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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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671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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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亳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暫行)(征求意見稿)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本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行為,保障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更好地滿足社會公眾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行業和互聯網融合發展,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安徽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在本市城區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2、使用符合規定的車輛和駕駛員,按照約定的時間、地點,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辦法所稱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第三條本市網約車運力規模由市場調節,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市人民政府為保障公共秩序和群眾合法權益,在市場調節功能失效時,可以對網約車價格實行政府指導價。第四條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出租汽車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工作。市發展改革(物價)、公安、工商、質檢、商務、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稅務、通信、網信、及人民銀行亳州中心支行等部門3、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管理。第二章網約車平臺公司第五條從事網約車經營,應當依法取得網約車經營許可。第六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線上線下服務能力,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企業法人資格;(二)在服務所在地有固定的經營場所、相應的服務機構和服務能力;(三)具備開展網約車經營的互聯網平臺和與擬開展業務相適應的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具備供交通、通信、公安、稅務、網信等相關監管部門依法調取查詢相關網絡數據信息的條件,網絡服務平臺數據庫接入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監管平臺,服務器設在中國內地,有符合規定的網絡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護技術措施;(四)使用電子支付的,應當提供與銀行、非4、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協議;(五)有健全的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外商投資網約車平臺經營的,除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外,還應當符合外商投資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第七條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二)網約車平臺公司注冊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出具的線上服務能力認定結果;(三)申請人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屬分支機構的應當提供在服務所在地注冊登記的營業執照,以及企業法人授權該分支機構負責人全權承擔本市網約車經營服務、承運人責任和相應社會責5、任等企業主體責任的授權委托書;(四)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五)在服務所在地具有固定經營場所的證明材料及其復印件,管理人員等信息;(六)使用電子支付的,應與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簽訂提供支付結算服務協議;(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具體包括:車輛技術標準和管理制度,駕駛員管理制度,服務項目和服務質量承諾、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網約車調度規則,運價制定規則、明碼標價形式、發票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網絡及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個人信息保護制度,平臺數據庫接入監管平臺的維護保障制度;(八)與保險機構簽訂承6、運人責任險的承保協議;(九)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八條網約車平臺公司經營期限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第九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于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在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中明確經營范圍為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區域為本市市區,經營期限為4年。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第三章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第十條從事7、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第十一條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本市登記注冊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且沒有未處理完畢的交通事故和交通違法記錄;(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4年,且行駛里程不超過10萬公里; (三)車輛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四)車輛技術性能符合運營安全相關標準要求,并經檢測合格; (五)燃油車輛軸距2600毫米以上、車輛發動機功率不小于66千瓦,且達到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純電動車輛軸距2500毫米以上、續航里程200公里以上;插電式混合動力車輛軸距2500毫米以上、純電驅動狀態下續航里程50公里以8、上;(六)安裝符合道路運輸車輛衛星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要求(JT/T794)要求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和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行業監管平臺;(七)車輛通過公安部門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二條申請辦理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應向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提交以下材料:(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申請表;(二)機動車登記證書、車輛行駛證及其復印件;(三)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四)道路運輸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五)公安部門規定的營運載客汽車安全技術檢驗報告;(六)安裝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監管平臺的證明材9、料;(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個工作日內不能做出決定的,經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個工作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準予許可的決定,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決定,并說明理由。第十四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第十五條網約車車輛行駛里程達到60萬千米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千米但使用年限達到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第十六條 10、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的車輛,不得變更車輛所有人。車輛達到強制報廢標準、退出網約車經營,擅自轉讓的,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法注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第十七條 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具有服務所在地戶籍或者居住證;(二)持有有效的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C2以上),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三)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四)無暴力犯罪記錄;(五)身體狀況滿足運營安全和服務規范要求;(六)參加網約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合格;(七)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條件。