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公沙鍋餐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三會議事規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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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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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濟公沙鍋餐飲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三會議事規則北大縱橫管理咨詢公司 目 錄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3第一章 總則3第二章 股東會的召開3第三章 股東會的提案5第四章 股東會的表決及會議記錄5第五章 股東會決議的執行5第六章 附則6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規則7第一章 總則7第二章 董事會組織規則7第三章 董事會議事規則8第四章 審查和決策程序10第五章 附則10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議事規則11第一章 總則11第二章 經理層11第三章 總經理議事規則11第四章 審查和決策程序12第五章 附則12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14第一章 總則14第二章 監事會組織規則14第三章2、 監事會議事規則15第四章 監事會決議的執行17第五章 附則17濟公砂鍋餐飲(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議事規則 總則第一條 為維護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股東和債權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公司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和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以及國家的相關法規,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公司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股東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股東會依照法定程序行使職權。第三條 股東會的職權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股東會的召開第四條 股東會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定期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分別于當年7月15日前和次年元月15日前召開。公司在上3、述期限內因故不能召開年度股東會的,應當報告全體股東,說明原因并在公司內部發布公告。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會:(一) 董事會提議召開時;(二) 監事會提議召開時;(三) 擁有四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監事提議召;(四) 公司章程規定的其它情形。第六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 第七條 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長指定的副董事長或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長和副董事長均不能出席會議,董事長也未指定人選的,由董事會指定一名董事主持會議;董事會未指定會議主持人的,由出席會議的股東共同推舉一名股東主持會議;如果因任何理由,4、股東無法主持會議,應當由出席會議的持有最多表決權股份的股東(或股東代理人)主持。第八條 董事會應當在會議召開15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股東因特殊原因不能與會時,應在會議召開前3天通知董事會召集人,并可書面委托其他人參加股東會議,行使委托書中載明的權利。第九條 出席會議的人員包括股東(或代理人)、董事、監事、董事會秘書、高級管理人員、聘任律師及董事會邀請的人員,公司有權拒絕其他人士入場第十條 股東會的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二) 提交會議審議的事項;(三) 其它需要說明的事項;(四) 會務常設聯系人姓名、電話號碼。第十一條 股東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會議時,應出示委托書5、并交由董事會存檔備查;其委托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 代理人姓名、身份證號碼;(二) 是否具有表決權;(三) 對列入股東會議程的每一審議事項分別投贊成票、反對票或棄權票的指示;(四) 對可能納入股東會議程的臨時提案是否有表決權;(五) 委托書有效期限和簽發日期;(六) 委托人簽字或蓋章。第十二條 投票代理委托書應在會議召開前1天交董事會(或董事會指定地點)。 第十三條 出席會議人員的簽名冊由公司董事會負責制作。 第十四條 股東會的投票方式可采用舉手表決、書面記名投票表決兩種方式,由董事會主持人臨時決定;投票(表決)結果由董事會負責存檔。第十五條 公司召開股東會應堅持從簡節約的原則,不得給予出6、席會議的股東額外的經濟利益。 第十六條 公司董事會、監事會應采取必要措施,保證股東會的嚴肅性和正常秩序,無關人員一律不得入場。 第十七條 股東會或臨時大會召開時,董事長應向股東會宣布到會人數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權數。 第十八條 在年度定期會議上,董事會應當就半年或年度股東會決議中應由董事會辦理的各事項執行情況向股東會做出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在年度定期會議上,監事會應當宣讀有關公司半年或年度監督專項報告,其主要內容: (一) 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二) 董事、經理等高層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三) 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會報告7、的其它重大事件。 