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農村信用社貸貸款管理責任制度16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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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1578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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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陜西省農村信用社貸貸款管理責任制度(暫行)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障全省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農村信用社(以下簡稱信用社)信貸資產的流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明確授信工作人員貸款責任,防范和化解信貸風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貸款通則、商業銀行授信工作盡職指引和關于懲治破壞金融秩序犯罪的決定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貸款管理責任制度,是指對信用社發放的貸款(包括本制度實施前發放的全部貸款),明確貸款管理責任人,由責任人負責貸款的管理,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的,根據責任人管理責任大小,由責任人進行賠償的制度。第三條 貸款風險和損失,是指正常程序或非正常程序發放中形成2、的不良貸款和難以收回的貸款。第二章 責任人第四條 縣(市、區)聯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信用社主任(分支機構負責人)在分級經營管理的原則下,對全部貸款的發放和收回負全部責任。第五條 具體貸款管理責任人包括:1、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授信工作人員、負責人。2、縣(市、區)農村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含營業部)授信工作人員、負責人。3、違法、違紀、違規辦理貸款業務的非授信工作人員。第六條 調查、審查、審批貸款時,所有相關授信工作人員人員都必須明確“同意”或者“不同意”意見,并簽名。沒有明確表示“不同意”意見的,或者沒有明確意見的,或者意見表示模棱兩可不清楚的,均視為“同意”。第七條 第一3、個受理并同意貸款的人,確定為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其他有關貸款授信工作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對貸款負全部或者主要責任。貸款管理第二責任人對貸款負部分或者次要責任。第三章 管理責任第八條 信用社發放貸款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方針政策、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章制度,支持借款人合法合規經營。堅持信貸資金周轉、有償使用,按期收回貸款本金并按規定收取利息。第九條 縣(市、區)信用聯社應當指定專人,對轄內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貸款管理責任人和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本級貸款管理責任人分別建立管理責任臺帳,要據實登記,并依此考核。第十條 根據貸款管理責任的不同,貸款管理責任人對4、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按下列規定承擔相應的責任:1、在規定審批權限內由授信工作人員直接經辦,獨任負責包放、包收的小額貸款,授信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人,負100責任。 超過授信工作人員審批權限,授信工作人員審查同意報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審批發放的貸款,授信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人,負50責任,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負50責任。授信工作人員審查后不同意,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堅持發放的貸款,由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100責任,授信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2、超過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5、構)審批權限,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同意并上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審批發放的貸款,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經辦的授信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人,負50責任,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授信工作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分別負40和10責任。