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管理制度15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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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文件德農商銀辦201696號德清農商銀行辦公室關于印發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各支行(營業部)、各部門:為進一步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全體員工的保密意識,現將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附件: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 德清農商銀行辦公室 2016年8月12日附件: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保密工作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經營行為,提高全體員工的保密意識,促進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保密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2、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金融工作中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秘密范圍和管理規定、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秘密保密期限一覽表、浙江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保密工作暫行規定等,結合本行工作實際,特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章 保密范圍和密級、期限第二條 保密內容的范圍包括:(一)國家秘密以上的文件、函件、資料、統計數字機圖表等;(二)密碼電報、傳真保密機、密匙、計算機軟件、密押等;(三)在規定的時間內,未經公開的存款、貸款等方面的計劃和執行情況以及經營風險指標;(四)經營管理工作中其他需要保密的事項。第三條 根據保密事項的重要程度、接觸范圍和失密后的危害大小,將密級劃分為絕密、機3、密、秘密三個等級。絕密級是國家秘密的核心部分,一旦泄露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別嚴重的損害。機密級是重要的國家秘密,一旦泄漏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嚴重的損害。秘密級是一般的國家秘密,泄漏會使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損害。第四條 絕密級、機密級和秘密級的保密期限一般分別不超過30年、20年、10年,但法律法規明確規定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為“長期”的,應直接標明“長期”,不得變更。保密期限在1年以內的,以月計算;1年(含1年)以上的,以年計算。第五條 上級單位及各部門的來文,按來文所標密級管理。對有關來文的答復、批復等函件按與來文同等密級辦理。凡未列入保密范圍,又不宜公開的事項,應作為內部事項妥善管4、理。第六條 本行產生的保密事項,應及時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文件的密級和期限按公文處理程序由公文承辦人員提出擬定意見,辦公室核稿時審核,并報行長審批。第七條 確定密級和期限的文件、資料、函件和其他物品,由確定密級和期限的單位標明其密級和期限。文件、資料的密級和保密期限一經確定,應當在文件或資料的右上方空白處標注。第八條 對保密期限內的保密事項,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由原確定密級的單位及時解密并通知有關部門和單位。(一)事項公開后無損于國家安全和利益及金融事業;(二)從全局衡量公開后對國家利益和金融工作更為有利。第九條 對保密期限已滿,但由于情況變化需要繼續保密的,由原承辦單位提出并通知有關部門延長保5、密期。第三章 保密規定第十條 本行工作人員應遵守的保密規定:(一)不泄露自己知悉的黨和國家的秘密及工作中的秘密;(二)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三)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的秘密;(四)不在親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黨和國家秘密;(五)不在不具備保密條件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物品;(六)不在私人通信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述中涉及黨和國家的秘密;(七)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黨和國家秘密事項;(八)不在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特殊情況確需攜帶的,應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九)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因工作確需攜帶的,應采取6、嚴密的防范措施;(十)不在接受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經批準的除外;(十一)不將閱辦完畢的秘密文件、資料私自留存而不及時按規定清退、歸檔;(十二)不擅自復制或銷毀秘密文件、資料;(十三)辦公區域內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十四)檔案機要室禁止無關人員入內;(十五)涉密人員除正常退休外,未經批準不得擅自離職,經批準離職的仍應履行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的義務;因工作調動離任,應接受以上保密規定的離任審計。