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專項稽核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地**
編號:1305415
2024-12-19
9頁
22.50KB
1、信用社(銀行)高級管理人員任期經濟責任專項稽核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加強對農村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在任期期間經營行為的監督,正確評價工作業績和存在的問題,明確任期經濟責任,根據農村信用社稽核工作制度結合農村信用社的實際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使用于農村信用合作社內部稽核。第三條 本制度所稱任期經濟責任稽核是指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內,由稽核部門對其任職期內履行職責情況及業務經營情況進行專項稽核,作出客觀、公正的評價,并確認其應承擔的經濟責任。第四條 農村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稽核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原則上實行下查一級。第二章 稽核依據、目的、原則第五條 農村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2、稽核,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關于部分金融機構領導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安排意見以及國家現行的財經政策金融法規及財務制度進行。第六條 對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客觀、公正地評價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內的經濟責任,促進農村信用社領導干部勤政廉正,全面履行職責,加強和改善業務經營,提高經濟效益,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第七條 稽核原則(一)獨立稽核原則。聯社稽核科獨立進行信用社領導干部任期責任稽核,不受任何組織和個人的干涉。(二)客觀性原則?;巳藛T對被稽核人任期內業務經營管理權的行使和任期經濟責任的承擔情況所作的稽核判斷、分析和評價應當基于客觀的立場,以客觀真實為依據,以法律3、法規和規章制度為準繩。(三)權責對應原則?;巳藛T應當根據被稽核人享有權力的大小、評價其行使權力的行為和結果,劃分不同責任期間不同責任主體的責任歸屬,確定其應當承擔的經濟責任的范圍和內容。(四)相關性原則。稽核人員在安排稽核計劃,制定程序,收集稽核證據時應當以是否被稽核人的經濟責任相關聯為標準,確定稽核重點,劃分稽核范圍。(五)重要性原則。稽核人員應當查明會計報表和經濟管理行為中是否存在重大的錯誤,對于不影響會計報表公允性和經營管理有效性的次要事項,可以適當忽略,保證以適當的成本和適當的時間內完成稽核目標提高稽核效率。第三章 稽核對象第八條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對象(一) 聯社副主任級以上干部(二4、) 信用社主任、副主任(三) 聯社理事長或主任(含信用社主任)指定需要進行任期經濟責任的其他人員。第四章 稽核內容第九條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基本內容(一) 檢查貫徹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及系統有關規章制度情況。(二) 內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及風險管理情況,內部控制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主要包括,內部控制環境,風險評估,控制活動,信息溝通監督等方面內容。(三) 執行上級部門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經濟目標及措施實施情況。(四) 任期內整體經營狀況及資產負債損益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五) 信用社經營風險情況,任期內不良貸款、經濟效益,金融風險的增減變化。(六) 其他有關內容第十條 任期經濟5、責任稽核時限信用社高級管理人員的任期經濟責任稽核,時限原則上為被稽核對象任職期間。第五章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程序第十一條 準備階段(一) 成立稽核組。稽核部門根據領導安排組成稽核組,稽核組至少兩人,指定稽核組長或主查人。(二) 收集資料?;私M在稽核前,應收集與本次稽核有關的資料。 被稽核人負有直接責任和主管責任的與財務收支事項有關的書面材料。 被稽核人任職期間被稽核單位年度工作總結和述職報告。 上級下達的任期年度各項經濟指標考核辦法,各年度工作計劃其執行結果資料。 任期內重大經營決策、方案、規劃及相關會議記要。 任期末財產清查和債權債務清理資料。 內控管理規章制度及內部機構設置、職責分工資料。6、 任期內有關監督部門,管理部門檢查后提出的檢查報告,處理意見及稽核部門出具的稽核報告。 任職期內財務會計報告,統計資料信貸檔案、帳冊、憑證、單據等相關業務資料。 任職前后有關經濟遺留問題的專門材料。 任期內所轄機構發生的經濟案件與刑事案件資料。 