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授信工作人員不同意,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堅持上報并發放的貸款,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授信工作人員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農村信用社(農村6、合作銀行分支機構)授信工作人員不承擔責任。3、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貸款管理委員會研究決定,并書面推薦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發放的貸款,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貸款管理委員會為第一責任人,負90%責任,農村信用社主任(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負責人)為第二責任人,負10責任。4、 企業(大額)貸款必須實行審貸分離,調查崗授信工作人員為第一責任人,負45責任,審查崗、決策崗等崗位授信工作人員共同為第二責任人,其中審查崗人員負35責任,決策崗人員負20%責任。第十一條 農村信用社(農村合作銀行分支機構)集體多人調查、審查、決策的,多個調查、審查、決策人員共同對相應比例7、的責任負責。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集體多人調查、審查、決策的,多個調查、審查、決策人員共同對相應比例的責任負責。多個調查、審查、決策人員共同對相應比例的責任負責中,領導的責任為其他單個人的兩倍。第十二條 信用社會計人員的貸款管理責任。因下列情形之一,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的,會計人員應當負一定責任:1、會計人員收到授信工作人員發出的貸款到(逾)期通知書,貸款到期日當天及以后,借款人帳上有錢,會計未扣收貸款,因此而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的,按借款人帳上資金或者到期貸款二者的較小額,會計負50責任。會計人員未收到授信工作人員發出的貸款到(逾)期通知書,會計人員不負直接責任。2、貸款結息日當天及8、以后,借款人帳上有錢,會計未扣收貸款利息,因此而造成貸款利息不能收回的,按借款人帳上資金或者貸款利息二者的較小額,會計負50責任。會計人員負責部分,同額抵減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第十三條 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要對貸款管理責任人進行貸款賠償和處分。第十四條 根據造成貸款風險和損失的大小,對貸款管理責任人進行貸款賠償和處分的形式有: 1、貸款賠償(1)全額賠償;(2)非全額賠償。2、處分(1)工作處分:取消授信工作資格;停止責任人貸款審批權;停職離崗收貸;(2)行政處分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降低行政職務;撤銷行政職務;開除留用;開除;3、觸犯法律構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機關。以上處分形式可以并9、處。第十五條 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賠償包括:貸款本金和貸款利息。第四章 全額賠償第十六條 下列貸款造成風險和損失的,由貸款管理責任人全額賠償:1、授信工作人員發放的違法、違紀和嚴重違規貸款;2、非授信工作人員發放的貸款;3、實行包放包收的小額貸款(由于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風險或損失的貸款除外)。第十七條 下列情形之一者,屬嚴重違規貸款:1、超越審批權限發放的貸款;2、違規發放的跨地區貸款;3、不符合有關規定的以貸還貸,以貸收息;4、違規展期的貸款;5、借名、冒名貸款;6、未按規定依法辦理抵押、質押手續發放的抵押、質押貸款;7、繞權限貸款;8、其他嚴重違規發放的貸款。第十八條 實行包放包收小額貸10、款的限額、范圍和對象,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結合實際,自行規定。第十九條 全額賠償中,對違法、違紀、嚴重違規及非授信工作人員發放的貸款,從發現之日起,無論貸款是否到期,都要對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進行扣收;對實行包放包收的小額貸款(由于外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風險或損失的貸款除外),從貸款形成呆滯之月的次月起,對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進行扣收。第五章 非全額賠償第二十條 除本制度第十六條規定之外新發放的貸款,責任人管理的不良貸款余額占責任人管理的全部貸款余額之比達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對超比例這部分的絕對額,由貸款管理責任人非全額賠償。第二十一條 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比的規定:第一年為3%,以后每11、年遞增1個百分點,最高為7%。從實行本責任制開始的第一年,如某責任人的責任貸款不良比例超過3%,即由該責任人按其超比例不良貸款的絕對額進行非全額賠償。第二十二條 對應收而未能收回的貸款利息,并入第二十條貸款管理第一責任人的責任不良貸款余額中。第二十三條 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要對原欠的全部貸款,實行“新老劃段”,并根據風險大小進行全面清理。對清理后的風險貸款,要明確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下達落實或者清收目標任務。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要堅持“責隨人走”的原則。