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朔礦區建設工程見證取樣檢測制度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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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362
2025-03-04
13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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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朔礦區建設工程見證取樣檢測制度第一條為規范平朔礦區工程中涉及結構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試塊、試件和材料的取樣和送檢工作,保證工程質量,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家強制性標準、建設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實行見證取樣和送檢的規定的精神,制定本制度。第二條平朔礦區內所有新建、擴建、改建、技術改造、維簡和安技措工程中全部試件和材料的取樣和送檢工作,必需遵守本制度。第三條本制度所稱見證取樣和送檢是指在工程管理單位或工程監理單位授權人員見證下,由施工單位的現場試驗人員對工程中所有試塊、試件和材料現場取樣,并送至具有相應資質的建設工程質量檢測單位(以下簡稱檢測單位)進行檢測。第四條煤炭工業平朔2、礦區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以下簡稱質量監督站)對平朔礦區所有工程的見證取樣和送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第五條工程管理單位應向質量監督站及質量檢測中心遞交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授權書(見“附件一”)。授權書除寫明本工程現場委托的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員姓名外,還應包括見證人員工作范圍、內容、職責、權限和授權周期(一般為單位工程施工的整個過程)等內容。授權書應在見證人員行使見證權限前,分別遞送至其權限所涉及工程的工程管理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和質量監督站。第六條見證人員在單位工程建過程設中應保持相對穩定,確因工作需要而進行人員變換時,其所屬單位應提前書面通知工程管理單位(或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3、測單位和質量監督站,通知中應明確對原見證人員授權的解除時間,同時應附有新指派見證人員的授權文件。第七條見證人員應由工程管理單位或該工程的監理單位具備建筑施工試驗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取樣人員應由施工單位具備試驗知識和取樣實踐操作經驗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接樣人員應有檢測單位的專業技術人員擔任;見證員和取樣員必須具有見證、取樣員資格證書,接樣員必須取得上崗證書。第八條未經正式授權的人員,不得擔任見證人員工作,由其見證取樣及送檢的試樣無效,檢測單位不予接收和檢測試驗。第九條為方便對見證人員身份的識別,工程管理單位或監理單位在指派見證人員時應為其制作見證人員胸卡,供行使見證、送檢權限時的身份識別,且4、在向有關單位遞送授權書時應附有見證人員胸卡的復印件。第十條施工企業取樣人員在現場進行原材料取樣和試塊制作時,見證人員必須在旁見證,同時填寫見證取樣記錄表(見“附件二”,見證取樣記錄表一式五份,監理單位一份、工程管理單位一份、施工單位一份、質量監督站一份、檢測單位一份)。見證取樣記錄表中必須加蓋見證取樣記錄專用章;見證取樣記錄專用章僅限本人持有、使用,且在授權的項目(或單位工程)、時間、范圍內使用;見證人員在刻制見證章時,要持授權委托書和見證單位出具的書面證明文件來質量監督站登記并獲取印章編號后再行刻制,印模規格見“附件三”,見證章內文字必須全部刻制,見證單位如為“中安監理、中太監理、康迪監理”5、;若見證人員不在平朔從事工程質量見證工作,相應的見證單位要將見證章交回質量監督站,同時,該見證章作廢。第十一條見證人員應對試樣進行監護,并和施工企業取樣人員一起將試樣送至檢測單位試驗室或采取有效的封樣措施送樣。有專用工具的工地,見證人員必須親自封樣。