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外派人員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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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27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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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廣電網絡(集團)有限公司外派人員管理制度 目 錄山西廣電外派人員管理制度1第一章總 則1第二章外派人員的聘用管理2第三章外派人員的任職資格3第四章外派人員的培訓管理5第五章外派人員派出期間的管理6第六章外派人員的遷調和任免管理7第七章附 則8 山西廣電外派人員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 1 條 為加強山西廣電網絡(集團)公司(以下簡稱“山西廣電集團”)對派駐下屬公司人員(以下統稱“外派人員”)的管理,提高外派人員的工作積極性,規范外派人員的工作行為,特制訂本制度。第 2 條 本制度所指外派人員主要包括公司派往各級地市分公司和子公司的高級經營管理人員、高級財務管理人員、普通財務人員及其他各類業2、務人員。第 3 條 企業管理部為外派人員管理的主控部門,相關協助部門為集團財務部、投資部和人力資源部。第二章 外派人員的聘用管理第 4 條 投資部根據地市公司整合進度計劃,并向企業管理部提交整合進度安排報告。第 5 條 企業管理部根據地市公司組建情況,做好外派人員儲備規劃,向人力資源部提交外派人員需求表,人力資源部落實招聘工作。第 6 條 初步面試通過者,人力資源部組織復試工作,并成立復試小組。小組成員主要包括企管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經理、企業管理部經理、投資部經理、集團財務總監及其他成員。其中,企管副總經理為復試小組組長。第 7 條 由復試小組組長向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提交侯選外派人員3、名單,有必要者,由集團總經理進行面試。第 8 條 經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批準的侯選外派人員,由人力資源統一簽訂試用勞動合同,并辦理聘用人員到企業管理部報到的手續。第 9 條 企業管理部派出侯選外派管理人員,參加投資部前期組建地市公司及合作方資產評估的工作,作為在職培訓。第 10 條 地市公司整合期間,由投資部對外派侯選人員進行考核管理工作,并在新公司管理交接給企業管理部時,投資部提供外派人員在地市公司組建過程中的考核結果。第 11 條 企業管理部向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提交外派人員名單,報經營決策委員會審議。第 12 條 子公司外派人員由經營決策委員會提名,經地市公司董事會任命后,作4、為山西廣電集團駐地市子公司外派人員。分公司外派人員由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直接審批。地市公司外派人員統一歸口于企業管理部管理。第 13 條 人力資源部組織外派人員簽訂正式聘用合同。外派人員的人事管理權歸山西廣電集團人力資源部。第三章 外派人員的任職資格第 14 條 外派人員的任職資格,作為人力資源部初步面試的主要依據,以保證外派人員有合格的綜合素質和業務能力。第 15 條 外派高級經營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 學歷:大學本科或大學本科以上(2) 專業:企業管理、通訊、電子、計算機或相關專業(3) 工作經驗:廣電行業管理或廣電網絡建設、管理、運營三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IT行業五年以上管理和運作實踐經5、驗。(4) 其他要求: 具有較高的政治素質、領導才能和前瞻性的經營思想,思維敏捷、策略靈活、知識面廣,公關能力強,較強的組織策劃能力,較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藝術。第 16 條 外派高級財務管理人員任職資格:(1) 學歷:大學本科或大學本科以上(2) 專業:會計、審計、財務管理、金融或相關財經類專業(3) 職稱:相關類中級或中級以上職稱(4) 工作經驗: 大型企業財務管理或金融行業五年以上實際工作經驗 (5) 其他要求: 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較強的組織策劃能力,較高的管理技能和管理藝術第 17 條 外派普通財務人員任職資格:(1) 學歷:大學專科或大學專科以上(2) 專業:會計、財務管6、理、金融或相關財經類(3) 職稱:相關類初級或初級以上職稱(4) 工作經驗:企業會計或審計三年以上獨立工作經驗(5) 其他要求:有較高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能力第 18 條 如有未滿足外派人員的任職資格人員,但工作經驗豐富,業務能力突出者,須由企管副總經理提出申請,報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特批后,方可錄用。