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發電運行管理制度試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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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662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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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神電電字2013368號附件 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 發電運行管理制度 (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及各發電企業(發電廠或發電公司,以下簡稱發電廠)在發電生產運行管理工作中的行為,進一步提高各發電廠的運行管理水平,保證人身安全、設備安全穩定經濟運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運行管理是發電廠生產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是保證電力生產安全、經濟運行,完成各項發電生產任務的關鍵。運行管理工作通過對運行工作的計劃、組織、協調和指揮,保證電力生產的安全、經濟、環保、文明運行,實現公司整體效益最大化。 第三條電力生產運行管理應堅持“安全為基礎,效益為中心”的指導思想2、,牢固樹立“保人身、保電網、保設備”的思想,全面貫徹落實神華集團及公司的安全、節能、環保理念和政策,保證電能、熱能質量,滿足社會用電、用熱和環境保護的需要,確保電力生產安全。 1 第四條各發電廠要重視機組的經濟運行管理,建立健全各項經濟運行管理辦法,采用先進手段優化經濟運行方式,調動和發揮發電廠生產人員的積極性,合理利用資源,切實做到安全、節能、環保運行,努力使各項安全、經濟、環保、文明指標達到國內同類型機組先進水平。 第五條本制度適用于公司本部和所屬各發電廠,各發電廠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二章組織與職責 第六條公司本部職責 電力生產部是公司發電運行管理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貫徹3、落實國家、行業、神華集團及公司下達的運行管理的各項制度、規定、通知等文件精神;負責建立和完善公司運行管理的各項規章制度、標準、辦法等,負責協調或組織解決各發電機組安全、經濟運行中的重大技術問題,負責對各發電廠的運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監督、檢查和考核。 第七條發電廠職責 (一)發電廠行政正職職責:各發電廠行政正職對本單位的運行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應經常深入現場進行督導和檢查,掌握主要設備系統的運行情況及存在問題,掌握運行管理人員和主要技術骨干的配備情況及存在問題,參加生產調度會議,及時協調全廠各部門為運行生產服務。 (二)發電廠生產副總經理(副廠長)或總工程師職責:發電廠生產副總經理(副廠長4、)或總工程師是運行生產工作的直接領導者。職責主要包括: 1.貫徹電力生產的方針、政策,批準運行生產方面的規程、制度和措施,并組織和督促實施。 2.健全以值長為首的現場運行生產指揮系統,批準其職責和權限,及時解決執行中存在的問題。 3.負責建立運行生產匯報制度,主持生產調度會,全面掌握運行生產情況,及時指揮協調各部門的工作,解決生產上存在的問題。 4.參加每月的運行分析會議,對有關部門的工作進行評價,并布置下月運行工作任務。 5.審批運行生產計劃、運行方式和全廠性的系統圖;審批重要的熱工及廠屬繼電保護與自動裝置整定方案;審批重大或特殊的試驗方案。 6.以身作則,深入現場,定期組織有關人員進行巡視5、,掌握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及存在的問題,搞好文明生產工作。 7.掌握運行生產管理工作的開展情況,并予以評價和做出改進工作的指示。 8.審批檢修設備的停復役申請計劃;批準重要保護裝置的 投停。 9.審批運行年度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術勞動保護措施、計劃, 并督促實施;審批全廠性的反事故演習方案。 10.