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工業大學化工學院學生會管理制度10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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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1960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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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內蒙古工業大學化工學院學生會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本會名稱是內蒙古工業大學化工學院學生會,是在校團委、學工處及院團委、學工組和校學生會指導下針對全院學生獨立開展工作的群眾先進性組織,是學生“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機構。第二條:為了加強院團委、學生會干部的管理,完善各項工作制度,使學生工作走向規范化、制度化,使學生干部爭取行使職權,提高威信,更好的發揮學生干部模范帶頭作用,特制定本條例。第三條:化工學院學生干部管理制度堅持為學生服務為宗旨和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貫徹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第四條:本制度針對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及各班級干部。第二章 學生干部基本任務第五條:學生干部分2、為院、班兩級學生干部。第六條:院級學生干部分為團委、學生會干部。第七條:院級學生干部每屆任期一年。第三章 成 員第八條:凡具有化工學院學籍、承認本制度的本科生均可參加面試后成為本會成員。第九條:本會成員的基本義務: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認真學習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以創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為目標,擁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以“八榮八恥”為理清是非、明確善惡、分辨美丑的標準。2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積極參加學術、文體和社會實踐活動,勤于實踐,勇于創新,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質。3自覺遵守校規校紀和院規院紀,文明自律,尊師愛院;自覺維護學院的正常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4. 3、遵守本制度,執行本會決議,積極參加本會活動,認真完成本會交給的各項任務。第十條:成員的基本權利:1. 對本會工作有建議、批評和監督的權利。2在本會內,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3有參加本會組織的各種活動的權利。第四章 學生干部工作原則第十一條:任期內應有明確的工作目標和方案,端正工作態度,學期初應有工作計劃,學期末應有工作總結,交由辦公室備案。第十二條:學生干部必須帶頭遵守國家法規、社會公德、校規、校紀級本學院學生管理規定。第十三條:學生干部應充分發揮“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的職能。必須代表和維護廣大同學的具體利益,及時了解和反映同學們的需求和困難。第十四條:學生干部應加強師生、同學4、之間的互相了解,發展同兄弟學院學生組織的交流與合作。第十五條:學生干部應富有正義感、上進心。嚴以律己、寬以待人,不做損人利己的事情,見到不良現象等應予以指出并更正,誠懇地提出批評,幫助改正。第十六條:嚴格例會制度。團委、學生會每周召開一次會議,團委、學生會干部開會不得遲到、早退、缺勤,因故不能到會的需提前書面請假。第十七條:學生干部應正確處理好學習和工作的關系。做到工作學習兩不誤,學生工作應遵循一定的工作程序,聽從組織安排,工作任務的傳遞和匯報應有規范合理的渠道,活動開展要得到上級主管部門的批準同意。第十八條:學生干部要有獨立思想和創新精神,虛心學習、樹立為同學服務的意識和堅持以學生為本的精神5、。工作中不計較個人得失,應有強烈的責任感,按時保質地完成各項工作。第五章 學生干部職責第十九條:團委實行書記、部長責任制,學生會實行常委、部長責任制。(各部門工作職責見各部門職責匯編)第二十條:學生干部應各司其職,盡心盡力,并在獨立工作的原則上互相協助,為做好學生工作共同努力。第六章 學生干部的任免第二十一條:學生干部產生的原則是民主集中制。第二十二條:競選干部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思想要求進步,遵紀守法,無受處分紀錄;(二)有良好的人際關系,愿為廣大同學服務;(三)有責任心,工作能力突出,有較好的語言表達能力;(四)競選主席、副主席,一般應具有兩年以上學生工作經驗,組織6、決策能力強,富有創新精神,在同學中具有較高威信;(五)特殊職位的技能要求第二十三條:錄用學生干部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一)發布錄用公告;(二)由自薦人提交申請書;(三)進行資格審查;(四)對審查合格者進行公開面試;(五)通過考核后,團委副書記、主席、副主席由團委書記正式任命,部長、部員由主席正式任命。