諸暨天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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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132075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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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諸暨天友會計師事務所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規范本所的業務質量控制,明確質量控制責任,保證執業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21號歷史財務信息審計的質量控制、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準則第5101號業務質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所執行歷史財務信息審計和審閱業務、其他鑒證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 第三條 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證、努力達到以下目標: (一)從業人員遵守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 (二)本所和執行業務的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第二章 業務質量控制制2、度的基本內容 第四條 本所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內容包括: (一)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二)職業道德規范;(三)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四)人力資源;(五)業務執行;(六)業務工作底稿;(七)監控。第五條 本所還單獨制定職業道德規范守則、驗資業務操作規程以及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等規章制度。以全面完善本所的業務質量控制體系。第三章 對業務質量承擔的領導責任第六條 本所制定業務質量控制的相關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本所要求主任會計師針對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適當履行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的責任:(1)在3、本所內部形成以質量為導向的文化;(2)本所各級管理層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通過言傳身教發揮示范作用;(3)合理保證本所及人員遵守職業道德規范;(4)在考慮客戶誠信、自身專業勝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等的基礎上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5)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6)合理保證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如計劃、執行、督導、復核、記錄和報告業務;(7)能夠及時將業務工作底稿歸檔和按照規定期限與要求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其內容保密,以保證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與檢索的合規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證質量控制制度中的政4、策和程序相關、適當,并正在有效運行。 第七條 由于各級管理層特別是領導層對形成和傳播以質量為導向的內部文化起著十分重要的作用,本所強調各級管理層的有關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要做到清晰、一致及經常化。這些行動和信息是為了促進優秀質量文化的形成。本所通過培訓、研討班、會議、正式或非正式的談話、職責說明書、新聞通訊或備忘錄,傳達這些行動和信息,并將它們充分體現在本所的內部文件、培訓資料,以及對合伙人和員工的評價程序中,支持和強化本所對質量的重要性以及如何切實實現高質量的認識。第八條 本所要求領導層要樹立質量至上的意識。本所通過下列措施實現質量控制的目標:(1)合理確定管理責任,以避免重商業利益輕業務質量5、;(2)建立以質量為導向的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的政策和程序;(3)投入足夠的資源制定和執行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并形成相關文件記錄。本所要求領導層充分認識到,其經營策略應當滿足本所執行所有業務都要保證質量這一前提條件。本所針對員工設計的有關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包括激勵制度)的政策和程序,充分表明本所對業務質量的高度重視。第九條 由于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為保證質量控制制度的具體運作效果,本所主任會計師履行質量控制制度的職責。主任會計師也可以委派適當的人員并授予其必要的權限,以幫助主任會計師正確履行其職責。受主任會計師委派承擔質量控制制度運作責任的人員,必須是本所股東(合伙人)并6、應當具有足夠、適當的經驗和能力以及必要的權限以履行其責任。第四章 職業道德規范第十條 從業人員執行任何類型的業務,都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所要求的獨立、客觀、公正原則,保持專業勝任能力和應有的關注,并對執業過程中獲知的信息保密。本所強調如不能合理保證職業道德規范得到遵守,就無法保證業務質量。第十一條 本所單獨制定職業道德規范守則,要求全體人員嚴格執行職業道德規范的具體規定。第五章 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的接受與保持第一節 總體要求第十二條 本所規定只有在下列情況下,才能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和具體業務:(1)已考慮客戶的誠信,沒有信息表明客戶缺乏誠信;(2)具有執行業務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時間和資7、源;(3)能夠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在接受新客戶的業務前,或決定是否保持現有業務或考慮接受現有客戶的新業務時,應當根據具體情況獲取上述信息。當識別出問題而又決定接受或保持客戶關系或具體業務時,項目負責人應在初步業務工作底稿中記錄問題如何得到解決。第十三條 針對有關客戶的誠信,本所主要考慮下列主要事項:(1)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關聯方及治理層的身份和商業信譽;(2)客戶的經營性質;(3)客戶主要股東、關鍵管理人員及治理層對內部控制環境和會計準則等的態度;(4)客戶是否過分考慮將會計師事務所的收費維持在盡可能低的水平;(5)工作范圍受到不適當限制的跡象;(6)客戶可能涉嫌洗錢或其他刑事犯罪行為8、的跡象;(7)變更會計師事務所的原因。第十四條 本所在評價客戶誠信情況時,可以通過下列途徑,獲取與客戶誠信相關的信息:1與為客戶提供專業會計服務的現任或前任人員進行溝通,并與其討論。