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沙理工大學課程考核與學生成績管理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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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381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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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長沙理工大學課程考核與學生成績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課程考核是檢驗教學效果、保證教學質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導和督促學生系統地復習和鞏固所學知識和技能,檢驗其理解程度和靈活運用能力,調動學生學習的主動性和積極性,培養學生的創新精神和創新思維。第二條 課程考核工作是教學管理的重要環節,是教學質量管理與評價的重要內容,應堅持公平、公正、誠實、嚴謹的原則。凡屬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包括公共選修課、必修課、專業選修課和專業必修課等)都要進行學期考試或考查,實習、課程設計(論文)、畢業設計(論文)、軍事訓練、社會實踐、公益勞動等實踐性教學環節也要進行考試或考核。第三條 凡本校在籍的本科學生必須2、參加所修課程的考試或考查,并得到相應的成績評定,成績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的學分。第四條 為維護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保證教學質量,依據我國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結合長沙理工大學學生學籍管理規定和學校實際情況,制訂本辦法。第二章 課程考核的形式第五條 考核分考試和考查兩種方式。平時考核要在教學過程中進行,主要根據學生聽課、作業、實踐環節、平時測驗等綜合評定成績。平時考核不合格者,不得參加該課程的終結考核。階段測驗不得事先通知學生,一般每次不應超過1學時。第六條 課程考核可采取筆試(閉卷)、口試、機試或另加操作技能考核等方式進行。需采用開卷考試、口試的課程應充分作好準備,經院(部)負責人批準,并報3、教務處備案,由院(部)組織實施。凡在同一學期內采用同一教學大綱進行教學的課程實行統一考核,統考課程的考核方式一般采用筆試。考試課程一般不安排期中考試。第七條 考查課程應在課程結束后,根據學生聽課、作業、實驗、小測驗成績等進行全面考核,并給出等級(分數)。也可采用筆試方式考查學生的學習效果。考查通常安排在最后一次課中進行。第三章 課程考試的過程管理第八條 為提高考試的有效性,確保考試質量,檢測教學效果,發揮考試在提高教學質量方面的作用,不斷改進教學工作,必須對考試全過程進行嚴格管理,對試題(卷)庫建設、命題、印制試卷、考場安排、監考、評分等過程提出嚴格要求。第九條 所有考試課程都應建立試卷庫(每4、門課程10套以上試卷及相應的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有條件的課程要建立試題庫,凡教務處有試題庫的課程一律選用教務處的試題庫。所有考試一律從試題(卷)庫中隨機抽取。各系(室)要根據教學和改革需要,適時對試題(卷)庫進行修改和完善。第十條 必須以教學大綱為依據,結合使用教材、課堂講授內容以及指定的必讀參考書和資料命題,既要考核學生對基本概念、基本理論及基本技能的掌握程度,也要考核學生綜合應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考試內容應覆蓋課程的全部內容,不可出偏題、怪題和過于簡單的題。第十一條 試題一般分為三類:1基礎題。目的在于引導學生全面系統地復習并掌握課程的全部內容,考核學生對基本理論、基本知5、識、基本技能的掌握情況及分析理解能力。2綜合題。目的在于考核學生綜合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促進學生掌握重點、難點。