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利實業集團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及主管部門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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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920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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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蒙古伊利實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文件編號:YLJT/BF/SJ/11版 號:B/0編 制: 總裁辦、人力資源部、審計部審 核: 閆俊榮、郭寶東、戴蒲英復 審: 趙成霞審 批: 潘 剛日 期: 2015年8月25日1.目的為強化管理人員責任意識,防范故意、過失過錯或不作為行為,特制定本制度。2.適用范圍本制度所稱管理人員責任追究是指集團總部和所屬各單位對管理人員由于本人故意、過失過錯或不作為給企業造成經濟和聲譽損失的行為(以下統稱“過錯行為”)進行內部監督和責任追究。屬于管理技術創新產生的探索性失誤除外。3.追責類別公司對管理人員任職期間以下類別的過錯行為具有追究責任的權利且不2、受其崗位調整、離職等因素的限制。3.1行為指令錯誤3.1.1因濫用職權、違規操作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3.1.2因虛報、瞞報、誤報、緩報事實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3.1.3未按規定程序直接或參與做出的重要、重大決定出現錯誤,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3.1.4因泄露公司信息或商業機密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3.1.5對下屬員工或單位發生的嚴重工作失誤或違規違紀行為不予處理或隱瞞包庇的。3.2未盡相應職責3.2.1不配合、不執行或拖延辦理公司要求、決定、決議等事項,給公司造成經濟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3.2.2未妥善預防、處理和化解矛盾,造成惡性3、群體或危機事件的;3.2.3對跨部門重大或者緊急事項應協調解決而未及時解決的;3.2.4對下屬員工或單位提出的重要事項請示應解決而未及時解決或未給予明確答復的。3.3管理責任連帶3.3.1對所屬員工出現的過失、不作為、違規、違紀等不合規行為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3.3.2對所屬單位出現的違規事項和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承擔直接監督管理責任;3.3.3對非所屬單位或員工出現的不合規業務或行為事項、引發的事故、風險危機事件應負有監督、糾正、制止等義務的承擔間接管理責任。3.3.4授權人或委托人對因授權或委托不當或用人不察而出現的被授權人發生責任事故的,授權人或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3.4對查實的舞4、弊事項,除處理當事人外,對負有控制、監督、制止等管理責任的人員及部門進行連帶追責。3.5其他應履行未履行、應承擔未承擔、應執行未執行、應解決未解決、應教育未教育、應發現未發現等失職、瀆職、失誤的行為事項。4. 啟動追責程序的判定條款對追責類別中的過錯行為是否啟動追責程序,主要從其導致的行為后果進行判定,在實際操作中參照如下判定條款執行:4.1對于通過投訴舉報、日常審計及例行監督檢查等方式發現的徇私舞弊行為,一經查實,無論金額大小、影響程度大小,均需啟動追責程序;4.2對已引發形成危機事件的,或公司為防止過錯行為可能引發危機事件已經實施預防規避措施的,無論事件影響和損失金額大小,均需啟動追責程序5、;4.3對于發生的批量性質量事故、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重大消防安全事故及群體性治安事件的,均需啟動追責程序;4.4對已造成公司、員工或其他與公司有關第三方財物遭受損害的,無論能否量化損失金額,均需啟動追責程序;4.5除以上判定條款外,管理層或主管業務部門根據過錯行為導致的行為后果、產生的影響及特定環境下管理需要認為應該啟動追責程序的。5.追責方式、標準及適用原則5.1公司通過以下方式對過錯行為進行追責5.1.1行政方式:整改檢討、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調離崗位、降職、撤職、解除勞動關系等,上述追責方式可同時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升、不予評級、不予評優等管理措施。5.1.2經濟方式:考核、扣發年薪、降6、薪、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等。5.1.3違反國家法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5.2對管理人員過錯行為不同程度可適用的追責標準:過錯行為后果程度行政方式經濟方式直接/主管管理責任間接管理責任直接/主管管理責任間接管理責任造成重大經濟和聲譽損失的、問題影響惡劣的、存在重大風險安全隱患的降職、撤職、勸退、解除勞動關系,視情況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升、評級、評優降職、撤職、勸退、解除勞動關系,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處罰性調離崗位,視情況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升、評級、評優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