磁縣六合工業公司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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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140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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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磁縣六合工業有限公司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為切實加強瓦斯管理工作,進一步加大瓦斯超限事故的查處力度,規范瓦斯超限追查處理程序,減少瓦斯超限、積聚等現象的發生,杜絕重大瓦斯事故,制定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制度如下:一、必須高度重視瓦斯管理工作,樹立“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理念,嚴格瓦斯管理,提高煤礦瓦斯治理水平,有效防范重大瓦斯事故的發生。二、瓦斯超限必須按事故進行分析和處理。三、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原則1、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1.0%,超限時間不超過10分鐘的,由安保部組織進行分析,通風維修區等有關單位參加,分析結果由安保部保存備查。2、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1.0%且時間2、超過10分鐘,或瓦斯濃度大于2.0%時間不超過10分鐘時,由安全副礦長負責組織,通風區、安保部、調度室等有關單位參與進行分析,分析結果由安保部保存備查。3、采、掘工作面或回風流瓦斯濃度大于2.0%,且時間超過10分鐘,由礦長組織,安全副礦長參與進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報告”。4、凡因電氣故障造成主要通風機或局部通風機停電停風,不論是否造成瓦斯超限,均由礦長組織,通風維修區、動力部、安保部參與進行分析,形成“瓦斯超限分析處理報告”。5、瓦斯超限未及時停止工作或風流瓦斯濃度超過3.0%且時間超過30分鐘,由公司領導組織分析和處理。6、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報告中必須包括以下內容:事故經過及基本情3、況,事故原因,對造成事故責任者的處理意見以及防范類似事故的具體措施。7、分析瓦斯超限事故時,必須從設計、生產安排、生產管理、瓦斯治理措施落實、現場瓦斯管理及安全技術措施等方面全面分析、查明瓦斯超限的原因,并制定出整改措施、防止類似事故再次發生。四、瓦斯超限追查處理必須堅持“四不放過”原則,即:事故查不出原因不放過、找不到責任人不放過、未制定整改措施不放過、職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五、瓦斯超限分級追查處理的目的是為吸取事故教訓,避免類似事故再次發全。必須認真對待和處理瓦斯超限事故,防止以罰代管、 以罰帶教,導致極端情況發生而隱瞞瓦斯超限事故。煤礦瓦斯超限分級責任追究制度為認真落實陽城縣煤炭工業局關4、于強化煤礦瓦斯防治管理工作的緊急通知陽煤發(2011)691號)的文件精神,筑牢“瓦斯檢查、監測監控”監督機制,強化監督體系,堅決杜絕瓦斯事故的發生,特制定瓦斯超限責任追究制度如下:一、瓦斯超限事故界定(一)瓦斯管理責任事故1、未按規定配備瓦斯檢查員:(1)綜采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一名工作面專職瓦檢員。(2)掘進工作面每班必須安排一名工作面專職瓦檢員。(3)井下所有硐室、使用中的機電設備的設置地點、有人員作業的地點安排專人進行瓦斯檢查。2、未每月制定完善礦井瓦斯巡回檢查計劃圖表,采掘區域地點發生變化未隨時修改補充的。3、未根據礦井通風系統劃分瓦斯檢查地區、確定檢查人員,規定巡回路線、檢查時間和內5、容。