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石旦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管理制度及人員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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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658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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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煤礦井下電氣焊使用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規范我礦井下電氣焊作業的使用管理,保證電氣焊作業的安全施工,根據煤礦安全規程等相關制度標準的要求,結合我礦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章 適用范圍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老石旦煤礦井下和井口房內所有使用電氣焊作業的單位;第三條 本制度所述電氣焊作業包括:電焊、氣焊、氣割和使用噴燈作業,以下簡稱“電氣焊”。第三章成立電氣焊管理領導小組組長:礦長副組長:總工程師成員:生產礦長安全礦長機電礦長通風副總生產技術科通風組生產技術科機電組安健環科生產指揮中心通風隊及相關使用單位第四章 職責劃分第四條 施工單位負責措施的編制及現場實施;第五條 生產技術科機電組負責電2、氣焊措施在分管業務范圍的審核,審核施工是否必須使用電氣焊;第六條 生產技術科通風組負責電氣焊措施的審核、審批以及“一通三防”方面的技術服務工作,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第七條 安健環科負責安排專職安檢員現場監督施工措施現場執行情況,是否符合措施要求,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回收和保存工作;第八條 調度室負責施工的組織協調,同時負責措施的登記和保存工作;第九條 通風隊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及措施執行是否符合通風要求。第十條 現場人員職責1、施工單位操作人員負責電氣焊的現場施工;2、施工單位現場負責人負責監督現場各項措施的落實及施工組織協調工作;3、瓦檢員負責施工現場瓦斯的檢查;4、安檢員負責施工現3、場的安全監督檢查工作;5、分管礦領導負責現場管控及實施。第五章 電氣焊使用管理規定第十一條 井下和井口房內不得從事電氣焊作業,如果必須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進風井巷和井口房內進行電氣焊作業,每次必須制定專門的安全技術措施,經相關人員進行會審、簽字后方可實施。第十二條 地面單位在高溫、高壓、易燃、易爆等危險場所和地點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并認真貫徹執行,其他場所和地點應采用常規安全措施;第十三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提前一天編制,由生產技術科進行組織相關人員會審簽字,方可實施;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嚴禁使用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4、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第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必須由總工程師、分管礦領導、當日值班礦領導同意后方可進行作業,并將措施報送生產指揮中心,井下現場必須由當日跟班礦領導、安檢員、瓦斯檢查員現場監督執行。第十五條 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中應明確施工方式(電焊或氣焊)時間(計劃)、地點、作業內容、施工單現場負責人(單位正職)、專職瓦斯檢查員、安檢員、施焊人員、噴灑水人員、施工作業后留守人員。第十六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對現場環境、人員操作、監督管理等方面危險源進行辨識,并有辨識和管控措施的記錄。第十七條 電氣焊措施一式三份審批完畢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生產指揮中心5、現場施工負責人各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由分管礦領導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科進行存檔。第十八條電焊、氣焊設備憑審批過的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方可入井,井口把鉤工負責電焊、氣焊設備入井檢查情況,入井前的捆綁、運輸是否安全可靠,否則不得入井。第十九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嚴禁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第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入井、升井時6、,井口把鉤工必須進行登記,登記內容包括:使用單位、使用地點、入井時間、升井時間。施工單位完成電焊、氣焊作業后,必須及時將電氣焊設備升井,電氣焊設備嚴禁存放在井下,現場安檢員責監督,對在井下存放的電氣焊設備的單位在早調度會上進行通報。第二十條 有條件拆裝運輸的設備、部件,需要動用電氣焊接維修時,不得在井下維修,必須升井進行維修。第二十一條 設備安裝需要進行電氣焊作業時,必須在設備入井前進行,不得在井下進行電氣焊作業。第二十二條 能夠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的電氣焊作業的,必須移至全負壓通風區域進行。第二十三條 進行電氣焊作業有可能影響到相關單位的設備、設施或場所安全時,施工單位應在作業前以書面形式7、通知相關單位,做好防范措施。第二十四條 電氣焊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門培訓,持證上崗;未取得電氣焊作業資格證的人員不得作業。第二十五條 電氣焊施工人員包括現場分管礦領導,施工單位正職、瓦檢員、安檢員、電鉗工以及現場施工人員必須攜帶便攜式瓦斯報警儀。第二十六條 施工現場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在電氣焊開始前向生產指揮中心匯報現場情況;生產指揮中心應對電氣焊作業地點附近的設備、設施運行情況進行統一協調,以保證作業安全;電氣焊作業結束后,作業地點再次用水噴灑,并有專人在作業地點觀察1小時后無任何隱患后向匯報調度室,調度員做好記錄。