第十八條 申請網約車服務的11、駕駛員,應當提交下列材料:(一)本人身份證明或有效的居住證及其復印件;(二)本人機動車駕駛證及其復印件;(三)公安部門出具的無暴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交通肇事犯罪、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連續3個記分周期內無被記滿12分記錄;(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條 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依據駕駛員申請,按照第十七、十八條規定的條件核查并按規定考核后,對符合條件且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有效期為6年。已取得本市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應參加網約車公共科目、區域科目理論考試,經考試合格后,取得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方可從12、事網約車服務。已取得本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可從事網約車經營。被吊銷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駕駛員,自吊銷之日起 5年內,不得申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第四章經營服務規范第二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根據需要完成出租汽車管理機構的調度任務;(二)承擔承運人責任,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等,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應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三)依法向服務所在地稅務部門申報并納稅;(四)保證網絡服務平臺的運行可靠性,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13、(五)通過經營者網站和客戶端應用程序對收費標準、服務價格進行明示,并向乘客提供服務所在地稅務機關監制出租汽車發票;(六)不得以車輛掛靠、托管、一次性買斷等方式向駕駛員收取高額風險抵押金、服務質量保證金等,轉嫁投資和經營風險;(七)通過車載信息化管理終端,對車輛運行和服務過程進行實時動態監控,確保線上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車輛和駕駛員一致;(八)建立車輛及營運設備的定期檢查、保養制度,并完善維修保養檔案,按規定對車輛進行性能檢測,保證營運車輛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九)組織開展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的崗前培訓、繼續教育,建立培訓檔案,承擔駕駛員出現違規經營服務行為的管理責任14、;(十)建立訂單管理制度,制定派單規則,對符合分發訂單條件的車輛,將訂單信息推送至駕駛員終端,不得向處于載客狀態的車輛推送;(十一)對于駕駛員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發生侵害乘客利益、擾亂營運秩序等行為,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依據相關管理制度,采取暫停承接業務、注銷平臺注冊等措施;(十二)不得組織或幫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運營服務;(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二條網約車駕駛員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一)接入已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約車服務平臺提供網約車服務;(二)遵守道路交通安全規定,文明駕駛,禮貌服務;(三)保持車輛容貌和車內整潔衛生;(四)將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相關數據15、直接接入市政府監管平臺和網絡服務平臺;(五)按照規定使用相關營運設備開展服務,發現設備功能故障、損壞的,應在故障排除后運營;(六)運營時隨車攜帶駕駛員從業資格、車輛運輸等證件;(七)按照合理路線或者乘客的要求行駛,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八)不得將車輛交由未取得合法從業資格的人員運營,不得將個人所有的網約車交由他人運營;(九)不得以網絡預約以外的其他方式載客運營,不得巡游攬客,不得進入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候客通道候客、攬客;(十)在載客狀態時不得承接其他預約業務;(十一)發現乘客遺失物品的,主動提醒和歸還,無法歸還的,及時自行送交或者通過網約車經營者送交公安等部門;(十二)不得對舉報、投訴16、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做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十三)按照約定收取費用,不得違規收費;(十四)未經乘客同意不得搭載其他乘客;(十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第二十三條 乘客應當遵守下列乘車規定:(一)不得向駕駛員提出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運營規定的要求;(二)不得攜帶管制器具和易燃、易爆、有毒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車;(三)自覺履行與網約車平臺公司達成的電子協議,按照平臺公司制定的標準及方式支付車費;(四)不得攜帶寵物以及其他可能導致車輛污損的物品,或者超出車輛行李廂容積的物品;(五)不得在網約車內吸煙、吐痰、扔雜物和損壞車內設施、設備;(六)醉酒者、精神病患者乘車的,應當有陪同(監17、護)人員;(七)不得有其他違反出租汽車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治安管理的要求。乘客有違反上述情形之一的,網約車駕駛員可以終止服務,終止服務前的車費,乘客應當支付。第二十四條網約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乘客有權拒絕支付費用:(一)駕駛員不按照計價標準進行計費;(二)駕駛員不按照規定向乘客出具有效的出租汽車發票;(三)駕駛員因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接受處理或因車輛故障,不能將乘客及時送達目的地的;(四)在載客途中無正當理由終止服務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調查核實,維護乘客合法權益。第二十五條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18、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二十六條 公安、通信、網信等部門應當按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者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經營者進行依法處置。第二十七條發展改革(物價)、工商、質檢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正當價格行為、違反計量管理法律法規等違法行為。第二十八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不按19、規定簽訂勞動合同或相關協議等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第二十九條人民銀行亳州中心支行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反規定提供支付結算服務的銀行、非銀行支付機構。第三十條稅務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督檢查,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違反相關稅收法律法規的行為。第三十一條市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會同相關部門建立聯合監管機制,構建政府監管平臺,實現監管信息共享。第三十二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用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予以公示。第三十三條 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公安等部門有權依法調取、查閱20、管轄范圍內網約車經營者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可以根據交通監控視頻資料、汽車行駛記錄儀、衛星定位系統和依法向網約車經營者調取的信息資料,認定網約車的違法事實。第三十四條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網約車車輛進行一次審驗,內容包括:(一)車輛違章記錄;(二)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載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三)車輛使用年限;(四)車輛登記的使用性質;(五)車輛結構、尺寸變動情況;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應當結合審驗情況,監督網約車經營者按照國家規定的周期對車輛進行檢測。第三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是處理乘客投訴的責任主體,應當向社會公布服務質量承諾、投訴受理渠道、投訴辦結時限。并21、建立24小時響應機制,及時受理乘客投訴等相關事項。乘客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答復不滿意或者未收到答復的,可向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投訴,出租汽車管理機構受理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辦結;情況復雜的,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辦結。乘客投訴時應提供所乘網約車車輛牌號、乘車票據、起止地點、行駛路線、本人真實姓名及聯系方式等有關證據和資料。乘客自知道權利被侵犯之日起3天內不投訴或投訴之日起3天內不提供有關證據和資料、不協助調查的,視為放棄投訴權利。被投訴的駕駛員及其所在平臺應當協助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調查處理。無正當理由不接受調查詢問的,視為放棄申辯。第六章附則第三十六條網約車平臺公司及駕駛員有違反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及相關法規、規章的行為,由出租汽車管理機構按照職責依法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電召服務的,不適用本辦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八條不得以私人小汽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私人小汽車合乘的具體規范要求,由市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九條本細則自2017年 月 日起實施,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