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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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7069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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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txt48微笑,是春天里的一絲新綠,是驕陽下的餓一抹濃蔭,是初秋的一縷清風,是嚴冬的一堆篝火。微笑著去面對吧,你會感到人生是那樣溫馨。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國務院頒布的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第十三條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廣播電影電視部是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以下簡稱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部負責全國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工作。地方各級廣播電影行政部門是當地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歸口管理部門,會同地方各級公安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負責本轄區內的衛星地面接收2、設施的管理工作。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的職責是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歸口管理,審批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組織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公安部門的職責是查處抗拒、阻礙管理部門依法執行公務的違法行為,協助管理部門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進行技術檢查;國家安全部門的職責是檢驗審核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技術性能,進行技術安全檢查,并視需要采取必要的技術防范措施。第二章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第三條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有確定的接收方位、接收內容和收視對象范圍;、有符合國家標準的接收設備;、有合格的專職管理人員;、有健全的管理制度。第四條任何單3、位均可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下列單位和場所可申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級別較高、規模較大的教育、科研、新聞、金融、經貿等因業務工作需要的單位;、三星級或國家標準二級以上的涉外賓館;、專供外國人和港、澳、臺人士辦公或居住的公寓等。第五條凡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報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直屬單位可直接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單位,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經審批機關檢4、驗合格后由其發級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國家安全部門備案。此種許可證格式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印制。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專門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教育電視節目的各類學校和教育、教學單位,亦按上述程序輸審批手續。經審查批準的,可由當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管理,同時接受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公安、國家安全部門的檢查和管理。凡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外電視節目的單位,必須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后,報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5、批。經審查批準的單位,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經省、自治區、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并報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安全部備案。此種許可證由廣播電影電視部統一印制。第六條個人不得安裝和使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但在收不到當地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站)的電視節目的地區,個人可申請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個人需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必須經所在單位同意并持其開具的證明,向當地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經地6、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簽署意見后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審批。經審查批準的個人,憑審批機關開具的證明購買衛星地面接收設施。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完畢,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和國家安全部門檢驗合格后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發給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內電視節目許可證。個人設置的衛星接收天線不得占用公共場所、影響環境美觀和鄰里日常生活。第七條必要時廣播電影電視部可以直接批準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發給相應的許可證。第八條管理規定發布前,單位未經批準已經設置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不符合前述條款中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申報條件的,應予拆除。符合前述條款中設置衛星地面7、接收設施早報條件的,必須自管理規定發布之日起六個月內依照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辦理審批手續。第九條禁止未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第十條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申領安裝許可證的條件和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自行制定。單位和個人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由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的單位提供安裝和維修服務。第三章衛星電視節目的接收和使用第十一條持有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按照許可證載明的目的、接收內容、接收方式和收視對象范圍等要求,接收和使用衛星電視節目。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8、的涉外賓館可以通過賓館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向客房傳送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持有接收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許可證的其他單位,要根據工作要限定收視人員范圍,不得將接收設施的終端安置到超越其規定接收范圍的場所。禁止在本單位的有線(閉路)電視系統中傳送所接收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在車站、碼頭、機場、商店和影視廳、歌舞廳等公共場所播放或以經方式傳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禁止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傳播反動淫穢的衛星電視節目。第十二條禁止電視臺、電視轉播臺、電視差轉臺、有線電視臺、有線電視站、共用天線系統轉播衛星傳送的境外電視節目。第十三條許可證不得涂改或者轉讓。需要改變許可證規定的內容或者不再接收衛星9、傳送的電視節目的單位,應按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接收電視節目的申請程序,及時報請審批機關換發或者注銷許可。第十四條有關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宣傳、廣告不得違反管理規定及本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第四章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和進口第十五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電子工業部指定的企業生產。定點生產企業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電子工業部商有關部門另行制定。第十六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實行定點銷售。定點銷售單位的審批和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內貿易、廣播電視和電子工業行政部門另行制定。定點銷售單位只能向持有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經質量認證合10、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第十七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質量認證證書和認證標志,由國家技術監督局或其授權的部門認可的認證機構按照有關質量認證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認證合格后發放;未經質量認證的,不得銷售和使用。第十八條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必須持廣播電影電視部開具的證明,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專用元部件必須持電子工業部開證明,到國家機電產品進出口辦公室辦理審批手續,海關憑審查批件放行。禁止個人攜帶、郵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第五章法律責任第十九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至第十四條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其具體處罰措施如下:、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二、第十三11、條規定的單位,可給予警告、一千至五萬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九、第十一、第十三條規定的個人,可給予警告、五百至五千元罰款、沒收其使用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吊銷許可證等處罰;、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條規定,未持有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安裝許可證而承擔安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施工任務的單位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四條規定的,可處以警告、一千至三萬元罰款。以上行政處罰可單處也可并處。對同一單位或個人有兩種以上違反本實施細則行為的行政處罰,分別載決,合并執行。對同一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只能一次處罰,不得重復處罰。第二十條對違反實施細則第十12、五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生產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按電子工業部的有關規定處罰。第二十一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六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及向未持有廣播電視行政部門開具的證明的單位和個人銷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銷售,沒收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并可以處以相當于銷售額二倍以下的罰款。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七條規定,銷售未經質量認證或認證不合格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由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銷售,處以違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罰款,并可對該違法單位負責人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第二十二條對違反本實施細則第十八條規定,擅自進口衛星地面接收設施或攜帶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入境的,海關按13、照海關法的有關規定處理。第二十三條抗拒、阻礙管理部門貪污對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生產、銷售、設置、安裝和使用進行管理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第二十四條利用衛星地面接收設施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的,由國家安全、公安部門依照國家安全法的規定處理。第二十五條當事人對依照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做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根據行政復議條例和行政訴訟法有評選和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于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廣播電視等行政部門可依法強制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二十六條罰款上繳國庫。第二十七條軍14、隊以及公安、國家安全部門設置用于軍事、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由中國人民解放軍有關部門、公安部和國家安全部各自另行制定管理規定實施管理,并將管理規定送廣播電影電視部備案。但其宿舍區、賓館等用于非軍事、公安、國家安全業務的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設置、安裝和使用,應依照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接受管理。外國駐華使(領)館,以及其它享有外交特權與豁免的機構設置衛星地面接收設施,通過外交途徑辦理。第二十八條持有許可證的單位接收、使用衛星傳送的電視節目,應尊重該節目著作權人的權利。第二十九條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費的征收和使用辦法,由廣播電影電視部商朋關部門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制定,第三十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可依據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結合各地實際情況,商有關部門制定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的具體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過去發布的規定與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不一致之處,均以管理規定和本實施細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