對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要視不同責任和完成落實或者清收目標任務的好壞等情況,實行非全額賠償。第二十四條 原欠貸款風險的界定:正常貸12、款1、借款人生產經營能正常周轉的未到期貸款。逾期貸款2、借款合同約定到期(含展期后到期)未償還的貸款(不含呆滯貸款和呆帳貸款)。 呆滯貸款3、逾期(含展期后到期)三個月(含三個月)以上的貸款。4、雖未逾期或逾期不滿規定時間但生產經營已經停止、項目已經停建的貸款(不含呆帳貸款)。呆帳貸款5、借款人和擔保人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仍未能還清的債權。6、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被宣告失蹤或者死亡,依法對其財產或遺產進行清償,并對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7、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災害或者意外事故,損失巨大且不能獲得保險補償,確13、實無力償還的貸款;或者以保險賠償清償后,確實無力償還的部分債務,對其財產進行清償和擔保人進行追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8、借款人和擔保人雖未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但已完全停止經營活動,被縣(市、區)及縣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吊銷營業執照,終止法人資格,對借款人和擔保人進行清償后,未能收回的債權。9、借款人觸犯刑律,依法受到制裁,其財產不足歸還所借債務,又無另外債務承擔者,經追償后確實無法收回的債權。10、由于借款人和擔保人不能償還到期債務,訴諸法律,經法院對借款人和擔保人強制執行,借款人和擔保人均無財產可執行,法院裁定終結執行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11、由于上述5至10項原因借款人不14、能償還到期債務,對依法取得的抵債資產,按評估確認的市場公允價值入帳后,扣除抵債資產接收費用,小于貸款本息的差額,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債權。12、開立信用證、辦理承兌匯票、開具保函等發生墊款時,凡開證申請人和保證人由于5至11項原因,無法償還墊款,經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墊款。13、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具有投資權的信用社對外投資,由于被投資企業依法宣告破產、關閉、解散,并終止法人資格的,經對被投資企業清算和追償后仍無法收回的股權。14、銀行卡被偽造、冒用、騙領而發生的應有信用社承擔的凈損失。15、助學貸款逾期后,在確定的有效追索期內,并依法處置助學貸款抵押物(質押物)和向擔保人追索連帶責任后,仍無法15、收回的貸款。16、除貸款本金和應收利息以外的其它逾期3年無法收回的應收帳款(不含關聯企業之間的往來帳款)。17、經國務院專案批準核銷的債權。18、下列情況不能做為呆帳貸款處理:(1)借款人或擔保人有經濟償還能力,不論何種原因,未按期償還的債權。(2)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以各種形式、借口逃廢或懸空的債權。(3)行政干預逃廢或懸空的債權。(4)未向借款人和擔保人追償的債權。(5)發生非經營活動的債權等。(6)其它不能做為呆帳貸款的債權或股權。第二十五條 清理后原欠的正常貸款,由現在崗授信工作人員按新發放的貸款進行管理。在崗授信工作人員為管理貸款的第一責任人,其它管理貸款的有關授信工作人員共同為第16、二責任人。責任人的責任比例大小,根據借款人性質及其他有關情況逐戶落實。第二十六條 清理后原欠的不良貸款,通過認定貸款風險大小,明確有關管理責任人,下達落實或清收目標任務,限期組織落實或者清收。第二十七條 在限期內,對貸款管理責任人要分別下達落實或者清收逾期、呆滯、呆帳貸款的分年、季、月任務。具體的要求和任務工作,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結合實際,自行組織確定。第二十八條 對原欠不良貸款管理責任人明確后的處理:1、完成落實或者收回任務的,免于賠償責任。2、超額完成收回任務的,對超額收回部分絕對額按規定給予一定的獎勵。3、完不成落實或者收回任務的,對未能完成部分絕對額按規定進行非全額賠17、償。第二十九條 由于種種原因,對原欠貸款管理責任人已調離本縣或者本系統而不能明確責任人的不良貸款,要重新明確和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重新明確落實貸款管理責任人后,在下達落實或者清收任務時的要求可適當放寬些,但對這些不良貸款的落實或者清收的處理,可按照陜西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資產管理辦法具體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在對原欠貸款進行清理和落實責任人過程中,要堅持尊重歷史和實事求是原則,要注意寬嚴相濟。一般貸款責任人的責任大小由農村信用社確定,農村信用社無法確定或復雜貸款的責任人及責任大小,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審貸委員會認定。第三十一條 對本制度第二十條和第二十八條分別計算所得的絕對額,均按下18、列標準實行分段累進進行非全額賠償:1萬元以下(含1萬元),按本息的10-12%賠償; 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按本息的8-10%賠償;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按本息的6-8賠償;10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按本息的5-7%賠償;50萬元至100萬元(含100萬元),按本息的3-5賠償;100萬元至300萬元(含300萬元),按本息的2-4賠償;300萬元以上,按本息的1%賠償。