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三峽集團有限集團公司領導人員管理方案計劃辦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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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729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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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三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中層領導人員管理辦法(試行)中葛股黨200928號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中國三峽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股份公司)中層領導人員(以下簡稱領導人員)管理工作,建設“四好”領導班子,培養“五有”領導人員隊伍,確保企業又好又快發展,根據黨和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法規,結合集團股份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領導人員管理必須堅持下列原則:(一)黨管人才與董事會依法選擇經營管理者相結合的原則;(二)德才兼備、群眾公認、注重能力和業績的原則;(三)民主、公開、競爭、擇優的原則;(四)激勵與約束并重的原則。第三條 領導人員管理的主要內容有:選拔、任免、考核、獎懲、培2、訓等工作。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領導人員是指集團股份公司黨委、集團股份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領導人員職務名稱如下:(一)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二)子公司、分公司:總經理(廠長、院長)、副總經理(副廠長、副院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黨委書記、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三)直屬機關職能部門:主任(部長)、副主任(副部長),集團股份公司紀委副書記、工會副主席、團委書記、團委副書記,直屬機關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四)經營管理服務單位:主任、副主任;(五)駐外辦事處:主任、副主任;(六)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股份公司派出領導人員所任職務,根3、據出資協議或公司章程等確定。未成立直屬黨委而成立直屬黨工委、黨總支的,職務名稱為黨工委書記、黨工委副書記、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任、黨總支書記、黨總支副書記。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集團股份公司確定直接管理的其他領導職務,依據本辦法管理。第五條 領導人員職數按集團股份公司所屬單位董事會、監事會組成人數及黨政領導班子職數核定辦法(暫行)的規定執行。第六條 領導人員職級依據集團股份公司所屬單位和直屬管理服務部門(單位)層級劃分管理辦法等規定的單位(部門)行政層級及所任職務對應確定。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職級為正局級。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股份公司派出領導人員的職級,由集團股份公司4、黨委常委會研究決定。第二章 任職條件及資格第七條 領導人員應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政治素質高,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二)業績突出,群眾公認;(三)具有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的專業知識和管理能力;(四)廉潔從業,公道正派,身體健康。第八條 提拔任用的,應同時具備下列任職資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作經歷,其中基層工作經歷不少于兩年;(二)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崗位任職的經歷,且在下一級崗位工作兩年以上;(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四)具有中級以上相關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等職位一般應具有相關專業的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五)具有崗位任職要求的資格證書,國際工程5、管理有關崗位應具有崗位所要求的外語能力;(六)首次提拔任用的,男年齡不超過50周歲,女年齡不超過45周歲。提拔擔任黨組織領導職務的,除符合上述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的有關規定。第九條 提拔領導人員應從符合條件的后備領導人員中產生。第十條 特別優秀的人才,可按程序破格提拔使用。第三章 選拔任用第十一條 選拔領導人員采取下列形式:(一)組織推薦;(二)依法選舉;(三)公開招聘。