稽核組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三) 制定稽核方案,稽核方案包括以下內容: 制定稽核方案的依據和目的。 擬稽核的范圍,內容實施步驟和預定時間。 稽核組人員組成和人員分工。 編制稽核方案的時期?;朔桨感鑸蠡伺沙鰡挝活I導審核批準,在實施過程中,如稽核方案需調整,要報經原審批人批準。(四) 發送稽核通知書。實施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前一周,稽核組應將信用社7、領導干部任期經濟責任稽核通知書送達稽核對象所在單位(特殊情況也可以現場下達)?;送ㄖ獣鴥热莅ǎ罕换巳思皢挝幻Q,稽核依據、范圍、內容、方式、時間及稽核組成員名單,對被稽核人及單位要求等,稽核通知書經派出單位領導簽批后下發。(五) 稽核對象及所在單位接到通知后,應積極做好準備工作,在稽核組進駐后需提供下列資料。 稽核對象述職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任期內執行國家金融方針、政策、法律、法規情況;內控制度情況;任期內履行職責情況,取得成績,存在的問題及原因;需要說明的其他事項。 有關的帳、表、憑證等資料。 內部制度的有關規章制度,相關年度的工作計劃、工作總結和有關會議記錄等。 行業管理部門,本系統8、管理部門和社會其他職能部門對該單位的檢查結論或處理決定。 其他有關資料。第十二條 實施階段任期經濟責任現場稽核,按照如下程序實施:(一) 稽核組應召開一定范圍的會議,召集有關人員進行分部門,分層次的座談,充分了解情況確定稽核重點。(二) 分組調閱,稽核資料,取得稽核證據,編制工作底稿(三) 匯總情況、整理各種問題和事實,形成初步稽核評價意見,并根據情節輕重,風險或損失程度對被稽核人所承擔的經濟責任進行界定。第十三條 報告階段形成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報告,按照如下程序實施:(一) 稽核組依據稽核目標,內容和稽核工作底稿等擬訂稽核報告初稿。(二) 稽核組與被稽核人其所在社進行座談,就稽核報告初稿交換意9、見,必要時對稽核報告初稿進行修改。(三) 稽核組將稽核報告送稽核單位及被稽核人征求意見,被稽核單位及被稽核人自接到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將書面意見連同稽核報告一并送交稽核組。(四) 稽核組將征求意見后的稽核報告連同稽核工作底稿,稽核證據送行業管理部門或本系統,管理部門進行復核,管理部門應于收到稽核報告起七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五) 稽核組向本系統管理部門提交稽核報告,必要時經稽核列會議審定后,由稽核部門負責人簽發。(六) 稽核部門召開稽核列會議,根據稽核查出的問題,研究稽核處理意見及綜合評價等,形成稽核結果報告。(七) 稽核部門對被稽核人所在單位違反財經法規問題,應下達稽核意見書10、,認為需要給予處理處罰的問題,應在法定職權范圍內下稽核決定書,或者向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稽核建議書。第十四條 終決階段(一) 向稽核對象及其單位,通報稽核情況,對稽核對象及其所在單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限期改正。(二)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報告分別送稽核對象,稽核對象所在單位,稽核派出單位的有關部門和稽核部門歸檔。(三)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中有關重要資料,包括稽核報告,取證材料,重要談話記錄,情況說明,被稽核人述職報告及附表等做為機密材料存檔。第六章 任期責任評價第十五條 任期經濟責任稽核評價稽核評價是撰寫任期經濟責任稽核報告的重點和難點,稽核部門評價信用社領導的經濟責任履行情況應當實際出發,客觀公11、正地進行評價,稽核評價遵循以下原則:(一) 稽核評價應當緊緊圍繞被稽核人的相關經濟責任進行,與被稽核人不相關的經濟責任不評價;(二) 稽核評價應當在稽核事項范圍內進行與稽核事項不相關的事項不評價;(三) 稽核評價要建立在事實的基礎上,對稽核未涉及或雖已涉及但未獲得充分證明的事項以及政策界限不明的事項不作評價;(四) 稽核評價要依據重要性原則進行對一般性的問題可以不作評價;(五) 稽核評價要依據歷史性原則,認定經濟責任不脫離當時的客觀環境,歷史條件和實際情況;(六) 稽核評價既要反映領導的問題,又要反映其工作業績,評價要避免相互的矛盾;(七) 稽核評價應當依據稽核認定的數據以寫實的方式進行,要明12、確、具體。第七章 任期經濟責任劃分第十六條 對稽核對象的責任認定是任期經濟責任稽核的重點,認定稽核人的經濟責任的劃分時應遵守客觀謹慎的原則。(一) 被稽核人應當承擔的責任分為直接責任、主要責任和領導責任。 直接責任是指被稽核人作為領導認同或批準的決定、規定和制度或直接經辦直接簽署的意見。直接簽字報銷或被明確告知又無反對意見的事項等應負有的經濟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被稽核人雖未直接決策或直接經辦的經濟行為,但其任期期間領導班子集體決策失誤或發生重大違法案件或損失形成的經濟責任。 領導責任是指被稽核人作為領導未直接決策或直接經營的經濟行為所形成的責任。(二)根據遺留問題的形成與解決分為前任與現任責任。(三)由于被稽核人及所在單位反映的情況和問題不真實或未按要求提出有關資料造成的不良后果,由被稽核人及所在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第八章 附則第十七條 本制度由農村信用聯合社負責解釋及修改。第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