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設集團股份公司工程審計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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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896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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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關于工程審計管理制度的編制說明一、為完善集團公司房地產業務的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內部工程審計活動,確保房地產項目的管理活動及相關控制的有序進行,防范和減少經營風險,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制度。二、本制度共七章,從總則、機構及職責、工作原則、審計范圍及審計重點、審計方式及審計程序、工作職權及附則等進行了闡述。三、制度明確了工程審計全過程管理中集團職能部門的監管職責及所屬公司的管理責任,組織架構明確、職責清晰。四、制度明確了審計的原則,工程審計的內容,采取的方式和程序,以及工程審計在工作中的職權,以確保工程審計工作的有效進行。北京建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第三章2、 工作原則第四章 審計范圍及審計重點第五章 審計方式及審計程序第六章 工作職權第七章 附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完善集團公司房地產業務的管理制度,規范和加強內部工程審計活動,確保房地產項目的管理活動及相關控制的有序進行,防范和減少經營風險,根據國家有關法規及集團公司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集團總部及所屬各公司。 第二章 機構及職責第三條 根據集團公司房地產的經營規模及布局等具體情況,集團公司設置成本管理總部(內含工程審計)、各所屬公司設置工程審計部門。(一)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在集團公司領導下,獨立客觀地開展工程審計,負責指導與監督所屬各公司工程審計活動。(二)所屬公司按已批3、準編制設立工程審計部門,配備專職工程審計人員,實施工程審計活動;但也要根據地域性、項目規模、產業布局等具體情況及工作需要避免重復設置。工程審計部門行政上隸屬所在公司,業務上接受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的指導和監督。(三)各所屬公司工程審計部門設立前,應向集團公司征詢意見,并由成本管理總部協助完成。所屬公司工程審計部未到位前,由集團公司協調派駐審計人員進行審計活動。第四條 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對工程審計的職責:(一)負責制定集團公司相關工程審計制度,是集團內部工程審計的主管部門,監管所屬各公司工程審計工作。(二)負責工程審計制度在集團公司的實施并監督所屬各公司的具體執行情況。(三)建立集團公司工程審4、計信息管理系統。(四)對所屬公司投資項目的招投標、造價、合同簽定及執行情況的合理性、真實性、合法性及公司系統有關管理制度、重大預算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和評價。(五)大型或重要工程合同審計。(六)督促已下達審計結論的執行并負責追索其執行結果。(七)協助人力資源部門對工程審計人員進行培訓、交流。(八)協助所屬公司對本公司工程審計人員的聘用、考核、任免,并提供建議。第五條 所屬公司工程審計部門的職責:(一)遵守集團公司統一制定的各項工程審計規章制度,并負責制定本公司內部工程審計制度。(二)負責各項工程審計制度在本公司具體實施,并負責監督其在本公司的執行情況。(三)負責將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報所屬公司5、領導,并書面呈報集團公司。(四)物資采購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五)招標工作的真實性、合法性、合規性審計。(六)經濟合同履行的真實性、合規性審計。(七)工程預決算的合理性、合規性審計。(八)負責組織執行集團公司和本公司下達的審計決定,督促其執行并負責追索其執行結果。第三章 工作原則第六條 合規原則。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行使公司賦予的職權;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照法律法規、行業規范、公司各項制度開展審計活動,作出審計結果;爭議事項通過公司相關程序和審批制度等途徑解決。第七條 獨立原則。各級工程審計部門,業務上垂直管理,審計部門和審計人員依據公司相關制度進行審計。不得對審計人員打擊報復,不得干6、涉、擾亂審計工作的正常進行。