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歷史文化名鎮梅州市大埔縣百侯鎮保護規劃方案(2021-2035年)(7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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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Le****97
編號:1309833
2025-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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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項目范圍規劃范圍:為百侯鎮行政轄區,總面積約 112.27 平方公里。保護范圍:東至百侯中學,西至保定樓,南至大埔肇慶堂以南,北至久大堂以北,總面積約 122.19 公頃。二、保護要素(一)(一)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1、建(構)筑物,1 處國家級文物保護單位(大埔肇慶堂)、3 處省級文物保護單位(通議大夫第、侯南村中議大夫第、蓮瑞流馨民居)、1 處市級文物保護單位(笙曹筱筑)、20 處縣級文物保護單位(衢亨、海源樓等)、19 處未定級一般不可移動文物(久大堂、安敦堂等)、30 處歷史建筑(德慶樓、淵雅公祠等)、7 處推薦傳統風貌建筑(翼云公祠、世魁堂等)、4 處推薦歷史建筑(興慶遺芳、2、蘭臺書室等)。2、歷史環境要素,拱橋、古井、8 處古樹等多處歷史環境要素。(二)(二)非物質文化遺產非物質文化遺產1 個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廣東漢樂)、1 個省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百侯鯉魚燈)、5 個市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百侯牛肉干、百侯薄餅等)、1 個縣級非物質文化遺產(大埔憶子粄制作技藝)。三、名鎮保護范圍的保護(一)(一)分級保護范圍分級保護范圍劃定歷史鎮區范圍 122.19 公頃,包括核心保護范圍和建設控制地帶。核心保護范圍:劃定核心保護范圍總面積 18.60 公頃,包括大埔肇慶堂、海源樓、尚德公祠等周邊區域,面積約 2.54公頃;通議大夫第、蓮瑞流馨民居、州司馬第等周邊區域,面積約 13、5.18 公頃;侯北老街等周邊區域,面積約 0.88 公頃。建設控制地帶:劃定建設控制地帶 103.59 公頃,從主要景觀視點向四周眺望時景觀的完整性,形成建筑院落水塘農田的歷史格局的角度考慮,將其他建成區域以及與聯系緊密的其他要素集中分布區域。(二)(二)保護控制要求保護控制要求1 1、保護范圍內的管控要求保護范圍內的管控要求在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應當符合保護規劃的要求,不得損害歷史文化遺產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不得對其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構成破壞性影響。在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1)開山、采石、開礦等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的活動;(2)占用保護規劃確定保留的園林4、綠地、河湖水系、道路等;(3)修建生產、儲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工廠、倉庫等;(4)在歷史建筑上刻劃、涂污。在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應當保護其傳統格局、歷史風貌和歷史建筑;制訂保護方案,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相關手續:(1)改變園林綠地、河湖水系等自然狀態的活動;(2)在核心保護范圍內進行影視攝制、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3)其他影響傳統格局、歷史風貌或者歷史建筑的活動。在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涉及文物保護的,應當執行文物保護法律、法規的規定。2 2、核心保護范圍核心保護范圍的的管控要求管控要求(1)對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物、構筑物,應當5、區分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實行分類保護。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歷史建筑,應當保持原有的高度、體量、外觀形象及色彩等。(2)在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不得進行新建、擴建活動。但是,新建、擴建必要的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除外,新建建筑高度原則上為兩層及以下。城市、縣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前,應當征求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的意見。(3)在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拆除歷史建筑以外的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的,應當經城市、縣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文物主管部門批準。(4)審批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設活6、動,審批機關應當組織專家論證,并將審批事項予以公示,征求公眾意見,告知利害關系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公示時間不得少于 20 日。(5)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的主要出入口設置標志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涂改或者損毀標志牌。(6)歷史文化名鎮核心保護范圍內的消防設施、消防通道,應當按照有關的消防技術標準和規范設置。確因歷史文化名鎮的保護需要,無法按照標準和規范設置的,由縣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會同同級建設主管部門制訂相應的防火安全保障方案。3 3、建設控制地帶建設控制地帶的的管控要求管控要求(1)在歷史文化名鎮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應符合歷史文化名鎮保護管控方7、面的總體要求,歷史文化名鎮保護范圍內的管控要求。(2)建構筑物、格局、街巷、院落、水系、古樹名木等的保護整治不得破壞傳統格局和歷史風貌。(3)建設控制地帶內的新建、改建建筑在高度、體量、色彩等方面應與片區的歷史風貌相協調,現狀建筑改造、改建等建設活動不允許突破原有建筑高度,新建建筑建筑高度原則上控制在三層及以下,確需突破三層的應征求相關部門及公眾意見。對已建成的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多層和高層建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循序漸進的整治或改造,逐步恢復名鎮的空間格局和歷史環境。(4)整治更新應有計劃、分階段進行,避免大拆大建、避免統一的穿衣戴帽;歷史遺存的活化利用,不應超出其可承受限度。(三)(三8、)高度控制要求高度控制要求規劃按照三個層次控制歷史鎮區的建筑高度:保持現狀高度控制區:文物保護單位、尚未核定公布為文物保護單位的登記不可移動文物、歷史建筑保護范圍應當保持歷史原有的建筑高度,除修繕整治外,不得以加建、改建、拆除等形式增加或改變建筑高度。一類建筑高度控制區:核心保護范圍內的建筑,應當保持歷史傳統的高度,除修繕整治外,不得隨意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的改建、擴建或整治后層數原則上不得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建筑的新建原則上不得超過兩層,檐口限高為 6.2米,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控制在8 米以內。二類建筑高度控制區:建設控制地帶內,現狀建筑改造、改建等建設活動不允許突破原有建筑高度,對已建成的與歷史風貌不協調的多層和高層建筑,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進行循序漸進的整治或改造,控制建筑高度和風貌。新建建筑高度原則上控制在三層及以下,檐口限高為 9 米,建筑物室外地面至建筑物和構筑物最高點的高度控制在 12 米以內,確需突破三層的應征求相關部門及公眾意見。特殊地段的標志性建筑及學校等公共建筑的建筑高度經論證,允許適當放寬標準,但不得超過 15 米,建筑風格宜采用坡屋頂形式。附圖:保護范圍劃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