第二十七條 電氣焊作業地點必須配備消防器材;應至少備有兩臺8kg干粉滅火器和8、0.2m3的滅火砂,并有可靠的滅火水管,由噴灑水人員負責噴灑水。第二十八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必須保持在5米以上,各類氣瓶距動火點20米以上,并且乙炔瓶必須放置在電焊、氣焊點的下風側,以防止乙炔瓶閥門、氣帶漏氣造成乙炔燃、爆等事故,否則不得作業。第二十九條 電氣焊設備必須完好;各種氣瓶連接處、膠管接頭、減壓器等完好可靠,氣割用具、氣帶接頭連接處使用專用卡子并固定可靠;嚴禁沾染油脂;電焊設備及工具的絕緣和焊機外殼接地必須良好,使用專用的焊鉗線、接地線,嚴禁使用其他電纜代替,否則不得作業。第三十條 電氣焊作業前及作業過程中,瓦斯檢查員必須全程監測作業場所有害氣體濃度,當瓦斯濃度超過0.9、5%時,立即停止作業;只有在檢查證明作業地點附近20m范圍內瓦斯不超過0.5%時方可進行作業;現場跟班領導、安檢員必須全程監督檢查施焊地點周圍的安全狀況及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情況。第三十一條 電氣焊作業時,設備及工具必須完好、絕緣良好,應在電氣焊物件的下方用不燃性材料鋪設接受火星,焊后及時用水熄滅火星。第三十二條電氣焊工作完畢或暫停時,施焊人員必須及時切斷電源、氣源,現場施工負責人(正職)必須將停工原因匯報生產指揮中心。第三十三條電氣焊作業完畢后,相關設備、工具等必須全部回收并安排專人專車運送至地面存放,嚴禁使用皮帶運輸、繩索捆綁拖拽和其他不符合規定的運送方式運輸。第六章 電氣焊審批第三十四條 10、井下動用電焊、氣焊作業必須嚴格執行電焊、氣焊項目審批制度,電焊、氣焊申請單位是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責任主體,全面負責電焊、氣焊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井下電焊、氣焊措施必須由礦生產指揮中心、生產技術科、安健環科、通風隊審查,由通風副總、機電副總、機電礦長、安全礦長、礦總工程師、礦長審批。第三十五條審批程序如下:1、施工單位:區隊隊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核查,明確電氣焊時間、地點、作業人員。2、生產技術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相關業務內容進行審查。3、生產指揮中心:負責動用電氣焊作業是否符合礦井的安全生產要求進行審查。4、通風隊:負責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進行審查。511、安健環科: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落實進行審查。6、分管領導:根據礦領導責任分工,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作業審批。7、總工程師:負責是否必須在井下電氣焊及電氣焊地點環境條件是否安全可靠審批。8、 礦長:負責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進行最終審批。第三十六條使用電氣焊的單位必須提前一天編制、審批符合現場實際的安全技術措施,并在礦下午生產平衡協調會上進行審批。特殊情況(如夜班設備出現問題,確實需要動電、氣焊)進行電焊、氣焊作業時,按程序編制、審批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第三十七條 安全技術措施結合現場實際情況,按照工作任務的每項程序進行編制,并依據風險類型的不同和管理對象編制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第12、三十八條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一式3份,施工單位審批完電氣焊措施后,在動用電氣焊前,將電氣焊安全技術措施必須交給生產技術科一份、生產指揮中心一份、現場施工負責人一份(必須隨身攜帶入井),現場組織施工人員進行貫徹學習并簽字,然后交現場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如當班未施工完畢,必須交由接班的安檢員保管,升井后交安健環科進行備案存根。第三十九條 嚴格執行“一焊一審批”原則,一個作業地點必須有一份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 現場實際施工內容必須與電氣焊的安全技術措施的內容相符,嚴禁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第七章 監督考核第四十條井下13、無措施使用電氣焊作業時,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在晨會上做檢查并對其考核5000元,產生嚴重后果的按事故進行嚴肅追查處理。第四十一條 一個措施只能在一個地點使用一次,若出現一個地點多次使用一份安全技術措施或一份安全技術措施中出現兩處(含兩處)以上的地點的措施,對單位主要領導考核5000元,對未編制措施的技術員考核2000元。第四十二條 電氣焊措施審批完畢后,未及時報送生產指揮中心和生產技術科對單位編制措施人員每次考核200元。第四十三條 氧氣瓶、乙炔瓶必須使用礦車運輸,嚴禁氧氣瓶、乙炔瓶同車運輸,不得同人、油脂、易燃、易爆物品同車運輸,輕裝輕放、綁扎牢固,防止滾動。氧氣瓶、乙炔瓶必須裝設防震膠圈、防14、護帽,搬運前檢查防護帽是否擰緊,發現一處不符合規定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第四十四條 井下存放電氣焊設備(電焊機、氧氣瓶、乙炔瓶)或違反電氣焊設備運輸的規定,發現一次對相關單位的主要負責人考核3000元。第四十五條 電氣焊作業人員未持證上崗或相關人員未按規定佩戴瓦斯便攜式,對責任人每次考核1000元。第四十六條 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在電氣焊開始前未向調度室匯報現場情況或施工時不在現場監護、電氣焊作業前、后未對作業地點灑水降塵、電、氣焊作業地點未配備消防器材。對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單位正職)現場安檢員、瓦斯檢查員每次考核500元。第四十七條 氣割使用的氧氣瓶、乙炔瓶,間距不足5米以上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500元。第四十八條電氣焊措施的審批必須按程序進行審批,不按程序進行審批的對責任人每次考核200元。第四十九條 電氣焊措施必須有計劃的審批,因提前一天審批,未提前一天審批電氣焊措施,當天審批當天的電氣焊措施的對責任單位主要負責人每次考核500元。第五十條電焊、氣焊措施審批人員簽字不全嚴禁作業,發現一次對責任人考核200元。第八章附則第五十一條 本制度由老石旦煤礦生產技術科負責解釋。第五十二條 本制度自復工之日起執行,原老石旦煤礦電氣焊管理制度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