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航運建設發展公司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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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836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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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慶航運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安全生產獎懲規定(試行)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全面貫徹執行公司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推進公司安全 生產標準化建設,切實提高公司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確保員工在生產 過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進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開展,特制訂本規定。第二條安全生產獎懲以安全事故處理、經常性檢查、專項檢查、 月考評為基本運行模式。考核應以事實為依據,法律、制度為準繩, 以達到警示、教育、防止事故發生的目的。第三條本規定規定了安全生產的獎勵、懲罰辦法。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內各單位及人員。第二章管理職責第五條公司安全部是安全獎懲的牽頭部門,依據本制度負責提出 獎懲明細和下達獎懲考核決定;負責督促各單位落實獎2、懲規定。第六條 人力資源部依據獎懲考核決定,負責執行對干部和員工的 行政處理決定。第七條公司財務部依據獎懲考核決定,負責執行對單位和個人的 經濟處理決定。第八條公司紀檢部門和工會負責對安全生產獎懲工作的監督。第三章獎勵第九條 安全生產評比實行季度與年終評比相結合的原則,對于評 選出的安全生產先進單位和個人給予一次性獎勵。第十條 對于下列人員給予一次性獎勵,一般不低于500元: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有革新、發明、創造并獲得成效者。a在搶救事故中,使國家和人民的生命財產免受損失或少受損 失的有功人員。a發現事故隱患及時上報或采取果斷措施,避免發生重大傷亡 事故和減少事故損失的有功人員。4在安全工作3、中提出行之有效合理化建議的先進個人;5在安全生產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個人。第十一條對于下列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金額視情況而定, 一般不低于1000元。1、在安全生產工作中,運用現代安全科學管理方法,獲得成效 的單位。a被評為公司安全生產先進的單位。第四章處罰第十二條 對在日常生產過程中發現的安全生產管理問題、違章違 紀現象(未造成安全事故)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所進行的處罰,由各 單位編制的安全生產獎懲辦法執行。第十三條 安全生產處罰采取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第十四條 行政處分分為:口頭警告、書面警告、記過、降職降薪、 解除勞動關系五種,情節嚴重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4、理。第十五條因違章操作、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處 分認定:1、因違章操作、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導致本人發生安全事故的:(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應給予當事人書面警告處 分,當事人和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500元、600元。(2)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 應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 罰款600元、1000元。(3)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 應給予當事人降職降薪處分,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分 別罰款800兀、1200兀(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500萬元)或本人發生工 亡事故的,應給予當事人與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子(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000元、1400元、 1800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并罰款2000-2400 元,由公司研究處理。a因違章操作、違反公司規章制度導致他人發生安全事故的:(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3人以下輕傷的,應給予違 章人員書面警告處分,違章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分并分別 罰款600元、800元。(2) 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或1人重傷的,應給予違章人員記過處分,違章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書面 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6、800元、1200元。(3)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500萬元以下或 2人重傷的,應給予違章人員降職降薪處分,違章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 記過處分并分別罰款1000元、1400元。(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3人以上重 傷或致他人發生工亡事故的,應給予違章人員解除勞動關系處分,公 司保留追究違章人員經濟賠償的權利。違章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記過 處分,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200 元、1600元、2000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處分并罰 款2200-26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a因共同違章操作導致本人或他人發生安全事7、故的,首先進行責 任認定,根據認定的責任歸屬和大小,按直接經濟損失參照以上條款 進行處理。第十六條因未及吋發現安全隱患或雖已發現但未整改或整改不 符合要求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處分認定。首先進行責任認定,確定主 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和人員傷害程度進行認定。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3人以下輕傷的,應給予主要 責任人書面警告處分,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分并分 別罰款800兀、1200兀Z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或1 人重傷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書面警告處分,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 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600元、1008、0元、1400 元。