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貫冶煉廠吊具日常點檢及定期檢查管理制度.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21454
2025-03-04
10頁
36.54KB
1、吊具管理制度冶煉廠的吊具種類較多,使用頻繁,為加強吊具的管理,杜絕事故,確保安全生產,特別制定本管理制度。一、吊具的概念及范圍:吊具系指起重設備吊鉤與被吊運物之間的各種吊運工具。包括:生產工藝吊具、維修吊具、鐵水包。1、在生產工藝流程中起重設備吊鉤與生產產品以及生產工具、大型工具之間的專用吊具。如:吊鏈吊鉤、吊環、夾鉗、鋼絲繩扣等統稱為生產工藝吊具。2、在安裝、維修過程中起重設備吊鉤與重物之間的各種吊具,如:倒鏈(手拉葫蘆,千斤頂等)、吊環螺釘、鋼絲繩扣、專用槍杠、抓斗、料盤各類起重的滑子(各類起重定、動滑輪組)、各種起重環(索具、卸扣或卡環)、各類鋼絲繩夾、卡套及其它專用檢修吊具等統為維修吊2、具。3、鐵水罐的耳軸,由于直接威脅著設備和人身的安全,所以列為吊具管理,統稱為包罐耳軸。二、吊具的管理范圍及職責分工1、吊具的選型、設計、制作歸口由設備處負責管理,材料供應歸口集團總公司的物資公司負責。2、凡屬生產作業過程中使用的吊具歸口生產調度處管理,屬維修、檢修、大中修所使用的專用吊具歸口設備科管理。3、各車間、工段、所使用的各類工藝吊具、安裝維修吊具、包罐耳軸均由車間工段負責日常使用和維護管理,各車間工段要建立使用管理臺帳和管理細則,在分工上遵循“誰使用、誰維護”的管理原則。4、各歸口處室和吊具使用單位均應配合并由專兼職人員管理,各專兼職人員應分別對各類吊具進行選型、制作 、驗貨、檢驗、3、使用、報廢等全過程的管理。5、各單位自做的各種吊具需經設備科專業技術人員認可,確認批準后方可制作;否則,承擔因吊具造成的各類事故責任。6、集團設備與安全管理處將全面負責全公司吊具安全使用和維護的檢查、監督。7、吊具的管理,車間、工段需專人負責落實到位,并做到定期檢查,要建立吊具管理使用臺帳,并標明工作的規格/型號、起重量、用途、生產廠家、啟用時間等主要參數和內容,吊具使用后放在指定位置并排放整齊。三、使用吊具的十不準1、不準在吊具吊物下作業或停留。2、不準使用不合格的吊具或勒令停用的吊具。3、不準使用達到報廢標準的吊具、有死彎的鋼絲繩、有裂紋的鏈環或有其它嚴重缺陷、隱患的吊具。4、不準用鋼絲繩4、吊運盛有高溫液態的物品。5、不準用普通螺釘作吊具螺釘使用。6、不準使用沒有標明允許起重量等技術參數的吊具。7、不準在吊具的任何物件上任意施行氧焊、電焊(含氧氣切割)。8、不準超負荷使用吊具、吊物不清不得使用吊具。9、不準在吊具上亂壓重物或壓放有棱角的物品。10、不準把吊具挪作它用。四、吊具的日常點檢及定期檢查1、定檢的期限,每季由設備科牽頭,組織聯系集團設備與安全管理處負責人員,對大型工具使用狀況,小型工具的使用狀況及日常檢查的臺賬等,以及吊具管理制度一并檢查,并由設備科將每季檢查結果匯總記入臺賬,違規使用吊具和沒有臺賬記載的要進行考核。2、各類吊具除進行日常點檢外,還要進行定期檢查、每次檢查5、,要將檢查的結果記入臺賬。2.1、初始檢查:使用單位對新購置、自制或修復的吊具、索具在使用前,應由專職人員按本標準相應條款和吊具使用說明書要求進行檢查,確定能否投入使用。2.2、經常性檢查:由日常使用人員對吊具索具進行經常性(含使用前、使用間歇時間)目視或借助檢測工具進行檢查,當發現有影響安全使用性能的缺陷時或超出技術要求規定值外的,應停止使用,及時予以修復;在不能恢復其使用性能的情況下,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報廢處理。