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火電廠液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版精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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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7350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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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中國華電集團公司火電廠液氨重大危險源安全管理規定(2014年版)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規范火電廠液氨安全生產管理,確保液氨重大危險源安全可控、在控,依據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規范,以及國家能源局燃煤發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規定(國能安全2014328號),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氨區,是指火電廠利用液氨作為還原劑的脫硝系統中,液氨接卸、儲存以及制備氨氣的區域(含儲罐區、卸氨區、氨氣制備區)等。第三條 氨區安全設施和職業病防護設施與主體工程必須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第二章 總平面布局第四條 氨區應單獨布置,建在2、地勢平坦、通風順暢的地段,且布置在廠區邊緣。第五條 氨區應避開人員集中的活動場所,并應布置在該場所及其他主要生產設備區全年最小頻率風向的上風側。對位于在山區或丘陵地區的電廠,氨區不應布置在窩風地段。第六條 氨區與鄰近居住區或村鎮和學校、公共建筑、相鄰工業企業或設施、交通線、臨近江河湖泊岸邊以及臨近明火、散發火花地點和液氨區外建(構)筑物或設施等之間的防火間距應符合規定。氨區嚴禁布置在電力架空線路下面,氨區與電力線路應滿足架空線路(中心線)不少于1.5倍桿高的距離要求。第七條 已建成燃油罐區、制(供)氫區的發電廠,氨區宜布置在大于其500米的距離之外,規避構成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單元的條件。新建3、發電廠燃油罐區、制(供)氫區和氨區三者之間的間距宜大于500米。第三章 設備系統安全設施第八條 位于發電廠內的氨區,其四周應設高度不低于2.2m的不燃燒體非實體圍墻,其底部實體部分高度不應低于0.6m;當位于發電廠內的液氨區圍墻利用廠區圍墻時,應采用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位于發電廠區外獨立布置的氨區,其四周應設高度不低于2.5m的不燃燒體實體圍墻。氨區墻外四周應有醒目的“30米內嚴禁煙火”字樣。第九條 氨區應設置兩個及以上對角或對向布置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應向外開。第十條 氨區大門入口處應裝設靜電釋放裝置。靜電釋放裝置地面以上部分高度宜為1.0m,底座應與氨區接地網干線可靠連接4、。第十一條 氨區內液氨儲罐個數不宜少于2個,罐體顏色應為黃色,名稱編號應為紅色字體。液氨儲罐上部應設置平臺,樓梯、步道、欄桿符合要求,醒目位置配置適當數量的“當心墜落”警告標志牌。液氨儲罐應有兩點接地的靜電接地設施。第十二條 儲罐區應設置遮陽棚等防曬措施,每個儲罐應單獨設置用于罐體表面溫度冷卻的降溫噴淋系統。噴淋強度根據當地環境溫度、儲罐布置、裝載系數和液氨壓力等因素確定。