組織重大或復雜的運行情況調查分析會。 11.參與審批運行負責人員、技術管理人員及主要崗位的值班人員的調配。 12.審核現場運行規程、全廠性的系統圖。 (三)發電廠運行管理部門職責:發電廠運行管理部門應做好以下重點工作。 1.負責本廠發電設備的安全、經濟運行,參加或組織全廠性的運行分析會議、專業性的運行分6、析會議、運行管理工作會議,并提出分析報告;編制、審核發電廠的運行月報和總結報告;審核各種運行技術專題報告。 2.加強技術管理的基礎工作,組織編制、修訂現場運行規程、全廠性的系統圖、運行生產技術管理制度等,保證其正確性和時效性,使其能正確指導運行人員的現場實際操作;劃分運行各專業、各崗位的設備管轄范圍及職責分工,并督促執行。 3.參加生產調度會議,匯報運行方面存在的問題并提出處理意見,按生產副廠長、總工程師(或運行副總工程師)的要求,組織、協調有關生產車間或單位予以完成。 4.組織編制、修訂、審核現場崗位運行日志及各種原始記錄的格式和內容,并對主要記錄和數據每天審閱分析,提出改進意見。 5.編制7、運行生產工作計劃,并根據本廠實際情況進行分解落 實。 6.參加全廠各系統運行方式和熱工、繼電保護及自動裝置的整定方案的審查;參與制訂和審核重大的特殊試驗方案,并參與試驗。 7.參加事故調查分析,參與編寫事故技術分析報告。 8.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或審核全廠性的反事故演習方案、事故應急預案、反事故技術措施計劃、現場培訓計劃等,并組織或參與實施。 9.參與編寫和實施全廠性節能措施計劃,制定機組經濟運行方案。 10.管理人員應經常深入現場,掌握主要設備的運行狀況及缺陷狀況,檢查現場運行規程和技術管理制度的執行情況,檢查運行現場,做好各項基礎管理工作,并提出考核意見。 11.督促檢查“兩票三制”的執行情況8、,并進行統計、檢查、考核。 12.組織運行人員進行安全規程、技術講課、現場考問、仿真機學習等各類安全技術培訓。針對季節性特點和運行工作的薄弱環節,研究部署特殊培訓,安排好安全日的學習計劃,組織反事故演習。 13.監督指導復雜操作及系統性操作,參加機組和變電站、重要電力線路檢修后的驗收啟動和運行試驗。 14.對運行人員進行安全思想教育,使各級運行人員牢固樹 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及時表揚好人好事,推動班組、崗位勞動競賽,加強班組建設。 (四)運行值長職責:發電廠應建立和加強以運行值長為首的現場運行生產指揮系統;在調度業務和運行操作上,值長受電網調度部門的指揮;在行政和技術上,值長按照本企業制定的行政9、和技術管理體系接受本企業的領導;在當班期間值長代表生產廠長(分管生產的副總經理)行使生產指揮調度權。 (五)發電廠應根據本企業的實際情況,確定運行管理相應崗位并明確各自運行管理職責和權限。 第八條發電廠運行管理的組織形式。對于新投產電廠執行以值或單元為基層單位的主機集控運行建制方式,集控運行人員采取全能值班;對于以專業班組為基層單位建制的老電廠,若控制系統已改為DCS控制,應逐步過渡為以值或單元為基層單位的主機集控運行建制方式。輔控集中控制為集控運行的有機組成部分,鼓勵和提倡電廠逐步過渡到輔控集中控制。 第九條對于運行生產(機組運行、化水、供水、輸煤、除塵、脫硫脫硝等)委托其他單位承擔的發電廠10、,應明確管理職能部門,明確分管運行工作的主任(或副主任)及各專業應配備不少于一人負責生產運行技術工作。 第三章電力安全生產運行 第十條電力生產運行管理應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 綜合治理”的方針,堅持“保人身、保設備、保電網”的原則,以電力安全工作規程、運行規程和各項運行管理標準為準繩,嚴格執行兩票三制,嚴格規范運行人員的行為,杜絕違章,防止事故的發生。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國家、行業、上級公司和本企業有關安全規章制度、標準,認真制定、切實落實反事故措施和相關技術措施,做好事故預想和反事故演習,認真開展危險點分析預控工作,加強檢查、監督與考核。 第十二條各發電廠要加強電廠生產運行基礎工作的管理,11、通過各項定期工作和標準的執行,提高企業生產運行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運行管理、技術人員應根據季節特點、設備特性、重要時段、事故教訓、設備存在的重大隱患或缺陷等,及時制定有針對性的技術措施或反事故措施,并檢查落實,保證發電生產安全。 第十四條各發電廠應加強對運行人員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訓工作,保證安全學習時間和效果,切實提高自我防范意識和安全技能。 第十五條各發電廠應按“四不放過”的原則,對發生的不安全事件及時進行事故分析,落實事故責任,制定防范措施。