2.3、定期檢查:由使用單位根據吊具與索具使用頻度、工況條件惡劣程度,或吊具與索具經驗使用壽命時間,確定合理的定期檢查周期,并指定專職人員,按吊具與索具安全技術要求,且檢測儀器進行6、全面檢查,對其做出安全評價。定期檢查周期一般不低于半年,最長時間不得超過一年,且檢驗記錄應作為繼續檢查、維修或報廢的依據。檢查前,清洗表面上的油污、塵垢時,不得使用損壞母體金屬,引起氫化脆裂、過熱、金屬脫落或滑移等出現缺陷的方法。2.4、經常性檢查與定期檢查應包括下列內容:2.4.1、標記有無丟失、損壞或因污損使其內容辨認鑒別不清;2.4.2、螺栓、螺母等緊固件有無松動;2.4.3、金屬結構主要受力構件磨損、腐蝕、裂紋(含焊縫)、塑性變形等異常情況;2.4.4、主要零部件,如吊鉤(含直柄吊鉤螺母防松裝置)、吊耳(耳軸)、卷筒、鋼絲繩及繩端固定連接、滑輪、夾持吊具鉗臂(含爪、吊牙)、冶金加料起重7、機挑桿、動力傳動裝置的聯軸器、減速器、開式齒輪、滾子鏈、電動夾鉗的空心軸、螺旋軸等磨損、腐蝕、塑性變形、裂紋等異常情況;2.4.5、回轉、搖動、滑動部件動作是否靈活以及潤滑狀況;軸、軸套、軸承、銷軸、連桿、滑槽的磨損超限、裂紋、損壞等異常情況;2.4.6、制動器、安全防護與聯鎖保護裝置(含零部件磨損超限、松動、裂紋、動作遲鈍或動作失靈等異常情況)的功能是否正常;2.4.7、操作吊具的控制系統、顯示裝置工作性能是否正常;、2.4.8、液壓系統油的清潔程度、濾油器、油箱內壁腐蝕狀況,安全閥、溢流閥、平衡閥等液壓元件工作性能以及系統(含管路損壞、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狀況;2.4.9、氣動系統的真空裝置8、閥、密封件、氣動元件等工作失靈、動作異常以及系統(含管路損壞、老化等)堵塞或泄漏狀況;2.4.10、吊索(含吊具)的鏈環、鋼絲繩(含纖維、吊帶及索眼端部固定連接)及端部配件的磨損超限、腐蝕、塑性變形、裂紋、斷絲、燒熔、纖維制品的燒焦、老化等;2.4.11、臨時用繩止制作繩扣,繩卡數及間距必須符合下表規定:鋼絲繩公稱直徑716192728373845繩夾最少數量(組)34455667繩卡間距不應小于繩徑的6倍,最后一個繩卡離繩頭不應小于150MM。卡子要方向一致,U型螺栓在副繩(繩頭端)側,壓板在主繩一側,卡子要緊到將鋼絲繩(非金屬芯結構)壓扁1/3左右。2.4.12、電氣系統的電器設備與元件9、工作性能,以及絕緣,接地狀況,供電電纜、端子箱是否損壞;2.4.13、其它與安全有關的內容。2.5、有關吊具的定期檢查時,用肉眼觀察不到的,設備處可根據吊具使用的期限進行精密檢查,如鐵水包用磁粉、滲透或超聲波等方法探傷檢查裂紋,設備處可申報集團外委有資質的探傷站進行,各單位密切配合并做好探傷情況記錄,探傷數據由設備處存檔。需要進行探傷檢查裂紋的主要零部件:2.5.1、吊鉤(含直柄吊鉤尾部的退刀槽);2.5.2、吊液態金屬吊鉤橫梁的吊耳、板鉤心軸;2.5.3、盛液態金屬或渣的鐵罐耳軸(含焊縫);2.5.4、根據使用壽命,需要探傷檢查判斷是否已產生裂紋的零部件。3、新投產的大型生產工藝吊具和維修專10、用吊具,必須收到經探傷檢驗的合格證通知,使用單位方可進行接收并投入使用;根據生產情況,對使用頻繁的大型生產工藝吊具和維修專用吊具每年進行一次探傷檢驗,使用不頻繁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探傷。注:鐵水罐耳軸的探傷周期為一年。五、吊具管理上的隱患治理1、因吊具造成的人身事故、生產事故、設備事故或未遂事故要立即報技術科、生產調度、設備科及廠部領導,并嚴格按照“三不放過”原則,進行對事故的分析討論,并制定切實可行的防范措施,以杜絕類似事故再次發生。