3研究創新題。目的在于考核學生的獨立見解及創造性解決問題的能力。上述三類題目的比例一般是:基礎題占60%70%,綜合題占30%20%,研究創新題占10%左右。任課教師或系(室)也可根據課程的特點對上述比例做適當調整。考試時間一般為120分鐘。第十二條 考卷由系(室)主任指派有豐富教學經驗的教師組卷,系(室)主任審批,審批之前應指派教師試做,以分析和調整試題份量和難易程度。試卷原則上要求打印,個別打印困難的試卷,用碳素墨水正楷字體書寫在統一的“試題專用紙”上,以便膠印。系(室)指派專6、人匯集和整理試卷,將其歸入系(室)教學檔案,妥為保存。各類考試,對試題要嚴格保密,教師不得以出復習提綱、劃定復習范圍和指定復習重點等任何方式向學生泄漏試題及其類型。對違反規定者,要追究責任,嚴肅處理。第十三條 全校性公共基礎課程、專業基礎課程考試由教務處與任課院(部)共同組織,主管領導分別擔任主考和副主考。第十四條 凡統一考試的課程,將統一考試時間、統一命題、統一評分標準,并采用流水作業式判卷、統分。重修考試、學期補考和畢業補考不單獨組織出卷。重修班考試與期末課程考試同時進行,同課程使用同一試卷、統一組考安排。學期補考和畢業補考,有試卷庫的課程均由試卷庫抽卷進行考試,無試卷庫的課程從以前該課程7、期末考試時所出試卷中的剩余卷中抽卷。經批準的單獨插班或補考以及結業生返校補考均由教務處統一組織安排。第十五條 教務處根據教學進程,科學合理地安排各門課程的考試班級、時間、考場、監考人員,公布考試安排表,保證學生具有良好的考試環境。應做好試卷印制、試卷保存期間的安全保密工作,防止泄題,若有泄題,將追究直接責任者的責任。第十六條 監考必須按照長沙理工大學考試(查)監考人員守則的有關要求進行。監考人員在考試開始前必須要求學生清理考場并宣讀長沙理工大學考試(查)考場規則,核對學生證件與學生本人及考卷上所填姓名、學號、專業名稱、年級、班號是否一致,積極預防違紀、舞弊事件的發生。考試結束后,監考人員應認真8、清理試卷,并填寫考場情況登記表。第十七條 堅決、嚴肅、及時地處理考試中出現的各類違紀、舞弊事件并及時通報。監考人員一旦發現學生舞弊,應當場認定并終止其考試,及時填寫學生舞弊事實并收齊相關證明材料,在考試結束后半小時內報送教務處,教務處及時予以通報,并送交學生工作部(處)處理。第十八條 監考人員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核實后將按照學校有關規定認定教學事故,予以處理。1違反監考人員守則;2被巡考人員發現或學生舉報不按監考程序操作并造成不良影響;3在考試中疏于管理而未能發現或制止學生舞弊行為;4在監考中造成考卷遺失;5監考遲到或無故缺席或中途離崗;6擅自請人代監考。第十九條 考試按安排的時間、考場進行9、,任何人員未經同意不能擅自更改考試安排。考生必須嚴格遵守考場規則。對違反考試紀律考試作弊者,該課程成績記為無效,不得參加正常補考,并按長沙理工大學學籍管理規定和長沙理工大學學生違紀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在畢業前根據學生表現情況給予重修機會。第二十條 實行考試資格審查制度,由教師根據學生聽課紀律、作業完成、課程實驗完成等學習情況對學生進行審查,并于最后一次上課時通知到學生本人。考試資格審查不合格學生自行參加考試,其成績無效,且不得參加該課程的補考,應予重修。第二十一條 每門課程結束只安排一次考試(查)和一次免費的學期補考。無故曠考者,該課程成績和學分均記零分。因故申請緩考經批準的10、,可申請參加學期補考或隨下一年級參加同一課程的考試,緩考課程的補考可安排在該課程的下一次考試中進行,但均須在考試前與所在院(部)教務辦聯系,由教務辦報教務處審批,安排考試時間、地點。緩考要從嚴控制。考試期間不批準事假,慢性病一般不予緩考。因病需要緩考者,要填寫緩考申請單,并由校醫院指定的醫生簽署意見后,再到院(部)、教務處辦理審批手續。申請緩考者,應一律在考前辦好緩考手續,因重病不能親自辦理時,可委托他人及時代辦(要有本人簽字),考前未辦理手續者,以無故曠考處理,該課程成績和學分均記零分。有下列傷病情況者,可批準緩考:1因傷病住院者;2臨考前患急性疾病(如肺炎、重感冒、化膿性扁桃體炎等)發燒311、9以上者;3急腹癥:急性胃腸炎、膽道炎、胰腺炎、菌痢等病所致腹痛、腹瀉、惡心嘔吐者;4急性外傷所致骨折、腦震蕩、腦挫傷、眼球損傷者;5急性肝炎等傳染病需立即隔離治療者;6其他疾病經校醫院指定醫生診斷,確認必須緩考者。第二十二條 學期補考。每學期開學前一周,教務處為上一學期課程考試不及格的學生安排一次免費補考,考試安排表及補考學生個人考表于開學第一周前在網上發布,學生也可到所在學院教務辦查詢補考信息。