2向本所其他人員、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法律顧問和客戶的同行等第三方詢問。3從相關數據庫中搜索客戶的背景信息。第二節 業務接受與保持第十五條 業務接受與保持制度的核心目的是為了降低與缺乏誠信的客戶打交道所帶來的審計風險。為此本所在接受新、老客戶的委托前都應當進行認真評價。評價的主要內容包括:客戶的誠信、專業勝任能力、職業道德的規范。 第十六條 對首次接受委托的新客戶,要求由一名股東(合伙人)對客戶進行評價。評價主要包9、括以下因素:1.客戶誠信存在問題或有欺詐、違法行為的跡象; 2.客戶持續經營狀況;3.客戶需要、服務要求和委托動機; 4.審計工作范圍、時間是否有限制;5.客戶會計基礎工作及其他可審性問題; 6.事務所的獨立性;7.事務所的勝任能力。事務所負責審核、評價新客戶的合伙人 應根據以上評價結果決定是否接受委托。第十七條 對連續接受委托的老客戶,一般由項目負責人負責對客戶進行評價。但出現下列情況時應交給一名合伙人進行重新評價:1.客戶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 2.客戶的持續經營發生明顯問題;3.客戶的管理層或財務人員有重大變化; 4.客戶的委托動機有明確的問題;5.由項目負責人或合伙人提議重新評價。第10、十八條 對新、老客戶的評價,可以采用以下方式:1.獲取并分析相關財務資料; 2.了解會計政策及會計處理方法及執行情況;3.與前任注冊會計師進行溝通; 4.獲取有關關聯方交易的信息;5.其他程序。 第十九條 本所對新、老客戶進行評價后,決定承接業務。應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11號-審計業務約定書的要求,與委托人簽定業務約定書。執行其他非財務報表審計業務時可以參照執行。第三節 業務委派第二十條 本所業務委派政策制定的目的,就是要保證所有業務項目都是由具有專業勝任能力及經驗的人員完成。在業務委派時,要求充分考慮項目計劃需要、執業人員的經驗與能力、項目工作進度和深度、項目復核與督導等因素。 11、第二十一條 對小型業務項目,由項目負責人制定人員安排計劃,報部門負責人審核、批準;對大型業務項目,由部門負責人制定人員安排計劃,報主任會計師審核、批準。審核時可以根據以下標準衡量具體項目人員分派的合理性:1.項目規模及復雜程度; 2.項目的人員數量和完成時間的要求;3.委派人員的資歷、經驗、職位及特長; 4.計劃的督導范圍及程度。 第二十二條 經審核、批準后的人員安排計劃、項目時間預算及項目小組成員工作分工情況應明確記錄在“總體審計策略”中,項目小組應遵照執行。在審計業務過程中因項目或人員發生變化,應及時修改上述計劃,報主任會計師批準,以保證業務項目的順利進行。 第二十三條 業務委派的更進一步12、目標是鍛煉執業人員、培養復合型人才,使其獲得多方面的知識積累。項目負責人和部門負責人在業務委派時應充分考慮該因素。部門負責人應在每個項目結束后,對項目小組成員的工作時間、效率、成果進行考評。并將考評結果進行記錄,作為獎勵、晉升的原始資料。第六章 人 力 資 源第二十四條 本所制定人力資源政策的目的是為了合理保證擁有足夠的具有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的人員,以使本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并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所制定的人力資源政策和程序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招聘; (二)業績評價; (三)人員素質; (四)專業13、勝任能力; (五)職業發展; (六)晉升; (七)薪酬; 第二十六條 本所要求按照制定的招聘程序開展招聘工作,以保證選擇正直的、通過發展能夠具備執行業務所需的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人員。 第二十七條 本所制定長期(三年)和短期(一年)員工培訓計劃,主要通過下列途徑來提高人員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一)職業教育; (二)職業發展,包括內部培訓和繼續教育培訓; (三)工作經驗; (四)由經驗更豐富的員工提供輔導。 第二十八條 本所單獨制定有關員工業績評價、薪酬及晉升、獎懲等人事管理制度,設計“年度員工考核表”,由各部門考核、評價員工的工作表現、業績成效和專業勝任能力。對優秀員工予以獎勵。 第七章14、 業 務 執 行 第一節 指導、監督 第二十九條 本所單獨制定驗資業務操作規程、審計業務操作規程等制度,以合理保證執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使本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三十條 驗資業務操作規程、審計業務操作規程等制度針對業務執行中相關的指導、監督事項包括: (一)項目組了解審計工作目標; (二)保證適用的業務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序; (三)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序; (四)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復核的方法; (五)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復核的時間和范圍作出適當記錄; (六)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序是合適的。 第三15、十一條 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擬執行工作的目標。 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第三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監督包括: (一)追蹤業務進程; (二)考慮項目組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劃的方案執行工作; (三)解決在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并適當修改原計劃的方案; (四)識別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需要咨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較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第二節 咨 詢 第三十三條 咨詢包括與本所內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適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討論,以解16、決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 第三十四條 本所鼓勵業務人員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咨詢。 第三十五條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本所內部或在適當情況下向本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其他專業人士咨詢,并適當記錄和執行咨詢形成的結論。 項目組在向本內部或外部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咨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第三十六條 需要向外部咨詢的,可以利用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行業協會、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咨詢服務,但應當考慮外部咨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第三十七條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咨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經被咨詢者認可。 