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利泰龍家具有限公司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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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769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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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章程佛山市利泰龍家具有限公司目錄 2第一章總則 3第二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 3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 3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 4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 4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 4第六章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 5第七章 公司轉讓出資的條件 6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6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0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 10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 11第十二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 12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 12第十四章 附則 13第一章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需要,規范本公司的組織和行為,2、保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章程。第二條 本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法律法規和本章程,在國家宏觀政策指導下,依法開展經營活動。第三條 公司依法經公司登記機關核準登記,取得法人資格。第二章 公司的名稱和住所第四條 公司名稱:*第五條 公司住所:*第六條 公司經營場所:佛山市高明區楊和鎮對川北區一號第三章公司經營范圍第七條 公司經營范圍: 生產加工高中檔實木辦公臺、書柜,會議臺,主席臺等木皮辦公家具。(以工商核準為準)。第八條 公司經營范圍以登記機關依照有關法律核準為準。第九條 公司經營范圍中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必須報經審批和領取經營許可證的,3、已經審批并領取了經營許可證。第三章公司注冊資本第十條 公司注冊資本:人民幣 10 萬元。第十一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全部由股東投資。第十二條 公司的注冊資本中,貨幣10萬元,占注冊資本的100%。第四章 股東的姓名或名稱第十三條 公司由以下股東出資設立:佛山市利泰龍家具有限公司。股東名稱:* 第十四條 公司股東人數符合公司法的規定。第五章 股東的權利和義務第十五條 公司股東均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一)、分配紅利(二)、股東大會表決權(三)、優先購買除本人外其他股東轉讓的出資額。(四)、依法或者依照公司章程規定轉讓其出資額。(五)、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會議記錄和財務賬目,監督公司的生產經營和財務管理4、并提出建議建議和質詢。(六)、被推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七)、在公司清算時對剩余財產的分享。(八)、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享有的其他權利;第十六條 公司股東承擔下列義務(一)、遵守本章程,執行股東大會決議;(二)、以其所認購出資額和出資方式按期繳納股金;(三)、法律法規和本章程規定承擔的其他義務。第十七條 公司設置股東名冊記載下列事項(一)、股東的名稱(姓名)、住所、出資方式和出資數額,所占股份;(二)、登記為股東的日期;(三)、其他有關事項。第六章 公司股東出資方式、出資額第十七條 公司股的那個出資額和出資方式如下: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額 簽5、名方圓文化傳播有限公司 貨幣 x萬元 xx第十八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注冊后,股東不得抽出投資;第十九條 公司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一)、股東增加投資;(二)、公司盈利;(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冊資本。第二十條 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只能是經營虧損,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后不得低于公司法規定的最低限額。第七章 公司轉讓出資的條件第二十一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出資,股東向股東之外的人(法人)轉讓其出資時,須經半數以上股東同意,不同意轉讓的股東應該購買該股東轉讓的出資,否則視為同意。第二十二條 股東依法轉讓其出資額后,公司重新編制新的股東名冊。第八章 公司的機構及其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第二6、十三條公司設股東大會,股東大會由全體股東組成:第二十四條股東大會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第二十五條 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權利機構,依照公司法行使職權;第二十六條 股東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二)、委派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三)、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四)、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七)、對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的形式等事項作出決議;(7、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對公司對外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作出決定。對前款所列事項股東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股東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二十七條 公司不設董事會,設執行董事一名,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執行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第二十八條 執行董事對股東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向股東報告工作;(二)、執行股東的決定;(三)、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五)、制定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六)、制訂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方案;(七)、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的形式的方案;(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九)、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并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對前款所列事項執行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執行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二十九條 公司設經理一名,由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解聘。經理對董事執行負責,行使下列職權:(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訂公司的具體規章;(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執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9、管理人員;執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職權。第三十條 公司不設監事會,設監事一人,任期三年,由股東任免。監事任期屆滿,可以連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監事任期屆滿未及時任免,或者監事在任期內辭職,在新任監事就任前,原監事仍應當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監事職務。第三十一條 監事形式下列職權:(一)、檢查公司財務;(二)、對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決定的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三)、當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執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四)、向股東提出提案;(五)、依法對執10、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六)、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對前款所列事項監事作出決定時,應當采用書面形式,并由監事簽名后置備于公司。第三十二條 監事可以對執行董事決定的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三十三條 監事行使職權所必須的費用,由公司承擔。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四條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擔任。第十章 執行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義務第三十五條 高級管理人員是指本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第三十六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11、務和勤勉義務,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第三十七條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一)、挪用公司資金;(二)、將公司資金以個人名義或者其他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存儲;(三)、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擅自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者以公司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四)、違反公司章程規定或者未經股東同意,與本公司訂立合同或者進行交易;(五)、未經股東同意,利用職務便利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屬于公司的商業機會,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所任職公司同類的業務。(六)、接受他人與公司交易的傭金歸為己有;(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八)、違反對公司忠實義務的其他行為。第三十八條 董事、監事、12、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第十一章 財務、會計、利潤分配及勞動用工制度第三十九條 公司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建立本公司的財務、會計制度,并應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制作財務會計報告,委托國家承認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并出具書面報告,并應于下一會計年度開始一個月內送交股東。第四十條 公司利潤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國務院財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第四十一條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由股東決定。第四十二條 勞動用工制度按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有關勞動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第十二章 公13、司的解散事由與清算辦法第四十三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為二十年,從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第四十四條 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營業期限屆滿;(二)、股東決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法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公司營業期限屆滿時,可以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第二十六條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解散時,應依公司法的規定成立清算小組對公司進行清算。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當制作清算報告;報股東或者有關主管機關確認,并報送登記機關,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第十三章 股東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第四十六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為準。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三份,公司留存一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備案一份。第十四章 附則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規定到的法律責任和其他事項,按照法律法規執行。第四十九條 修改本章程必須經出席大會的股東三分之二以上的股東表決通過。第五十條 修改本章程,由股東大會作出決定,股東大會通過的有關本章程的修改,補充條款,均為本章程的組成部分,經公司登記機關備案后生效。股東簽字(法人股東蓋章):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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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1-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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