學期補考一般安排在第一周至第二周進行。學期補考仍不合格的課程應重修。第二十三條 返校補考。已結業離校的學生,允許離校兩個月以后、一年以內,返校參加不合格課程的考試。需由本人提出書面申請,經所在學院同12、意,教務處批準并到計財處繳納考試費用后,方可進行。返校考試原則上不單獨命題組考,隨學期補考和期末考試插班進行,學生可在網上查詢有關考試信息。第四章 成績評定與記載第二十四條 課程考核以百分制(或五級記分制)、學分、相應績點的方式記載學生修讀課程成績;以平均學分籍點數和修讀課程獲得的學分數來衡量學生學習的質和量。成績、學分、績點之間的轉換關系如表1所示。表1 課程考核成績、學分、績點之間的轉換關系學分(Wi)百分制五級記分制績點(Hi)獲 得 學 分901008589A/優A-4.03.7828478817577B+B/良B-3.33.02.7727468716667C+C/中C-2.32.0113、.764656063DD- /及1.31.0未 獲 得 學 分60E不及格(不通過)0無效/總學分數和平均學分績點按下列方法計算:總學分數=修讀并獲得全部課程學分數之和(Wi)。總學分績點=修讀并獲得全部各門課程學分乘以相應績點之和(WiHi)。平均學分績點=總學分績點總學分數(WiHiWi)。第二十五條 考核評分由教研室統一組織,評閱人必須按照“標準答案”和“評分標準”嚴肅認真、客觀公正、準確無誤地評閱考卷,統計考分。第二十六條 考試課程成績應進行復核。閱卷結束后,由系(室)主任指定教師對試卷進行復核,其數量不得少于每班試卷數的1/5(各等級成績的試卷都要有)。當發現不符合評分要求的試卷時,14、須復核全部試卷。系(室)主任應將復核試卷情況記入考試情況分析報告單。成績一經評定,任何人不得隨意改動,更不得私自給學生加分,否則以教學事故論處。第二十七條 考試課程均應做出成績分析報告。成績嚴重偏離正態分布(70%以上優良或30%以上不及格)時,系(室)集體或系(室)主任指定教師做出試卷答題情況分析,報院(部)和教務處共同做出處理意見。 第二十八條 每門課程的總評成績一般應包括平時成績、期終(或結束)考試成績。考試課程平時成績占總成績的20%,個別課程需增大平時成績比例的,應經院(部)領導同意,報教務處審批。考查課程平時成績一般占總成績的40%。經批準實行雙語教學的課程,平時成績占50%。第二15、十九條 各類實習、課程設計(學年論文)、畢業設計(論文)等可按優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等五級制(或百分制)記分。其中畢業設計(論文)成績由答辯小組綜合指導教師、評閱教師及答辯情況三方面的分數和評語,提出記分等級,送交院(部)畢業答辯委員會審定。第三十條 每門課程考核結束后5日之內,任課教師按學號、姓名填入“學生成績單”,經系(室)主任簽字認可后,通過校園網指定網址報送,任課教師并將紙質成績單一式二份交任課教師所在院(部)教務辦,各院(部)教務辦匯總紙質成績單,一份交教務處,一份院(部)保存備查。教務處接到紙質成績單后,須認真核對教師網上報送成績的準確性,經核對無誤后,及時在校園網上公布并16、安全保存好成績數據。 第三十一條 學生畢業后,由學生所在院(部)打印學生成績總表2份,簽字交教務處審核(簽章)后,一份送學生工作處(部)放入學生檔案,一份送學校檔案館保存。第五章 成績復查第三十二條 學生有權對修讀課程考核成績的準確性提出復查要求。允許學生在下學期開學后第一周內提出書面查分申請,學生所在院(部)簽署意見,由教務處批準后并組織任課院(部)教師復核(閱卷老師和任課教師回避,僅復核統分和是否漏判),并將復核結果反饋給學生。確有漏判或統分有誤的,予以更正成績。復核教師需簽署姓名,寫明更正原因或復核結果,并由教師所在系(室)主任及院(部)分管教學工作負責人審核后,由教務處加以確認,更正后的成績由學院通知學生。第三十三條 學生有權對修讀課程的任課教師在成績評定中的公正、公平性提出質疑。允許學生書面(據實、署名)提出質疑報告,學生所在院(部)簽署意見,學校批準并組織審查。如審查屬實,將組織任課院(部)重新評定該門課程成績并認定任課教師的教學責任事故。 第六章 附 則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9年9月1日起開始執行,原有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教務處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