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docx
下載文檔
上傳人:職z****i
編號:1329191
2025-03-04
28頁
37.32KB
1、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日期:2012-10-09來源: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瀏覽次數: 174視力保護色: 各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市派駐龍灣各工作單位: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已經區金融改革創新工作領導小組會議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 2012年9月27日溫州市龍灣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實 施 方案為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區民間資本的投資和管理,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安全穩定,促進經濟社會轉型發展,根據國務院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2、若干意見(國發201013號)、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074號)、溫州市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操作規程(暫行)(溫金融20124號)精神,按照溫州市政府的統一部署,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實施方案。一、現狀和意義龍灣民間資本豐裕,民間投融資行為活躍,在正規金融體系之外,民間資本在民營經濟的發展中扮演了拾遺補缺的重要角色。但由于缺乏有效的監管和引導,不少民間組織違規違法開展融資行為,擾亂金融市場秩序和社會治安秩序,潛伏著較大的金融風險。積極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探索創新必要的引導和約束手段,將民間非理性投資資金陽光化運作,引導其有序流動和有效管理3、,對防范地方金融風險,維護社會安全穩定都具有重要意義。二、性質和原則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是經批準在龍灣區域范圍內開展資本投資咨詢、資本管理、項目投資等服務的股份有限公司。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在法律、法規規定的范圍內開展業務,其合法的經營活動受法律保護,不受任何單位和個人的干涉。開展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應遵循下列原則:(一)投資自愿,收益共享,風險共擔。(二)依法合規經營,接受監督管理。(三)以服務地方經濟為宗旨。(四)資金來源特定,進入退出需要核準。三、組織領導按照“市政府統一領導、區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的工作思路,區政府負責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的具體工作,確定試點對象,審定組建方案并上報市試點聯席會4、議核準后組織實施。區政府成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區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區公安分局、區財政局、區金融辦、區工商分局、區地稅分局等部門為成員單位,牽頭負責全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的組織、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其主要職責為:(一)共同制訂試點工作實施方案及相關文件;(二)對試點申報材料進行審核;(三)溝通信息,指導相關部門做好監督管理與風險處置工作。區金融辦作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業務主管部門,承擔日常監管職能;工商部門做好企業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公安、財政以及托管銀行等職能部門做好資金運作的監督管理,嚴厲打擊金融違規違法活動。四、基本條件(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限在龍灣區域范圍內,以5、發起方式設立,其名稱由所在地行政區劃、字號、行業和組織形式依次組成,如:溫州市龍灣區XX(字號)民間資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二)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組織形式為股份有限公司,其注冊資本為人民幣1億元。(三)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發起人應是具備一定經濟實力、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誠實守信、聲譽良好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四)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至少有10名以上的發起人,并推薦1名具有一定組織能力,在當地有一定聲望的法人發起人作為主發起人,組建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小組,由籌建工作小組負責各項籌備工作。(五)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持股比例不超過20%,其他單個企業法人、其6、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也不得低于2%。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合計不得超過20%,且單個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原則上不得超過5%。(六)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入股資金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籌建工作報告、章程草案、主要管理制度,并按照章程規定行使大會職權;選舉產生董事會、監事會。董事會、監事會選舉產生董事長、監事長。經過法定程序產生的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人選須經區金融辦審核,報市金融辦核準通過。董事長、監事長、總經理等主要管理層應具有從事相關經濟工作5年以上或者從事金融方面工作2年以上經歷,具備高中以上(含中專)學歷,其中至少有一7、人具有從事投資管理經驗。董事長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有信用、講誠信、有一定金融知識和社會責任感。(八)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報實行核準制。符合設立條件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籌建工作小組將擬定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籌建工作方案、公司章程、主要管理制度以及籌建請示報送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試點工作領導小組進行審核后,上報市金融辦,由市金融辦提交市試點聯席會議復審后出具意見函。籌建工作小組持批復文件到工商部門辦理相關注冊登記事項。