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改制人員安置方案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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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386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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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資料來自 -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改制人員安置方案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改制人員安置方案根據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實施辦法(國經貿企改【2002】859號)、關于進一步明確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分配【2003】21號)、關于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員的勞動關系處理辦法(勞社部發【2003】21號)等文件的規定,為貫徹落實中國水電工程顧問集團公司子公司(設計院)改制實施意見(水電顧辦【2003】0006號)文件精神,結合中南院目前的實際情況,制定以下改制過程中的人員安置方案。本方案適用于所有中南院在冊的全民所有制職工和已經2、辦理內退手續的內退人員及離退休人員。一、離退休人員安置1、離退休人員管理退休職工管理根據中共湖南省委辦公廳、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等單位關于加快推進我省企業退休人員社會化管理服務工作的意見的通知(湘辦發【2003】19號),將由中南院把現有的退休職工管理工作移交社區,實行屬地管理。離休人員暫由改制后的中南院負責管理,今后待國家和湖南省出臺相關政策后再按政策辦理。2、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離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已經實行社會化發放,對于由事業單位改制為企業單位后出現的基本養老金差額部分,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辦法”:“老人老辦法”加發補貼:根據勞社部發【2002】5號關于轉3、制科研機構和工程勘察設計單位轉制前離退休人員待遇調整等問題的通知第二條規定離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按企業的辦法執行,所需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國家統一出臺事業單位離退休費調整政策時,轉制前離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增加的基本養老金與按事業單位辦法增加的離退休費的差額部分,由原單位視經濟情況自籌資金解決。“新人新辦法”沒有補貼:對在中南院主業改制完成之日以后退休的人員,不再對差額部分進行補差。3、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離休人員的醫療費用暫時仍由中南院負責解決,待湖南省出臺有關政策后再按政策辦理。二、內退人員安置改制前已經辦理內退的職工,保持原協議待遇不變,由改制后的中南院繼續履行該協議。內退職4、工不辦理解除勞動關系的手續,至法定退休年齡前的退養生活費及應由中南院為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改制時在中南院的凈資產中提留,專款專用,并由改制后的中南院管理。內退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由改制后的中南院與其解除內部退養協議,由人力資源部按湖南省養老保險制度的規定為其正式辦理退休手續,移交湖南省社會保障機構統一管理和發放退休金。三、在冊的全民所有制職工理順勞動關系(一)、理順勞動關系的人員范圍1、截止_年_月_日(員工身份轉換開始啟動之日)止,屬于現中南院編制在冊的全體正式職工;2、在冊職工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后,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身份,與現中南院的勞動關系完全解除。(二)、理順勞5、動關系的補償辦法及標準1、經濟補償金的標準按照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的規定,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對從其他國有單位(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調入本單位的職工,其在國有單位的工齡可計入本單位工作年限。經濟補償金的工資計算標準是指企業正常生產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其中,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按企業月平均工資計發;職工月平均工資超過企業月平均工資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業月平均工資的3倍標準計發。企業經營管理人員也應按照上述6、辦法執行。因此,中南院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標準為:每1工齡年按相當于1個月中南勘測設計研究院在冊職工改制實施之日前12個月月平均工資(由中南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可參考報湖南省社保局的工資總額)( )元標準給予經濟補償。2、工齡的計算工齡按自然年計算,從正式參加工作的當年起至_年_月_日(員工身份轉換開始啟動之日)止,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3、對于以下人員解除勞動合同中南院不支付經濟補償金:(1)自動離職人員;(2)出國(出境)定居以及因公出國逾期未歸人員;(3)依據勞動法第25條規定,被解除勞動合同的人員;(三)、理順勞動關系的方式此次在冊職工理順勞動關系,可以選擇以下方式:7、1、競聘上崗,轉換身份,領取經濟補償金(1)改制時,職工在主業或輔業改制企業競聘上崗者,與中南院解除勞動關系,由中南院支付經濟補償金給本人。(2)領取經濟補償金后,不再具有全民所有制企業的職工身份。(3)由上崗的企業與之簽訂新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由改制企業與員工協商確定,重新簽訂的勞動合同期限不短于3年。2、內退(1)滿足中南院關于內部退養人員的管理暫行辦法的人員,與改制后的中南院簽訂內退協議,辦理內退手續;(2)不另外發放置換身份、理順勞動關系的經濟補償金;(3)內退人員享受改制前中南院已內退人員的同等待遇;(4)企業應繳納的社會保險由企業繳納,個人應繳納的部分由個人承擔;(5)職工內退8、后重新就業的,其內退待遇不變。3、自謀職業(1)滿足中南院關于鼓勵富余職工自謀職業的管理暫行辦法(工齡計算截止時間需修改)的人員,與中南院簽訂自愿解除勞動關系協議,辦理相關手續,并由院發給一次性補貼;(2)自謀職業人員與院解除勞動關系后,院將其人事檔案移交地方相關部門保管,保管費自負;(3)自謀職業人員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等社會保險關系應轉移到新的工作單位或地方社會保險機構。4、競聘未上崗且不滿足內退和自謀職業條件者可選下列方式:(1)與中南院解除勞動關系,由中南院支付經濟補償金;(2)進入人才交流中心待崗,按待崗職工管理暫行辦法對待;三年協議期滿后按待崗職工管理暫行辦法與改制后的中南院解除勞9、動關系,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辭退費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5其他特殊情況員工理順勞動關系方式(1)、因工傷殘員工理順勞動關系可選方式根據2004年1月1日施行的工傷保險條例,因工傷殘員工可選下列方式:1)經法定部門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相應的工傷待遇。2)經法定部門鑒定,為五級至六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由改制后的中南院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改制后的中南院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中南院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3)經法定部門鑒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者,由中10、南院支付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標準參考湖南省人民政府相關規定。(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人員勞動關系的處理: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根據勞動部頒布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企業與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工作的勞動者解除勞動關系,應按勞動者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11、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3)停薪留職人員按其在中南院工作時間,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工作時間不滿一年的按一年的標準發給經濟補償金后,與中南院解除勞動關系。(4)現人才交流中心所屬人員(前述內容已涉及的人員除外),由改制后的中南院繼續履行協議,三年協議期滿后按待崗職工管理暫行辦法與改制后的中南院解除勞動關系,并按湖南省人民政府規定的辭退費標準一次性給予補償。(5)改制時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在個人自愿的基礎上可提出申請,與中南院暫不解除勞動關系,并按國家的規定享受相應的待遇,期滿后再按本規定辦理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的相關手續。(四)、其它規定及要求1、根據中南院體制改革推進情況,從主業或輔業企業改制實施之日起3個月內,相關改制企業職工未按規定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者,自行與中南院解除勞動關系,由中南院將其人事檔案交地方人才交流中心管理,中南院不再支付經濟補償金及其他任何費用。2、應當由本人親自簽訂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的有關協議,確實因各種難以克服的原因需要由他人代簽的,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出具經中南院認可的書面授權委托書。3、置換職工身份、理順勞動關系的有關協議須交公證處公證。-本資料來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