_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辦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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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0957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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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安徽水利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辦法高級管理人員薪酬考核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合理確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收入水平,充分調動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積極性與創造性,提高公司的經營管理水平,促進公司經濟效益的持續增長,實現公司資產的增值保值,依據公司章程并參照安徽省省屬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暫行辦法,特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董事、監事及公司章程認定的高級管理人員。第三條 高級管理人員薪酬的確定遵循以下原則:(一)堅持按勞分配與責、權、利相結合的原則;(二)堅持個人薪酬與公司長遠利益相結合、風險共擔、利益共享的原則,確保公司長期穩定2、發展;(三)堅持薪酬收入以基本薪酬與績效薪酬等相結合,體現職位基本考核和多勞多得的分配原則;(四)堅持薪酬審計、考核完成后予以兌現的原則。第二章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的構成及考核辦法 第四條 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的構成及標準:高級管理人員的年薪=基本薪酬+績效薪酬+單項工作考核獎。(一)基本薪酬為高級管理人員履行職責所領取的崗位報酬。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 2.5-5 倍來確定當年的基本薪酬,具體倍數由薪酬委員會確定。(二)績效薪酬:績效薪酬按照當年實現凈利潤作為獎勵計提基數。按照所屬內部基層單位考核辦法計算出的績效薪酬計提比例的平均值作為計提比例,并依據完成公司當年下達的銷售收入及凈利潤增長3、情況進行考核,其績效薪酬計提與考核辦法為:計提績效薪酬=經審計確認當年凈利潤*基層單位績效薪酬計提比例平均值。績效薪酬總額=計提績效薪酬0.4*(1+凈利潤增長率)+0.4*(1+銷售收入增長率)+0.2*(1+職工人均收入增長率);1 績效薪酬按照上限封頂原則,即凈利潤增長率和銷售收入增長率超過 25%時,最高按照 25%計算。第五條 為充分發揮高級管理人員完成和超額完成各項工作目標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公司設立單項工作考核獎。在考核期內實現融資、專項工程、科技創新、安全、環保、節能、企業管理等方面取得優異成績、獲得省級或者國家級榮譽嘉獎等重大成果獎等,可由公司薪酬與考核委員會提出對相關高級管理4、人員實施單項工作獎勵。第六條 年度薪酬的發放 (一)基本薪酬由公司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后按月平均發放。(二)績效薪酬及單項工作獎勵根據公司年度經營結果及高級管理人員完成工作目標的狀況,由薪酬委員會考核實施。第三章 考核實施程序 第七條 在經營年度開始之前,公司與各基層單位簽訂經濟目標責任書,確定薪酬考核兌現辦法,年度結束按照目標責任書及考核辦法對基層單位進行兌現,并依據兌現結果計算出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計提比例的平均值。第八條 薪酬委員會根據公司的總體經營目標及各高級管理人員所分管的工作確定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責任到人。第九條 高級管理人員的年度工作計劃和目標完成情況作為高級管理人員年度薪酬考核5、的主要依據。第十條 薪酬委員會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考評程序如下:(一)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向薪酬委員會作述職和自我評價;(二)薪酬委員會按績效評價標準(主要依據各高級管理人員年度內工作業績)和程序,對高級管理人員進行績效評價;(三)薪酬委員會根據崗位績效評價結果及薪酬分配政策,結合個人履職能力等因素綜合確定高級管理人員的報酬數額。第十一條 經營年度結束后,在公司聘任的會計師事務所完成審計后一個月內,薪酬委員會應完成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考核工作。第四章 董事、監事津貼 第十二條 不在公司領取薪水的公司董事、監事享受津貼:董事津貼為 36000 元/年(含稅);2 監事津貼為 28800 元/年(含稅);獨立董事津貼為 50000 元/年(含稅)。第十三條 公司應在每一個會計年度結束后的下一年度的第一個月發放上一年度的津貼。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政策有抵觸之處,以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為準。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后,從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2010年高級管理人員績效薪酬暫按照 09 年實際發放標準調整執行。)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二一二年七月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