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盤縣東李煤礦放炮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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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8197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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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盤縣東李煤礦放炮管理制度盤縣東李煤礦二一三年五月 盤縣東李煤礦放炮管理制度會審表單位或職務 審 查 意 見會審簽名編 制 通 防 部技 術 部機 運 部安 監 部生 產 部質 標 辦通風副總工機電副總工生產副礦長安全副礦長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生產礦長技術負責人礦 長會審結論及會審時間:年 月 日盤縣東李煤礦放炮管理制度貫徹情況表貫徹人: 年 月 日盤縣東李煤礦放炮管理制度2008年下半年以來,我礦嚴格按照煤與瓦斯突出礦井進行設計和管理,嚴格執行全井撤人放交接班炮措施并取得了較好的安全效果。但是本措施在實施過程中還不同程度地存在或新產生了一些問題,存在撤人不徹底放炮、作業人員不按時出班、放炮不響影響2、下班正常作業、相關放炮責任人員不在啟爆現場執行爆破作業、炮前準備工作不到位、炮后瓦斯檢查不到位、炮后瓦斯超限處理不到位、甚至出現放炮前保護工作不細致造成崩傷崩壞管線設備等安全隱患。為完善放炮管理制度、明確工作職責、杜絕安全隱患、防范各類事故發生,根據礦井安全生產系統調整、人員機構發生變化及現有各項實際情況等因素,現特就我礦放炮管理制度作如下修訂,請各安全生產管理部門和施工單位嚴格遵照執行:1、放炮時間:根據全礦生產作業實行的“三八”工作制度,就全礦各班次統一放炮時間做如下規定:(1)零點班:08:0008:15;(2)八點班:16:0016:15;(3)四點班:00:0000:15。(4)全體3、下井人員必須在規定時間以前出班或在井下永久避災硐室躲炮,逾期未放響炮亦不得再執行放炮。2、啟爆地點:(1)井下啟爆地點:采、掘工作面正常放炮時啟爆地點設在1300中央運輸石門車場永久避災硐室或采掘作業規程規定的各采區避災硐室。要求各避災硐室電話聯絡暢通、安全設施完善、放炮標志清楚、放炮器材到位、放炮線路整齊。(2)地面啟爆地點:遇到井筒施工、石門揭煤、過斷層揭煤等特殊情況放炮時啟爆地點必須設在地面,并嚴格實行全井撤人地面啟爆。(3)各單項工程啟爆地點的具體選定必須在各單項工程施工設計、采掘作業規程或安全技術措施中明確規定。3、撤人范圍:(1)地面啟爆時全井所有人員必須撤至地面;(2)井下啟爆時4、除全礦各工作地點所有執行放炮人員撤至以上指定避災硐室啟爆地點外,全井各作業地點的其他所有人員必須全部按時出班撤出至地面,小部分因未能完成工作任務按時出井的其他作業人員必須進入井下避災硐室躲炮,放完炮后方可根據放炮及炮后瓦斯等情況正常后服從調度室指令統一撤出地面。4、執行放炮人員:本班瓦檢班班長,各放炮作業工作面的瓦檢員、放炮員和班長。5、警戒范圍:主井井口、副井井口、新副井井口、二號風井井口以及各啟爆地點。6、各作業班組班中必須充分利用本班作業時間,提前完成出煤(矸)、支護、打眼、炮前準備等工序任務。