第二十條 股東或股東代理人在審議議題時,應簡明股東的觀點,對報告人沒有說明而影響其判斷和表決的問題可提出質詢,有權要求報告人解釋清楚。對有爭議又無法表決通過的議題,由主持人在征得與會股東意見后暫緩表決,提請下次臨時會議審議。暫緩表決的事項應在股東會決議中作出說明。 股東會的提案第二十一條 股東會的提案是由公司章程規定的法定議事內容,提案內容應當明確具體,未列入明確具體內容的,不能視為提案,股東會不得進行表決。 第二十二條 會議通知發出后,不得再提出通知中未明確的新提案,否則大會應延期舉行。 第二十三條 股東會提案內容主要包括: (一) 工作報告(財務報告);(二) 提請大會表8、決的單項提案事由、分析、結果和提請大會表決的建議;(三) 公司章程規定的表決內容。 股東會的表決及會議記錄第二十四條 股東會對所有列入議事日程的提案應當進行逐項表決,不得以任何理由擱置或不予表決。 第二十五條 列入股東會審議的每一事項表決結果,應當由兩名股東代表和一名監事參加清點,并由清點人當場公布表決結果。 第二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根據表決結果決定股東會決議是否通過,并應當在會上公布表決結果,決議的表決結果載入會議紀錄。 第二十七條 股東會記錄由董事會負責,并用會議專用紙記載,記載的內容包括: (一) 出席股東會的股東及代理人姓名、職務; (二) 會議的日期、地點;(三) 會議主持人、記錄人姓9、名、列席人員的姓名;(四) 會議的議程;(五) 各發言人對審議事項的發言要點;(六) 每一表決事項的表決結果;(七) 股東會認為和公司章程規定應當載入會議記錄的其它內容。第二十八條 股東會記錄由出席會議的董事和記錄員簽字,并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保存。股東會會議記錄的保管期限為10年。 股東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九條 股東會形成的決議,由董事會負責組織貫徹,并按決議的內容和責權分工責成公司經理層具體實施承辦;股東會決議要求監事會辦理的事項,直接由監事會召集人組織實施。 第三十條 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由總經理向董事會報告,并由董事會向下次股東會報告;涉及監事會實施的事項,由監事會直接向股東會報告,必要10、時,可向董事會通報有關情況。 附則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經股東會審議批準后實施,修訂權屬股東會,解釋權屬董事會。 對股東會的召集、召開、表決程序及決議的合法性發生爭議又無法協調時,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二條 本規則如遇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修訂,其規則內容與法律相抵觸時,應及時修訂,由董事會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三十三條 本規則未涉及的事項按公司章程及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第三十四條 本規則由全體股東共同訂立,自公司設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五條 本規則一式 份,董事、監事、股東各持一份。 全體股東親筆簽字(存檔)法人股東簽字(存檔)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議事規11、則 總則 第一條 為健全和規范濟公砂鍋(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董事會的議事和決策程序,明確董事會的職責權限,確保董事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董事會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決策機構,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在公司章程和股東大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的決策,對股東會和全體股東負責。第三條 董事會對外代表公司,董事長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司總經理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日常業務、經營和行政管理活動,對董事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四條 董事會接受公司監事會的監督。第五條 本規則所涉及到的術語和未載明的事項均以公司章程為12、準,不以公司的其它規章作為解釋和引用的條款。 董事會組織規則第六條 第五條 董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的利益與公司和股東的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 在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 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三) 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四) 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五) 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六) 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它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 (七) 不得以公司資產13、為本公司的股東或者其它個人債務提供擔保;(八) 未經股東會在知情的情況下同意,不得泄漏在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業機密。第七條 董事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股東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 公司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二) 公平對待所有股東;(三) 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管理處置權,不得受他人操縱;非經法律、行政法規允許或者得到股東會在知情情況下批準,不得將其處置權轉授他人行使;(四) 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不得利用手中權利打擊報復。第八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五人,由股東會選舉。