錦綸子集團擔保履行控制業務及操作程序控制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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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154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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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錦綸子集團擔保業務管理制度目 錄第一章 總 則1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審批權限1第三章 決策與操作程序控制2第四章 擔保履行控制4第五章 監督檢查5第六章 附則5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子集團對外擔保業務的管理,規避企業或有負債的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和內部會計控制規范基本規范等法律法規,以及子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擔保主要包括:子集團出于各種原因為其他單位提供債務擔保,承擔被擔保企業到期不能償還債務的連帶償付責任,其方式包括保證、抵押、質押、留置、定金等。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子集團。第四條 子集團總部完全掌握擔保決策權、提出擔保需求、開2、展擔保工作的實施。子集團的 擔保業務均需經總裁審批決定。第五條 子集團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本制度,建立適合本單位業務特點和管理要求的擔保業務內部會計控制程序,并組織實施。第六條 擔保業務的內部會計控制重點主要包括:1) 建立擔保決策程序和責任制度,明確擔保原則,嚴格限定擔保權限;加強對被擔保單位資信情況和經營狀況的調查了解;2) 強化對擔保審批管理,注意擔保合同的訂立和推敲;3) 重視對被擔保單位的即時監控監督和擔保業務執行控制。第二章 崗位分工與審批權限第七條 子集團應當建立擔保業務的崗位責任制,明確相關部門和崗位的職責權限,確保不相容崗位相互分離、制約和監督。第八條 擔保業務不相容崗3、位至少應包括:1) 擔保業務的申請和審核;2) 對被擔保企業調查和審批;3) 擔保合同擬訂與復核;4) 合同訂立、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項審批與付款;5) 墊付款記錄和付款;6) 履行擔保責任墊付款審批、付款和回收墊付款。子集團不能由同一部門或人員辦理擔保業務的全過程。第九條 子集團應當配備合格的人員辦理擔保業務,辦理擔保業務的人員應當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業務素質,熟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專業知識。第十條 子集團財務部負責對擔保項目和擔保企業進行分析研究和擔保可行性分析;子集團財務部負責對擔保企業和擔保項目進行全面調查論證,提出初步擔保方案;總裁為擔保業務的最終審批人。第十一條 擔保業務的審核和審批4、應逐項進行,其中關鍵審批要點包括:在擔保業務發生之前,擔保業務要經過正當審批;非經正當審批,不得簽訂擔保合同;擔保責任、擔保標準、擔保條件等要經過審批;為被擔保企業履行債務支付款項也必須經過審批。第十二條 嚴禁未經授權的機構或人員辦理擔保業務。經辦人對于未經總裁審批的擔保業務,有權拒絕辦理,并及時向總裁報告。第十三條 子集團開展擔保業務應以有利于企業生產經營和穩定發展為前提,擔保范圍僅限于子集團內部間的相互擔保。原則上不對外提供擔保。第十四條 為強化責任意識,申請擔保的單位都要向擔保人提供反擔保,并承諾承擔由此帶來的一切風險和責任。第十五條 子集團應制訂規范的擔保業務操作程序。擔保業務操作程序5、一般為:1) 受理業務,審查被擔保企業提供的資料;2) 對其經營財務狀況等進行全面調查論證;3) 審批,簽訂合同;4) 對被擔保企業監控監督;5) 履行合同和墊付款項;6) 收回墊付款項。第三章 決策與操作程序控制第四章第十六條 子集團應當建立嚴格的擔保業務評估程序,采用適當的評估方法,對擔保業務進行評估,為擔保決策提供依據。第十七條 為內部單位提供擔保時,應對該內部單位情況進行了解和審查。審查內容包括:申請擔保項目是否可行;合同規定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否對等,有無脅迫欺詐行為;該內部單位的生產經營情況、管理水平、財務狀況及以往履約情況是否符合合同要求等。對于認定無履約能力的,應拒絕辦理。