17、咨詢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包括下列內容: (一)尋求咨詢的事項; (二)咨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第三節 復核制度及責任 采用其他復核層次的應適當修改 第三十八條 本所的具體業務質量控制層次分為:項目組內部復核、事務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和主任會計師終級復核。第一 項目組內部復核第三十九條 項目負責人是指項目組中負責某項業務及其執行,并代表本所在業務報告上簽字的注冊會計師。本所要求選派具備一定資歷、經驗、能力和執業道德的注冊會計師作為項目負責人。項目負責人應對分派的每個業務項目的總體質量負責。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業務的所有階段,通過行動示范和信息傳達,向項目組其他成18、員強調下列事項的重要性,以保證業務的質量:(一)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項目;(二)遵守適用的會計師事務所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三)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審計報告。 此外,項目負責人還應負責組織、協調和管理好整個項目組各成員的工作。 第四十條 項目組內部的復核并非全部都由項目負責人執行,項目負責人可以委派項目組內經驗較多的人員去復核經驗較少的人員所執行的工作。但項目負責人應對復核負責。 在項目組內部復核時,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一)審計工作是否已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審計準則的規定執行;(二)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三)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咨詢,由此形19、成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審計工作的性質、時間和范圍;(五)已執行的審計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并已得到適當記錄;(六)獲取的審計證據是否充分、適當;(七)審計程序的目標是否實現。第四十一條 在出具審計報告前,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和與項目組討論,確信獲取的審計證據已經充分、適當,足以支持形成的結論和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第四十二條 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審計過程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審計報告前能夠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復核的內容包括對關鍵領域所作的判斷,尤其是執行業務過程中識別出的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特別風險以及項目負責人認為重要的其他領域。20、項目組內部以及項目負責人應當對復核的范圍和時間予以適當記錄。第二 事務所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第四十三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是指挑選不參與該業務的人員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和在準備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本所一般指派獨立于該業務的合伙人或由主任會計師授權的部門負責人從事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工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制度,充分體現分類控制、突出重點的質量控制理念。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應對復核內容負責,但不減輕、不替代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實施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時,復核人員應當對以下全部或部分內容進行復核: (一)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二)在審計過程中識別的特21、別風險以及采取的應對措施; (三)作出的判斷,尤其是關于重要性和特別風險的判斷; (四)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見分歧、其他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咨詢,以及咨詢得出的結論; (五)在審計中識別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錯報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六)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七)所復核的審計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判斷執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八)擬出具的審計報告的適當性。 第四十五條 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實施復核,以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的建議,并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22、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會計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序解決重大事項后,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第四十六條 對下列項目質量控制復核情況應記錄在工作底稿中: (一)有關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執行; (二)項目質量控制復核在出具報告前業已完成; (三)復核人員沒有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成的結論不適當。 第三 主任會計師終級復核第四十七條 主任會計師對質量控制制度承擔最終責任。 第四十八條 本所要求主任會計師對具體業務進行終結復核,主任會計師也可以通過正式授權手續授權另外一名合伙人負責終級復核工作。終級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1.審計約定事項及審計計劃的23、完成情況;2.重點會計問題、重要審計領域的測試是否充分;3.審計調整事項是否恰當;4.審計意見確定是否恰當,審計報告表述是否規范。