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商業銀行公司同業拆借市場業務管理制度與流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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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894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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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同業拆借市場業務管理制度與流程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行或總行”)在同業拆借市場的融資行為,完善內控制度,防范金融風險,,根據同業拆借管理辦法、江蘇省農村信用社系統內資金調劑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本行實際,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同業拆借市場業務是指本行與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金融機構或與非市場交易成員的銀行類機構之間的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以下簡稱“融資業務”),包括同業拆借、資金調劑、存放款項等。第三條 本行融資業務的基本原則是:在保證資金安全性、流動性的前提下,實現資金收益最大化。第四條 2、本行同業拆借市場業務納入同業機構授信管理。融資業務實行集中管理、統一運作,未經授權,各分支機構不得從事上述業務。第五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行人民幣資金融通業務的管理。第二章 組織職責與權限第六條 資金營運部職責(一)融資業務年度計劃經本行財務審查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在授權范圍內,由資金營運部負責融資業務的日常操作,有效控制資金業務風險。(二)資金營運部是本行融資業務經營與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擬定市場融資計劃、制訂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融資業務管理制度和操作流程;負責本行融資業務風險管理的定期識別、計量、監測,并接受風險管理部、稽核審計部的審核與監督。(三)融資業務的賬務處理。(四)崗位設置分為:交易員3、結算員、復核員、資金清算員(清算中心)。第七條 財務會計部清算中心負責融資業務的賬戶管理及資金清算工作。第八條 風險管理部負責負責定期識別、計量、監測融資業務風險,評估新業務、新產品風險等。第九條 合規管理部負責新業務、新產品風、管理制度和操作程序的合規性審查。第十條 稽核審計部職責負責定期不定期進行稽核審計和監督檢查。第十一條 本行融資業務實行授權審批制度,授權額度以年度授權書為準。授權包含行長對分管行長以及對部門經理的授權。第三章 管理內容與要求第一節 同業拆借第十二條 同業拆借交易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第十三條 同業拆借交易應簽訂書面合同。合同應對拆借期限、成交日期、起息4、日、還款日、交易利率、拆入拆出方向、賬戶、清算金額等要素作出明確約定,其書面形式包括同業中心交易系統生成的成交單、合同書或協議書等。第十四條 同業拆借交易實行“T+0”或“T+1”清算制。第十五條 同業拆借資金清算不得收付現金,一律以轉賬方式結算,并按規定報批后劃付。第十六條 嚴格控制資金拆借額度,即拆入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扣除存款準備金、備付金、聯行占款)的4%,拆出資金余額不得超過各項存款余額的8%。第十七條 同業拆借交易對手方必須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可從事同業拆借業務的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本行信用拆出交易對手方為省聯社、省內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省內農村商5、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聯社同一機構累計拆出最高余額不得超過1億元人民幣。第十八條 同業拆借最長期限為4個月,不得展期。第十九條 本著對同業拆入、拆出資金額度從嚴控制原則,交易員在每筆交易前須經部門經理同意,并按規定逐級審批、備案。第二節 資金調劑第二十條 本制度所稱資金調劑是指本行與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以下簡稱省聯社)之間非交易系統的資金融通。分為調入調劑和調出調劑。第二十一條 資金調劑以詢價方式進行,自主談判、逐筆成交。資金調劑利率由交易雙方參考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同檔次利率自行商定。第二十二條 資金調劑應簽訂江蘇省農村信用社資金調劑業務主協議,協議應明確資金調劑方向、金額、6、利率、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二十三條 資金調劑期限最短為1天,最長為1年。調出、調入資金必須嚴格按照約定的期限進行管理。特殊情況需提前收回調出資金,須提前2天通知對方,并經雙方協商同意后方可辦理資金匯劃手續。第三節 存放款項第二十四條 本制度所稱存放款項業務僅指存放同業和同業存放。存放同業是指本行存放在其他銀行的存款,分結算類存放同業和非結算類存放同業。結算類存放同業主要用于日常支付結算,非結算類存放同業主要目的是實現固定收益。同業存放是指其他銀行存放在本行的存款。第二十五條 存放同業的賬戶開設必須經分管行長審批同意。存放同業的交易對手應進行嚴格的資格界定,應掌握對方的信譽、資金規模、經營狀7、況等信息,并實行年度授信管理。對同一家金融機構的授信額度是對其總行及其分支機構的授信額度之和。第二十六條 結算類存放同業由業務部門經辦人根據日常支付結算資金需求進行頭寸劃撥。第二十七條 非結算類存放同業由資金營運部根據對手方的授信情況以及備付資金情況來確定,金額及利率由交易雙方根據資金市場行情來確定,但利率不得低于人民銀行超額存款準備金利率。第二十八條 非結算類存放同業應簽訂存放同業合作協議,協議應包含以下主要內容:雙方的名稱、起息日期、金額、期限、利率、結息方式、違約責任等內容。