第二十四條:在特殊情況下錄用人員,經團委批準后可簡化程序。第二十五條:學生干部的罷免:(一)干部在任職期間嚴重失職,在工作中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比較惡劣的影響;(二)干部在本職崗位上玩忽職守或是能力有限,怠于履行或無法履行自己的干部職責;(三)干部自我的日常言行、行為等不檢點,在工作中嚴重損害學院7、及學生會的良好形象;(四) 學生干部的學習成績達不到學生會干部的基本要求;(五) 學生會干部在具體的工作中,犯有相關的經濟錯誤,經調查取證后,情況屬實;(六)嚴重違反本會各項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者。第七章 學生干部的獎懲第二十六條:學生干部是實施學生日常管理的直接參與者,他們應享有物質和精神獎勵。學院團委、學生會對在工作中表現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工作人員給予獎勵,并堅持精神鼓勵和物質鼓勵相結合的原則。第二十七條:對工作成績優異的學生干部,在團學系列表彰等方面予以優先考慮,并在每學期的綜合測評中適當加分。第二十八條:對學生干部個人進行定時的總結和民主評議,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每8、學期一次,對工作表現突出的學生干部給予表彰和獎勵;對表現不力、表現較差的干部進行批評教育,嚴重的給予免職。第八章 學生干部的紀律第二十九條:學生會干部的紀律(一) 學生會干部應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校紀校規以及本學生會的章程、制度等;(二) 學生會干部應服從學生會的整體安排,能夠積極配合其他部門共同開展工作,堅決執行本學院學生會常委會做出的一切決定;(三) 學生會干部應維護本學院學生會的良好形象,不得做出任何有損于本學院學生會形象的行為。(四) 學生干部不得玩忽職守,弄虛作假,貽誤工作。 不得以職權謀取私利、失職瀆職、生活作風不嚴謹。(五)學生干部不得無故缺席學生會例會。第三十條:學生會干部有9、本條例第二十九條所列的違紀行為,團總支、學生會將視其程度給予警告、降職直至開除的處分。附 則第三十一條:本條例由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制定,有解釋權和修改權。第三十二條:團總支、學生會各部門,各社團不得制定與本條例相抵觸的規定。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經全院學生討論修改,院學生工作會議會研究通過后方可實施。化工學院活動審批制度化工學院學生會自組建以來,在學院黨委的領導下,一直全心全意為全院師生服務。隨著學生會舉辦的各項活動的增多,院團委、學生會里逐漸出現了信息不能及時溝通、資源不能充分利用等問題。為了加強各項活動的可控性,更充分地利用一切資源,以使化院學生會更好地為廣大同學服務,特制訂化工學院學生會活10、動審批制度,具體規定如下:一. 本制度適用于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下設各部門、社團。二. 本制度旨在提高化工學院學生會內部的信息溝通程度,加強活 動的可控性,促使學生會工作的正常化、規范化開展。三. 化工學生會各部門、社團開展各項活動的審批流程:1.化工學院學生會各部門、社團開展活動之前,應提出相關活動的完整策劃書。策劃書至少應涵蓋活動整體介紹、活動時間流程、主辦及協助部門、資金與物資預算等基本內容。必要時,策劃書還應包括對該活動的可行性分析。2.該部門、社團負責人應認真填寫化工學院活動申請表(見附件),將策劃書和活動申請表一并上交至分管副主席、主席,團總支副書記審閱,并至少提前7天提交學生會常11、委會討論。活動策劃書與活動申請表上必須有該部門負責人的親筆簽名。3.學生會常委會在收到活動申請表與活動策劃書后,應在每周一召開的常委會議上對該活動進行研究討論,并在活動申請表上填寫正式的批復意見。4.學生會常委會若通過決議,批準該項活動的舉辦,應及時將活動申請表及活動策劃書提交院團委審批,經院委老師簽字批準后,該活動方可正式開展。四. 學生會常委會經討論后若沒有通過本項活動申請,該部門、社團負責人可以與學生會常委會進行溝通,修改充實活動策劃,并進行再次申請。但是,該部門、社團應無條件遵守院團委的批復指示和學生會常委會做出的決議。五. 各部門負責人在活動開展過程中應及時向院團委、學生會常委會匯報12、該活動進展情況,虛心接受院團委與學生會常委會的意見和建議。六. 學生會各部門、社團在開展活動時都應自覺維護化工學院學生會的形象,不得故意或以重大過失做出任何有損學生會良好形象的行為。七. 本制度最終解釋權歸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所有。八. 本制度自頒布之日起嚴格執行。 化工學院學生會活動申請表編號:申請活動情況說明活動名稱:主辦部門:協辦部門:資金預算總額:活動的簡要時間流程:負責人簽名:年 月 日常委會意見簽名:年 月 日團委審批意見簽名:年 月 日化工學院學生會活動資金預算明細表項目單價(¥)數量金額(¥)備注123456789101112131415化工學院團總支、學生會物資管理制度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的物資是團學的共同財產。為進一步規范物資的管理,完善物資使用的管理程序,特制定本制度。總則:1.物資的所有權歸化工學院團委、學生會所有。2.團學物資只供團學各部門為進行正常的工作而使用。除此之外的任何個人和團體不得隨意使用團學物資。3.團學物資的管理權歸團學辦公室所有。辦公室負責對團學物資的采購、整理、管理、登記等工作。4.團學各個部門的成員有責任和義務節約和愛護團學物資。物資的借用與歸還:1.各個部門需要借用團學物資須通過團委、學生會常委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