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城江公路橋梁安全及養護檢查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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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151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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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橋梁安全及養護管理制度為加強金城江公路管理局公路橋梁養護管理工作,保持橋梁處于完好工作狀態并延長其試用壽命,制定本制度。第一條 設置專職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一人,保持橋梁養護技術人員的相對穩定,認真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xx)中橋梁檢查、養護的標準和規定,切實掌握橋梁的技術狀況,保障橋梁正常使用。第二條橋梁養護工程師(或技術員)職責:1.主持轄段橋梁(涵、隧道)的經常檢查,并詳盡記錄檢查結果。2.根據經常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和本機構主管領導報告三類以上橋梁的病害狀況。3.負責主持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和抗災搶險工作,考核橋梁養護質量,及時上報轄區內橋梁2、(涵、隧道)受自然災害和其他因素損壞的情況。并根據上級審定的超重車輛通過橋梁方案,組織和指導超重車輛通過,其后詳細檢查有無破損,同時記錄在案。4.提出轄區內橋梁(涵、隧道)小修保養年(月)度工作計劃。5.參與轄區內橋梁養護大、中修、改善工程的竣工驗收。6.組織養護技術管理人員對轄區內橋梁作定期檢查。7.主持橋梁安全及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季度檢查一次,汛期加強檢查,并詳細記錄檢查結果,負責向上一級部門報告橋梁病害情況和處理意見。8.橋梁養護技術管理人員應及時指導所屬公路橋梁養護管理人員,進行橋梁安全和日常養護檢查工作,每檢月至少查一次,特別加強雨季和汛期及災后的巡查,對病害要做好記錄,建立檔案。3、第三條對一般評定劃定的各類橋梁,分別采取不同的養護措施:一類橋梁進行正常保養;二類橋梁需進行小修;三類橋梁進行中修,酌情進行交通管制;四類橋梁需進行大修或改造,及時進行交通管制,如限載、限速通過,當缺損嚴重時應關閉交通;五類橋梁需進行改建或重建,及時關閉交通。第四條 橋梁檢查分為經常檢查、定期撿查和特殊檢查。經常檢查:主要指對橋面設施、上部結構、下部結構及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檢查。1.檢查方式:采用目測為主,結合簡單工具測量;2.檢查周期:根據橋梁技術狀況而定,一般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汛期加強不定期檢查。3.主要工作:當場填寫“橋梁經常檢查記錄表”,現場要登記所檢查項目的缺損類型,估計缺損范4、圍及養護工作量,提出相應的小修保養措施,為編制轄區內的橋梁養護(小修保養)計劃提供依據。.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第3.2.4條款。第五條 定期檢查:為評定橋梁使用功能,制定管理養護計劃提供基本數據,對橋梁主體結構及其附屬構造物的技術狀況進行的全面檢查,它為橋梁養護管理系統收集結構技術狀態數據。.檢查方式:以目測觀察結合儀器觀測進行,必須接近各部件仔細檢查其缺損情況;.檢查周期:根據技術狀況確定,最長不得超過三年,新建橋梁交付使用一年后,進行第一次全面檢查,在經常檢查中發現重要部(構)件的缺損明顯達到三、四、五類技術狀況時,應立即安排一次定期檢查。.檢查準備:橋梁5、養護工程師在每次實施定期檢查前。要認真查閱所檢查橋梁的技術資料以及上次定期檢查報告,以便有充分的準備和做對比分析。.主要工作:4.1現場校核橋梁基本數據。4.2當場填寫“橋梁定期檢查記錄表”,記錄各部件缺損狀況并做出技術評分。4.3實地判斷缺損原因,確定維修范圍及方式。4.4對難以判斷缺損原因和程度的部件,提出特殊檢查(專門檢查)的要求。4.5對損壞嚴重、危及安全運行的危橋,提出限制交通或改建的建議。4.6根據橋梁的技術狀況,確定下次檢查時間。4.7對特大型、大型橋梁的控制檢測按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第3.3.3條款執行。.檢查內容: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6、)第3.3.43.3.12條款。.病害標識:檢查發現的各種缺損均應在現場用油漆等將其范圍及日期標記清楚,發現三類以上橋梁及有嚴重缺損和難以判明損壞原因和程度的橋梁,應作影像記錄,并附病害狀況說明;.提交檢查文件: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第3.3.14條款。第六條特殊檢查:是查清橋梁的病害原因、破損程度、承載能力、抗災能力,確定橋梁技術狀況的工作,其分為專門檢查(根據經常檢查或定期檢查結果,對需要進一步判明損壞原因、缺損程度或使用能力的橋梁,針對病害進行專門的現場試驗檢測、驗算與分析等鑒定工作。)和應急檢查(當橋梁受到災害性損傷后,為了查明破損狀況,采取應急措施,組織恢復交通7、,對結構進行詳細檢查和鑒定工作)。特殊檢查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第3.4條款。第七條橋梁評定:執行公路橋涵養護規范(JTG H11-xx)第3.5條款第八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應將橋梁技術狀況評定結果報送本管理機構主管領導和區高速公路管理局總工程師及其授權的橋梁養護主管工程師。第九條 對適應性不能滿足的橋梁,應采取提高承載力、加寬、加長、基礎防護等改造措施。若整個路段有多座橋梁的適應性不能滿足,應結合路線改造進行方案比較和決策。第十條 對經檢查確認為危橋的橋梁,應及時向上級橋梁養護工程師報告,盡快進行維修加固或改造。對暫時無法維修加固或改造的危橋、險橋,要通過發布通告,設立限8、速、限載、繞行標志等措施,提前向司乘人員發出警告;并要派專人晝夜看護,嚴防發生橋垮人亡的惡性事故。第十一條 對技術檔案資料不齊全,難以評價的橋梁,或在橋梁檢查中,認為適應性評定達不到要求時,應組織具有橋梁檢測資質的單位進行承載能力、通行能力、抗洪能力等項目檢測,針對檢測結果,及時采取有效措施處理。第十二條 加強對公路橋梁伸縮縫、橋頭路面、防撞墻(或欄桿)的養護和檢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病害要及時處理,避免因養護不當而引發安全事故。第十三條 要確保事故信息上報渠道暢通。凡出現橋梁垮塌或斷通事故的,各級部門要在事故發生2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向上一級主管部門報告。對安全事故隱瞞不報的,要追究有關領導和橋梁養護工程師的責任。第十四條 建立專門的橋梁技術檔案,內容包括:1橋梁基本狀況卡片;2歷次橋梁大、中修工程施工原始記錄和竣工圖表以及驗收報告;3歷次橋梁經常檢查表。第十五條 配備和使用交通部“中國公路橋梁管理系統”(xx版)軟件,并定期收集,錄入數據,實行橋梁技術狀況動態管理,逐步達到數據共享、使用方便。第十六條 橋梁管理系統應配備專用電腦并實行專人管理,橋梁管理系統所用數據及資料應及時另行備份。第十七條 橋梁養護工程師每月至少運行2次橋梁管理系統,檢查橋梁管理系統運行情況,認真收集系統缺陷及問題,及時反饋至上一級橋梁養護工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