第十一條 文書工作中應遵守的保密規定:(一)密級文件的收發、保管,必須由機要人員負責,及時逐件查對登記,凡寫明領導同志親啟的信件,除授權者外,應送領導本人拆封;絕密級的載體(包括文件、資料、密碼電報、磁盤7、等)一律由機要人員保管,專冊登記、專柜存放,非經產密單位同意,不得復制、摘錄、引用。(二)寄發密件,應在信封上標明密級,密封后通過機要通信通道寄發;取送絕密級文電、物件,要兩人同行,且專車接送,未經批準不得將絕密文件、密碼電報以文件形式下發;嚴格密級的收發、交接中的登記、簽收手續,并妥善保管,以備查詢。(三)機密、秘密級的載體不得復印,要按有關規定加強管理。(四)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和重要修改稿,必須同正式文件同樣保管;參與秘密文件的起草、核稿、打印等有關人員都必須嚴守秘密,不得泄露。(五)密件在印制前要按規定標明密級、期限、限定發放范圍,由專人打印,按照批準份數印制,絕密和機密文件印制后要逐一8、在文件左上角編號,不得多印多留;在外單位印制的,必須是具有印制秘密物品許可證的單位。(六)秘密載體在擬制、印刷、傳遞、承辦、借閱、保管、歸檔、移交、銷毀時,必須嚴格履行審批、清點、登記、簽收等手續,印發或轉發上一級有密級的文件要堅持“密來密去”的原則。(七)傳閱秘密文件應有專人負責,不要橫傳,以免丟失,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范圍;閱讀秘密文件應在辦公室或機要室進行;外出工作必須攜帶秘密文件時,要經行長批準,報辦公室登記,并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八)工作調動或退休人員,必須把自己經管的秘密文件按規定辦理清退移交手續。(九)辦公室應制定專人負責管理秘密文件、資料、物品,應定期將秘密文件立卷歸檔;銷毀文9、件應由機要人員登記造冊,經行長批準,按規定送當地保密局統一銷毀。第十二條 外宣工作中應遵守的保密規定:(一)通過大眾傳媒宣傳的內容(或在公共信息網站上發布信息)應事先進行保密審查,本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授權辦公室為保密審查部門。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的,未經批準,任何機構和個人均不能擅自對外公布或發表。(二)本行工作人員、研究人員向報刊投稿或著述,不得引用或泄露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對于某一內容是否需要保密不明確的,應送辦公室進行保密審查。(三)本行工作人員未經授權,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媒介的采訪、邀請等各種意在獲取情報、信息的活動;在非自愿的情況下,遇到新聞記者或有關人員采訪時,應妥善合理應對。(10、四)新聞記者來本行采訪,被采訪人為新聞出版單位的采編人員提供有關信息時,對其中確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應由辦公室審核,報行長批準。個人向新聞出版單位提供公開報道、出版的信息,凡涉及本行、本系統、本行業務工作或涉及國家秘密界限不清的,應當報本行辦公室審定。個人投稿涉及本系統、本行業務工作或國家秘密的,應報辦公室審定,行長審批,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外泄露秘密。第十三條 人事監察、保衛等工作中應遵守的保密規定:(一)人事任免和機構變更在正式公布前,不得泄露;(二)人事檔案應妥善保管,嚴格執行調閱制度,需摘記人事檔案內容的,要對摘記單位提出要求,不得隨意擴散;(三)機構、人員編制計劃和勞動11、工資計劃,未經分管領導批準,不得擅自對外公開;(四)人事招聘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在啟用前嚴禁泄漏;(五)干部考核、政審等方面情況,不得向無關人員傳播;(六)監察工作中,要妥善保護舉報人,對其姓名、單位、住址及揭發內容等嚴守秘密;(七)保衛部門協助公安機關調查、控制的對象,不得擅自傳播和公開;系統內發生的案件、損失等情況,不得隨意公開。第十四條 計算機應用與管理中應遵守的保密規定:(一)設備選型、購置須經充分論證,做好驗收,對密鑰、密碼、參數等信息應做好接交保管,網絡設備要特別關注其保密性能。(二)各級操作人員必須進行必要的安全保密培訓,在職責范圍內嚴格按相關操作規程進行操作。(三)應用12、系統在設計上嚴格控制涉密文件信息查詢、檢索的人員范圍,嚴格管理用戶使用權限;系統軟硬件一經安裝、調試、正式運行,各支行(部)未經科技部門許可,不得自行對其更改配置。(四)應用系統使用、產生的介質(磁性存儲介質、電子存儲介質、光存儲介質等)或資料(紙質文檔、電子文檔、程序等)要按其重要性進行分類,對存放有關鍵或重要數據的介質和資料,應復制必要的份數,并分別存放在不同的安全地方,建立嚴格的保密保管制度。(五)存放介質、資料的庫房,必須設有防火、防潮、防高溫、防震、防電磁場、防靜電及防盜等的設施。未經批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六)系統內有關人員在使用介質(資料)期間,應嚴格按國家相關保密規定進行控制13、,不得轉借或復制,需要使用或復制的須經相關領導批準。(七)庫房保管人對所有介質(資料)應定期檢查,根據介質的安全保存期限,及時更新復制。損壞、廢棄或過期的介質(資料)應由專人負責處理,秘密級以上的介質(資料)在超過保密期或廢棄不用時,要及時銷毀。(八)嚴禁任何涉及支行(部)機密的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他公共信息網絡相連接,必須實行內聯網與互聯網嚴格物理隔離。所有與互聯網連接的計算機必須使用專用的上網計算機或采用隔離措施的計算機,上網計算機中不得有涉及本機構保密信息的內容。(九)凡接入互聯網的單位,要實行保密領導責任制,各部門負責人是本部門保密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必須指定專14、人負責本部門上網信息的保密監督檢查,確保涉密信息的安全。(十)要求接入國際互聯網的計算機,由使用部門提出申請,經科技部門按規定審核后,報分管領導審批。互聯網實行專網管理,由信息科技部統一出口管理,并向通信運營商提出申請安裝,嚴格控制各支行(部)自行申請安裝。互聯網申請安裝必須報市公安局網絡監察大隊備案。為控制源頭,加強管理,支行(部)大樓實行單一互聯網專線,由信息科技部負責安全措施落實,各部門不得自行通過電話或其他方式上互聯網,以防止通過互聯網發生泄密事件。