除瓦檢班長、當班瓦檢員、安檢員配合放炮員完成“一炮三檢”及放炮工作外,其余人員應按時出班,不得5、擅自提前或推遲正常交接班時間。7、各工作面放炮員必須持證上崗。放炮員在規定的交接班放炮時間以前必須完成裝藥及聯線等準備工作。各放炮工作面瓦檢員必須事先檢查放炮母線是否暢通和有無明接頭。瓦檢員、班長及放炮員必須最后離開工作地點,完成緊接放炮前的瓦斯檢查和其它各項安全檢查,著手進行放炮準備工作。8、當工作面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嚴禁裝藥或放炮:(1)未執行“一炮三檢”制及本放炮管理制度;(2)放炮前出現瓦斯超限或瓦斯積聚;(3)放炮工作面存在突出預兆;(4)放炮工作面存在透水預兆;(5)放炮工作面支護不到位、支架失效,出現三空(空幫、空頂、空當頭),存在冒頂危險或冒頂預兆時;(6)放炮工作面內巷道不6、暢通,占用三分之一以上空間時;(7)撤人不徹底、撤人警戒位置達不到作業規程規定時;(8)沒有接到放炮命令或發出放炮前信號時;(9)未及清點好全礦出入井人員時;(10)放炮地點20米范圍內未進行全面灑水降塵時;(11)石門揭煤放炮未按作業規程規定執行長探或短探措施時;(12)放炮作業班組無專職放炮員時;(13)放炮工作面未按規定裝填炮眼(炸藥和炮泥)、設備及管線保護不到位或存在其它安全隱患時。以上相關情況根據存在問題的工作面范圍分別決定不予安排放炮。9、放炮前人員清點:(1)放炮前必須由各放炮作業單位班長向調度室電話匯報,并由調度員對各放炮地點、放炮操作人員、炮前安全情況等進行全面詢問記錄。(27、)瓦檢班長負責對井下各避難硐室人員進行清點,并同地面檢身員對全部人員進行對照,當井下人員與地面人員掛牌情況經嚴格對比無誤差后,方可由瓦檢班長向調度室請示進行放炮,經取得當班調度員下達放炮命令后方可按規定順序進行井下啟爆。(3)井下放炮人員不得擅自提前或者推遲放炮。10、全體下井人員必須按規定領用人員入井識別卡,嚴格堅持“入井掛牌、出井取牌”的制度。任何人不得代掛代翻井下考勤牌。外來人員出入井必須由專人帶領并由井口檢身工進行如實登記。11、對個別拒爆地點,在其余各工作面全部完成放炮后,方可由本當頭放炮員、瓦檢員、安檢員至少經過15分鐘后沿放炮母線直至放炮地點檢查拒爆原因,重新組織檢查放炮。其余放8、炮人員必須由瓦檢員班長組織在規定的避災硐室等待重新啟爆,不得擅自離開出班。個別放炮地點經再次檢查仍未能放完炮,或超過規定交接班放炮時間亦不得再次組織放炮,以免影響下班正常工作。12、只有當各工作面全部放炮完畢并由瓦檢班長負責同監控室進行電話聯系,詢問各放炮地點瓦斯情況,當各工作面無瓦斯突出、嚴重瓦斯超限等異常現象時,方可向調度室報告放炮完畢,調度室同意后方可組織人員出班。交接班放炮時間當班調度員、監控員必須堅守工作崗位。13、通防、安監部門負責避災硐室和各處反向風門等通風安全設施的配套和完善,確保達到遠距離爆破安全防護的要求。放炮前反向風門的正常關閉使用由當班瓦檢員、放炮員撤離工作面前負責完成9、。放炮母線、放炮標志由安監部統一安排架設、安裝、管理;放炮母線日常清理、通電檢查、明接頭包扎等工作由本班瓦檢員負責;放炮器和放炮鑰匙由安監部門制作鐵箱存放在避災硐室內上鎖保管好,鑰匙由瓦檢班長負責攜帶;放炮器的維修更換由安監部門負責。放炮前任何人不得取出放炮器和放炮鑰匙。只有當值班調度員發出放炮命令后方可由瓦檢班長取出放炮器交予各施工單位放炮員使用。14、交接班放炮時地面壓風機必須保持正常運行,確保各避災硐室壓風自救系統能正常使用。壓風機司機必須堅守工作崗位。全礦下井人員必須隨身攜帶壓縮氧自救器方可下井,切實搞好個體安全防護。入井人員領用礦燈時礦燈房必須同時發放礦燈和自救器。任何未隨身攜帶壓縮10、氧自救器的人員嚴禁入井。具體由當班檢身工把關負責。