第十二條 組織推薦(一)推薦提名1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提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副書記、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工委主任)人選由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研究推薦。2子公6、司總經理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人選由所在公司總經理提名,并經所在公司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政聯席會研究推薦。3集團股份公司直屬機關職能部門、經營管理服務單位正職人選(含集團股份公司副總工程師、副總經濟師、副總會計師)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或集團股份公司黨委研究推薦;副職人選由所在部門(單位)正職提名或黨總支部(黨支部)委員會研究推薦。4其他單位的行政正職人選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行政副職、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人選由所在單位行政正職提名,并經所在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政聯席會研究推薦。5控股和參股單位中集團7、股份公司派出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協商提名。(二)呈報1各單位(部門)推薦提名任用領導人員,推薦提名單位(部門)應書面向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呈報。擬提任領導人員數與擬提任人選推薦數按1:2的比例呈報。2各單位(部門)黨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支部)會議在研究呈報人選時,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以應到會成員過半數通過。3呈報任用領導人員,呈報單位(部門)應提交下列材料:(1)關于任用領導人員的報告;(2)黨委常委會、黨政聯席會、黨委(黨工委、黨總支、黨支部)會議集體討論的會議記錄復印件,加蓋單位(部門)印章;(3)近兩年民主推薦或民主測評情況,加蓋單位(部8、門)印章;(4)領導人員任免呈報表(一式兩份);(5)本單位(部門)對擬任用人選的考察材料,考察人簽字并加蓋單位(部門)印章;(6)擬任用人選身份證、學歷學位證書(含初始和后續學歷學位)、專業技術資格證書(最高資格)、相關職(執)業資格證書、現崗位任職文件的掃描件,加蓋單位(部門)印章。(7)擬任用人選近期二寸彩色免冠照片12張。(三)考察對擬提拔的人選必須進行考察,考察方案經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審核同意后由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實施。對擬提拔人選全面考察其素質、能力、業績和廉潔從業情況。考察程序如下:1考察準備。成立考察組,并與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主要領導進行溝通。2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提9、拔領導人員必須經過民主推薦,平級調整領導人員應進行民主測評。參加民主推薦和民主測評人員范圍為被考察人選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及職工代表。3個別座談。座談范圍為被考察人所在單位領導班子成員、部門負責人、直屬單位黨政正職及其他對被考察人關鍵事項知情的人員。4調查核實。通過查閱資料、實地考察、專項調查等方式進一步了解被考察對象情況。5考察組匯總考察情況,撰寫考察材料。(四)擬定領導人員調整方案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民主測評、民主推薦、考察情況和擬調整單位領導班子結構等情況,提出領導人員調整方案。(五)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對擬提拔為領導人員和擬調整的領導人員,在提交集10、團股份公司黨委常委會討論決定之前,人力資源部就擬任人選廉潔自律情況等征求集團股份公司紀檢、監察部門的意見。(六)討論決定集團股份公司召開黨委常委會集體討論,會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人力資源部匯報擬任人員考察情況和征求紀檢、監察部門意見等情況。到會常委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以應到會常委過半數通過形成決定。(七)任命、聘任1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工委主任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任命。2全資子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控股、參股公司中根據公司章程或出資協議由集團股份公司派出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將擬任職人選推薦給所在公司董事會按相應程11、序決定和聘任。3其他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聘任。第十三條 依法選舉需換屆的黨委(黨總支),按照中國共產黨黨章、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查同意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候選人后,換屆單位召開黨代會(黨員大會)進行民主選舉,選舉產生的黨委(黨總支)書記、副書記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批,紀委書記由本單位黨 委會審議通過后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審批。