a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500萬元以下或2 人重傷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記過處分,主要責任人降職降薪處分, 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 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800元、1200元、1800元、2200元。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3人以上重傷 或發生工亡事故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降職降薪處分,主要責任人解 除勞動關系處分,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子(分)公司安全管 理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分別罰款1000元、1400元、1800元、2200 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600-3009、0 元,由公司研究處理。第十七條因處置不果斷、不及時或措施不得力,導致發生的安全 或意外事故處理費用擴大的處分、認定。首先進行責任認定,確定主 要責任人和次要責任人,按直接經濟損失或傷亡情況進行認定。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3人以下輕傷的,應給予主要 責任人書面警告處分,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分并分 別罰款1000元、1400元。Z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或1 人重傷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書面警告處分,主要責任人記過處分, 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800元、1200元、 1600 元。a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10、500萬元以下或2人重傷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記過處分,主要責任人降職降薪處分, 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 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000元、1400元、1800元、2200元。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3人以上重傷 或致發生工亡事故的,應給予次要責任人降職降薪處分,主要責任人 解除勞動關系處分,主要責任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子(分)公司安全 管理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分別罰款1200元、1600元、2000元、2400 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罰款2800-3200 元,由公司研究處理。第十八條因違章指揮導致發生安全事故的11、處分認定。1、因違章指揮導致本人發生安全事故的:(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的,應給予當事人書面警告處 分,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200元、1600 丿IS O(2)直接經濟損失在10元以上(含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 應給予當事人記過處分,當事人和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公司安全 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400元、1800元、2200元。(3)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 應給予當事人降職降薪處分,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公司 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分別罰款1600元、2000元、2400元。 子(分)公12、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并罰款28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本人發生工 亡事故的,應給予當事人解除勞動關系處分,當事人相應部門負責人、 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降薪處分并分別罰款1800元、2200元、2600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或記過處分并 罰款3000-34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z因違章指揮導致他人發生安全事故的:(1)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下或3人以下輕傷的,應給予違 章指揮人員書面警告處分,違章指揮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口頭警告處 分并分別罰款1400元、1800元。(2)直接經濟損失在10萬元以上(含10萬元)13、50萬元以下,應 給予違章指揮人員記過處分,違章指揮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并分別罰款1600元、2000元、 2400元。(3)直接經濟損失在50萬元以上(含50萬元),500萬元以下或 本人發生重傷事故的,應給予違章指揮人員降職降薪處分,違章指揮 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記過處分并 分別罰款1800元、2200元、2600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 面警告處分并罰款30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4)直接經濟損失在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或本人發生工 亡事故的,應給予違章指揮人員解除勞動關系處分,公司保留追究違 章指14、揮人員經濟賠償的權利,違章指揮人員相應部門負責人和子(分) 公司安全管理部門負責人降職降薪處分并分別罰款2000元、2400元、 2800元。子(分)公司主要領導給予書面警告或記過處分并罰款 3200HB600元,由公司研究處理。第十九條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人的處分,將對應以上責任追究處分和罰款條款基礎上加重一級認定。第二十條發生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管理干部進行處分的認定。1、子(分)公司一年內發生二起以上責任工亡事故的,給予子(分) 公司主管安全領導降職降薪處分,子(分)公司總經理記過處分。Z 年內發生二起非責任工亡事故的,給予子(分)公司安全管 理部門負責人書面警告處分。3. 一年內發生15、三起以上(含三起)非責任工亡事故的,給予子(分) 公司主管安全領導、子(分)公司總經理書面警告處分。第二十一條在安全事故責任追究中,若有上列所述之外其它情形 的,由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依據“安全生產管理權責一致原則”對有 關責任人酌情進行處理。第二十二條 事故當事人死亡的,不再對當事人進行處分。第二十三條 對于事故情節嚴重、后果惡劣、責任重大的,在上述 規定的基礎上由航發司安全領導小組視情況加大處罰力度。第二十四條 對發生事故后積極配合事故調查、主動反應事故真相 的有關責任者可從輕處分。第二十五條 由于設計、監理、施工、安裝、調試、修造、物資、 承包、租賃等單位造成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 責任單位、有關責任者及領導的處分按照本規定從輕處分。第二十六條 對于由政府部門組織調查的事故,若對有關事故責任 者的處理意見嚴于本規定,按事故調查組提出的事故調查報告意見進 行處分。第二十七條本規定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民事責任的依據。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公司安全部負責解釋。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頒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