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山東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行車安全實際操作規章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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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8188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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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車安全操作規程一開車前必須認真檢查設備各部位,確保處在安全狀態方可開車,嚴禁設備帶病作業。二使用時必須先點動控制按鈕,確定正確的行駛方向,行車運行途中,吊鉤不得碰撞任何物件,吊鉤空運行高度必須離地面二米以上。三吊鉤接近工件前,必須點動緩行,嚴禁用倒車代替制動。四起吊前必須確認被吊物件的重量,嚴禁超負荷作業。五超重用的吊索必須牢固可靠,且必須按照吊裝部位吊裝,嚴禁用橡膠皮帶起吊工件,起吊重型物件時,必須先點動試吊,確保行車的機械制動性能及起吊物件的穩妥可靠。六不準將起吊物件歪拉、斜吊,確保吊鉤垂直,所吊物件在運行時,離地面高度不得超過10厘米,吊繩的吊裝位置必須合理可靠,起吊安全。七起吊時,工2、件上下不能站人,工件上不能有浮放物品,不得將重物吊掛懸空時,對重物進行加工作業,嚴禁將手直接置于工件下方操作。八起吊帶棱角,快口的物件時,必須用木塊或紗布墊好。九嚴禁起吊氧氣瓶,乙炔瓶等具有爆炸性的物品。十使用完畢后,嚴禁將操縱控制按鈕盒隨意脫手,避免晃蕩、碰撞。十一工作完畢后,必須將行車停放在車間二端,小車停放在大車任意一端,并關閉控制按鈕盒上的電源開關。十二操作者如有違章作業,一律按公司有關規定進行處罰。行車工“十不吊”(1)超過行車額定負荷不吊;(2)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3)吊繩和附件捆縛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4)行車吊掛重物直接進行加工的不吊;(5)歪拉斜掛,3、吊物重心過偏不吊;(6)工件上站人或工件上放有浮動物品的不吊;(7)氧氣瓶、乙炔發生器等具有爆炸性危險品不吊;(8)帶棱角、刃口物件未墊好(防止鋼絲繩磨斷)不吊;(9)埋在地下的物件,高溫液體裝得過滿不吊;(10)違章作業、非起重指揮人員指揮時不吊起重行車安全操作規程第一章總則一、目的為了加強行車的日常管理,增強行車的使用壽命,提高行車的使用效率,避免安全事故,特制定本制度。二、范圍公司內的所有行車及其使用人、管理者均應遵守本制度。三、職責安全生產部為行車安全管理部門、行車維護、保養部門。第二章使用規定一、起重機司機須持有特殊工種操作證,方能按指定型號獨立操作。二、起重機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一4、律禁止使用。1、鋼絲繩達到報廢標準。2、吊鉤、滑輪、卷筒達到報廢標準。3、制動器的制動力矩剎不住額定載荷。4、限位開關失靈。5、主要受力件有裂紋、開焊。6、主梁彈性變形或永久變形超過修理界限。7、車輪裂紋、掉片、嚴重啃軌或“三條腿”。8、電氣接零保護掛靠失去作用或絕緣達不到規定值。9、電動機溫升超過規定值。10、轉子、電阻一相開路。11、車上有人(檢查、修理指定專人指揮時除外)。12、新安裝、改裝、大修后未經驗改合格。13、軌道行車梁松動、斷裂、物件破碎、終點車檔失靈。三、起重機司機兩不準:1、工作前嚴禁飲酒。2、操作時不準吸煙、吃東西和與他人談話。第三章操作規程一、通用橋式起重機操作規程1、5、開車前要先檢查:機械、電氣、安全裝置是否良好;車上有無可碰、卡、掛現象;確認一切正常,打鈴告警后,再送電試車。檢查發現有第二章第二款的情況時立即停車。2、操作中必須精力集中,密切配合。3、操作中嚴格執行“十不吊”:超過額定負荷不吊。指揮信號不明、重量不明、光線暗淡不吊。吊索和附件捆綁不牢、不符合安全要求不吊。吊掛重物直接加工時不吊。歪拉斜掛不吊。工件上站人或浮放活動物不吊。易燃易爆物品不吊。帶有棱角快口物件未墊好不吊。埋地物品不吊。干部違章指揮不吊。4、操作中要始終做到穩起、穩行、穩落。在靠近鄰車或接近人時必須及時打鈴告警告。5、吊運物品堅持“三不越過”:不從人頭上越過;不從汽車、拖拉機或其他6、載重車輛頭上越過;不從設備上越過。6、運行時,任何人發出停車信號均應立即停車。7、操作帶翻、游翻、兜翻時應在安全地方進行。8、起吊重物時,距地面距離不許超過0.5米。9、吊運接近額定負荷時,應升至10公分高度停車檢查剎車能力。10、吊運過程中,不允許同時操作三個機勾(即大車、小車、卷揚不能同時動作)。11、正常情況下不準打反車12、吊鉤不載荷運行時,應升至一人以上高度。13、在處理故障或離開時,控制器必須放于“停止”位,切斷電源。不準懸掛重物離開車。下班時把行車停于一端,吊鉤升至規定高度。第四章違章處罰一、違章操作處罰: 1、開英雄車、開違章車、開帶病車、開賭氣車每次罰款20元。2、工作停歇時7、,將起吊物品懸在空中停留每次罰款20元。3、吊運過程中,起吊物品在人員和重要設備上越過每次罰款50元。4、地面有人應先按鈴警示或繞道行使,必要時未停車,不等地面人員讓開后再開車,一邊響鈴一邊從人員上方越過每次罰款50元。5、在多人指揮,信號不明、手勢不清、扎縛不牢不正、超負荷及斜吊、拉吊等易發生事故的情況,盲目起吊每次罰款50元。6、行車不帶負荷移動時,吊鉤未提起,吊鉤口掛長鋼絲繩、鏈條等吊具拖行的每次罰款20元。7、雙鉤行車工作時,不工作的鉤子未開到接近極限位置的高度,鉤子上掛著鋼絲繩等吊具;兩只吊鉤同時吊兩個物件每次罰款20元。8、雙鉤行車主、副鉤換用時,在兩個吊鉤達到相同高度之后,必須按需要順序一個個地單獨開動。未按需要順序同時開動的每次罰款20元。9、不按遵守安全操作規程,違反一次處罰2050元。第五章附則一、本制度由安全生產部進行修改和解釋。二、本制度頒布之日起開始實施。山東星瀚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