工會主席候選人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常委會審查后,按有關規定履行相應程序。第十四條 公開招聘根據工作需要,集團股份公司可確定部分領導職位進行公開招聘,具體按照集團股份公司公開招聘領導人員實施辦法(暫行)執行。第十五條 12、領導人員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情況計算:(一)由集團股份公司黨委任命或集團股份公司直接聘任的,自黨委常委會決定之日起計算;(二)由子公司董事會聘任的,自子公司董事會形成決議之日起計算;(三)由黨員代表大會(黨員大會)、工會會員大會(會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的,自當選之日起計算。第十六條 領導人員實行雙向進入,交叉任職。行政正職同時擔任黨委(黨工委、黨總支)副書記,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同時擔任行政副職。黨委(黨工委)副書記同時擔任紀委(紀工委)書記、工會主席(工會工委主任)。公司制企業黨組織領導人員,根據工作需要,依法分別進入董事會、監事會。第十七條 實行領導人員任期制。黨群系統領導人員任期與本13、屆黨委(黨總支)、工會委員會任期一致。子公司經營班子成員任期與董事會成員任期一致。其他領導人員任期為三年。在任期內職務發生變動的,新任領導人員的任期不超過本屆黨委(黨總支)、董事會、經營班子、工會委員會的任期。領導人員任期屆滿后要重新履行任職程序。第十八條 實行領導人員試用期制。對公開招聘的領導人員實行試用期制,試用期為一年。試用期間享受同職級領導人員的待遇。試用期滿,經考核稱職的,正式任用,其試用期計入任職時間;不稱職的,免去試用職務,不再享受試用期間的待遇,重新安排工作。第十九條 對決定任用的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或由主要領導委托其他, 領導同本人談話,提出任職要求。提拔任用的領14、導人員任職后,由集團股份公司紀委會同人力資源部及時對其進行廉政談話。第二十條 正職領導人員的任職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宣布,副職領導人員的任職由集團股份公司主要領導委托其他領導或人力資源部部門負責人宣布。第二十一條 領導人員任職單位變動的,其人事管理關系和黨組織關系相應轉移。第四章 考核評價第二十二條 對在職領導人員的考核分為年度考核與重點考核。考核主要程序和方式依據本辦法第十二條(三)項規定進行。領導人員年度考核是指對領導人員每一任職年度進行的考核,年度考核結果以年度經營業績責任制考核、經濟責任制考核、績效計劃考核(以下稱業績考核)情況與民主測評結果綜合評定。根據工作需要,集團股份公司不定期15、對所屬單位領導人員進行重點考核。第二十三條 領導人員年度考核結果采用百分制計分方式。計算公式如下:(一)實行經營業績責任制、經濟責任制考核的單位,領導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得分為:1行政正職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得分=(本單位當年度業績考核得分所有單位當年度業績考核最高得分)50%文明建設考核得分10%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得分10%民主測評得分30%2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年度考核得分=(本單位當年度業績考核得分所有單位當年度業績考核最高得分)30%文明建設考核得分30%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得分10%民主測評得分30%年度業績考核得分根據集團股份公司關于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薪酬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考核,由16、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實施。領導人員民主測評內容為素質和能力,包括6項指標:素質包括政治素質、職業素養、廉潔從業;能力包括決策能力、執行能力、創新能力(見附件)。領導人員民主測評以百分制計分。民主測評得分=參加測評人員評分參加測評人員數(下同)文明建設考核得分按獲得表彰等次計分:(1)獲得省級最佳文明單位以上表彰:100分(2)獲得省級文明單位表彰:95分(3)獲得集團公司最佳文明單位、省國資委文明單位表彰:90分(4)獲得集團公司文明單位表彰:80分(5)未獲得集團公司以上文明單位表彰:60分黨風廉政建設考核得分按獲得表彰等次計分:(1)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優秀單位:100分(2)集團公司黨風廉政17、建設合格單位:80分(3)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基本合格單位:60分(4)集團公司黨風廉政建設不合格單位:0分3、副職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得分70%民主測評得分30%行政副職年度目標責任書由本單位行政正職負責與其簽訂,黨群副職年度目標責任書由本單位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負責與其簽訂。目標責任書按百分制考核,由本單位組織實施。年度目標責任書考核結果與薪酬兌現掛鉤,作為薪酬兌現的主要依據。