試樣標識(見“附件四”)應標明取樣工程名稱、取樣部位、日期、樣品名稱和數量,并由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簽字。送樣時,對沒有填寫見證取樣記錄表的原材料、試件,或原材料、試件的標識或封志不符合要求,或原材料、試件的規格、數量、養護條件等不符合有關標準要求的,檢測單位一概不予接收。第十二條見證人員和取樣人員應對試樣的代表性和真實性負有法定責任。見證人員填寫的6、見證取樣記錄表必須歸入施工技術檔案。第十三條檢測單位在接受委托檢測任務時,應由送檢單位填寫委托單,見證人員及取樣人員應在檢測委托單上簽名,并同時出示“見證員資格證書”及“取樣員資格證書”。第十四條檢測單位應檢查委托單及試樣上的標識、標志,確認無誤后方可進行檢測。第十五條檢測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進行檢測,出具公正、真實、準確的檢測報告。第十六條檢測單位應在檢測報告單見證章注明見證單位和見證人姓名。發生試樣不合格情況,首先要通知質量監督站和見證單位。第十七條所有檢測試驗,其結果達不到規定標準的,必須在24小時內以報表形式上報質量監督站,報表形式見“附表五”;未經質量監督站處理并同意,不得進7、行二次取樣試驗;二次取樣由質量監督站組織,監理單位和工程管理單位相關人員參加,由質量監督站指定的檢測單位現場抽樣或檢測,要加倍進行抽樣。第十八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質量檢測資質的檢測單位不得承擔見證取樣檢測業務;承擔工程質量見證取樣的平朔礦區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以外的檢測單位,不得與該工程的施工單位、業主有經濟關系或隸屬關系,同時,必須經監理單位和質量監督審查同意后(辦理審批手續見“附件六”)方可在平朔開展檢測業務。第十九條為更好地執行見證取樣制度,檢測單位不得到施工現場接樣,也不得以收樣點等變相形式到現場接樣。第二十條取樣人員、見證人員、檢測人員,有失職或弄虛作假行為,一經發現,撤消在平朔建設工程領域8、的從業資格,造成犯罪的移交有關部門追究法律責任。第二十一條本制度由平朔公司質量監督站負責解釋。第二十二條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附表一:見證取樣送檢人員授權委托書工程名稱監督注冊號工程管理單位項目負責人監理單位總監施工單位項目經理檢測單位工程管理單位見證人工作單位職務職稱見證人簽字見證范圍:工程管理監理單位(監理單位)(公章):總監簽字:日期:施工單位取樣人工程單位職務職稱取樣人簽字取樣范圍:施工單位(公章):項目經理簽名:日期:說明1.本表一式五份,質量監督機構、檢測單位、建設(監理)單位、施工單位、檢測單位各一份。2. 在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時,應向質量監督機構遞交本表。附件二:見證取樣記9、錄表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工程管理單位樣品名稱出廠編號或批號取樣部位取樣數量代表批量生產廠家生產日期取樣地點取樣日期封樣設施封樣人員見證記錄見證單位蓋見證取樣專用章:見證員簽字見證員合格證號取樣員簽字取樣員合格證號見證檢測單位簽章:接收人接收日期記錄日期年月日本表一式五份,監理、施工、工程管理單位、質量監督站檢測單位各留一份每張記錄表只填寫一種原材料、試件或試塊。附件三:見證取樣記錄專用章見證單位:見證人:編號:1645附件四:見證取樣送檢封志見證取樣送檢記錄單編號:工程名稱:使用部位:取樣日期:樣品名稱:90規格品種:強度等級(牌號):代表數量:樣品數量:見證人員(簽字):取樣人員(簽字)10、:檢測單位(名稱):附件五:材料見證取樣送檢檢測結果不合格上報表編號:委托單位工程名稱見證委托單編號工程管理單位監督注冊號委托單編號監理單位見證員資格證號施工單位取樣員資格證號預拌混凝土企業見證員資格證號委托日期檢測日期報告日期委托單序號試件材料名稱使用部位規格品種強度等級(牌號)代表數量生產廠家出廠檢驗報告編號不合格情況詳細記錄質量監督機構簽收人:填表人:檢測單位(蓋章):說明1、本表由檢測機構填寫,檢測結果達不到規定標準,檢測單位應在24小時內向質量監督站報告。2、本表一式兩份,質量監督站、檢測單位各1份。附件六平朔礦區單位工程檢測試驗項目及檢測試驗單位申請表單位工程名稱:委托單位(蓋章):申請檢測試驗單位:申請日期:檢測試驗項目及檢測試驗單位申請表單位工程名稱施工單位申請檢測試驗單位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申請檢測試驗項目明細檢測試驗參加人員監理單位意見:審查(簽名):(蓋章)年月日平朔礦區工程質量檢測中心意見:審查(簽名):(蓋章)年月日質量監督站意見:審核(簽名):批準(簽名):(蓋章)年月日說明:以上檢測試驗項目是指平朔礦區工程質量檢測中心不能進行的檢測試驗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