第十三條 氨區電氣設備應滿足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電氣線路一般不應有中間接頭,在特殊情況下,線路需設中間接頭時,必須在相應的防爆接線盒內連接和分路。第十四條 氨區設備配置和系統應滿足國家和行業有關技術標準和規范5、的要求,儲罐應符合壓力容器(GB150-2011)等特種設備相關規定,裝設液位計、壓力表、溫度儀、安全閥等監測裝置。第十五條 氨區應符合火災危險性乙類和抗震重點設防類標準和要求。第十六條 氨區管道應能自由膨脹,并采取防振、防磨措施。液氨介質管道使用灰鑄鐵材料閥門時,其適用的公稱壓力不得大于1.0MPa,溫度不得低于-10。由于氨對銅有腐蝕作用,凡有氨存在的設備、管道系統不得有銅和銅合金材質的配件。氨區管道墊片禁止使用橡皮墊、塑料墊、銅質墊。第十七條 氨區所有設備、管道應統一標出明顯顏色,對管道內的介質流向做出明顯指示,便于操作和事故處理。第十八條 氨氣輸送管道及其桁架跨廠內道路的凈空高度不應小6、于5m,桁架處應設醒目的交通限高標志和限高桿。管道應每隔80-100m設一接地點,并可靠接地。輸氨管道應在適當的位置設跨橋,橋底面最低處距管頂(或保溫層頂面)的距離不應小于80mm。第十九條 氨區管道應具有良好的防雷、防靜電接地裝置,并定期進行檢查、檢測。氨區管道嚴禁作為導體和接地線使用。第二十條 輸氨管道法蘭、閥門連接處應裝設金屬跨接線。與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的選擇見附表1,并考慮相應的防腐蝕措施。第二十一條 與液氨儲罐相連的管道、法蘭、閥門、儀表等宜在儲罐頂部及一側集中布置,且處于防火堤內。第二十二條 氨區氣動閥門應采用故障安全型執行機構,儲罐氨進出口閥門應具有遠程快關功能。7、第二十三條 氨區應設置不少于2個風向標,其位置應設在周圍300米范圍內人員能夠明顯看到的高處。第二十四條 氨區應設置洗眼器等沖洗裝置,其防護半徑不宜大于15m。洗眼器應定期放水沖洗管路,保證水質,寒冷時節應做好防凍措施。第二十五條 氨區內應保持清潔,不得種植綠蘺或灌木叢,不得儲存其他易燃品或堆放雜物。第二十六條 氨區入口應設置“未經許可 不得入內”、“禁止煙火”、“禁止帶火種”、“禁止使用無線通訊”、“禁止穿釘鞋”、“禁止穿化纖服裝”標志和“氨區出入管理制度”文字標志。第二十七條 氨區應設置職業危害告知牌,并注明氨物理和化學特性、危害防護、處置措施、報警電話等內容。氨區大門外側應配置帶有“火種8、箱”標識的火種箱。第四章 消防及監控第二十八條 儲罐區四周應設置不低于1米的不燃燒實體防火堤,其有效容積應不小于儲罐組內最大儲罐的容量,并在不同方位上設置不少于2處越堤人行踏步或坡道。防火堤內地面,應有不小于3的坡度。在堤內較低處設置集水設施,連接集水設施的雨水排除管道應從地面以下通出,堤外應設有可控制開閉的裝置與之連接。開閉裝置上應設有能顯示其開閉狀態的明顯標志。進出罐區的各類管線、電纜,不宜在防火堤堤身穿過,應盡量從堤頂跨越或堤基礎以下穿過。如不可避免,必須穿過堤身時則應預埋套管,且應采取有效的密封措施。臥式罐罐壁至防火堤基腳線的距離,不應小于3m。第二十九條 氨區應設置消防水炮,消防水炮9、采用直流/噴霧兩用,能夠上下、左右調節,位置和數量以覆蓋可能泄漏點確定。第三十條 氨區應沿道路設置地上式消火栓,消火栓的間距不應大于120m,消火栓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m。氨區內的消火栓、閥門、消防水泵接合器等設置地點應設置相應的永久性固定標識。第三十一條 氨區應設置用于消防滅火和液氨泄漏(含運輸液氨槽車泄漏)稀釋吸收的消防噴淋系統。消防噴淋系統應綜合考慮氨泄漏后的稀釋用水量,并滿足消防噴淋強度要求,其噴淋管按環型布置,噴頭應采用實心錐型開式噴嘴。消防噴淋系統不能滿足稀釋用水量的,應在可能出現泄漏點較為集中的區域增設稀釋噴淋管道。第三十二條 儲罐應設有必要的安全自動裝置,當儲罐溫度和壓力超10、過設定值時啟動降溫噴淋系統;儲罐壓力和液位超過設定值時切斷進料;液氨泄漏檢測超過設定值時啟動消防噴淋系統。安全自動裝置應采用保安電源或UPS供電。第三十三條 氨區應設置能覆蓋生產區的視頻監視系統,視頻監視系統應傳輸到本單位控制室(或值班室)。