第十6、八條 為外部單位提供擔保時,事先應組織相關人員對申請單位主體的資格,申請擔保項目的合法性,申請擔保單位的資產質量、財務狀況、經營情況、行業前景和信用情況,申請擔保單位反擔保等進行全面評價,形成書面報告。第十九條 子集團總部提出擔保需求時,決策程序一般為:1) 總裁認為必要時,授權子集團財務部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2) 總裁研究決定認為由子集團作為擔保主體的,由財務部負責簽訂擔保合同報總裁審批后,財務部負責和監控擔保合同的實施;第二十條 子集團提出擔保需求時,決策程序一般為:1) 子集團財務部負責對擔保可行性進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初步方案,報總裁審批。2) 總裁研究決定認為由子集團作為擔保主7、體的,由總部財務部負責簽訂擔保合同報總裁審批后,由子集團財務部負責和監控擔保合同的實施;第二十一條 子集團應當建立擔保額度控制制度,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和資金存量,核定年度擔保總額,在額度范圍內開展擔保業務。超出額度的擔保業務,必須經總裁嚴格審批。第二十二條 重要擔保合同的訂立,應當征詢法律顧問或專家的意見,對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進行審核,避免出現缺陷或漏洞。第五章 擔保履行控制第二十三條 擔保合同或銀行保函生效后,不得隨意修改。如因擔保項目或合同變更等原因必須修改合同或保函內容時,需重新進行論證審批,并與受益方一起通知銀行,經銀行批準后,方可銷舊換新。第二十四條 子集團應當建立擔保業務的監測報告8、制度,由子集團財務部對被擔保單位、被擔保項目資金流向進行日常監測、定期了解被擔保單位的經營狀況,形成書面報告。第二十五條 子集團對擔保合同中發生的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在發生對方違約情況時,作為擔保或反擔保方應及時進行交涉,據理否定擔保的約束力,盡可能化解風險。第二十六條 企業因辦理保函而委托內部單位向銀行擔供反擔保,其日常管理主要由委托單位負責。第二十七條 所有保函都不能用于轉讓、貼現和抵押。第二十八條 采取抵押擔保的單位應當建立擔保財產保管制度,集中妥善保管有關擔保財產和權利證明,定期對財產的存續狀況和價值進行復核,發現問題及時處理。第二十九條 子集團應當建立擔保業務記錄制度,對擔保的對9、象、金額、期限和用于抵押的物品、權利及其他有關事項進行全面的記錄。第三十條 墊付款項回收。擔保或反擔保企業承擔了擔保責任后,應立即向被擔保方發出墊款通知書,及時、全額收回墊付款項。有條件的,也可從對方的往來款或業務撥款中扣回。第三十一條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擔保方應及時通知被擔保單位和受益人,終止擔保合同:1) 擔保有效期屆滿;2) 修改擔保合同;3) 被擔保單位或受益人要求終止擔保合同;4) 本企業為被擔保企業墊付款項。擔保企業未收回墊付款項,不得注銷擔保合同。第三十二條 銀行保函所列擔保的義務履行完畢或擔保期滿,保函即自行失效。屆時,應及時進行清退注銷工作。第三十三條 子集團辦完保函清退手續10、,應催促銀行即時退還保證金本息。對收到銀行退還的委托單位的保證金本息,反擔保企業應及時劃撥委托單位。對延誤辦理清理手續,給企業造成損失的,應給予處罰。第六章 監督檢查第三十四條 為了防范擔保業務風險。子集團審計監察室應對本辦法執行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三十五條 擔保業務控制監督檢查的內容主要包括:1) 擔保業務相關崗位及人員的設置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存在擔保業務不相容職務混崗的現象;2) 擔保業務授權批準制度的執行情況,重點檢查擔保對象是否符合規定,擔保業務的審批手續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存在越權審批的行為;3) 擔保業務監測報告制度的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是否對被擔保單位進行日常監測,是否按季度向擔保單位報告擔保合同履行情況。4) 擔保業務記錄和擔保財產保管制度落實情況。重點檢查擔保業務的記錄和檔案文件是否完整,有關財產和權利證明是否得到妥善的保管。第三十六條 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發現的擔保內部控制中的薄弱環節,應當及時采取措施,加以糾正和完善。對因違規違法操作給企業造成重大損失的,應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第七章 附則第三十七條 本制度由子集團財務部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