(二)實行績效計劃考核的集團股份公司直屬機關職能部門、經營管理服務單位,領導人員年度考核結果得分為:正職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得分=部門(單位)年度績效計劃考核得分70%民主測評得分30%副職18、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得分=本人年度績效計劃考核得分70%民主測評得分30%年度績效考核考核得分根據集團股份公司總部職能部門績效管理辦法進行考核,正職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實施,副職由本部門(單位)組織實施。(三)主持工作的副職,年度業績考核按正職崗位責任書為考核依據。領 導人員交叉任職的,年度業績考核以領導人員擔任的主要領導職務簽訂的崗位責任書為考核依據。行政正職與黨委(黨工委、黨總支)書記由一人擔任的,按分別簽訂的崗位責任書為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取每個崗位責任書考核結果的平均值;正職兼任副職的,按正職崗位簽訂的責任書為考核依據;副職兼任副職的,按分別簽訂 的崗位責任書為考核依據,考核結果取每個崗位責任19、書考核結果的平均值。第二十四條 領導人員民主測評由集團股份公司組織實施。各單位在職代會(職工大會、工作會)民主測評領導人員時,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派人參加。第二十五條 依據考核結果得分不同,分別 評定為優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為優秀,70分以上不滿90分的為稱職,60分以上不滿70分的為基本稱職,不滿60分的為不稱職。考核結果被評定優秀、但所在單位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黨政正職和分管領導,降為稱職等級。(一)安全、質量、環保管理方面出現一票否決情況的;(二)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出現一票否決情況的;(三)綜合治理方面出現一票否決情況的;(四)計劃生育管理方面出現一票否決情況20、的。第二十六條 考核結果作為領導人員選拔任用、獎懲、培訓等的重要依據。(一)選拔擔任上一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應從考核結果被評定為優秀和稱職的領導人員中產生。(二)領導人員年度考核均被評為稱職以上的,領導班子方可參加集團公司“四好”領導班子評選。(三)推薦參加國務院國資委等上級有關單位組織的培訓,應從考核結果被評定為優秀和稱職的領導人員中選取。(四)推薦參加集團公司以上榮譽的表彰,應從考核結果被評定為優秀和稱職的領導人員中選取。(五)領導人員民主測評得分60分以上不滿70分或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基本稱職的,對其進行誡勉談話。正職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領導對其誡勉談話,副職領導人員由集團股份公司領導或21、委托人力資源部負責人、本單位主要領導對其誡勉談話。誡勉談話時,明確指出其存在的問題,提出限期改正要求。誡勉期限為一年。誡勉期滿,民主測評仍為60分以上不滿70分或年度考核結果仍為基本稱職的,除特殊情況外,予以免職(解聘)。(六)除特殊情況外,領導人員民主測評不滿60分或年度考核結果評定為不稱職的,予以免職(解聘)。第二十七條 領導班子的考核按照集團股份公司“四好”領導班子考核評選辦法執行。第五章 激勵與約束第二十八條 建立健全以考核評價為基礎,與崗位職責和工作業績掛鉤,短期激勵與中長期激勵、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的領導人員激勵機制。第二十九條 領導人員的薪酬根據業績考核結果確定。具體按照集團22、股份公司有關規定執行。第三十條 領導人員的薪酬方案應當報集團股份公司審核、批復后實施。未經集團股份公司審核同意,領導人員不得領取薪酬方案所列收入以外的其他貨幣或股權收入。第三十一條 全面推行企業法定代表人、主要經營者及具有資金運作的經管管理服務單位主要負責人年度經濟責任審計和離任審計制度,并加強對企業經營、投資狀況和重大項目的專項審計。審計結果作為考核領導人員的重要依據。第三十二條 堅持黨委中心組學習、黨員領導人員民主生活會、領導人員個人重大事項報告、述職述廉述學、個人收入申報等各項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條 堅持實行企務公開制度,加強民主監督。堅持和完善職代會(職工大會)民主評議領導人員制度;發揮23、職工在民主管理和監督中的作用,企業進行生產經營重大問題決策、制定重要規章制度和研究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問題時,應當聽取工會和職工的意見、建議。第三十四條 實行領導人員日常談話制度。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及時掌握領導班子整體情況及領導人員的思想和工作情況,對發現的問題及時與其本人進行談話。第六章 培訓、交流、回避第三十五條 加強領導人員理論學習和業務培訓,不斷提高領導人員的學習能力、實踐能力和創新能力。領導人員參加培訓學時應不少于集團股份公司年度培訓計劃規定的學時。逐步推行領導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和持證上崗制度。第三十六條 實行領導人員輪崗交流制度。具體按集團股份公司領導人員及后備領導人才輪崗交流暫行24、辦法執行。第三十七條 實行領導人員任職回避和公務回避制度。領導人員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一)任職回避: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單位(部門)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單位(部門)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等工作。