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化公司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用火動火證審核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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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49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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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油罐區(含油泵房)安全用火管理制度1安全用火范圍1.1 生產用火:電氣焊、切割作業、使用噴燈、火爐、加熱爐、電爐等維修用火。1.2 運轉機械打火:裝卸機械打火、機械設備的運轉沖擊、摩擦打火等。1.3 內燃機噴火:汽車、拖拉機等運輸工具的排氣管噴火等。1.4 電火花:電氣線路、設備的漏電、短路、過負荷、接觸電阻過大引起的電火花、電弧、電纜燃燒等。1.5 靜電火花:物料因輸送中的摩擦或人員穿戴化纖類衣服導致的靜電放電。1.6 自行發熱自燃:物品堆放儲存不當引起的物質自行發熱自燃;遇水易燃物品和生熱物品的化學反應熱以及生產中超過自燃點的物料遇空氣的自燃等。1.7生活用火:包括炊事用火、取暖用、抽煙、2、燃放煙花爆竹、燒荒等。1.8 雷擊、太陽能熱源及其他高溫熱源等。2 動火分級:動火作業根據作業區域火災危險性的大小分為三級:即特級、一級、二級。2.1 特級動火:指處于運行狀態的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易燃易爆生產裝置部位的具有特殊危險的動火作業。凡在特級動火區域內的動火必須特級動火證。2.2 一級動火:指在甲、乙類火災危險區域內動火的作業。甲、乙類危險區域是指生產、儲存、裝卸、使用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易爆物品或揮發、散發易燃氣體、蒸氣的場所。凡在甲、乙類生產廠房、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等區域防火間距(30米半徑的范圍)內動火作業。在些范圍內的動力應辦理二級動火證。2.3 3、二級動火:指在特級動火和一級動火以外的動火作業。在此范圍內的動火應辦理二級動火證。2.4 遇特殊情況:需要在節假日進行的動火,按原動火級作升一級動火標準進行審批和管理。3 動火證的審核、簽發3.1 特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報分管安全廠領導審批。3.2 一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負責人提出申請,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落實逐項復查后審批。3.3 二級動火證:由動火單位和施工單位的技術人員對動火現場進行檢查,制定并落實防火措施,填寫動火4、證;廠安保科確認防火措施可靠并到現場對措施復查確認后審批。3.4 所有級別的動火證的有效期均為24小時。4 動火有關責任人員職責4.1 動火項目負責人:對執行動火作業的安全負全責,必須在動火前詳細了解作業內容和動火部位及其周圍的情況,參與動火安全措施的制定,并向作業人員交待任務和防火安全注意事項。4.2 動火執行人:接到動火證后,要詳細核對各項措施是否落實,審批手續是否完整,若發現不具備動火條件時,有權拒絕動火,并向廠安保科報告。動火時應隨身攜帶動火證,嚴禁無證動火。4.3 動火監護人:負責動火現場的防火措施的檢查、落實和現場監護工作。若發現異常情況,有權制止作業,通知有關人員采取措施。在動火5、過程應佩帶明顯標志,不準離開現場。作業完畢后,應會同各有關人員進行現場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離開現場。動火監護人一般由動火作業所在部位(崗位)的操作人員擔任。4.4 各級審查批準人:對動火作業的審批負責。審批人應了解現場情況,審查并確定動火級別、防火措施等,在確認符合安全條件后,方可簽字批準動火。5 動火程序和安全要求5.1 審證:動火前辦理動火證的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明確動火地點、時間、范圍、動火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人等,手續不全,不準動火。5.2 聯系:動火前應和有關的生產車間、部門聯系,明確動火的設備、位置、由生產車間、部門指定專人負責動火設備的拆卸、清掃等工作。5.3 拆遷:凡能拆6、遷到固定動火區或其他安全區域動火的作業不應在現場(禁火區)內進行,盡量減少禁火區的動火工作量。5.4 隔離:對無法拆遷的需動火檢修設備,應與其他生產系統用加堵盲板等方法進行可靠隔離,防止運行中的設備、管道內的物料泄漏到動火設備中來;將動火區和其他區域采取臨時隔火墻等措施加以屏隔,防止火星飛濺而引起著火事故。5.5 搬移可燃物:將動火地點10米以內的一切可燃物移到安全地點。5.6 落實應急滅火措施:動火期間,動火現場保證備有足夠數量的滅火器具,充足的水源,對于特級、一級動火,應有消防人員到現場保護。5.7 檢查和監護:動火前后及動火過程中,動火責任部門、廠安保科負責人應到現場進行檢查,對照確認動7、火方案中提出的安全措施是否落實,落實動火監護人和動火項目負責人,交待安全注意事項。5.8 動火分析:動火分析不宜過早,一般不要早于動火前的30分鐘;若動火中斷30分鐘以上,應重作動火分析;動火分析要有代表性,特級動火分析試樣應保留到動火之后。分析數據應作記錄,分析人員應在分析化驗報告上簽字。動火分析合格的標準為:當采用測爆儀測試時,被測對象的氣體或蒸氣的體積濃度應 爆炸下限的20%;若采用其他分析手段時,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10%時,其濃度應 1%;當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的爆炸下限 4%時,則其濃度 0.2%為合格;若被測氣體或蒸氣的爆炸下限 4%,則其濃度 0.5為合格;若罐內動火,則還應符合罐內作業的有關安全要求。5.9 動火操作:動火操作人員應具備操作資質,規范操作,注意火星飛濺方向,可采用阻燃材料擋住火星的飛濺,防止火星飛入危險區域;如遇到管道突然破裂、可燃物外泄的緊急情況,應立即停止作業,采取緊急措施排除危險后方可重新作業。動火作業結束后,應認真清理現場,確認無隱患存留后方可離開現場。5.10 油罐區、油泵房、鍋爐日用油箱的臨時用電,應同時進行動火申請和電氣臨時線路安裝使用申請,并嚴格按獲準動火和臨時用電架線的有關要求落實各項防火措施、按規定使用期限拆除臨時線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