50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10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于20000元)、視情況按比例扣發年薪、7、降薪、賠償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30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5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于10000元)、視情況按比例扣發年薪、降薪、賠償造成一定經濟和聲譽損失的、問題影響和風險隱患較大的降職、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處罰性調離崗位,視情況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升、評級、評優通報批評、留用察看,處罰性調離崗位、視情況附帶一定期限內不予晉升、評級、評優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30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5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于10000元)、視情況按比例扣發年薪、賠償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10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3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8、于5000元)、視情況按比例扣發年薪、賠償未產生后果但一定程度上對管理產生不利影響或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整改檢討、通報批評整改檢討、通報批評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10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3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于5000元)考核(經理級以下(含):不低于500元,經理-總監級(含):不低于1000元,總監級以上:不低于3000元)說明:公司對管理人員過錯行為追責可同時采用行政方式和經濟方式。5.3受過處罰性調崗、降級、撤職或一年內兩次(含)通報批評以上處分的,原則上一個年度內不得晉升、評級、評優;受到降職、撤職處分的必須降低薪酬標準。5.4過錯行為是由連續的業務操作行為9、導致的,相關管理人員對所屬單位或下屬所處時間段實施的業務行為負全責,并對向下一環節傳遞的業務信息的真實性、完整性負全責。對并非所屬單位或下屬業務操作不規范、不負責而完全是因上一環節所屬單位或人員提供的信息不真實、不合理而導致的過錯行為,管理人員已采取必要措施進行避免、挽救的,責任由上一環節所屬單位承擔。5.5對出現的過錯行為,能夠主動承認錯誤并積極整改效果明顯的、能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損失的,可適用從輕或減輕追責原則;對拒不承認錯誤或屢教屢犯的、不積極整改的、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挽回損失的,可適用從重或加重追責原則。6.部門職責6.1內部審計監察部門及其他問題披露部門協助主管部門對過錯行為進行責任10、鑒定和程度認定,協同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處理建議并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追蹤反饋。6.2主管部門對管理人員的過錯行為根據認定和鑒定結果依據本制度條款執行追責,各單位人力資源部負責監督落實,必要時人力資源部可直接執行追責;對特別重大追責事項或特殊追責事項由總裁辦報請集團分管領導或總裁審批后執行。6.3涉及管理責任連帶追責的,具體的連帶層級及連帶標準屬部門內部的由主管部門確定;屬部門負責人及以上人員的集團層面提報分管領導或總裁確定,事業部層面的由分管副職或事業部負責人確定。在實際執行中可參考如下標準:類別等級劃分最少連帶層級備注說明過錯行為造成定量損失連帶層級標準1萬元(含)以下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一級11、所屬等級對應連帶層級僅為最低標準,可根據實際情況提高連帶層級,即上不封頂。1萬元-5萬元(含)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二級5萬-10萬(含)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三級10萬元以上具體責任人員上追四級過錯行為造成定性影響程度連帶層級標準對管理產生不利影響或存在潛在風險隱患的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一級問題影響和風險隱患較大的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二級問題影響惡劣的、存在重大風險安全隱患的具體責任人員上追三級涉及批量性質量事故和重大安全生產事故的具體責任人員上追四級對集團層面發生的過錯行為,因其管理層級相對扁平化,起底連帶的上追層級至部門負責人,因特殊事項仍需上追的報請分管領導或總裁確定。6.4被追責人對認定追責結果有異議,認為事實不清、認定不準、追責不當的可向各單位人力資源部門提出申辯,人力資源部門根據具體情況確定重新復查認定或維持原有結果。7.附則7.1本追責制度與相關業務制度存在差別時適用就高原則,特殊情況可執行并罰處理原則。7.2本制度由集團總裁辦、人力資源部和審計部共同制定,并授權審計部負責解釋。7.3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生效執行,原伊利集團管理人員責任追究制度伊利字201539號文件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