對于不安全事件按提高一個等級管理。 第十六條各發電廠要加強運行風險管控工作,從組織行為、運行應變能力、運行人員行為、狀態、素質等方面,按照危 險源辨識12、風險評估、采取對策、評價效果的流程開展風險管控。工作票與操作票均須使用相應的風險預控票。 第四章電力生產運行調度 第十七條發電廠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參與電網的統一調度管理,各發電廠應根據所屬電網的調度規程,制定本單位的調度管理制度。涉網設備的調度和運行操作,值長應依據電網調度規程和本企業的授權,服從電網調度機構的統一調度管理,接受電網調度人員的調度和指揮。 第十八條各發電廠應建立健全發電運行調度系統、值長負責制的運行指揮系統,并明確各級崗位及人員的職責和權限。 第十九條各發電廠重要設備的啟、停及重大操作、試驗和事故處理等實行全廠統一調度指揮,任何人不得違規干預值長正常的運行指揮。當廠內13、出現威脅人身或設備安全的情況時,值長應依據運行規程和事故處理原則先行處置,事后按照企業標準做好匯報工作。 第二十條發電廠機組遇到停機備用、停備后啟動或檢修前后的啟停操作時,應提前向公司電力生產部匯報機組啟停計劃、各項試驗項目、技術措施、上級調度部門下達的操作命令及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各發電廠在機組發生非計劃停運和涉網設備故障時,除了按要求向上級調度部門匯報相關情況,嚴格按照安 全生產異常情況匯報的規定及時向公司電力生產部及其他有關部門匯報。 第五章運行計劃管理 第二十二條運行工作實行計劃管理。運行工作計劃是生產計劃和其他組織技術措施計劃的重要組成部分,應按年度、季度、月度實行自下而上的匯總編14、制,自上而下的下達執行。 第二十三條運行工作計劃應將指標、工作任務、工作責任層層分解,逐層落實到責任人,每名員工都承擔執行計劃的責任,定期對計劃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考核、評比、統計、分析,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的問題,總結和推廣先進經驗。 第二十四條運行工作計劃應包括以下內容:機組的發電量、運行調度方式及變更、燃料的使用量、大宗化學藥品計劃、主要技術經濟指標及調整、主要可靠性指標及調整、運行反事故措施及演習、運行培訓工作、節能降耗及環保措施、其它生產運行及管理工作。 第六章運行標準化管理 第二十五條運行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附件1-9)針對發電廠運行工作,明確了業務范圍、各級人員職責、管理流程及工作標15、準,確保運行管理科學、高效、有序,達到安全、可靠、穩定、經濟、環保的目標。 第二十六條運行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要求公司各發電廠遵照一套完善和周密的運行管理標準運作,確保發電廠建立政令暢通、求實高效的運行生產指揮和管理系統,建立快速、準確的信息反饋及應急機制,建設訓練有素、愛崗敬業、紀律嚴明的運行隊伍,構建文明、安全的運行生產工作秩序和工作環境。 第二十七條各發電廠應依據公司運行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結合本企業實際情況,編制相關管理標準、制度、實施細則。 第二十八條各發電廠的各運行控制室應能隨時查閱以下(包括但不限于)相關技術文件、管理標準和規章制度: (一)發電廠編制的運行規程、系統圖、全廠地下管16、網布置圖、消防規程及系統圖、電氣保護定值清冊、熱工保護定值清冊、P&ID圖、自動調節系統圖(SAMA圖)、兩票三制管理制度、運行值班管理標準、運行資料及日志報表管理標準、工器具管理制度、防誤操作管理標準、運行分析管理標準、經濟運行管理制度、重大操作管理人員到位管理標準、生產重點區域管理標準、保護聯鎖投退管理標準、運行培訓管理標準、生產調度管理制度、各類應急預案、十三項技術監督管理標準、崗位工作標準、定置管理標準、設備缺陷管理制度、設備異動管理制度、文明生產管理標準、文明班組管理標準等。 (二)上級公司印發的安全生產工作規定、安全生產監督工作管理辦法、電力安全作業規程(電氣部分、熱力和機械部分、17、線路部分)、事故調查規程和二十五項反事故措施等。 (三)所在電網公司印發的電網調度規程。 第二十九條發電廠運行管理部門每半年對運行管理標準化執行情況進行自查評分,并將結果報電力生產部。 第三十條電力生產部定期組織各發電廠對運行管理標準化執行情況進行檢查評分,并將檢查結果通報發電廠,提出問題,責任單位應盡快按“五定原則”進行整改,整改方案上報電力生產部。 