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常安新能源公司勞動合同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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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081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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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勞動合同管理(暫行)辦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結合甘肅長安新能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實際情況。為了加強公司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勞動合同訂立程序,進一步維護好勞動關系雙方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和續訂,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三條公司綜合辦公室是勞動合同管理的職能部門,主要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續訂、終止和解除等環節的管理。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公司本部各部門、各水力發電公司以及通過簽訂勞動合同、勞動用工協議的公司所有在職人員。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第五條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并應具2、備以下條款:(一) 勞動合同期限(含試用期);(二) 工作內容;(三) 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五) 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六) 勞動紀律;(七) 教育與培訓;(八) 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終止的條件;(九) 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十) 勞動爭議的處理;(十一) 當事人雙方認為應當約定的其它內容。 第六條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認真履行。雙方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規定合同生效時間;若未規定者,當事人簽字之日起即視為該合同生效時間。 第七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載體主要指公司使用的正式員工及臨時員工。(一)正式員工:公司通過引進、招錄等手段錄用,在試用期滿3、后、由公司用人部門進行工作考核,證明能勝任崗位工作,同意正式錄用的員工。(二)臨時聘用人員:根據公司發展實際和人力資源需求計劃,由公司從社會公開招聘,經公司用人部門考核、試用,證明能滿足崗位職能要求,以臨時用工性質聘用的人員。第八條勞動合同類型及期限:(一)公司勞動合同分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勞動合同兩種類型。有固定期勞動合同包括:生產運行人員培訓期合同、試用期合同、階段性勞動合同及員工正式錄用后與公司簽訂的所用具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生產運行人員培訓期勞動合同是指公司招錄的電站生產運行人員在安排參加學習培訓期間,由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公司相關部門與培訓人員簽訂的培訓期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合同4、是指公司新招聘人員在試用期間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所有進入公司的人員應進行至少為期三個月以上至六個月的試用,試用期間由公司法人代表委托公司相關部門或各部門、各水力發電公司與試用人員簽訂試用期勞動合同。階段性勞動合同是指公司因某階段性工作的需要,完成該項工作與受聘人就一定階段內的工作內容、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勞動紀律及雙方承擔的責任、終止合同條件等事宜,協商一致后所簽訂的勞動合同。階段性勞動合同以受聘人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二)勞動合同具體簽訂期限為:1、培訓期勞動合同期限從人員參加培訓開始到培訓結束2、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指公司對于人員從試用開始到試用期滿。3、下列人員勞動合同簽訂期5、限為一年:在公司從事管理崗位但參加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員工;在工作期間,履行崗位職責不力,業務能力有限,工作考核為不稱職的管理及生產運行人員;在工作期間,受各種黨內、行政處分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臨時聘用人員。經公司同意,本人自愿與公司簽訂1年期勞動合同的人員。4、培訓、試用期滿,從事電站生產運行的人員勞動合同首簽期限為2年;5、在公司從事管理崗位且參加工作時間在一年以上的一般員工,勞動合同首簽期限為3年;6、公司中層管理人員的勞動合同首簽期限為5年;7、員工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達到10年以上時,若公司與員工雙方同意或員工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8、臨時人員6、在公司連續工作時間達到3年以上時,且工作責任心強、工作績效優良,經本人申請,公司可以同意與其本人一次性續簽3年期勞動合同。第九條 勞動合同的簽訂程序:(一)公司引進、招錄的正式員工及公司本部招聘的臨時工的固定期勞動合同在試用期滿,并同意錄用后,由員工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經公司綜合辦公室與員工本人就勞動合同規定的相關條款、內容協商一致,并經公司同意后,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二)、各水力發電公司招聘的臨時人員在試用期滿,也應向用工單位提出簽訂勞動合同申請,由用工單位與臨時人員本人就合同規定的相關條款、內容達成約定后,與用工單位簽訂臨時人員勞動合同。(三)正式員工的勞動合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7、理人與員工本人簽訂,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不得再行委托。(四)臨時員工的勞動合同由公司相應部門主要負責人與員工本人簽訂。勞動合同訂立后,不得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部門負責人的變更而變更。 第十條 勞動合同的續簽在勞動合同期滿前一個月,根據公司對相關崗位的實際需求或員工本人的意愿,經雙方協商同意,勞動合同可以續簽。第三章勞動合同的終止、變更及解除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告終止:(一)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當事人有一方不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二) 勞動合同所約定的工作任務已經完成的;(三)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約定的解除條件出現時;(四) 在勞動合同期內,員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五8、) 企業關閉或依法宣告破產時;(六)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終止合同的;(七)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終止合同的。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內容:(一) 簽訂勞動合同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的;(二) 簽訂勞動合同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三) 企業合并、停產、轉產或依法宣告破產的;(四) 經上級批準,公司的工作任務和經營方向發生重大變化的;(五) 因工致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不能從事原工作的。(六) 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都應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對方接到通知后,應在15日內做出答復。逾期不答復,視為同意變更勞動合同。9、 第十三條經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被開除、除名、辭退、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勞動合同自行解除。 