第八條 公正原則。審計人員在進行審計活動時,必須公平、公正、實事求是。審計工作要有利于公司管理制度的完善,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公司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積極維護公司利益。第九條 慎審原則。審計人員必須保持職業謹慎,在開展審計工作時,要選派合格的審計人員,制定合理的審計方案,遵守審計規范,保證審計工作的質量。第四章 審計范圍及審計重點第十條 工程審計范圍包括從開發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到竣工銷售、租賃全過程以及物業管理、廣告等與造價成本有關的各項經營活動。 第十一條 審計重點:(一)審查項目開發可行性報告,土地開發方案,項目規劃設計,項目營銷方案的可行性、合理性、效益性。(7、二)審查設計、施工、監理、招投標代理、物資采購等招標活動的規范性、合理性、效益性。(三)審查各項合同的條款完整性、合法合規性,合同中的責權利、質量、工期、付款方式、違約責任等。(四)審查施工過程中的承包情況,工程變更、現場簽證、工程索賠等手續,工程款支付情況。(五)審查工程概算、預算、結算。(六)項目結束后對項目工程造價和項目管理的分析和評價。(七)其它需要特別審計的內容。第五章 審計方式及審計程序 第十二條 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實行階段性審計、專項審計、跟蹤審計及其它審計方式。第十三條 所屬各公司工程審計部門實行跟蹤審計、專項審計及其它審計方式。第十四條 集團公司工程審計基本程序:(一)對各8、所屬公司的跟蹤審計。集團公司對各所屬公司授權額度范圍外的各事項的關鍵環節,實行跟蹤審計。(二)階段性審計及專項審計。集團成本管理總部根據年度計劃、具體情況及集團公司要求,有計劃地對所屬公司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審計,基本程序如下:1、根據審計計劃,確定審計的對象、范圍、時間、方式。2、成立審計小組并確定審計人員。3、編制審計方案,報集團公司審批。4、審計實施前,發出審計通知。5、運用座談、檢查函詢和分析程序等審計方法,收集充分可靠的審計證據及資料,實施就地或送達審計。6、編制審計報告,提出初步審計意見和建議。審計工作結束后,對審計過程及結果綜合分析,在與被審計單位交換意見后,寫出審計報告,報集團領導9、審批。7、提出和下達審計結論。根據對審計報告的批示意見,討論擬定審計結論。8、進行后續審計。審計部門跟蹤檢查有關單位和部門落實審計結論,按審計建議和關注風險情況,被審計單位應在一定的期限內書面反饋審計結論落實情況。9、審計資料歸檔。(三)其它方式審計。除上所述,依據對各所屬公司審計的實際情況,可采取臨時審計方式,包括一事一審、即時抽查等。第十五條 各所屬公司工程審計部門基本審計程序:(一)制定年度審計計劃和審計重點,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報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備案。(二)實行主動的過程跟蹤審計和報送審計相結合的審計制度。對于過程復雜、歷時長、過程涉及內部管理制度的審計項目,主動參與,并在相關職能部門10、報送的成果文件上簽署審計意見;一般審計項目由職能部門直接報送審計部門審計。(三)審計完畢后,對于列入上報審計計劃的審計項目,再報集團公司復審。對于金額較大、洽商變更較多或沒有招標的項目的工程結算,經集團公司批準,可聘請專業公司協助審計。(四)審計意見的落實。相關職能部門必須認真對待、嚴格按照審計意見落實,并把落實情況及時反饋審計部門。(五)審計部每季末把本季度重要審計意見匯編并及時上報集團工程審計部門備案。第十六條 復審程序如下:(一)被審單位或部門對審計決定或結論中要求強制執行的內容有異議的,應在收到審計報告后10日內向所在公司或集團公司提出復審申請。(二)公司接到復審申請后7日內應作出答復11、。(三)復審小組應在30日內完成復審,復審中發現隱瞞或漏審、錯審等情況,應重新作出審計結論。復審小組的復審結論經主管領導同意后為終審結論,被審單位和部門應嚴格執行。第十七條 工程審計必須按規定要求建立審計檔案,以備查考。入檔檔案應包括:公司領導簽字的審計計劃,審計通知書(含審計小組人員名單),招投標文件、合同、工程預決算、工程變更簽證、工作底稿、審計報告以及審計決定執行結果等。第六章 工作職權第十八條 工程審計部門在集團公司領導下獨立行使審計監管職能,對審計事項具有知情權、審核調查權。第十九條 有權向被審單位或部門下達審計指令。第二十條 有權調閱公司業務會等會議紀要或記錄,有權查閱公司經營管理方面的規章制度和工作臺帳。第二十一條 有權采取面談、函征、外調等審計方式向涉及審計事項的單位和個人取得支持審計結論的證明材料。第二十二條 有權進行后續審計,督促并檢查審計決定的落實情況。第二十三條 有權要求被審單位或部門嚴格執行審計決定,并有權索取能證明其執行結果的有關資料。 第二十四條 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有權向被審單位發出預警信號、整改要求,提醒風險防范。 第七章 附 則第二十五條 本制度由集團公司成本管理總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