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衛生許可證辦理食品經營管理制度11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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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088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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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經營管理制度(一)進貨查驗(二)進貨查驗記錄制度;(三)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四)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五)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六)食品經營企業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進貨查驗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如下制度。一、從有合法資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履行食品進貨查驗義務。認真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營業執照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二、對購入的食品查驗供貨者的食品生產許可證、食品流通許可證、營業執照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資格證明和許可證件,并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影印件、電子文檔)備查。三、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2、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由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電子文檔)備查。四、在采購預包裝食品時,認真查驗食品質量合格證明和食品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成分或者配料表;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保質期;產品標準代號;貯存條件;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生產許可證編號;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還應當查明主要營養成分及其含量。五、不采購和銷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3、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4、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和有關法律規定,制定如下制度。一、向有合法資格的食品生產經營者采購食品,并查驗其食品生產許可證或食品流通許可證和營業執照。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照復印件(影印件、電子文檔)備查。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進貨票據,并按照供貨商或進貨時間等標準,將載有記錄內容的票據統一規范裝訂或者粘貼成冊。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二、在批發食品時,按照每次批發食品的情況如實制作批發記錄臺賬,記錄內容包括批發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生產日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5、容,或者保留載有相關信息的銷售票據。臺賬記錄、票據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三、按食品品種和批次查驗食品出廠檢驗合格證或質量檢驗合格報告、進口食品的商檢證明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證明文件,并留存供貨商的相關證明文件的復印件(影印件、電子文檔)備查。四、不采購和銷售下列食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產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劑以外的化學物質和其他可能危害人體健康物質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為原料生產的食品;(二)致病性微生物、農藥殘留、獸藥殘留、重金屬、污染物質以及其他危害人體健康的物質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三)營養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專供嬰幼兒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輔食品;(四)腐敗變質、油脂酸敗6、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摻假摻雜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五)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動物肉類及其制品;(六)未經動物衛生監督機構檢疫或者檢疫不合格的肉類,或者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制品;(七)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八)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九)無標簽的預包裝食品;(十)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十一)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或者要求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的規定,制定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健康檢查管理制度。一、所有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先取得健康7、證明后才能從事食品經營。二、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必須每年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或其委托的醫療機構出具進行健康檢查。三、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員患有痢疾、傷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整到其他不影響食品安全的工作崗位。四、建立從業人員健康檢查檔案,把從業人員的檢查結果復印件存入檔案。五、組織從業人員開展疾病知識學習,提高疾病預防意識。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規定,制定食品經營從業人員學習培訓制度。一、加強食品從業人員食品安全法律、8、法規、規章、標準和其他食品安全知識學習和培訓,并建立培訓檔案。二、食品從業人員積極參加食品安全監管部門組織的培訓,提高食品安全防范水平。三、組織從業人員開展食品安全法律學習,掌握食品安全的法律知識。四、加強食品標準、食品科學、疾病預防知識學習,提高從業水平。五、購買相應的學習資料,豐富學習內容。六、食品安全知識集中學習每年不少于2次,并有學習記錄。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為加強食品安全,提高食品質量,保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制定本制度。一、在經營的食品中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立即停止經營,并向當地工商機關報告。二、發現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立即通知供貨商和消費者,對已經銷售的,立即召回。9、三、對經營中發現有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八條規定的食品時,停止銷售、向當地工商機關報告、通知供貨商和消費者并召回。四、對經營中發現有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的食品時,停止銷售、向當地工商機關報告、通知供貨商和消費者并召回。五、銷售因標簽、標識或者說明書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而被召回的食品,經食品生產者采取補救措施且能保證食品安全的,應當向消費者明示補救措施。食品安全事故處理預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的要求,制定本預案。一、定期檢查本企業各項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情況,及時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隱患。二、銷售的食品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立即報告當地工商機關和衛生行政部門。三、采取有效措施,救治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四、保存導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和有關材料,聽候處理。五、主動封存被污染的食品工具及用具。六、定期開展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教育和演練,預防和妥善處理食品安全事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