第三十四條 氨區應設置事故報警系統和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氨氣泄漏檢測裝置應覆蓋生產區,并具有遠傳、就地報警功能。事故報警系統啟動,周邊500m內居民和企業員工應能聽到警鳴。氨區周圍道路必須暢通,以確保消防車能正常作業。第五章 接卸液氨安全第三十五條 卸氨區應裝設萬向充裝系統用于接卸液氨,禁止使用軟管接卸。萬向充裝系統應使用干式快速接頭,周圍設置防撞設施。第三11、十六條 入廠前應檢查承擔運輸液氨的運輸單位必須具有危化品運輸許可資質,運輸液氨的槽車必須有押運員作業證、槽車使用證及準用證等資質證。同時,應檢查槽車安全附件(靜電接地裝置、阻火設備、壓力表、安全閥和液面計)包括緊急切斷裝置齊全,完好無損。對液氨運輸人員做好相關的安全交底。第三十七條 接卸前應設立安全隔離區,防止無關人員進入卸氨區域。并及時查驗液氨出廠檢驗報告,確認液氨純度符合要求。第三十八條 液氨運輸人員負責槽車側的閥門操作,氨區操作人員按照操作票逐項操作氨區內設備系統,雙方人員均需佩戴好防護用品。第三十九條 槽車進入裝卸臺后,應手剎制動,并熄火,駕駛員離開駕駛室。采取防止罐車卸氨過程中車輛發12、生移動的有效措施。試驗卸氨區洗眼水正常,連接好裝卸臺與車輛的靜電接地線。第四十條 卸氨操作時,運行值班人員應隨時監測作業區內氨氣濃度低于35ppm,濃度超標時應立即停止卸氨,查找漏氨點并處理好后,方可繼續作業。第四十一條 根據經計算確定的卸氨流量控制流速在1m/s以內,防止靜電摩擦起火。第四十二條 卸氨時應時刻注意儲罐和槽車的液位和壓力變化,嚴禁儲罐超裝(不得超過其容積的85%)和槽車卸空,槽車內應保留有0.05MPa以上余壓,但最高不得超過當時環境溫度下介質的飽和壓力。第四十三條 液氨卸料時,槽車押運人員、氨區運行值班人員不得擅自離開操作崗位,應經常觀察風向標,站在上風向位置。第四十四條 如13、遇閃電、雷擊、大雨、大風(6級以上)天氣,或卸氨區周圍30m范圍內有明火、易燃、有毒介質泄漏及其它不安全因素時,應立即停止或不得進行卸氨操作。夜間一般不進行卸氨操作。第四十五條 卸氨結束,應靜置10分鐘后方可拆除槽車與卸料區的靜電接地線,并檢測空氣中氨濃度小于35ppm后,方可啟動槽車。第六章 運行安全第四十六條 進入氨區人員應熟知氨區作業規程規范和應急措施,作業前應進行風險評估,并做好安全交底工作。第四十七條 進入氨區應按規定進行登記,嚴禁無關人員進入。非運行值班人員進入氨區,必須經過運行值班人員許可,辦理有關手續,并在運行值班人員監護下方可進入。第四十八條 進入氨區,不得攜帶打火機等火種,14、手機、攝像器材等非防爆電子設備必須關機,或將手機、攝像器材、火種等存放在氨區門外指定地點。進入氨區前應先以手觸摸靜電消除器,消除人體靜電。第四十九條 進入氨區,禁止穿著可能產生靜電的衣服或帶釘子的鞋。在工作時,應按照規定佩戴安全防護用品,安全防護用品(如:護目鏡、防護手套、防氨面罩、防護服等)應定期維護并處于完好狀態。未經批準的車輛一律不得進入氨區,必須進入的車輛需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戴阻火器等),辦理審批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方可進入。第五十條 從事設備運行操作或檢修維護作業應使用銅質等防止產生火花的專用工具。如必須使用鋼制工具,應涂黃油或采取其它措施。第五十一條 儲罐安全自動裝置應投入15、運行,嚴禁隨意解除聯鎖和保護。確需解除的,應嚴格遵守規定,履行相關手續。第五十二條 運行值班人員應按規定巡視檢查氨區設備、工器具和系統運行狀況,定期測定空氣中氨氣含量(氨氣含量不得超過35ppm),并做好記錄,發現異常及時處理。第五十三條 防毒面具和防化服檢查事項:(一)防毒面具無裂痕、破口,面具與臉部貼合緊密;呼氣閥片無變形、破裂及裂縫;濾毒盒座密封圈完好,濾毒盒在使用期內;面罩及導氣管外觀完好無破損。(二)防化服無破裂,面罩密封可靠,面罩內視線清晰。防護服的呼吸閥,沒有堵塞。所有搭扣、拉鏈、調節皮帶和其他配件,完好正常。第五十四條 運行值班人員應加強對儲罐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監控,16、嚴禁超溫、超壓、超液位運行。