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心信息技術公司人事部員工獎懲開除管理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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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019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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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目的為維護公司正常的工作秩序,保證公司經營活動的順利進行,保障員工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本辦法。2.適用范圍用于公司及辦事處員工3.獎勵管理規定3.1 獎勵類型對員工的應該獎勵行為,分為:通報表揚、通報嘉獎、特別嘉獎、特別貢獻獎。3.2 與獎勵類型對應的行為3.2.1 通報表揚(1)演示設備、交貨很順利,得到客戶的口頭或書面表揚;(2)對于未完成的工作加班加點完成;(3)工作任務多積極完成且無怨言的;(4)對突發事件、事故妥善處理者;(5)保護公司財務,使公司免受重大損失的;(6)對公司提出合理化建議積極、有效的;(7)在完成公司工作、任務方面2、取得顯著成績和經濟效益的;(8)盡忠職守,工作勤奮,有具體事跡堪為同事之楷模的;(9)主動或協助他人拓展業務有實質進展的;(10)除盡心本職外,主動協助他人克服作業困難,順利完成任務的;(11)愛護公物,節省資源成效優良的;(12)全年考勤記錄無缺勤的;3.2.2 通報嘉獎(1)對于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提出具體方案,經執行確具成效的;(2)遇有災變或意外事故,能夠奮不顧身、不避危難、措施得當,極力搶救并減少公司損失的;(3)檢舉揭發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侵害公司利益的行為,為公司挽回形象和損失的;(4)對維護公司榮譽、塑造企業形象方面有較大貢獻的;(5)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具成效的;(6)合理化3、建議取得較好效果的;(7)敬業精神或協調能力出色,部門凝聚力強,工作成績突出,足可為公司楷模的;(8)員工連續一個年度未請假、未遲到早退者,經審查確認后授予全勤獎的;(9)大膽實施小改小改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和產品質量,有突出貢獻的。3.2.3 特別嘉獎(1)提前完成研發項目且為公司創造很大利潤的;(2)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能奮不顧身,不避災難,敢冒風險,救護人員及公司財產脫離危險,因而減少損失的;(3)對生產技術、管理制度或質量體系運作建議改進,提出合理化建議經采納施行,成效卓著的;(4)在成本控制方面有重大貢獻的;(5)有其他重大功績的。3.2.4 特別貢獻獎(1)在技術上有重要的創新,4、在新產品開發、工藝、設備等重點領域進行自主創新,形成了具有自主知識產權的核心技術和名牌產品;(2)技術難度較大,解決了公司產品發展的技術瓶頸等關鍵問題;(3)個人工集體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到或超過行業先進水平,為公司創造很大利潤者;(4)所研究、開發、推廣銷售的產品、制作的產品銷售方案經過3 個月以上較大規模的實施應用,產生了顯著的經濟效益,為公司建設與發展等做出很大貢獻者。4.懲罰管理規定4.1 懲罰類型對員工的違紀行為,公司視情節輕重予以不同處分。采取的懲罰措施分為如下類型:口頭批評、通報批評、警告、嚴重警告、降職降薪、開除。4.2 與懲罰類型對應的違紀行為4.2.1 有下列行5、為之一者,給予口頭批評:(1)公司安排的工作未及時完成且未向上級報告工作進度;(2)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3)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4)員工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經濟損失不足500元的;(5)不接聽公司或同事電話未造成損失的;(6)未按時提交公司要求的各類報表的或提交的報表有錯誤的;4.2.2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書通報批評處分:(7)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的;(8)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的;(9)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不足6、1000元的;(10)員工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經濟損失不足1000元的;(11)一月內遲到或早退1-2 次,且每次低于 30 分鐘的;(12)未經批準,不參加公司組織的會議、集體活動的;(13)上班時不按公司要求著裝的;(14)在公司規定的禁煙區吸煙的。4.2.3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警告處分:(1)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達到1000 元不足 5000 元的;(2)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到1000元不足 5000 元的;(3)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1000 元不足 5000 元的;(4)員工7、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經濟損失達到1000元不足 5000 元的;(5)違規使用、私藏、遺失或蓄意毀壞公司的設備、設施或財物,其重置價不足2000 元的;(6)因行為不當、工作失職受到投訴的;(6)擅自在工作時間處理與工作無關事務的;(7)挑撥離間、捏造是非、傳播謠言及散布損壞公司形象的言論或干擾正常業務的;(8)在工作時間爭吵、無理取鬧擾亂正常辦公秩序的;(9)擅自修改考勤記錄,修改涉及人數少于3 人的;(10)一月內遲到或早退多于3 次,或一次超過60分鐘的;(11)不參加公司組織的培訓的。4.2.