第七章發電出力、供熱 第三十一條發電廠的機組最高出力應達到額定銘牌出力,最低出力應達到制造廠提供或通過試驗可以保證安全穩定運行的出力,如因設備問題限制了出力應及時申請調度修改出力計劃。因設備原因機組達不到額定出力時,要及時向公司電力生產部匯報。18、 第三十二條各發電廠每年應按當地電網公司的要求提出下一年度的發電出力計劃,報公司相關部門。供熱電廠(或機組)每年應根據本企業供熱設備及系統的能力和外網供熱曲線的要求,核定機組的供熱能力。 第三十三條為確保對用戶的不間斷供熱,熱電廠(或機組)應留有適當的備用余量和必要的應急措施。在供熱季節前使供熱設備和系統處于完好狀態。熱電廠(機組)按照“以熱定電”的原則進行調整運行方式,確保對外供熱的需要。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運行管理人員應將入廠和入爐煤種及工業分析及時反饋到運行人員指導鍋爐燃燒調整,確保機組安全穩定運行。 第八章現場應急管理 第三十五條發電廠應建立健全應急管理組織體系。必須設置或明確應急管理領19、導機構和部門,形成主要領導全面負責、分管領導具體負責、有關部門分工負責、全員參與的應急管理組織體系。 第三十六條編制完善應急預案。各單位要針對本單位的風險隱患特點,以編制事故、災難應急預案為重點,并根據實際需要編制其他方面的應急預案。預案內容要符合實際、簡明扼要、注重實效,有針對性和可操作性。要在預案中明確可能發生事故的具體應對措施。 第三十七條發電廠應組織運行人員經常性地進行應急演練,提高運行人員處理突發事件的能力。運行管理部門每季應組織一次反事故演習,全廠性反事故演習每年至少進行一次,每次反事故演習后要認真總結、評價,真正提高事故應變能力。 第三十八條各發電廠要切實抓好應急隊伍的訓練和管理20、,加強對員工應急知識、技能的培訓。特別是安全生產關鍵責任崗位的員工,不僅要熟練掌握生產操作技術,更要掌握安全操作規范和安全生產事件的處置方法,增強自救互救和第一時間處置突 發事件的能力。 第九章經濟、環保運行管理 第三十九條各發電廠應把經濟運行工作放到突出位置,積極開展對標管理和小指標競賽活動,完善各項運行經濟指標的管理與考核,充分調動運行人員的積極性,不斷探索機組最佳經濟運行方式,趕超先進機組水平,提高發電企業的市場競爭力。 第四十條各發電廠應積極開展機組優化運行調整工作,定期開展機組性能試驗和燃燒調整試驗,認真對系統和設備進行耗差分析,指導運行操作及設備系統的改進優化。 第四十一條各發電廠21、應加強環保設施的運行管理、維護工作,保證環保設施安全穩定運行,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第四十二條各發電廠應每月召開一次廠級運行分析會,主要總結分析上月安全、經濟指標完成情況,對各專業運行情況、技術監督指標、可靠性指標、節能環保指標、當前設備存在的問題、主要指標與機組設計值的偏差等進行比較分析,提出改進措施和建議,并跟蹤落實。 第四十三條各發電廠生產部門應認真進行專業分析,及時掌握設備狀況、變化趨勢;應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題分析,對影響機組安全、經濟和可靠性的問題提出改進運行操作的方法和加強運行管理的措施,并提出設備維修和改造建議。 第四十四條運行人員應根據發電設備運行方式、運行參 數的變化,及時進行22、崗位分析和參數調整,努力使發電設備處于安全、經濟、環保、穩定運行狀態。 第四十五條各發電廠要結合實際建立科學合理的指標考核體系和獎懲辦法,根據運行經濟指標情況,及時修訂經濟指標考核制度,運行指標須按廠、部門、班組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實行目標管理。 第十章運行培訓 第四十六條發電廠應建立完善“培訓、考核、任用、待遇”相結合的機制,堅持培訓工作常抓不懈,按照公司運行標準化管理體系文件的相關要求搞好日常和定期培訓工作,提高運行人員的實際操作技能、事故處理能力和技術理論水平,滿足運行生產發展的需要。 第四十七條運行專責技術人員應會同培訓專責人員認真編制好年、季、月運行人員的生產培訓計劃,并下達到運行班23、組,使運行生產培訓活動有計劃,有組織地進行。 第四十八條各發電廠要加強對運行學習班的組織管理,重視安全活動日的學習。 第四十九條單機容量150MW及以上機組的發電廠,每年應安排相關的運行人員到仿真機進行培訓學習。集控副值班員及以上崗位的運行人員,應在取得仿真機培訓合格證后上崗值班;對于單機容量150MW機組以下的運行人員,應適當安排進行仿 真機輪訓。 第五十條新建(擴建)電廠的生產準備工作按公司生產準備工作的相關規定執行。在生產準備工作中要重點抓好運行人員的培訓工作。要在新機組投運前3個月,完成運行人員的培訓工作,并取得上崗證。 第十一章新機組試運管理 第五十一條新機組試運應成立試運指揮部,全24、面組織、領導和協調新機啟動試運工作;對試運中的安全、質量、進度和效益全面負責;審批啟動調試方案和措施;主持整套啟動試運的指揮工作;協調解決啟動試運中的重大問題;組織、領導、檢查和協調試運指揮部各工作組工作及各階段的交接簽證工作。 