2、管理上的隱患,具有隱蔽性、頑固性、誤導性以及對事故的誘發性。往往是管理上存在缺陷和漏洞,導致操作者的隱患和物的隱患,造成事故發生。所以,結合實際制定、完11、善有關規章制度,有利于從管理上消除事故的根源。2.1、落實企業各級安全生產責任制,從公司到班組、從公司領導到員工,每個部門每個人的安全職責必須明確,都必須在自己的業務范圍內對安全工作負責。2.2、堅持“分級管理,分線負責”的原則,企業各分管領導之間、各職能部門之間,安全工作協調有效。2.3、加大安全教育力度,深化國家“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提高全員的安全意識和管理人員安全管理水平以及辨識隱患、控制事故的能力。2.4、公司安全部門應充分發揮監督、檢查、指導、考核作用,對管理上的隱患必須嚴格懲處,以絕后患。六、吊具的關聯術語1、額定起重量:吊具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12、品的最大質量。2、極限工作載荷:單肢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垂直懸掛時,允許承受物品的最大質量。3、吊索:起重機械吊卸、移動物品時,系結在物品上承受載荷的撓性部件(含上、下端配件)。4、塑性變形:在應力超過一定限度的條件下,材料或物體不斷裂而繼續變形的性質,在外力去掉后還能保持一部分殘余變形。5、安全工作載荷:吊索在一般使用條件下,由特定吊掛方式允許承受的最大質量。6、C形吊鉤:端部做成C型鉤狀,帶有平衡重塊的吊鉤。7、夾持吊具:通過機構閉合或機構與物品之間摩擦力提取物品的裝置。8、端部配件:是吊索主環、中間主環、連接環、中間環、下端部配件的統稱。9、主環:直接連接到起重機吊鉤上的端部配件。1013、中間主環:用于將兩個或更多吊索分肢連接到主環上的鏈環。11、連接環:裝在鏈條端部的鏈環,直接或通過中間環將鏈條連接在端部配件上。12、中間環:用以端部配件與裝在鏈條上連接環之間起連接作用的鏈環。13、下端部:裝在吊索肢端的鏈環,環眼吊鉤或其它裝置(此肢端遠離主環或上端部)。14、環形吊索:由一根鏈條或繩索(含纖維織帶)首尾兩端連接在一起,形成的環形索套。七、吊具的貯存與維修1、吊具的貯存吊具與索具閑置時,應有相應的保護貯存措施,不得受銹蝕、腐蝕或潮濕、高溫等有害影響。保護措施應符合下列要求:1.1、易銹蝕的機械部件,如活塞桿外露部分,應涂上黃甘油再用碎布等物品包好;1.2、回轉、搖動部位的軸14、承、銷軸應注滿潤滑脂;1.3、吊鏈、鋼絲繩吊索應清洗、干燥后再擦上油脂;1.4、纖維制品吊索應存放在遠離熱源、通風干燥、無腐蝕性化學物品場所;1.5、重物不得壓在吊具與索具上;1.6、不得受橫向載荷作用的吊具,當直接著地放置會產生橫向載荷或變形時,應放置在專用吊具框架上;1.7、抓斗應呈開口狀態,爪子或刃口與地面接觸處應墊上橡膠板或方木料。2、吊具的維修2.1、維修工作應由專業人員承擔。2.2、維修更換的零部件須保持原零部件的技術性能。2.3、吊具處于工作狀態時,不應進行保養、維修或人工潤滑。2.4、維修時,一般應將吊具從起重機械上卸下,因條件限制不能卸下時,應采取下列保護措施;2.4.1、應有可靠的保護措施或設置監護人員;2.4.2、將所有控制器手柄置于零位;2.4.3、切斷主電源,并掛有“不得送電“明顯標牌或設專人守護。八、吊具的修復和報廢1、原則上各單位使用的各類吊具達到報廢標準的必須報廢,個別專用吊具的部件達到報廢標準,但還有必要進行修復的必須由各單位停機修復;申請方案經設備科、技術科認可后,經廠部領導批準后方可修復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