萬訊自控股份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變動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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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的管理,維護證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管理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創業板上市公司規范運作指引、關于進一步規范創業板上市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行為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2、司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記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從事融資交易、融券交易的,還包括記載在其信用賬戶內的本公司股份。第三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知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及相關法規、規范性文件關于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禁止行為的規定,不得進行違法違規的交易。第二章 股票買賣禁止行為 第二章 股票買賣禁止行為 第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轉讓:(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內;(二)董事、監3、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職后半年內;(三)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個月內(含第六個月)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八個月內(含十八個月)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個月至第十二個月(含第七個月、第十二個月)之間申報離職的,自申報離職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含十二個月)不得轉讓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四)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承諾一定期限內不轉讓并在該期限內的;(五)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等導致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發生變化的,仍應遵守本條(三)、(四)之規定;(六)法律、法規、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4、”)和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情形。第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前述人員的配偶在下列期間不得買賣本公司股票:(一)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公告日期的,自原公告日前30日起至最終公告日;(二)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三)自可能對本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重大事項發生之日或在決策過程中,至依法披露后2個交易日內;(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第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證券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本公司董事會應當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5、持有5%以上股份的,賣出該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并及時披露以下內容:(一)相關人員違規買賣股票的情況;(二)公司采取的補救措施;(三)收益的計算方法和董事會收回收益的具體情況;(四)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五)上述“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是指最后一筆買入時點起算六個月內賣出的;“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是指最后一筆賣出時點起算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董事會不按照前款規定執行的,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在三十日內執行。公司董事會未在上述期限內執行的,股東有權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義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七條 持有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買賣公司股票的,參照本辦法第六條規定執行。第八條 公司6、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確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不發生因獲知內幕信息而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行為:(一)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二)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三)公司的證券事務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四)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據實質重于形式的原則認定的其他與公司或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有特殊關系,可能獲知內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參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執行。第三章 信息申報、披露與監管 第三章 信息申報、披露與監管 第7、九條 公司董事會秘書負責管理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數據和信息,統一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辦理個人信息的網上申報,并定期檢查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況。第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下列時點或期間內委托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其個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職務、身份證號、證券賬戶、離任職時間等):(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二)新任董事、監事在股東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三)新任高級管理人員在董事會通過其任職事項后2個交易日內;(四)現任董事、8、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其已申報的個人信息發生變化后的2個交易日內;(五)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離任后2個交易日內;(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時間。以上申報數據視為相關人員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關規定予以管理的申請。第十一條 公司及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報數據的真實、準確、及時、完整,同意深圳證券交易所及時公布相關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情況,并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第十二條 因公司公開或非公開發行股份、實施股權激勵等情形,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轉讓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轉讓價9、格、附加業績考核條件、設定限售期限等限制性條件的,公司應當在辦理股份變更登記或行權等手續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將相關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的股份。第十三條 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規定更長的禁止轉讓期間、更低的可轉讓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轉讓條件的,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確定的鎖定比例鎖定股份。第十四條 公司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股份管理相關信息進行確認,并及時反饋確認結果。第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買賣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前,應當將10、其買賣計劃以書面方式通知董事會秘書,董事會秘書應當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項等進展情況,如該買賣行為可能存在不當情形,董事會秘書應當及時書面通知擬進行買賣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并提示相關風險。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應在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種的2個交易日內,通過公司董事會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并在深圳證券交易所指定網站進行公告。公告內容包括:(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數量;(二)上年末至本次變動前每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三)本次變動前持股數量;(四)本次股份變動的日期、數量、價格;(五)變動后的持股數量;(六)深圳證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項。公司董事、監事11、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董事會拒不申報或者披露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指定網站公開披露以上信息。第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變動比例達到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規定的,還應當按照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業務規則的規定履行報告和披露等義務。第十八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從事融資融券交易的,應當遵守相關規定并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報。第十九條 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及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進行日常監管。深圳證券交易所可通過發出問詢函、約見談話等方式對上述人員買賣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種的目12、的、資金來源等進行問詢。第四章 賬戶及股份管理 第四章 賬戶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在委托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根據其申報數據資料,對其身份證件號碼項下開立的證券賬戶中已登記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第二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擁有多個證券賬戶的,應當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合并為一個賬戶。在合并賬戶前,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對每個賬戶分別作鎖定、解鎖等相關處理。第二十二條 公司上市滿一年后,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通過二級市場購買、可轉債轉股、行權、協議受讓等方式年內新增的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按75%自動鎖定;新增有限售條件的股份13、,計入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數。上市未滿一年,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證券賬戶內新增的本公司股份,按照100%自動鎖定。第二十三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當年可轉讓但未轉讓的本公司股份,計入當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該總數作為次年可轉讓股份的計算基礎。第二十四條 每年的第一個交易日,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以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上年最后一個交易日登記在其名下的在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為基數,按25%計算其本年度可轉讓股份法定額度;同時,對該人員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內的無限售條件的流通股進行解鎖。當計算可解鎖額度出現小數時,按四舍五入取整數位;當某賬戶持有本公司股份14、余額不足1000股時,其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即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數。因公司進行權益分派、減資縮股等導致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變化的,本年度可轉讓股份額度做相應變更。第二十五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任職期間,每年通過集中競價、大宗交易、協議轉讓等方式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總數的25%;因司法強制執行、繼承、遺贈、依法分割財產等導致股份變動的除外。第二十六條 對涉嫌違規交易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可根據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要求對登記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鎖定。第二十七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股份登記為有限售條件股份的15、,當解除限售的條件滿足后,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申請解除限售。解除限售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動對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名下可轉讓股份剩余額度內的股份進行解 鎖,其余股份自動鎖定。第二十八條 在鎖定期間,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權、表決權、優先配售權等相關權益不受影響。第二十九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離任并委托公司申報個人信息后,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自其申報離任日起六個月內將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鎖定,到期后將其所持有本公司無限售條件股份全部自動解鎖。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五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條 公司16、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規買賣本公司股份應追究相應責任,并由董事會具體負責實施。第三十一條 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的,除非有關當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證據,使得公司確信,有關違反本制度規定的交易行為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如證券賬戶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過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當事人的責任:(一)視情節輕重給予責任人警告、通報批評、降職、撤職、建議董事會、股東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予以撤換等形式的處分;(二)對于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第六條規定,將其所持本公司股票買入后六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后六個月內又買入的,公司知悉該等事項后,按照證券法第四17、十七條規定,董事會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時披露相關事項;(三)對于董事、監事或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制度規定,在禁止買賣本公司股票期間內買賣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其相應賠償責任;(四)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或損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五)觸犯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三十二條 本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發生違法違規買賣本公司證券的行為,董事會秘書應在得知相關信息后立即向深圳證監局監管責任人進行報 告。第三十三條 違規買賣本公司證券的相關責任人除承擔相應責任外,還應就違規行為盡快作出書面說明并提交深圳證監局備案,給公司造成重大影響的,還應向投資者公開致歉。第六章 附 則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配偶、父母、子女買賣本公司證券的,參照本制度執行。第三十五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六條 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制定、修改和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生效實施。深圳萬訊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 8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