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嚴8、重警告處分:(1)參與違法亂紀活動,免于刑事起訴但給公司造成不良影響的;(2)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部門拘留5 天以下的;(3)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變相收受業務單位(客戶)財物,金額不足3000元的;(4)擅自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利,金額不足5000元的;(5)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謀取私利,金額不足3000元的;(6)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經濟損失達到5000元不足 10000元的;(7)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到5000元不足 10000元的;(8)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5000元不足 10000元的;(9)員工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9、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經濟損失達到5000 元不足 10000元的;(10)發生重大事件未按規定報告的;(11)擅自翻閱公司機密文件,或擅自將公司資料外傳的;(12)未按規定使用公司、領導印章的;(13)私自涂改、撕掉公司告示(通告)的;(14)工作時間在公司管理區域挑撥或參與打架的;(15)非工作原因在工作時間喝酒或酒后上崗的;(16)擅自在社會或公司媒體上發布不當言論或虛假信息,造成不良影響的;(17)各級主管人員如發現屬下員工犯有明顯過錯而包庇、縱容、提供虛假信息掩蓋事實的;(18)違規使用、私藏、遺失或蓄意毀壞公司的設備、設施或財物,其重置價達到2000元及以上的;(110、9)曠工 1 天的;(20)在公司內部或私下言語不當對他人有人身攻擊、辱罵性質的;(21)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頂撞上級領導的;(22)不配合其他同事工作的;(23)工作不力且屢勸不聽的;(24)故意制造問題產生嚴重后果的。4.2.5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給予降職/降級處分(1)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事故,經濟損失達到10000元不足 30000元的;(2)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到10000元不足 30000元的;(3)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10000元不足 30000元的;(4)員工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11、經濟損失達到10000元不足 30000元的;(5)發生重大事故或事件隱瞞不報的;(6)在其崗位不能勝任工作的;4.2.6 有以下行為之一的,屬于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公司依法與違紀人員解除勞動合同:(1)參與違法亂紀活動,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2)違反國家計劃生育政策,并經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認定的;(3)違反國家治安管理處罰法,被公安部門拘留5 天(含)以上的;(4)監守自盜的;(5)在公司或管理區域內傳銷的;(6)利用工作之便,收受或變相收受業務單位(客戶)利益,金額達到3000元(含)以上的;(7)擅自利用公司資源謀取私利的,金額達到5000 元(含)以上的;(8)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12、度謀取個人利益,金額達到3000 元(含)以上的;(9)違反公司經營管理制度造成事故或公司聲譽受損,經濟損失達到30000元(含)以上的;(10)工作失職造成公司經濟損失達到30000 元(含)以上的;(11)對事故發生負有直接責任,事故造成經濟損失達到30000 元(含)以上的;(12)員工明知或應當知道事故的發生或可能發生,但未按公司規章制度、業務流程的要求跟蹤處理,所造成經濟損失達到30000元(含)以上的;(13)偽造個人身份材料或其他材料、欺騙組織的;(14)冒名審批謀取私利的;(15)無正當理由拒絕執行公司決定的;(16)遇緊急情況時不服從上級指揮逃避責任的;(17)擅自將公司的商13、業保密數據外泄或竊取公司商業秘密的;(18)違規同時與其他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19)連續曠工 3 天(含)以上的;(20)一年內擅自修改考勤記錄3 次及以上的,或者擅自修改考勤記錄一次涉及3 人(含)以上的;(21)一年內累計受到 2 次嚴重警告處分的;(22)威脅公司其他員工的。3.3 處分的原則及說明3.3.1 對員工的違紀處分,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為準繩,被處分者有申辯的權利。3.3.2 員工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密或競業限制協議約定的,應當按照協議的有關規定處理。3.3.3 對破壞財產造成公司經濟損失和聲譽影響的,需賠償公司損失,且公司保14、留對其追究經濟賠償或刑事責任的權利。3.3.4 公司對員工的處分結果在公司公告欄、公司交流平臺上公布,視為送達。3.3.5違紀員工按照本管理制度受到調整崗位處分的,自處分決定書送達或視為送達之日起,視為雙方已就工作崗位及勞動報酬的變更達成書面一致,處分決定書視同變更協議。3.3.6 凡受到嚴重警告書以上處分的員工,將取消參與當年度晉升及各類評優資格。3.3.7 員工由于涉嫌違法亂紀或其他違紀行為而進行配合調查,已經不能正常履行崗位職責時,經總經理審批后,員工需停職檢查,在停職檢查期間設為事假,情況嚴重者解除勞動合同。3.3.8 通報:對于嚴重違紀行為,公司認為該行為需要讓員工或其他人員吸取教訓15、引以為戒的,將把員工的有關過失及所受處分在一定范圍內(公司公告欄、管理交流平臺)予以通報。3.4 處分的權限:3.4.1 由用人部門的經理決定和執行,經后勤管理部根據公司規定對處分進行初審及調整,呈報公司總經理決定;用人部門告知結果,后勤管理部在公司公告欄、管理交流平臺予以通報。3.4.2 解除勞動合同:由公司領導研究決定,由后勤管理部執行。3.5 申訴3.5.1 員工對處分不服的,可于處分決定送達或視為送達之日起2 個工作日內向公司后勤管理部提出書面申訴。在上述規定時間內不提出申訴的,視為違紀處分決定生效。3.5.2 公司后勤管理部在收到受處分人員書面申訴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做出是否變更違紀處理的書面決定,逾期不做出決定的視為撤銷違紀處分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