第五十二條各試運單位要嚴格按照公司生產準備與運行管理的相關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做好新機試運生產運行隊伍組建、人員培訓、建章立制等各項工作,做好生產物資及工器具、技術資料、試運措施、運行臺帳、巡檢卡等生產準備工作。運行規程和系統圖應經過審核、批準后實施,并上報公司備案。新設備投運應提前3個月完成運行操作規程(包括臨時規程)的編制、審批和印發工作。 第五十三條認真抓好“運規25、安規、啟規”和“發電廠重大反事故措施”等規章制度的宣傳、學習和執行。落實機組試運的組織措施、安全措施、技術措施,確保各項措施完善到位,正確 執行。 第五十四條提高各級人員保護設備的意識。運行人員應全面掌握機組的運行參數并加強監視,確保機組運行參數在規定的范圍內,嚴禁機組和設備超參數運行。操作前調試人員與運行人員要認真進行危險點分析,并做好相應的事故預想和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五十五條加強試運期間設備缺陷管理,依據公司設備缺陷管理辦法制定具體的試運期間設備缺陷管理制度,明確責任主體。設備存在重大缺陷時應及時停止運行進行處理,防止損害設備。 第五十六條機組整套啟動試運實行調試總指揮負責制,所有操作26、命令必須由調試總指揮許可,并由試運當值值長下令,在調試人員監護下操作,所有人員不得越級指揮。 第五十七條機組整套啟動試運前相關設備和系統由監理單位組織施工單位和生產單位共同驗收簽字后由生產單位進行代管。生產單位負責對代管設備及系統按照電廠運行管理的要求進行管理,并對誤操作和監護失職承擔責任。 第五十八條機組整套試運期間,所有工作人員應認真執行“兩票三制”,履行工作票和操作票的審核簽發手續,嚴禁違規操作,加強對設備特別是設備危險點的巡檢和監視,并做好記錄,發現設備缺陷及時通知相關單位進行處理。 第五十九條機組試運過程中,系統、設備必須做到全保 護、全聯鎖、全報警投入。主、輔設備的保護應100%投27、入,任何人不得擅自將運行中保護、聯鎖和報警退出,如保護、聯鎖和報警需要停用時,必須按照相關保護、聯鎖投退管理標準嚴格執行。 第六十條機組整套啟動試運前,現場至少應具備如下資料:電力安全工作規程、調度規程、工作票、操作票使用和管理標準、運行規程、系統圖、消防規程、消防設施布置圖和緊急疏散布置圖、設備說明書匯編、經過審批的試運技術措施、事故預案等。 第十二章檢查與考核 第六十一條各發電廠要嚴格執行本制度,公司對各發電廠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并提出指導意見。 第六十二條對因違反本管理制度造成公司或本電廠生產經營年度目標超出神華集團或公司考核值的單位,將依據公司有關管理辦法進行考核。 第十三章附則 28、第六十三條名詞解釋: 四不放過是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責任人員未受到處理不放過;事故責任人和周圍群眾沒有受到教育不放過;事故制訂切實的整改措施沒有落實不放過。 第六十四條本制度由公司電力生產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五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附件:1.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設備定期切換與試驗管理標準 2.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交接班管理標準 3.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巡回檢查管理標 準 4.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經濟運行管理標準 5.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培訓管理標準 6.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值班管理標準 7.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生產重點區域管理標 準 8.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防誤操作管理標 準 9.神華神東電力有限責任公司運行資料管理標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