14、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董事在任期屆滿前,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其職務。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由董事會選舉產生。 董事會議事規則第九條 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由董事長主持,于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第十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董事會應至少在3個工作日內召集臨時董事會會議:(一) 董事長認為必要時;(二) 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聯名提議時;(三) 監事會提議時;(四) 總經理提議時。第十一條 如遇事態緊急,臨時董事會會議不受前款時限的限制,但應在會議記錄中作出記載。 第十二條 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 會議日期和地點;(二) 會議期限;(三) 事由及議題;(四) 發出通15、知的日期。第十三條 議案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 議案名稱; (二) 議案的主要內容;(三) 建議性結論。第十四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每一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會議議程由董事長決定;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董事過半數通過。 第十五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由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時,可以書面委托其它董事代為出席。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董事的權利。董事如未出席某次董事會議,也未委托代表出席的,應當視作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投票權。董事連續二次未能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會,16、視為不能履行職責,董事會可建議股東會予以撤換。第十六條 董事會議案的提出(一) 有關公司經營管理議案,原則由分管工作的董事提出。非分管工作的董事亦可就公司的經營管理工作提出議案;(二) 人事任免議案由董事長、經理按照權限分別提出;(三) 董事會機構設置議案由董事長提出,公司管理機構設置及分支機構設置議案由總經理提出;(四) 各項議案于董事會召開前10日送交董事會秘書或董事會辦公室,以便制作文件、提前5天送交與董事會審閱;(五)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議案可在提前 13天書面通知,開會時提出。第十七條 董事會議案的表決(一) 董事會表決方式采用舉手表決或投票表決,由兩名監事負責監票,并當場公布表決結果17、。出席董事對各項議案須有明確的表決意見,并在決議和董事會記錄上簽字;(二) 按章程的規定,董事若與議案有利益上的關聯關系,則關聯董事不參與表決,亦不計入法定人數。第十八條 董事會表決資格(一) 接章程的規定,被公司章程視為不能履行職責的董事在股東會撤換之前不具有對各項議案的表決權;(二) 依法自動失去資格的董事,不具有表決權。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記錄上簽名。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在會議上的發言作出說明性記載。會議記錄由董事會保存并移交公司檔案室存檔;會議記錄保存期限10年。 第二十條 董事會會議記錄應記載議事過程和表決結果。董事會會議記錄包括以下內容: (一)18、 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會的董事(代理人)姓名;監事、記錄人姓名;(三) 會議議程;(四) 董事發言要點;(五) 每一決議事項的表決方式和結果(載明贊成、反對或棄權票數);(六) 董事簽名。第二十一條 董事對董事會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決議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或股東遭受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賠償責任。 第二十二條 董事會換屆,由上屆董事會提出董事侯選人名單,報股東會選舉通過。 第二十三條 董事因工作變動或提出辭職不能履行職務時,由董事會提出董事候19、選人名單,報股東會選舉通過。 審查和決策程序 第二十四條 審批權限的劃分: (一) 投資權限: 1、50萬元(含本數)以內由公司總經理決定; 2、200萬元(含本數)以內由董事會決定; 3、200萬元以上由公司董事會研究后報股東會批準。 (二)收購或出售資產(含無形資產): 1、50萬元(含本數)由公司董事會決定; 2、50萬元以上由公司董事會研究后報股東會批準; 3、無形資產轉讓、聯營、出售由董事會研究后報股東會批準。 (三)重要合同: 公司資產抵押、借貸、為其它公司提供擔保等合同數額在50萬元(含本數)以內由董事會批準,超過其數額報股東會批準。 第二十五條 審查和決策程序: (一)需提交董20、事會研究決定的項目,由該項目負責人將審批事項的詳細資料送交董事長; (二)重大項目投資決策應當組織專家、專業人員評審并簽署意見; (三)董事長初審后決定是否召開董事會; (四)董事會在審批權限內審定;超過審批權限報股東會審議批準。 第二十六條 董事會權限控制董事會可根據需要,授權董事長在董事會閉會期間,行使董事會的部分職權,董事會對授權時限及范圍應作出決議。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執行。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二十九條 本規則如遇國家法律法規修訂規則內容與之相抵觸時,應及時進行修訂。第三十條 本規則自股東會決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濟公砂鍋餐21、飲(北京)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 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議事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經理層的工作秩序和行為方式,保證公司經營管理層依法行使權利、履行職責、承擔義務,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特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并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 第三條 總經理擬制經營計劃、投資方案和規章制度,實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則。 