第四章 外派人員的培訓管理第 19 條 崗前培訓:由人力資源部統一組織,培訓山西廣電集團企業概況及相關規章制度。第 20 條 業務培訓:由企業管理部在外派人員試聘期間組織,培訓內部工作業務流程和相關工作內容。第 21 條 在職培訓:外派經營管理人員通過到投資部參加地市公司業務整合工作進行在7、職培訓,以了解地市公司的工作流程及內容;外派財務管理人員通過參加地市公司的資產評估工作,進行派駐前的業務實踐培訓,以了解地市公司的資產情況及工作內容。第 22 條 不定期培訓:企業管理部在外派人員派駐地市公司后,根據公司安排或工作需要,不定期組織外派人員進行業務培訓或素質培訓,不斷提高外派人員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第 23 條 由企業管理部建立外派人員的培訓檔案,做為外派人員的考核管理的依據之一。第五章 外派人員派出期間的管理第 24 條 企業管理部實施對外派人員派出期間的工作管理。第 25 條 對各地市子公司成立外派管理小組,成員共計三名,分別擔任地市子公司副總經理、地市公司子財務總監和地市8、子公司會計職務。其中,地市公司副總經理任外派管理小組組長。(地市分公司不再設立外派管理小組)。第 26 條 外派管理小組作為協調外派地市子公司人員內部關系的非正式組織,需及時向企管部匯報子公司經營情況,以便企管部向經營決策委員會提出對子公司管理的合理化建議。但企管部不參與對外派管理人員的業務指導。第 27 條 企業管理部指定專人為各地市公司的企管員。管理地市子公司的企管員需經過地市子公司股東會正式任命后,擔任該公司的監事。第 28 條 外派管理小組組長或分公司總經理按月向企管員提供地市公司工作信息清單(見附表一)中的相關資料,并由企管員進行分析,提出指導建議。第 29 條 地市公司財務總監負責9、對財務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在當地工作期間隸屬外派管理小組組長或分公司總經理領導。第 30 條 地市公司會計人員歸屬地市公司財務總監領導,并對其負責。第 31 條 外派人員的考核管理詳見山西廣電個人績效考核管理制度。第 32 條 外派人員的薪酬管理詳見山西廣電薪酬管理制度。第六章 外派人員的遷調和任免管理第 33 條 山西廣電集團在保持地市公司穩定的基礎上,視工作需要和績效考核結果,子公司可通過地市公司董事會批準,遷調和任免外派人員。分公司可通過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批準,遷調和任免外派人員。第 34 條 外派人員除正常節假日外,如離開所駐企業,除遵守所駐企業的有關規定外還必須履行以下手續:(1) 不10、論個人或工作原因,如需連續離開所駐企業三天以上的,需提前通知企管員;(2) 如需連續離開所駐企業十天以上者,需提前報請公司企管部經理批準,由企業管理部備案;未經批準者,按自動離職處理,免去所在地市公司職務。第 35 條 外派人員在離職時都必須進行離職審計,否則不得辦理離職手續。離職審計由企業管理部會同集團財務部門進行。特殊情況由公司聘請專業機構進行。第 36 條 外派人員辭職的離職審計時間最長為十天,在審計完成前不得辦理離職手續。遷調的外派人員離職審計時間最長為六天,審計完成前不得就任新職。第 37 條 外派人員接到遷調、任免命令后,部門負責人(含)以上級員工應于七日內,其他人員應于三日內辦妥11、所在部門的離職手續啟程赴調;除有特殊情況經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批準外,逾期三日以上者警告、九日以上記過,十五日以上者免職。由企管員負責催促外派人員的按期啟程和遷調工作。第 38 條 遷調人員啟程后,如中途由于交通阻塞或發生疾病及其他不得已事故不能到任時,應及時取具證明報核。第 39 條 外派人員遷調旅費,按山西廣電集團差旅費規定執行。第七章 附 則第 40 條 本制度由山西廣電集團經營決策委員會批準后頒布實行。第 41 條 本制度的解釋權歸屬于企業管理部。附表一: 地市公司工作信息清單序 號匯報內容備 注1資產負債表月報2損益表 月報3現金流量表月報4費用(營業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的執行情況報告月報5地市公司審計時發現的問題整改情況季報6市場開發(業務開發和客戶開發)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月報7網絡建設計劃執行情況報告月報8公司管理制度建設和員工培訓計劃執行情況報告季報說明:此清單在外派管理小組組長或分公司總經理向企管員提交匯報資料時所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