儲罐液位計應有明顯的限高標識,運行中儲罐存儲量不得超過儲罐有效容量的85%。第五十五條 運行值班人員應每月檢查試驗兩次氨氣監測報警系統是否正常;每月檢查試驗兩次消防噴淋系統、降溫水噴淋系統,噴淋水壓力要保證能正常噴淋,并做好檢查記錄。第五十六條 儲存、補充或置換氨氣時,應均勻緩慢地開啟閥門,使氣體緩慢放出,禁止劇烈地排放,防止因摩擦引起爆炸。第五十七條 運行中不準敲擊氨區設備系統,接卸、氣體置換、倒罐等重要操作應嚴格執行操作票制度。第五十八條 氨系統氣體置換遵循以下原則:(一)確保連接管道、閥門有效隔離;(二)箱體進行置換前可先加水排放后再進行氣體置換;(三)氮氣置17、換氨氣時,取樣點氨氣含量應不大于35ppm;(四)壓縮空氣置換氮氣時,取樣點含氧量應達到18-21%;(五)氮氣置換壓縮空氣時,取樣點含氧量小于2%;(六)置換時氨氣排放點應進入氨氣吸收箱。第七章 檢修安全第五十九條 在氨區內從事任何檢修與維護工作時,必須嚴格執行工作票制度,并依據有關規定履行動火工作票手續。第六十條 氨區系統檢修開工前應用氮氣進行置換合格并泄壓后,方可進行檢修工作,與系統的隔絕點需掛鎖、加裝帶手柄堵板(盲板)。恢復堵板(盲板)前,需確認堵板內無壓力,氨氣濃度低于35ppm(體積濃度)。如出現工作間斷,每次開工前應再次測量氨氣濃度,符合要求后方可開工。第六十一條 氨區設備系統運18、行時不準敲擊,不準帶壓修理和緊固法蘭等設備,檢修時系統排放的殘液應專門統一收集。第六十二條 氨區系統經過檢修后,應按規定進行氣密性試驗,不合格嚴禁投入使用。第六十三條 氨區半徑30m范圍內嚴禁明火和散發火花。確因工作需要動用明火或進行可能散發火花的作業,應辦理“一級動火工作票”。在檢測可燃氣體濃度符合規定后方可動火。嚴禁在運行中的氨管道、容器外壁進行焊接、氣割等作業。第六十四條 發現系統泄漏時,應使用便攜式漏氨檢測儀查漏,禁止明火查漏。嚴禁管道內帶壓復緊緊固螺栓和用捻打等可能產生火花、靜電、溫度的方法消除外漏。第六十五條 當進入設備內部進行維修時,除應用氮氣對相關設備和管道進行吹掃外,還應保證19、設備內氧濃度達到1822%。第八章 應急處置第六十六條 應急處置以人員安全為首要任務,當出現危及人身安全的情形時,應迅速組織人員撤離。第六十七條 發生液氨泄漏,依據氨氣監測器檢測的氨含量來判定。漏氨報警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匯報值長及消防部門,并立即停運相關設備,切斷液氨來源,確認自動消防噴淋裝置啟動,攜帶便攜式漏氨檢測儀進行就地測量確認。靠近氨區前,應明確上風位,進入氨區必須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液氨嚴重泄漏時,運行值班人員應停運相關設備,切斷液氨來源并使用消防水炮進行稀釋。第六十八條 液氨泄漏應有專業人員處理,現場處理人員不得少于2人,嚴禁單獨行動。當泄漏有可能影響周邊居民人身安全時,發電廠應立20、即報告當地政府。第六十九條 液氨泄漏或現場處置過程中傷及人員的,按以下原則緊急處理:(一)人員吸入液氨時,應迅速轉移至空氣新鮮處,保持呼吸通暢。如呼吸困難或停止,立即進行人工呼吸,并迅速就醫;(二)皮膚接觸液氨時,立即脫去污染的衣物,用醫用硼酸或大量清水徹底沖洗,并迅速就醫;(三)眼睛接觸液氨時,立即提起眼瞼,用大量流動清水或生理鹽水徹底沖洗至少15分鐘,并迅速就醫。第七十條 液氨輕微泄漏以自救為主,通過堵漏或倒罐措施消除:(一)立即關閉相關閥門,切斷氨氣泄漏源,防止氨繼續外漏,當氨泄漏量達規定值時啟動自動消防噴淋裝置,進行水稀釋、吸收泄漏的液氨和氨氣,防止氨氣擴散。(二)檢修人員準備好相應的21、堵漏材料(如軟水塞、橡皮塞粘合劑等),由專業技術人員及企業義務消防隊員立即穿戴好全身防護用品進入現場,用堵漏材料堵漏。(三)根據危及范圍做好標志,封鎖現場,組織檢修人員進行搶修,將氨泄漏程度減至最低。第七十一條 液氨嚴重泄漏或液氨泄漏引發火災、爆炸,以及處置中液氨泄漏沒有得到有效控制的,應立即啟動應急響應機制,請求地方政府支援,協同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一)發電廠應根據泄漏程度,設定隔離區域和疏散地點,在泄漏范圍不明的情況下,初始隔離距離至少150m,后期應根據有害氣體的實際濃度,調整隔離和疏散距離。