4、同一地點同一班內的瓦斯檢查間隔時間超過2.5小時,前后誤差超過20分鐘的。(二)瓦斯超限直接責任事故1、未按規定檢查各點瓦斯濃度:1)采掘工作面、煤倉和有人工作地點每班至少3次。2)瓦斯涌出異常的工作地點,有專人隨時檢查瓦斯和二氧化碳。3)本班未進行工作的采掘工作面每班至少檢查一次。4)可能涌出或積聚瓦斯(或二氧化碳)的硐室和巷道的瓦斯(或二氧化碳)應每班至少檢查一次。5)采后密閉墻外和盲巷柵欄外每班至少檢查一次。6)擋風墻外每周至少檢查一次。7)機電硐室、無人工作區域、火藥庫、水倉等地點,每班至少檢查一次。8)井下抽放鉆場每班至少檢查三次。9)地面瓦斯泵房瓦斯濃度每小時至少檢查一次,6、井下鉆孔施工地點瓦斯濃度每小時至少檢查一次。10) 通知的其他臨時增減點及檢查次數。2、未將每次檢查結果填寫在瓦斯檢查記錄手冊和檢查地點的瓦斯檢查公布牌上的。3、檢查記錄手冊、井下牌板、瓦斯檢查調度臺帳數據不“三對口”的。4、井下記錄牌板瓦斯檢查員、班組長未簽字的。5、瓦斯檢查記錄報表瓦斯員、瓦斯隊長、通風科長、通風區長、總工程師、礦長未審閱的。6、瓦斯檢查牌板填寫、懸掛不規范的。7、瓦斯檢查員未在指定地點交接班,未在班報手冊上簽字交接的。8、瓦檢員在檢查中發現問題未及時組織處理、未向調度室、跟班領導匯報的。9、出現瓦斯問題,相關科隊及管理人員未積極組織處理的。10、班中臨時停風的地點,相關隊7、組未立即撤出人員、切斷電源、設置警戒的。11、停風時間達到或超過24小時,未在24小時封閉完畢。12、當班出現的重大通風、瓦斯等問題,未制定措施,報礦總工程師批準,進行處理的。13、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瓦斯濃度達到1.0%的。14、采掘工作面及其他作業地點風流中、電動機或其開關安設地點附近20m以內風流中的瓦斯濃度達到1.5%的。15、采掘工作面及其他巷道內,體積大于0.5m3的空間內積聚的瓦斯濃度達到2.0%的。16、放炮時未執行“一炮三檢”和三人聯鎖放炮制的,未在一炮三檢表上簽字確認的。17、瓦斯檢查時未對瓦斯傳感器運行情況進行檢查對照,及時填定對照表和牌板。18、跟班領導當班時,8、未對采掘作業面等重點區域的瓦斯傳感器檢查對照一次以上的。19、采掘瓦斯檢查員、巡回瓦斯檢查員、跟班礦長未及時將瓦斯傳感器編號、對照時間、瓦斯深度等記入表格、未及時報監控室,出井后未用現場對照表和監控室對照表核對后簽字的。20、瓦斯監測設備未按規定進行檢驗的。21、瓦檢員脫崗、虛報、假報瓦斯情況的。(三)重大瓦斯超限責任事故1、瓦斯超限致使出現死亡以上的事故。2、瓦斯超限造成直接經濟損失2萬元以上至50萬元。3、瓦斯超限造成停產4小時以上。4、礦井主扇無計劃停風10分鐘以上的。5、局部通風機無計劃停運20分鐘以上。6、瓦斯員配備數量不足的。7、微風、無風、循環風作業的。8、發現瓦斯超限不處理,繼9、續作業的。二、瓦斯超限事故責任追究程序1、發生瓦斯超限事故后,現場管理人員、科隊主要負責人要及時如實地向調度室及當班值班領導、跟班干部匯報,并積極組織處理。2、接到瓦斯超限事故報告后調度室要按事故分類及業務技術主管的分工及時向生產部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同時通知各部門負責人進行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由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組織,安全科長、事故區域科隊長、現場管理人員共同參加,安全科負責事故調查和事故的分析、認定、追查等。 4、發生2%以下的瓦斯超限,由礦總工程師組織安全科、通風科等部門進行追查,并將結果報陽泰集團和縣煤炭局備案。6、發生2%及以上的瓦斯超限,由礦長組織各分管領導和責任部門進行追查,10、并將結果報陽泰集團公司和縣煤炭局備案。7、發生3%及以上瓦斯超限的,由市煤炭局指導縣煤炭局組織陽泰集團進行追查,并將追查情況報市、縣煤炭局備案;8、發生煤(巖)與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的,由市煤炭局組織縣煤炭局、陽泰集團公司進行追查,可根據具體情況邀請煤監機構等比照事故予以查處;9、因瓦斯防治措施不到位,1個月內發生2次以上瓦斯超限的,由上級主管部門對礦井進行停產整頓,同時約談并追究主要負責人及分管負責人的責任。