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澤文化發展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管理規定.doc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28036
2025-03-04
7頁
27.50KB
1、名澤文化發展有限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管理規定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加強公司企業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的管理,統 一、鮮明、準確地表達企業形象,促進企業形象的樹立,提 升企業整體素質,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企業形象視覺識別系統(Visual Identity System,簡稱VIS),是以經營理念和企業實態為基礎,以視 覺化的設計要素為整體計劃中心,來統一企業形象的系統化 設計,并通過良好、統一的行為活動和獨特、鮮明、完整的 視覺標識、迅速有效地革新企業形象,傳播企業文化(信息), 促進社會各界、內部員工產生與之相應的觀念,進而配合企 業完成共同的目標。第二章適用范圍第三條 本細則適用于云南永昌鉛鋅股份有2、限公司企 業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管理工作。本系統所指主要圖案如附圖,其中內外圖的橫坐標與縱 坐標尺寸比例為1:1.05、3.53:1,采用主要色彩為紅色、藍色, 其輔助色彩使用規范參考集團公司VI系統輔助色彩使用規 范。第四條識別系統應用內容(一)辦公系統規范1. 名片:包括一般員工名片、管理人員名片。2. 信封:包括5號國內信封、7號國內信封、9號國內 信封、國際信封。3. 信紙:包括彩色信紙、單色信紙。4. 傳真紙5. 工作證:包括封面規范、內頁規范。6. 員工胸卡7. 公文袋8. 便箋9. 文件夾:包括紙基彩色、紙基單色,塑基彩色、塑 基單色。10. 職位牌11. 企業徽章:包括臂章、胸章。3、12. 員工手冊:包括封面規范、封底規范、內頁標識規 范。13. 培訓證書:包括封面規范、封底規范、內頁標識規 范。14. 名片座15. 紙杯16. 及時貼標簽17. 包裝紙18. 財產編號牌19. 工作單據(二)物質環境系統規范1室外環境(1)旗幟規范(2號旗、3號旗、4號旗)(2)名稱牌(立式、坐式、附著于墻體式)(3)大門外觀標志名稱(4)戶外方向式四面指示系統(5)戶外立式單面指示系統2. 室內環境(1)接待臺及背景板(2)大門入口道路指示標牌(3)公司平面圖規范(4)室內掛式導向牌(5)室內立式導向牌(6)各樓層指示系統(立式、吊掛式、附著于墻體之 形式)(7)各部門形象標識牌(總經4、理室、財務室、會議室、市場部等)(8)公共區域標識符號系統3. 展示陳列(1)展覽會展位標識、色彩規范(2) 產品展示臺規范(3) 企業宣傳布告板(4) 企業展板標識、構圖、色彩規范(三) 宣傳系統規范:在此項中,僅規定標志及基本要 素組合距頁面尺寸,其它具體內容不作硬性要求與設計1. 形象廣告路牌2. 內部報刊刊頭設計3. 懸掛式POP4. 立式POP5. 紙基手提袋6. 塑基手提袋7. 賀年卡8. 賀年卡專用信封9. 報告封面10. 請柬11. 邀請函12. 宣傳用禮品(T恤衫、工作帽、鑰匙鏈、打火機、 傘等)13. 報紙雜志廣告版式規范(四) 公關形象系統規范1主頁構圖及色彩規范2分類網5、頁構圖及色彩規范3男式工作服標識規范4女式工作服標識規范5小轎車外觀標識規范6大(小)客車外觀標識規范7其他車外觀標識規范第三章管理職責第五條企業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的實施由公司黨辦行 政辦牽頭,黨群工作部宣傳干事具體負責建立、實施,并對 各單位的實施過程進行監督,對實施結果進行記錄。第四章VIS基礎實施第六條VIS基礎實施部分包括標志的設計理念、專用 字體規范、專用色及輔助色規范、標志與標準字組合規范、 標志與標準字體尺寸規范、下屬公司標識組合規范等。第七條在對外宣傳及實務使用中,必須標注集團公司 基礎標志和標準字,公司企業標識置于集團公司的概念之下。第八條在使用公司標識時,必須按照公司vis的6、要求 規范使用標志、標準字、顏色及尺寸。第九條各單位設計和使用企業標識,應報請公司審定, 審定的內容主要是:是否符合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中相關 規范的要求。第十條各單位確認并投入使用的企業標識,應隨時將 變動情況上報公司辦公室備案,并按備案的規范進行使用。第五章VIS應用實施第十一條 名片、辦公用品、手提袋、公關事務用品、 公關禮品、文化衫的設計、制作和使用,按照公司形象視覺 識別系統標準設計規范進行。套用單位標識時,不破壞整體 設計要求。第十二條各類旗幟,按照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的要 求設計、制作和使用。(一)標識旗幟,由黨辦行政辦統一制作后交各子公司 使用。(二)宣傳旗、吊旗、桌旗等其它旗幟,各子公司按照 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的要求設計、制作和使用。(三)建筑物外觀、工作服、車輛、設備、陳列規則等 表層形象的設計實施,參照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中的標準 圖案、標準字體、標準色及其他設計規范實行。(四)產品商標、包裝等外顯形象,參照公司形象視覺 識別系統中所規范的形象加以設計、制作和使用。第六章考核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擅自實施公司形象視覺識別系統之外其他標志、字體和色彩,禁止不規范使用公司形象 視覺識別系統中所有規范化的圖案、字體和色彩。違反規定 實施造成不良影響的,追究其部門主管領導和有關人員的責 任。、第七章附則第十四條本規定自正式印發之日起執行。二OO九年七月二日附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