(二)公務回避:領導人員在履職過程中,凡涉及與本人及上列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企業重大項目的投資、基建招投標等工作,涉及領導人員親屬時,應當回避。第七章 免職、辭職、退養、退休第三十八條 健全領導人員退出機制,完善領導人員免職(解聘)、辭職、退養25、退休制度。第三十九條 除根據本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免去(解聘)領導人員現任職務外,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免去(解聘)現任領導職務:(一)連續兩年或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和E級的企業主要負責人;(二)具有集團股份公司關于職工違規違紀處理暫行辦法中所列嚴重違規違紀行為的領導人員;(三)因健康原因,一年內無法正常履行崗位職責的時間累計達到六個月以上的;(四)國家或集團股份公司規定予以免職或解聘的。第 四十條 領導人員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一)、(二)、(四)項所列情形而被免職(解聘)的,由集團股份公司或所在單位(部門)在一個月內另行安排工作,根據能上能下、在什么崗位享受什么待26、遇的原則,重新確定相應的各項待遇。在重新安排工作之前,由所在單位(部門)按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包括應由個人繳納的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不服從組織安排而又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實行待崗休息,由所在單位(部門)比照企業所在地失業補助金標準按月發放生活費。因健康原因而被免職(解聘)的按集團股份公司相關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因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和第三十九條(一)、(二)、(四)項所列情形而被免職(解聘)的領導人員,兩年內不得提拔任用。領導人員被立案審查期間,不得提拔任用。第四十二條 領導人員辭職。領導人員辭職,本人必須向所在單位(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本單位(部門)提出明確意見后連同本人27、書面申請報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經集團股份公司研究,在收到申請書一個月內予以答復。領導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職:(一)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崗位任職且不滿解密期限的;(二)重要項目或者重要任務尚未完成,且必須由本人繼續完成的;(三)正在接受審計或被立案調查期間的;(四)其他原因不能立即辭職的。領導人員提出辭職未經批準,不得擅離職守,對擅離職守的,視情節輕重予以相應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責任。第四十三條 領導人員正職男年滿57周歲,女年滿52周歲,副職男年滿55周歲,女年滿50周歲的免去(解聘)現任領導職務,離崗退養,按照集團股份公司職工離崗退養管理辦法執行。第四十28、四條 領導人員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的,免去(解聘)現任領導職務,及時辦理退休手續。第四十五條 領導人員的返聘。對已退養或退休的領導人員,確因工作需要進行返聘的,應堅持工作必需的原則,嚴格執行集團股份公司有關規定。第八章 后備領導人員管理第四十六條 各單位(部門)后備領導人員的數量至少按一職二備的要求選配。第四十七條 各單位(部門)選配后備領導人員應嚴格掌握標準,選拔政治素質過硬、一專多能的優秀人才,原則上男年齡不超過45周歲、女年齡不超過40周歲,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第四十八條 推選和確定后備領導人員,堅持德才兼備原則,有利于班子結構優化和新老交替需要;堅持民主推薦、組織人事部門考察、集體研29、究確定的程序。第四十九條 各單位(部門)要加大后備領導人員的培養選拔力度,明確培養方向,采取有效措施,加強教育培訓和實踐鍛煉。注重選拔基層和生產一線及優秀女干部。第五十條 建立健全后備領導人員的考核制度。對后備領導人員的考核采用日常考核與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實行后備領導人員動態管理,在考核的基礎上及時調整充實。后備領導人員每年調整一次。第九章 附則第五十一條 因企業關閉、破產,或因企業股權轉讓、重組、改制等原因導致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原企業領導人員自然免職。領導人員調離集團公司或辭職的,自然免職。第五十二條 各單位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更換、任免前須征求上級主管部門意見。第五十三條 集團股份公司派出董事、監事的管理辦法另行制訂。第五十四條 集團公司委托集團股份公司管理的單位,由集團公司黨委、集團公司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依照本辦法執行。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的“以上”含本數,“不滿”不含本數。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由集團股份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凡以前規定與本辦法不符的,按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