第三十二條 非全額賠償中,對原欠的不良貸款,從未完成落實或清收目標任務之月的次月起,對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扣收;對新發生的不良貸款,從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比超過規定比例之月的次月起,對有關貸款管理責任人扣收19、。第六章 扣款和罰則第三十三條 造成風險和損失的貸款,通過扣收貸款管理責任人賠償的款項來補償。對于賠償款項,要建立臺帳,專戶管理;確定不予退還的,賠償款項直接抵沖不良貸款和相應的貸款利息。第三十四條 賠償款項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結合實際,制定相關實施辦法,統一扣收。可以一次性扣收,也可以從工資和獎金中按月扣收。從工資和獎金中扣收的,原則上要保證其最低生活費。最低生活費,按當地政府公布的最低生活標準,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確定。第三十五條 對已實行全額賠償和非全額賠償扣收的款項,應當按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時間長短予以一定比例退還: l、從扣款20、之月起,在1年(含1年)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全部退還;2、從扣款之月起,在2年(含2年)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退還90%;3、從扣款之月起,在3年(含3年)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退還80%;4、從扣款之月起,在4年(含4年)內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退還70%;5、從扣款之月起,超過4年未能完成收回(落實)貸款任務或者降到規定比例的,一般不予退還。第三十六條 因不可抗力和政策性因素,造成貸款損失,經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稽查核準后,可以不賠償。第三十七條 貸款管理責任人弄虛作假,不真實反映21、貸款形態,一經查實,加倍處罰;情節較重的,可同時給予相應的行政處理。第三十八條 當貸款管理責任人的經濟能力無法或者無法繼續履行賠償責任的,或者賠償損失不足以抵銷其過錯的,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依據有關規定和程序,視其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理:1、停止責任人的貸款審批權;2、停職離崗收貸;3、取消授信工作資格;4、記過或者記大過;5、降低行政職務;6、撤銷行政職務;7、開除留用;8、開除;以上處理可以并處。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的,貸款管理責任人必須立即停職離崗專職收貸:1、新發放的貸款中,責任不良貸款余額占比超過規定比例5個百分點以上的;2、第二次發現嚴重違規貸款的;3、發現違22、法、違紀貸款的;4、因管理失職,造成貸款損失額達到50萬元以上的。第七章 獎 勵第四十條 對于完成原欠不良貸款的回收(落實)任務以及該制度施行以后新發放貸款管理任務指標的獎勵標準,按陜西省農村信用社不良貸款管理辦法有關條例執行,各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可結合各自的實際,制定具體的獎勵辦法。第八章 特別條款第四十一條 信用社的授信工作人員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統一管理。授信工作人員的聘用和解聘,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審查確認。第四十二條 各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要對所有貸款管理責任人按原欠不良貸款和新發放貸款分別建立陜西省農村信用社原欠不良貸款23、管理責任臺帳、陜西省農村信用社新發放貸款管理責任臺帳,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授信管理部門指定專人,逐人建立貸款管理責任檔案,并實行專案管理。第四十三條 對信用社的授信工作人員,根據授信工作人員的綜合素質、管理能力和所在信用社的信貸規模,應當每年確定其相應的貸款審批權限。貸款審批權限具體標準,由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結合實際,自行確定。第四十四條 對經濟處罰和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原處理單位申請申訴。對申訴結果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級提出復議。申訴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申訴書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答復。復議單位應當在收到書面復議書之日起一個月內予以答復。申訴和復議期間,不停止原處罰的執行。第九章 附 則第四十五條 本制度由陜西省農村信用社聯合社負責解釋和修改。第四十六條 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可根據本制度,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并報設區市辦事處和省聯社備案。 第四十七條 自本制度實施之日起,各縣(市、區)信用聯社、農村合作銀行原制定的相關制度、規定與本制度有抵觸者,一律按本制度執行。第四十八條 本制度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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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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