隔離區域應設警戒線,并有專人警戒;疏散地點處于上風、側風向,沿途設立哨位,并有專人引導或護送。(22、二)應急救援搶險小組投入搶險救援時,必須穿戴合適的防護用品,佩戴防氨面罩或正壓式呼吸器,切斷可能的泄漏源,檢查(開啟)消防噴淋正常開啟;消防人員在上風口負責用開花或噴霧水槍進行掩護、協助操作,以控制危險源,搶救受傷人員。(三)一旦發生火災、爆炸事故,應立即采取局部或全部斷電措施,組織人員進行撲救,防止事故進一步擴大。有人員受傷時,應立即搶救傷員,同時向醫療部門(機構)求救。第七十二條 氨泄漏引起著火時,不可盲目撲滅火焰,必須遵循“先控制、后消滅”的原則,首先設法切斷氣源,再滅火。若不能切斷氣源,則禁止撲滅泄漏處的火焰,必須用噴水進行冷卻。第七十三條 發電廠應編制液氨事故專項預案和現場處置方案,23、并報地方安全監督部門備案。現場應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物資,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配備數量不得少于附表2的規定。第七十四條 發電廠應制定氨區事故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專項應急預案演練,每半年至少進行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堅持持續改進。 第九章 重大危險源管理第七十五條 根據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 18218-2009),液氨儲量大于10t的罐區,構成重大危險源。第七十六條 氨區投運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安全評價機構進行安全評估,并確定重大危險源等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及時對重大危險源重新進行辨識、安全評估及分級:(一) 安全評估已滿三年的;(二) 氨區內的裝置、設施進行24、改建、擴建的;(三) 液氨儲存數量或者儲存方式及重要設備、設施等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或者風險程度的;(四) 氨區周圍生產安全環境因素發生變化,影響重大危險源級別和風險程度的;(五) 液氨泄漏造成人員死亡,或者10人以上受傷,或者影響到公共安全的;(六) 有關重大危險源辨識和安全評估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發生變化的。第七十七條 發電廠應當對辨識確認的重大危險源及時、逐項進行登記建檔。檔案應當包括下列文件、資料:(一) 辨識、分級記錄;(二) 液氨基本特征表;(三) 安全技術說明書;(四) 氨區位置圖、平面布置圖、工藝流程圖和主要設備一覽表;(五) 氨區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規程;(六)25、 安全監測監控系統、措施說明、檢測、檢驗結果;(七) 液氨泄漏事故應急預案、評審意見、演練計劃和評估報告;(八) 安全評估(評價)報告;(九) 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名稱;(十) 現場安全警示標志的設置情況;(十一) 其他文件、資料。第七十八條 發電廠在完成重大危險源安全評估報告或者安全評價報告后15日內,應當填寫重大危險源備案申請表,連同重大危險源檔案材料,報送所在地對應的政府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第七十九條 重大危險源經過安全評價或者安全評估不再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及時申請核銷。