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證券公司微博微信使用管理制度附官方微博賬號報備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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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9303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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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微博、微信使用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規范公司范圍內微博、微信的運營管理工作,維護公司品牌形象和聲譽,防范相關法律及合規風險,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條 公司任何員工不得在個人微博、微信昵稱中使用公司名稱或簡稱,包括“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CITICS”、“中信”等字樣,不得在微信頭像中使用或變相使用中信證券商標和LOGO。第三條 公司任何員工不得以公司名義設立微信群,不得在微信群名稱中使用公司名稱或簡稱,包括“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CITICS”、“中信”等字樣。第四條 公司任何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和公司員工,未經相關程序批準,不得以公司名義開2、立微博或微信公眾號(包括服務號和訂閱號)。第五條 公司各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如因業務發展需要以公司名義開立微博或微信公眾號的,應提交正式申請并填寫附件中的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賬號報備表,經會簽合規部、董事會辦公室、信息技術中心后報送公司分管領導審批。第六條 經審批同意后,相關申請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必須使用信息技術中心專門開立的郵件信箱,由信息技術中心統一協助開立并認證。第七條 經審批同意后開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如名稱及功能發生變化的,須在變化前重新填寫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賬號報備表,比照新開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的要求,重新通過審批程序后方可更改。第八條 以公司名義開立的官方微博及微3、信公眾號,在頭像設置時不得使用公司不享有版權的商業性圖片;如使用公司LOGO或“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證券”、“CITICS”、“中信”等字樣,需遵守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VIS規范管理規定的相關要求。第九條 以公司名義開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如因各種原因不再使用或負責人員及運營人員發生變動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相關事項向合規部及董事會辦公室報備。經紀業務發展管理委員會由客戶服務部統一報備,投資銀行委員會由運營部統一報備。第十條 因業務需要開立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的部門,應遵循“誰開設誰主管,誰發布誰負責”的原則,建立健全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號信息審核、發布、責任追究等管理制度,明確分4、管領導,梳理包括內容發布在內的賬號運營工作流程和崗位職責,合理分配相關信息系統權限,指定具體的賬號負責人員和運營人員。第十一條 各部門需同時指定一名聯絡人,作為合規部、董事會辦公室傳達管理制度、進行相關業務溝通的固定聯絡人。第十二條 因業務需要開立的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不得發布以下內容:(一)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泄露國家秘密、顛覆國家政權、破壞國家統一和影響社會穩定的言論;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宣揚邪教和封建迷信的言論;(二)未經公開報道、未經證實的政治、軍事、經濟和社會消息;(三)侮辱或者誹謗他人的言論;(四)侵犯他人版權的文字、圖片、音樂或視頻;(五)公5、司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未經公開披露的經營數據、訴訟案件、政策調整、業績預測、管理人員調整或薪酬福利制度等;(六)內幕信息和其他未公開信息;(七)有損公司品牌聲譽、涉及公司敏感或負面信息的言論;第十三條 凡涉及中國中信集團有限公司和中國中信股份有限公司未公開發布的信息,各部門應先向合規部及董事會辦公室申請,報中信集團品牌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批準后方可發布。第十四條 公司員工發布微博、微信信息要嚴格區別職務行為與非職務行為。任何員工不得通過個人微博、微信(包括微信群、個人公眾號及朋友圈,下同)或其他新媒體渠道泄露內幕信息或其他非公開信息,不得擅自將公司內網信息與圖片發布到個人微博和微信或其他新媒6、體,不得在個人微博、微信或其他新媒體上發布傳播詆毀或影響公司聲譽的負面信息。第十五條 各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合規督導員負責對本部門官方微博及微信公眾號運營合規性進行監控,配合合規部及相關部門對所在部門執行本制度情況進行內部檢查。第十六條 各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發現所屬員工有違反本制度的,應及時向合規部、法律部、董事會辦公室及人力資源部報告,上述部門將按照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第十七條 本制度適用于公司各部門、業務線及分支機構的全體員工。第十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合規部、法律部、董事會辦公室和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十九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施。2011年7月發布的關于規范員工在微博上發布信息的通知及2014年7月發布的關于規范員工使用微信和通過微信平臺發布信息的通知同時廢止。附件: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賬號報備表微博、微信名稱部門/業務線/分支機構名稱賬號類型官方微博;微信公眾訂閱號/服務號(經紀業務營業部僅允許申請訂閱號)賬號登錄郵箱(由信息技術中心統一發放)賬號登錄密碼申請注冊時間擬建欄目名稱及內容擬建賬號開發功能及開發商信息(如適用)擬采取推廣方式賬號運營人員姓名電話郵箱賬號負責人姓名電話郵箱部門微博、微信聯絡人注:部門微博、微信聯絡人指根據本制度第十一條所指定的部門相關事項固定聯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