(十一)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互聯網發布涉密信息,必須經過總行保密領導小組授權總行辦公室審查批準。(十二)本15、行與外單位因業務關系進行網絡互聯時,必須在雙方設置硬件防火墻,并通過中間服務器訪問我行數據,與關聯單位簽定的協議中,必須含有保密條款。關聯單位必須遵守我行有關保密規定,不得泄露我行重要的保密信息。(十三)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關鍵崗位人選,如安全負責人、系統管理員等,不僅需要進行嚴格的政審,還要考核其業務能力,以保證這部分人員可信可靠,能勝任本職工作。關鍵崗位人員要實行定期強制休假制度。(十四)對于所有進入計算機網絡系統工作的人員,均應簽訂保密契約,承諾其對系統應盡的安全保密義務,保證在崗工作期間和離崗后均不得違反保密契約,泄漏系統秘密。對違反保密契約的,應有懲處條款。對接觸機密信息的人員,應規定16、在離崗后的一段時期內不得離境。(十五)對調離人員,特別是因不適合安全管理要求被調離的人員,必須嚴格辦理調離手續。進行調離談話,承諾其調離后的保密義務,交還所有鑰匙及證件,退還全部技術手冊、軟件及有關資料。更換系統口令和用戶名。自調離決定通知之日起,必須立即進行上述工作,不得拖延。(十六)各類人員在履行職責時要按規定行事,不得從事超越自己職責以外的任何操作。(十七)如發生涉密計算機信息泄密事故,不得隱瞞,應立即向保密領導小組報告,并請求信息科技部給予技術支持;信息科技部將根據保密領導小組的要求,采取有效的技術措施,避免泄密進一步擴大。(十八)任何人不得擅自處理或破壞發生事故的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現17、場,必須及時通知總行保密領導小組,經保密領導小組授權,信息科技部進行技術分析、取證,并及時做好相應的登記備案工作。(十九)泄密事故相關人員應根據責任和損失大小承擔相關事故責任,給本行造成重大損失的將被依法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將送交司法機關處理。第四章 保密組織第十五條 本行設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由董事長任組長,其他班子成員任副組長,各部門負責人任組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設在總行辦公室。領導小組主要職責有:(一)貫徹執行國家保密法規和人民銀行、省農信聯社、德清縣保密局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規定。(二)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在黨組領導下,負責本單位的保密工作,按照省農信聯社、人民銀行18、德清縣保密局關于保密工作的要求,制定加強和改進保密工作的措施及具體管理辦法,并監督實施。(三)制定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計劃,做好保密宣傳教育工作。(四)組織保密工作監督檢查,負責查處失泄密事件,并及時采取補救措施。(五)定期向上級保密工作部門報告工作,承辦上級保密工作部門交辦的工作。第十六條 實行保密工作領導責任制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領導責任制,支行負責人對所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領導責任。各支行(部門)要指定兼職保密人員,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第五章 保密工作的管理第十七條 各機構的保密工作由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并對保密工作進行定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兼職保密人員負責保密工作領導19、小組交辦的日常性保密工作。第十八條 保密工作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崗位責任制,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每年要同各機構負責人、重要涉密人員簽訂保密工作責任書,涉密人員調整前履行審批手續。涉密人員離崗后,要與組織簽訂保密協議并認真履行。第六章 罰則第十九條 涉密人員或秘密載體的管理人員違反本規定,情節輕微的,由本行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造成重大泄密隱患的,保密工作領導小組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并將其調離涉密崗位。第二十條 機構違反本規定造成泄密隱患的,由涉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限期整改通知書;對應機構在接到通知書后5日內提出整改方案和措施,消除泄密隱患,并向涉密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書面20、報告。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泄露國家秘密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責任人行政或黨紀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二十二條 對造成失泄密并產生不良后果者,或發現失泄案件不檢舉、不報告的,要視情節輕重給予紀律處分或追究刑事責任。對為牟取個人私利而出賣秘密者,要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二十三條 對違反本制度規定的,將按檔案法、保密法有關規定和本行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由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文發之日起實施,原制度(德農商銀辦201557號)同時廢止。內部抄送:董事長室、行長室、監事長室。聯系人:史琛潔 聯系電話:8068520浙江德清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辦公室 2016年8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