第十四條 企業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依據勞動法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條款執行。 第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一) 員工因工負傷,醫療終結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當事人雙方協商一致終止勞動合同的除外);(二) 員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三) 女職工在國家規定的孕期、產期、哺乳期間的;(四) 勞動者在享受法定休假、探親假期間的。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一) 在承擔、管理公司重大科研及工程10、項目或重大橫向委托任務期間;(二) 掌握公司重大科技成果的關鍵技術和資料,未脫離保密期;(三) 在公司重要技術崗位或經營管理等關鍵崗位工作期間;(四) 員工由公司出資培訓并取得相關專業資格任職證書一年內不得解除勞動合同;(五) 被司法部門審查期間或因經濟問題未作處理結案之前。屬于上述范圍的人員,應在簽訂或變更勞動合同時,對有關條款加以明確。第十七條公司及所投資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實需要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職工的意見,并向當地勞動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八條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征求職工意見,如職工認為不適當11、的,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公司應充分考慮職工意見。 第十九條勞動者根據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在接到書面要求之日起30日內給予答復,并對符合規定的人員辦理解除合同手續。公司依據勞動合同約定條款解除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后,被解聘人員應在30日內,辦妥終止聘任關系手續。 第二十條員工在合同期限內,因工作需要,在公司內部變換工作崗位的,正式員工不需重新訂立勞動合同,只變更勞動合同的有關內容。 第二十一條臨時聘用人員,在合同期滿或工作完成后,合同終止。 第四章員工在合同期的工資、保險及福利待遇第二十二條員工在公司工作期間,享受符合國家和公司規定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保險福利、勞動安12、全與衛生、培訓等待遇。 第二十三條公司員工的工資待遇按甘肅常安新能源公司工資標準執行方案及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員工按國家規定參加社會保險,公司和員工個人按規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五條公司員工在合同期內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按本人參保所屬管理機構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合同期內員工因工負傷,醫療期間的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從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之日起,根據國家規定按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醫療期。(一)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療的疾病,醫療期滿,應當由勞動鑒定委員會參照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程度鑒定標準進行勞動能力的鑒定。被13、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當退出勞動崗位,解除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二) 員工在醫療期內應繼續交合同醫院的病休證明。(三) 對實行勞動合同制,已經領取病假工資的職工,從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計算醫療期。(四) 員工因故自傷、打架斗毆、參與違法活動、違反公司有關規定而致傷、致殘者,其醫療費用全部自負。 第二十七條 臨時人員完成規定的生產與工作任務,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報酬。有關待遇按公司制定的臨時聘用人員相關規定執行。臨時人員在公司連續工作3年以上,且與公司續簽3年期勞動合同的,通過公司相關部門考核,確認工作績效優良、職業道德良好,經公司研究同意,部分臨時人員的福利、待遇可14、參照正式員工執行。第五章 違約責任第二十八條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一方違反合同規定,都要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九條勞動合同期限未滿,未出現勞動合同中約定解除條款或經雙方協商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時,員工不得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如強行解除合同,公司有權采取保護自身權益的措施:(一) 要求賠償因勞動者強行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損失;(二) 收回所有屬于用人單位的財產、技術資料以及由用人單位出資的教育培訓費等;(三) 員工離開用人單位1年內,不得非法使用原單位的技術成果和資料,不得侵犯原單位的技術經濟權益,否則追究侵權責任。 第三十條員工經用人單位出資培訓的,雙方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培訓后的服15、務期及違約責任。沒有約定的,員工違約后應向用人單位返還培訓費,以不高于培訓后每服務一年遞減20%的標準支付。 第三十一條勞動者違反國家規定或勞動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賠償下列損失:(一) 用人單位招收勞動者支付的錄用費用;(二) 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 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三十二條屬下列情況之一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應當根據受聘人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一次性發給勞動者一定的經濟補償金。(一) 經員工本人同意,由公司提前解除勞動合同;(二) 勞動者不勝任工作,經過培訓仍不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聘任合同;(三) 勞動合16、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由公司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三條經濟補償金的標準為: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發給勞動者一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最多不超過12個月。月平均工資按勞動合同解除前三個月勞動者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員工在公司的工作年限以連續在本單位受聘的時間計算。 第三十四條因用人單位被撤銷或解散而終止合同的,用人單位應在被撤銷前按員工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支付經濟補償金。第六章勞動爭議處理及法律責任第三十五條公司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事宜,按照17、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可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書面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應當從受理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調解,最多不得超過60日。到期未能結束,視作調解不成。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協議。 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從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直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書面申請仲裁。仲裁機構仲裁后,應制作仲裁書,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十七條對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一)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公司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 1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