10、調查結束后,安全生產委員會負責按相關規定提供真實、客觀的事故原因分析、責任界定材料,以及處理意見報生產經營分公司批準后對有關責任人做出處理。三、事故處理1、本管理責任范圍發生一次重11、大瓦斯責任事故,免去責任科隊長職務,并罰款300010000元。2、重大瓦斯事故的直接責任人,除罰款300010000元,作辭退處理。3、本區域范圍內發生一超瓦斯超限責任事故,對責任科隊長處以5001000元罰款。4、瓦斯超限直接責任事故的直接責任人,處以5002000元罰款,并調離工作崗位。5、事故發生后,不積極組織處理,擅離職守的除按照上述規定罰款外,立即除名。6、因瓦斯超限后不積極組織處理,造成事態擴大,導致人員傷亡、設備報廢,觸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機關處理。7、瓦斯超限事故發生后,故意破壞,偽造現場的承擔全部責任。四、事故處理后的相關規定1、事故處理報告要以文件形式報送縣煤炭局、陽泰集12、團及礦各有關領導和發至各有關科室,存檔備查。2、事故直接責任科隊在事故處理后要吸取教訓,將事故處理報告通報至所有作業人員,使所有人員都要按受到教訓,同時要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保證不再發生瓦斯直接責任事故。3、對于瓦斯超限事故,因安全科、通風科監督不力,檢查不到位的,要按責任大小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處理。1.目的 保證安全生產,防患于未燃,規范消防器材管理工作,是消防管理有所依據,制定本制度。2 范圍適用于本公司的消防器材的管理。3 職責3.1 人事部負責本公司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并負責消防器材的管理監督;3.2 安保小組負責消防器材的檢查和使用性能維護工作的組織和實施,并負責檢查結果的報告及13、處理跟進;4 消防設備管理制度4.1 消防設施設備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4.2 每季度由安保小組檢查一次公司內的地上消火栓。4.3 消防水泵每半年由安保小組手動或自動啟動檢查一次。4.4 公司的各種電氣設備,每年聯合進行一次檢查。4.5 各部位的輕便手提式、推車式的泡沫滅火器,每年由安保小組監督更換藥劑一次,其他器材損壞的要及時更換。4.6 公司建筑物內凡存放有物品的地方,有人員活動的地方、公共場所、娛樂場所、樓層間、機房、電房、氣站、廚房、辦公室等部位視情況配備輕便手提式滅火器材,由管轄部門負責維護保管及外表的清潔衛生,擺放消防器14、材的地方不得堆放雜物,改變消防器材擺放的位置時,要經安保小組同意,有意損壞消防器材要罰款,情節嚴重的要追究責任。5 消防設施、安全標識管理規定5.1 按照消防規范要求,管理區域內配備各種消防設備、設施,標識安裝在合適、醒目的位置上。5.2 各種標識不得隨意挪為他用,責任部門應按月進行全面普查的規定認真落實,保證各種標識的完好性。5.3 標識名稱及作用5.3.1 公共設施的標識5.3.1.1 樓層燈及樓層號碼的標識,分別安裝在各樓層電梯廳內,其作用是為人們提示你所在樓層。5.3.1.2 應急指示燈標識,分別安裝在住宅樓各層通道及樓梯內,其作用是在火災情況下可作應急照明使用,并提示人們所在安全疏散15、的方向。5.3.1.3 禁止吸煙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公共場所及各電梯箱內安裝有禁止吸煙標識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在公共場所不許吸煙,做到文明辦公防止火災發生。5.3.1.4 消防器材標識,在各層指向滅火器的方向分別安裝有指示牌,其作用是提示人們該方向設有滅火器材,一旦發生火災及時使用。5.3.1.5 火警電話標識,在各層通道內分別安裝有火警電話標牌,其作用提示大家時刻記住火警電話,火災時及時報警。5.3.2 消防設備系統的標識5.3.2.1 消防供水管道的標識,在樓內的消防供水管,按規范要求全為紅色,并在管道上有明確的編號,說明該管是消火栓系統或花灑系統供水的區域范圍。5.3.2.2 消防栓的標識16、,在管理區域內所有消防栓的門上都印有消火栓的字樣,提示人們該處設有消火栓。