15、放炮前檢身員必須對各井口掛好放炮警戒繩并通知二號風井主要通風機值班司機,撤人放炮期間嚴禁任何人員從各井口入井。接到值班礦領導或值班調度員電話確認放炮完畢且無炮后瓦斯超限作業地點后方可允許下班作業人員入井工作。16、由于各煤巷、石門揭煤工作面掘進過程中有時出現瓦斯超限等安全隱患,為加強放炮前后瓦斯檢查處理,杜絕瓦斯事故,必須嚴格執行如下安全技術措施:(1)各工作面必須嚴格執行“一炮三檢制”和“三人聯鎖放炮制”。瓦斯檢查員負責裝藥前、放炮前、放炮后的瓦斯檢查,以及放炮母線的管理;放炮員負責裝藥、聯線、放炮工作;班長負責本工作面放炮人員的組織和11、放炮工作監督管理。瓦檢員班長負責放炮前各項人員清點、井上下聯系、和各工作面人員組織協調工作。(2)嚴格按本措施規定進行炮前安全檢查和人員清點,經核實無誤后方可由當班調度員或值班礦領導下達放炮命令。(3)各掘進工作面局部通風必須嚴格做到“三專”(專用變壓器、專用電纜、專用開關)、“二閉鎖”(風電閉鎖、瓦斯電閉鎖)供電,并嚴格確保能正常使用。局扇由通風、安全部門確定由本班瓦檢員專人管理,其他任何人無權停開局扇。(4)獨頭巷道的局部通風機必須經常保持運轉,臨時停工時,不得停風。(5)工作面嚴禁暫停局扇(包括停一節局扇)放炮。局扇風筒中途放炮的,必須改用鐵制風筒或由當班瓦檢員在緊接放炮前取下放炮地點風12、筒,保證放炮地點20米以內風量充足,無瓦斯超限現象。(6)堅持正確使用安全監控系統,嚴格按規定地點和類別安裝好瓦斯傳感器,調校好報警、斷電瓦斯濃度,保證使用正常。(7)搞好局扇通風管理,風筒要吊掛整齊,破口要及時修補,風筒出口到迎頭距離不超過作業規程規定。保證風筒出口風量和工作面有效風量達到作業規程的要求,工作面配備風量必須滿足放炮等各工序風量需要。(8)炮泥必須使用黃泥粘土及水炮泥,炮泥充填長度不少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并不得少于0.6米,嚴禁使用煤粉或其他雜物代替炮泥。炮泥長度不夠時嚴禁放炮。(9)在巷道回風流中安裝噴霧裝置并堅持正常使用,有效消除炮后回風流中煤塵飛揚。(10)每次放完炮后,13、必須由瓦檢班長與地面監控室聯系,當瓦斯無重大異常情況時方可組織放炮人員出班。(11)放炮時由調度員和監控員分別進行把關,當各工作面炮后瓦斯均降到1%以下時方可通知檢身員許可作業人員入井。(12)為保證炮后瓦斯通風排放時間,防止檢查人員誤入瓦斯積存區域吸入炮煙等有毒有害氣體,各工作面炮后瓦斯現場檢查和通風恢復工作由接班瓦檢員負責完成。(13)各采、掘工作面應加強瓦斯抽放、瓦斯鉆排預測工作,從源頭上消除瓦斯突出、炮后瓦斯超限等隱患。(14)交接班放炮過程中當班瓦斯監控員應堅守工作崗位,嚴密監視瓦斯動態變化,當工作面出現瓦斯超限時應及時向安監局監控中心、鎮安監站領導和公司、本礦有關礦領導匯報有關情況14、。(15)各工作面炮后瓦斯濃度經現場檢查超過1%或二氧化碳濃度超過1.5%時,必須采取專門排放瓦斯措施處理到位方可恢復本班生產。(16)當炮后瓦斯超限主要因為消突不到位、瓦斯治理不達標等原因引起并經常出現瓦斯超限現象時,技術、安全、生產礦領導必須立即停止本工作面采掘作業并落實相關防治措施。17、任何施工單位、部門、領導未經集體研究并制訂專項放炮管理制度及安全技術措施不得改變本項放炮管理制度的實施。18、本制度從審批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相關制度同時予以廢止。19、違犯本制度各項規定的對相關責任人員按“三違”論處,視情節輕重處20元500元罰款。造成事故等嚴重后果的由當事責任人承擔相關法律責任。盤縣東李煤礦2013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