第四節 意 見 分 歧第四十九條 在業務執行中,時常可能會出現項目組內部、項目組與被咨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復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對業務問題的意見出現分歧是正常現象。本所規定:1. 由本所項目組內部、質量控制復核人員進行廣泛、充分的討論,尋找解決分岐的辦法;2.也可向適當的其他執業者、其他會計師事務所、行業協會或監管機構進行咨詢,以解決這些分歧;3.如上述途徑仍然無法明確解決分歧,主任會計師應遵循謹慎性原則提出解決分歧的最終方法。第五十條 只有意見分24、歧問題得到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第八章 業務工作底稿第五十一條 本所制定有關工作底稿的政策和程序,以滿足下列要求:(1)安全保管業務工作底稿并對業務工作底稿保密;(2)保證業務工作底稿的完整性;(3)便于使用和檢索業務工作底稿;(4)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業務工作底稿。第五十二條 本所單獨制定業務檔案管理制度,要求全體人員嚴格執行業務檔案管理制度的具體規定。第九章 監 控第五十三條 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監控旨在評價: (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情況; (二)質量控制制度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三)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應用是否得當,以便本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25、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業務報告。 第五十四條 本所由主任會計師履行監控責任,或由主任會計師委派副主任會計師、部門主任履行監控責任。監控內容包括質量控制制度設計的適當性和運行的有效性。 第五十五條 本所要求從下列方面對質量控制制度進行持續考慮和評價: (一)確定質量控制制度的完善措施,包括要求對有關教育與培訓的政策和程序提供反饋意見; (二)與本所適當人員溝通已識別的質量控制制度在設計、理解或執行方面存在的缺陷; (三)由本所適當人員采取追蹤措施,以對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及時作出必要的修正。 對質量控制制度的持續考慮和評價還包括分析下列事項: (一)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新變化,以及本所26、的政策和程序如何適當反映這些變化; (二)有關獨立性政策和程序遵守情況的書面確認函; (三)職業發展,包括培訓; (四)與接受和保持客戶關系及具體業務相關的決策。 第五十六條 本所周期性地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周期最長不得超過三年。在每個周期內,應對每個項目負責人的業務至少選取一項進行檢查。 第五十七條 本所在選取單項業務進行檢查時,可以不事先告知相關項目組。 參與業務執行或項目質量控制復核的人員不應承擔該項業務的檢查工作。 在確定檢查的范圍時,本所可以考慮外部獨立檢查的范圍或結論,但這些檢查并不能替代自身的內部監控。 第五十八條 本所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執行業27、務檢查及其他監控程序。 第五十九條 本所評價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的影響,并確定這些缺陷屬于下列哪種情況: (一)該缺陷并不必然表明質量控制制度不足以合理保證會計師事務所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以及本所和項目負責人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二)該缺陷是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需要及時糾正的重大缺陷。 第六十條 本所將實施監控程序發現的缺陷及建議采取的適當補救措施,告知相關項目負責人及其他適當人員。 第六十一條 本所在評價各種缺陷后,應當提出下列改進措施: (一)采取與某項業務或某個成員相關的適當補救措施; (二)將監控發現的缺陷告知負責培訓和職業發展的人員; (三)28、改進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 (四)對違反會計師事務所政策和程序的人員,尤其是對反復違規的人員實施懲戒。 第六十二條 如果實施監控程序的結果表明出具的報告可能不適當,或在執行業務過程中遺漏了應有的程序,本所確定采取適當的進一步行動,以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相關業務準則的規定。同時,應當考慮征詢法律意見。 第六十三條 本所每年至少一次將質量控制制度的監控結果,傳達給項目負責人及會計師事務所內部的其他適當人員,以使本所及其相關人員能夠在其職責范圍內及時采取適當的行動。 傳達的信息應當包括: (一)已實施的監控程序; (二)實施監控程序得出的結論; (三)系統性的、重復出現的或其他重大的缺陷及其整29、改措施。第六十四條 向相關項目負責人以外的人員傳達已發現的缺陷,通常不指明涉及的具體業務,除非指明具體業務對這些人員適當履行職責是必要的。 第六十五條 本所適當記錄下列監控事項: (一)制定的監控程序,包括選取已完成的業務進行檢查的程序; (二)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的評價; (三)識別出的缺陷,對其影響的評價,是否采取行動及采取何種行動的依據。 對監控程序實施情況評價的記錄包括下列方面: (一)對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遵守情況; (二)質量控制制度的設計是否適當,運行是否有效; (三)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是否已得到適當遵守,以使本所和項目負責人能夠根據具體情況出具恰當的報告。 第六十六30、條 本所要求適當處理針對下列事項的投訴和指控: (一)已實施的工作未能遵守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范和業務準則的規定; (二)未能遵守本所質量控制制度。 第六十七條 作為處理投訴和指控過程的一部分,本所設立投訴和指控渠道,以使本所人員能夠沒有顧慮地提出關心的問題。 第六十八條 本所要求按照既定的政策和程序調查投訴和指控事項,并對投訴和指控及其處理情況予以記錄。 本所委派不參與該項業務的具有足夠、適當經驗和權限的人員負責對調查的監督。必要時,聘請法律專家參與調查工作。 在特殊情況下,本所也可以利用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其他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調查。 第六十九條 如果調查結果表明質量控制政策和程序在設計或運行方面存在缺陷,或者存在違反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本所要求采取適當行動予以妥善解決。 第十章 附 則第七十條 本制度未盡事宜,應遵照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本制度內容中如有于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不符的,應遵照法律法規、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以及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第七十一條 本制度由 負責解釋。 第七十二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