5.4 消防機房的標識5.4.1 消防水泵的標識,在各水泵上注有水泵編號、功率等字樣標識。5.4.2 消防水箱的標識,在供水箱上標有消防儲水量限位標識。5.4.3 排送風機的標識,在管理區域內各消防風機上都標有,風機編號“P”、“S”,及功率等字樣標識。5.4.4 監控中心的標識,擺在監探中心的門口,掛有監控中心的標牌,在值班室內的控制臺上,顯示有供電各系統信號指示,控制操作按鈕等具體的字樣標識。5.5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包括5.5.1 消防設施、設備管理的標識。5.5.2 消防設備檢查保養記錄標識。5.5.3 消17、防設備故障維修的標識。6 消防器材的管理 6.1 消防設施器材按照劃分的管理區域,實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使消防設施器材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6.2 安保小組每年對消防設施器材進行兩次定期檢查、清理和登記造冊存檔。6.3 消防栓、箱體、玻璃、門鎖、閥門、水帶、水槍、手動報警器、小錘及其配件經常處于良好備用狀態。6.4 消防水泵、閥門、管道、壓力表、水噴淋自動滅火系統每月放水試驗一次。7 器材配置7.1 人事部負責本廠消防器材的規劃及配置7.1.1 消防器材配置應符合消防技術的相關規定,配置要適量、適用、合理。7.2 登記入庫7.2.1 消防器材由安保小組進行檢驗,檢查包括:性能、規格、數18、量、使用有效期、使用范圍等,確認是否符合公安消防局的有關規定,凡不符合標準的一律退回采購、更換。7.2.2 經檢驗符合標準的消防器材由人事部辦理入庫手續7.3 使用與維護7.3.1 滅火器的使用:滅火器是一種可由人力移動的輕便滅火器具,他能在其內部壓力作用下,將所充裝的滅火劑噴出,用來撲滅火災。7.3.1.1 滅火器配置在各樓層的消防箱內,消防箱應設于顯眼、通風、干燥、清潔的指定地點,不受烈日的暴曬,不接觸熱源或劇烈震動7.3.1.2 滅火器應保持干凈、整潔、無積塵;銘牌朝外,標識清楚。7.3.1.3 滅火器的存放必須在接警時能及時取用。7.3.1.4 滅火器只允許在火警發生時和訓練需要時使用19、,平時一律不準挪作他用和外借,特殊情況需外借時,須經行政部主管同意。7.3.1.5 訓練用滅火器材由保安隊長負責領出。訓練完畢統一送還,如已使用,應更換或及時充裝滅火噴劑后,物歸原處。7.3.1.6 因工作需要臨時借用的滅火器材經公司安全負責人同意,登記確認后方可領出,用完后及時歸還。7.3.2 滅火器的維護7.3.2.1 滅火器在每次使用后,必須送到已取得維修許可證的維修單位(以下簡稱維修單位)檢查,更換已損件,并重新充裝滅火劑和驅動氣體7.3.2.2 每月定期進行一次使用性能的檢查。7.3.2.3 滅火器檢查項目包括以下項目:1) 壓力表指針是否在綠色區域(如在紅色區域要檢查原因,發現重量20、減輕10%,檢查后要及時灌裝)。2) 鉛封是否完好(一經開放,須按規定再充裝,并作密封試驗,重新鉛封)3) 噴嘴和噴射管是否堵塞,腐蝕損壞;推式滅火器的行車是否靈活。4) 噴筒是否暢通(如堵塞要及時疏通)5) 外觀檢查發現有7.3.3.1條所列情況的必須作廢品處理。7.3.2.4 檢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必須進行維修:1) 滅火器的橡膠有變形、老化或斷裂的。2) 壓力表外表面有變形、損傷等缺陷,壓力值的顯示不正常或模糊不清。3) 噴嘴有變形、開裂、損傷等缺陷的。4) 滅火器的壓把、閥體等金屬件有嚴重損傷、變形、銹蝕等影響使用的缺陷,頂針有肉眼可見的缺陷。5) 密封片、密封墊等發現有老化泄露現象。6) 滅火器的出氣管有彎折、堵塞、損傷和裂紋等缺陷。7.3.2.5 經過維修的滅火器,其充裝的滅火劑應符合有關滅火劑的標準要求。7.3.2.6 經過維修后的滅火器,必須貼上維修標識銘牌:1) 維修標識銘牌應有如下內容:維修單位的名稱、維修許可證的編號、筒體水壓試驗壓力值Mpa、維修年月。2) 每次維修的銘牌不允許相互覆蓋3) 儲氣瓶永久性的維修銘牌(不允許打鋼字)上,應標明儲氣瓶的充裝系數、驅動氣體充裝量,同時還應有維修單位名稱和充氣的年、月。7.3.2.7 滅火器外表清潔時嚴禁使用有機溶液劑洗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