第十章 責任制及制度要求第八十條 發電廠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氨區安全管26、理工作負責,并保證氨區安全生產所必需的安全投入,完善崗位安全責任制,明確氨區中關鍵裝置、重點部位的責任人或者責任部門(班組)。第八十一條 發電廠應建立氨區設備技術資料臺賬,對氨區的所屬設備(包括壓力容器、設備、管道、閥門)及附屬設備定期檢修。檢修周期和工期一般宜與主機同步。緩沖罐、蒸發器、液氨儲罐及管道上的壓力表、測溫表應每半年校驗一次,安全閥應每年至少校驗一次,并建立檔案。壓力容器及特種設備應按照有關規定,加強氨區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承壓部件和有關焊接工作的技術管理和技術監督,完善設備技術檔案。第八十二條 發電廠應定期組織開展氨區防雷接地、自動保護裝置、壓力容器和壓力管道、氨氣泄漏檢測儀等有27、關設備以及安全附件的檢測、試驗工作,應每年在雷雨季前檢測一次,并做好記錄。氨區內靜電接地設施應定期檢查、維護,并建立檔案。第八十三條 發電廠應健全完善氨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并定期審核、修訂,保證其有效性。氨區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包括:運行規程、檢修規程、操作票制度、工作票制度、動火制度、巡回檢查制度、出入管理制度、車輛管理制度、防護用品定期檢查制度等。第八十四條 發電廠應加強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專業管理人員、操作人員和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熟悉系統,熟悉液氨物理、化學特性和危險性,并經考試合格,按照政府部門的規定持證上崗。外來施工人員在進入氨區內施工前,須經安全教育并辦理安全技術交底等28、相關手續后,在有關人員的監護下進行施工,作業期間監護人員不得離崗。第八十五條 發電廠應對氨區設備系統的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定期檢查,建立隱患管理臺帳,積極開展隱患排查、治理、統計、分析、上報和管控工作,及時消除隱患。第十章 附 則第八十六條 本規定由火電產業部會同企業法律部負責解釋。第八十七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2013年8月13日印發的火電廠液氨罐區安全管理暫行規定(試行)(中國華電火電2012510號)同時廢止。附表:1. 管道、法蘭、閥門、儀表選用標準 2. 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配備數量附表1管道、法蘭、閥門、儀表選用標準序號名稱最低設計溫度-20-201管道20號鋼或不銹鋼不銹29、鋼2法蘭20號鋼或不銹鋼,帶頸對焊突面法蘭不銹鋼,帶頸對焊突面法蘭3氨用閥門不銹鋼4密封墊片不銹鋼纏繞石墨或聚四氟乙烯墊片5螺栓螺母35CrMo或不銹鋼6儀表氨專用儀表附表2人員勞動防護用品和應急物資配備數量序號物資名稱技術要求或功能要求數量個人公用1正壓式空氣呼吸器技術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2套2氣密型化學防護服技術性能符合AQ/T 6107要求2套3過濾式防毒面具技術性能符合GB/T 18664要求1個/人4個4化學安全防護眼鏡技術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1副/人4個5防護手套技術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1雙/人4雙6防護靴技術性能符合GB/T 11651要求1雙/人4雙7便攜式氨氣檢測儀檢測氨氣濃度1臺8手電筒易燃易爆場所,防爆1個/人9手持式應急照明燈易燃易爆場所,防爆2個10對講機易燃易爆場所,防爆2臺11醫用硼酸500mL2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