經理層 第四條 經營管理層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職責,維護公司利益。當其自身利益與公司和股東利益相沖突時,應當以公司和股東的最大利益為行為準則,并保證: (一)在22、其職責范圍內行使權利,不得越權; (二)不得利用內幕信息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三)不得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同類的營業或者從事損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動; (四)不得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其它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財產; (五)不得挪用資金或者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 (六)不得將公司資產以其個人名義或者其它個人名義開立帳戶儲存;(七)不得泄漏在職期間所獲得的涉及本公司的商業機密; 第五條 總經理應當謹慎、認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董事會所賦予的權利,以保證: (一)公司商業行為符合國家的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各項經濟政策的要求,商業活動不超越營業執照規定的業務范圍; (二)親自行使被合法賦予的公司經23、營管理權,不得受他人操縱; (三)公平對待每一位員工; (四)接受監事會對其履行職責的合法監督和合理建議,不得利用手中權利打擊報復。 總經理議事規則 第六條 經理辦公會每月召開一次,由總經理主持,于會議召開前3天通知部門以上管理干部。 第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總經理可隨時召開專門會議。 (一)總經理認為必要時; (二)牽涉公司全局性工作又必須作出決議時; (三)部門以上領導提議時; 第八條 經理辦公會會議由辦公室組織,指定專人負責會議通知和記錄。辦公會通知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日期和地點 (二)會議期限 (三)事由及議題 (四)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條 辦公會應當有記錄,出席會議的總經理應24、當在記錄上簽字。會議記錄由辦公室保存并移交公司檔案室存檔,會議記錄保存期10年。 第十條 會議記錄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召開的日期、地點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會議的人員姓名; (三)會議議題; (四)發言人發言要點; (五)決定事項; (六)總經理簽名。 第十四條 總經理組織召開臨時會議,應事先與各部門協調,采取一會多議形式,簡精會議次數;各部門專題會議未經總經理批準,不得隨意召集,以減少對經營管理層正常工作的干擾。 審查和決策程序 第 條?(一)需提交經理辦公會研究決定的項目,由該項目負責人將審批事項資料送交總經理; (二)審批辦公費用按財務管理制度規定權限審批;超過審批權限報董25、事會審議批準。 (三)經營層投資、工程維修以及其它經營活動投資需辦公會研究確定后,按審批權限報董事會批準。 附則 第十五條 本規則未盡事項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董事會議事規則執行。 第十六條 本規則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改。 第十七條 本規則在公司章程、董事會議事規則修改后同時修改。 第十八條 本規則自董事會審議通過之日起實施。 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議事規則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濟公砂鍋(北京)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監事會的職權,規范監事會的議事、決策程序,根據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公司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公司26、依法設立的監督機構,對股東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第三條 監事會由 名監事組成。監事由股東代表和公司職工代表擔任,股東擔任的監事由股東會選舉和更換,職工擔任的監事由公司職工民主選舉產生或更換。第四條 監事會的職權由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組織規則第三條 監事會設監事會召集人一名,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第四條 監事會召集人負責主持監事會的工作,對監事會的工作全面負責。具體工作職責如下: 1。 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2。 監督和檢查監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3。 負責審查和簽署有關監事會的文件; 4。 代表監事會向股東會報告監事會的工作; 5。 組織制定監事會工作計劃和監事會決定事項的實施; 6監事會27、其他需要辦理的工作。 第五條 監事會召集人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其指定一名監事代行其職權。第六條 監事會依據公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公司章程,對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生產經營活動、財務狀況實施監督檢查。具體行使下列職權: 第七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時,必要時可以聘請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等專業性機構給予幫助,由此發生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八條 監事會在行使監督權時,不能代替董事會或總經理履行職責,也不能代表公司進行任何經營活動。 第九條 監事會在履行職權時,應堅持實事求是,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忠實履行監督職責,履行誠信和勤勉的義務,維護和保障股東及公司的合法利益不受28、侵害。