第二十九條 存放同業應堅持定期對賬,做到內外賬戶核對相符,業務部門的臺賬與會計核算賬戶核對相符。第三十條 同業存放8、相關管理規定參照存放同業相關規定執行。第四章 資金劃付與清算 第三十一條 資金營運部結算員應當根據與交易對手達成的各種形式的書面合同,填寫資金劃撥通知單,按權限規定進行審批后,交財務會計部清算中心提請劃款。第三十二條 資金清算中心根據資金營運部提交的各種書面合同、資金劃撥通知單和審批表,填制付款憑證,經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劃款手續。第三十三條 資金清算中心應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兩次向資金營運部提供各結算賬戶余額,并反饋資金的劃撥及到賬情況。資金清算中心的資金清算網絡如發生故障,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若對資金劃撥和到賬造成影響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財務會計部和資金9、營運部反饋。第五章 內部控制與稽核第三十四條 資金營運部的組織結構應當體現權限等級和職責分離的原則,做到前臺交易和后臺結算分離、自營業務和代理業務分離、業務操作和風險監控分離,建立崗位之間的監督制約機制。防止資金交易人員從事越權交易,防止因違規操作和風險識別不足導致重大損失。第三十五條 資金營運部應根據授信原則和資金交易對手的財務狀況、資信程度,確定交易對手,確保所有交易控制在授信額度范圍之內。第三十六條 資金營運部應建立內部報告制度,定期向行長室和董事會匯報和分析資金流動性、收益和風險等情況,為管理層提供決策依據。第三十七條 稽核審計部應定期或不定期對資金運作等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根據檢查情10、況和評價結果,提出意見和整改措施,并督促業務部門及時予以落實。第三十八條 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和人員,應依據法律規定、內部管理制度追究其責任,并視情節給予相應處分。第六章 操作流程第三十九條 同業拆借(拆入)業務操作流程(一)申請交易員根據當日資金頭寸情況計算出當日資金余缺,根據市場具體情況可選擇進行拆借拆入業務。由資金營運部經理和分管行長、行長決定是否拆入。(二)審批根據詢價內容填寫資金拆借審批表,并經復核員復核,報部門總經理審批,經部門總經理同意后,再將審批表呈送分管行長、行長審批。(三)交易1在網上交易的交易員需在交易系統內查詢并聯系和詢價拆借資金的交易對手、期限、金額、利率等交易要素。拆借11、利率應首先參照當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結合市場以及本行的實際情況確定。經審批同意后方可確定與對手方正式進行交易。達成交易,由復核員打印出成交單。2網下交易的應由拆借雙方協商進行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需提交至風險合規部進行合規性及法律性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交易員根據合同內容填寫用印申請表一并資金營運部經理審批,經同意后再呈送分管行長審批。網下交易的拆借詳細要素還應及時向人行電子備案系統備案。3資金結算崗及時關注資金到賬情況,若拆入資金超過15點30分仍然未到賬,資金結算崗要催促對手方劃付拆借資金,直至資金到賬為止。(四)到期處理1拆借資金到期前一個工作日,資金結算崗要按照大額資金劃付要求12、及時向資金營運部經理報告資金到期情況。2拆借資金到期日,資金結算崗填制資金劃撥通知單,經審批后,送清算中心,由清算中心負責人審核后,辦理款項的匯劃。(五)資料歸檔交易員把交易成交單或合同和拆借審批表歸檔保存,并相應登記臺賬。第四十條 同業拆借(拆出)業務操作流程(一)申請交易員根據當日資金頭寸情況計算出當日資金余缺,根據市場具體情況提出計劃,經資金營運部經理和分管行長、行長批準后,可選擇進行拆借拆出業務。(二)審批交易對手需獲得授信額度后方可辦理資金拆借業務,資金拆入方提出資金拆借業務授信申請,本行資金營運部先進行業務準入資格的初審,對符合準入條件的機構,資金營運部負責對信用拆借對象經營情況的13、初審,并要求資金拆入方提供最新的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審計報告,根據和本行的歷史往來情況、歷史交易記錄、資信狀況等情況由資金營運部提出擬定的授信額度,具體執行同業授信管理制度與流程。交易員填寫資金拆借審批表,并經復核員復核,報資金營運部經理審批,同意后,再將審批表呈送分管行長、行長審批。(三)交易1在網上交易的交易員需在交易系統內查詢并聯系和詢價拆借資金的交易對手、期限、金額、利率等交易要素。拆借利率應首先參照當日同期限SHIBOR利率再結合市場以及本行的實際情況確定。經審核批準后確定與對手方正式進行交易。達成交易,由復核員打印出成交單。2網下交易的應由拆借雙方協商進行簽訂拆借合同,合同內容需提14、交至風險合規部進行合規性及法律性的審核,經審核符合要求的,方可進行交易。網下交易的拆借詳細要素還應及時向人行電子備案系統備案。3結算崗應當根據與交易對手達成的各種形式的書面合同,填寫資金劃撥通知單,按權限規定進行審批后,交資金清算中心提請劃款。4清算中心根據資金營運部提交的各種書面合同、資金劃撥通知單和審批表,填制付款憑證,經審核無誤后,及時辦理劃款手續。(四)到期處理結算員關注拆出資金的到期情況,清算中心應于每日至少分上午、下午兩次向資金營運部提供各結算賬戶余額,并反饋資金到賬情況。清算中心的資金清算網絡如發生故障,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系,并立即查明原因,及早排除故障。若對到賬造成影響時,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財務會計部和資金營運部反饋。(五)資料歸檔交易員把交易成交單或合同和拆借審批表歸檔保存,并相應登記臺賬。第四十一條 資金調劑、存放同業業務流程參照資金拆借流程執行。第七章 附則第四十二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或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時,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并立即修訂。 第四十三條 本制度由江蘇*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負責制定、解釋和修改。第四十四條 本制度自文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