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農民工工資發放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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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23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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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管理辦法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農民工的合法權益,切實解決好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問題,構建和諧交通,維護社會穩定,為工程建設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57號)、陜西省工程建設擔保管理辦法(試行)(陜建發2005108號)、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勞社部發20042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第二條 為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的管理,成立安康至平利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領導小組,人員組成如下:組 長:管理處2、處長副組長:管理處各副處長成 員:工程部、綜合部、征遷部、質安部等部門負責人、各施工單位項目經理和各駐地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組成。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領導小組下設保障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工程部。第三條 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領導小組主要職責:1、及時宣傳并貫徹上級部門關于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的各類文件精神。2、監督施工單位建立健全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機構,完善制度,制定措施、明確分工,責任到人。3、監督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兌付情況。4、配合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5、處理因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引發的投訴、上訪等事件。第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成立以項目經理為組長、主管3、工程與協調的副經理為副組長的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管理領導小組。按照本辦法的要求,制定本標段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項目經理部必須有一名專職干事,負責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監督管理工作,財務部門專人負責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的發放工作。第五條 各監理單位指定專人負責監督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發放工作。第三章 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管理措施第六條 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施工單位按照制式合同,與農民工簽定用工合同,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方式、周期和日期及特殊情況下工資支付內容,并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具體支付方式可由施工單位結合本行業特點在內部工資支付辦法中規定。第七條 施工單位必須對使用4、的農民工建冊管理,隨時掌握農民工的真實情況。項目經理部必須直接管理施工現場的農民工,不得通過“包工頭”代管。第八條 施工單位每期支付農民工工資時,要有農民工代表參與,保證農民工工資按合同及時足額發放到每個人手中。第九條 施工單位計量款到賬時,應優先支付農民工工資。應建立農民工考勤和工資報表制度,通過農民工花名冊登記備案和一人一卡(即一個農民工一張工資卡)等方法,委托銀行發放,不得通過“包工頭”代發。具體支付流程為:勞務隊編制工資表農民工代表、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簽字審核駐地監理工程師簽字審核工資表隨書面上報計量支付報表報管理處審查主管副處長審核管理處處長審批后工資表送交委托銀行委托銀行將工資直接打5、入各農民工工資卡。對于零星用工,施工單位登記造冊后,經駐地辦核對,管理處審批后提取現金,安排項目經理部農民工管理專職干事和專職財務人員,根據工資支付表將工資發放給至農民工本人并簽名。第十條 施工單位要建立農民工用工及工資支付臺帳并定期報駐地辦及管理處,臺帳要全面真實反映農民工用工及工資支付情況,實行動態管理。管理處對臺帳定期檢查,掌握基本信息。第十一條 管理處領導小組辦公室應加強對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發放工作的日常檢查;組織施工、監理單位定期對農民工人數、工資標準、兌付等情況進行檢查,隨時掌握各標段農民工數量和工資發放情況。管理處將把施工單位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情況與社會主義勞動競賽和施工單位6、的信譽評價掛勾考核。第十二條 為規范項目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行為,預防和解決企業拖欠、克扣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現象發生,施工單位應按照陜交發2007475號文件的要求向外資辦提交承包人杜絕轉包、違法分包和拖欠民工工資行為承諾書。第十三條 建立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保障金制度。管理處在每期計量支付中扣除2%作為施工單位按期支付該費用的保證金,待頒發工程交工驗收證書后28天內且無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并提供證明后予以退還。如施工單位不能及時支付相關費用,拖欠了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管理處有權從每期應付給施工單位的任何款項或從履約擔保中扣除用于直接支付。第十四條 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采用公示制度。施工單位7、要在農民工居住地明顯位置,公示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支付情況,公示期為15天。若尚有拖欠情況,管理處、監理、施工單位共同確定欠款數額,從保障金中直接支付。第十五條 由施工單位建立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問題檔案,作為原始資料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三年,管理處將定期或不定期檢查。第四章 舉報制度第十六條 管理處、監理單位設立監督電話,如果有下列情形的,任何單位或個人有權書面或電話等形式向管理處及監理單位進行舉報: 1、未按照約定及時支付工資的。 2、支付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3、拖欠或克扣工資的。 4、侵害工資報酬權益的其他行為。 施工單位應將管理處及監理單位所設監督電話公布在醒目位置上。管理處及監8、理單位收到有關舉報后進行登記并檢查、處理。第五章 罰 則第十七條 如有拖欠農民工工資、材料款、臨時用地補償費以及與當地單位或群眾有關的其他費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管理處將通知銀行從工程計量款或保證金直接支付拖欠費用,并以拖欠金額為基準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收取資金占用費;同時視情節輕重,處以拖欠金額10-30%的罰款。對惡意拖欠農民工工資和材料款等款項,造成社會不穩定因素,將清退出場,并上報省交通廳,建議取消新項目的投標資格,直至列入“信用評價級”。第六章 附 則第十八條 本辦法適用于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施工單位及勞務分包單位。第十九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和地方相關部門法律、法規有爭議,以相關法律、法規為準。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安康至平利高速公路建設管理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