監事不得利用職權和影響謀取私利,不得泄露公司的商業秘密和其他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秘密。 第十條 監事提出辭職或者任期屆滿,其對公司負有的義務在其辭職報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間內,以及任期結束后的合理期間內并不當然解除,其對公司商業秘密保密的義務在其任職結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該秘密成為公開信息。其他義務的持續期間應當根據公平的原則決定,視事件發生與離任之間時間的長短,以及與公司的關系在何種情況和條件下結束而定。 第十一條 公司監事會或監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認定為失職行為,公司有權對負有責任的監事作出處罰;有嚴重失職行為的,由有關機構依法進行處罰: 1 對公司存在的重大問題,沒有盡到監督檢29、查的責任或發現后隱瞞不報的; 2 對董事會提交股東會的財務報告的真實性、完整性未嚴格審核而發生重大問題的; 3 泄露公司機密的; 4 在履行職責過程中接受不正當利益的; 5 由公司股東會認定的其他嚴重失職行為的。 監事會議事規則 第十二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兩次會議。會議通知應當在會議召開十日以前書面送達全體監事。 經監事會召集人或三分之二以上監事提議時,可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臨時監事會會議應在會議召開前五日將會議通知以書面方式送達全體監事。 第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通知包括以下內容:舉行會議的日期、地點和會議期限,事由及議題,發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條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為會議方式,對所議事項應當30、進行記錄。監事會臨時會議在保障監事充分表達意見的前提下,可以用傳真方式進行并作出決議,并由參會監事簽字。自監事會收到過半數監事書面簽署的監事會決議文本之日起,該監事會決議生效。 第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召集。監事會會議應當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監事出席方可舉行。如有必要,可邀請公司董事、總經理或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列席會議。 第十六條 監事會會議應當由監事本人出席,監事因故不能出席監事會會議的,可書面委托其他監事代為行使表決權。委托書中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項、代理權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代為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授權范圍內行使監事的權利。 監事未出席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31、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 表決權。 第十七條 會議由監事會召集人主持,監事會召集人因故不能到會時,應書面授權一名監事主持會議。 第十八條 在發生股東會或職工選舉更換監事的情況時,其后召開的第一次監事會由新任監事和余任監事出席,如有必要,可以請前任監事列席該次會議。在更換的監事包括監事會召集人的情況下,其后召開的第一次監事會由一名余任監事主持,該次會議應選舉出新監事會召集人。在全體監事同時更換的情況下,其后召開的第一次監事會由新任監事協商派一名監事主持會議,該次會議應選舉出新監事會召集人。 第十九條 監事會審議事項范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項: 1、最近一次董事會和股東會決議的事項; 2、上一32、次監事會會議確定事項的辦理情況; 3、審查公司財務決算報告情況,從監督角度提出意見或建議; 4、對公司預算執行情況、資產運行情況、重大投資決策實施情況、公司資產質量和保值增值情況進行分析評價; 5、 討論監事會工作報告、工作計劃和工作總結。 6、公司章程規定屬監事會監督、審查、評議的事項; 7、董事會提議的事項或監事提議的事項。 第二十條 在年度股東會召開前的例會上,監事會應當審議有關上一年度的監事會工作報告,內容包括: 1、公司財務的檢查情況; 2、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時的盡職情況及對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及股東會決議的執行情況; 3、監事會認為應當向股東會報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33、4、監事會認為有必要時,還可以對股東會審議的提案出具意見,并提交獨立報告。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會議應逐項對所列議題進行討論。討論議題時,監事均應發表意見。監事會會議可采取書面方式或舉手方式表決,每位監事享有一票表決權。監事會決議應由全體監事過半數表決通過。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會議討論重大問題時,如發生相持的意見,所討論議題尚有疑點問題時,由監事會召集人決定是否暫緩表決,待進一步調查核實后,提交下次會議表決。 第二十三條 監事會會議應作會議記錄,由會議主持人指定人員記錄,會議記錄由出席會議的監事和記錄人員簽字確認。監事有權要求在記錄上對其發言作出某種說明性記載。 第二十四條 除會議記錄外,監事會34、會議應同時對所審議事項作出簡明扼要的會議決議,決議應在會議結束前宣讀,并由到會的全體監事簽字(包括代理監事的簽字)。 第二十五條 監事會會議記錄和會議決議作為公司檔案,由董事會秘書保存,保存期限為十年。 監事會決議的執行 第二十六條 根據決議內容需要,監事會可以將決議交由董事會秘書負責抄送董事、經理層人員以及公告。 第二十七條 對公司經營管理提出建議或要求董事會、經理班子給予答復的決議事項,監事會應安排監事專項負責與董事會、總經理溝通落實決議事項,并就決議事項的執行結果向監事會作出書面報告。 附則 第二十八條 本規則中未予規定的事宜,依照公司章程和有關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應隨著公司經營管理的發展和監事會運作的實踐不斷完善本規則,如發現本規則與公司章程或國家有關規定不符時,應及時作出修改。本規則的修改需經全體監事二分之一以上通過方可生效。 第三十條 本規則由公司監事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一條 本規則經公司股東會審議通過后實施。濟公砂鍋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