(九)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試點初期為保持相對穩定,股東的退出、增加和資金規模的擴大等重大事項變動,需經區政府審核并報市試點聯席會議核準。原則上股東的股金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或入股時間不足兩8、年的不得退出,董事、總經理等參與管理人員的股金,在任職期內也不得退出。股東數量和資金規模原則上要試點運行一年以上才可進行變更。五、申報材料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申報材料內容。1.設立申請書。由籌建工作小組向區政府提交關于設立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申請書,內容包括擬設立機構性質、組織形式、名稱、業務范圍、擬注冊的資本金額和住所、發起人基本情況及出資比例、是否符合設立條件等。2.工商部門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書。3.發起人承諾書,承諾不參與非法集資、不參與民間借貸、風險自負等。4.發起人協議書(包括法人發起人提交的同意投資入股的股東決定或股東會、董事會決議)。5.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包括當地經濟金融情況、組建民間9、資本管理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未來業務發展規劃、風險控制能力。6.籌建工作方案。內容包括對組織架構、注冊資本、股本結構、股權設置、股金認購、董事、監事和經理配備、從業人員配備、選址方案(地址、營業場所取得方式、面積、營業設施和安全防范設施的配備計劃)、主要管理制度制訂計劃、籌建工作步驟和時間安排等。7.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章程。內容應包括總則,業務范圍,股權管理,組織機構,業務管理,財務管理,合并、分離、解散和清算以及附則等。8.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基本情況。9.擬任職董事、監事、總經理名單一覽表(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證號碼、現工作單位及職務,在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擬任職務、相關資格證明資料)和任職資10、格申請書。10.營業場所、安全防范設施等相關材料。11.創立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審議通過的有關決。包括審議通過章程草案的決議;審議通過股東大會議事規則的決議;審議通過選舉董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總經理的決議;審議通過崗位設置、職責分工及主要管理制度的決議;審議通過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董事長的決議;審議通過監事會議事規則的決議;選舉監事長的決議;審議通過向區政府遞交的承諾書中各項條款的決議。各項決議應注明決議編號、實到人員占應到人員的比例、通過決議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選舉董事、監事,選舉或聘任總經理的決議應注明當選人的贊成、反對和棄權人數及比例,股東大會決議應由全體到會股東或11、代表簽名,董事會、監事會決議應由董事、監事簽名。12.主要管理制度,內容包括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議事規則,財務、安全保衛等管理制度。13.法定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報告。14.律師事務所出具主發起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20%,其他單個企業法人、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10%,其他單個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未超過5%,且自然人及其關聯方持股比例合計未超過20%的法律意見書。15.各發起人針對準入條件提交的其他相應材料(包括企業審計報告;企業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證明;企業或自然人銀行征信系統證明;企業最近2年納稅證明及無稅收不良記錄證明;自然人發起人從業證12、明、存款證明等)。六、準入條件(一)申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主發起人條件。1.工商信用等級A級以上、實力雄厚的實業型、生產型企業,試點初期擔保公司、寄售行等非實業型、生產型企業不能作為主發起人;2.注冊地在龍灣行政轄區范圍內;3.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4.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5.最近2年無稅收不良記錄; 6.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入股資金不得高于企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的80%;7.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8.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二)其他法人發起人條件。1.注冊地或主要經營場所在龍灣行政轄區域內;2.征信系統無不良信用記錄13、;3.上一年度盈利,凈資產達500萬元以上,資產負債率不高于70%;4.最近2年無稅收不良記錄;5.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入股資金不得高于企業年終分配后凈資產的80%;6.企業法定代表人應無犯罪記錄和無非法集資記錄;7.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三)自然人發起人條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2.戶口所在地或經常居住地在龍灣行政轄區范圍內;3.入股資金為自有資金且來源合法;4.無犯罪記錄、不良信用記錄和非法集資記錄;5.從事相關實業經營的證明,股權證明,其他收入或資產證明;6.存款證明;7.區政府規定的其他條件。(四)試點初期,外資企業和外籍人士暫不能入股。七、合規經營(一)資金的來源民14、間資本管理公司以股東的資本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作為主要資金來源,必須是貨幣形式的自有資金,須由銀行審定資金來源合法合規并出具相關的證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也可接受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二)資金的到位和托管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確定項目投資金額及各方認繳出資額后,允許根據實際情況分批到位資金。所有資金,包括股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向特定對象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以及社會捐贈和其他補助資金等需在區金融辦指定的1家合作商業銀行進行托管。托管銀行承擔監督、審核以及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出現異常狀況上報區金融辦的義務。(三)資金的進入與退出試點期間,股東15、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以及向特定對象募集的私募資金總和不得超過原始資本凈額的4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必須為自有資金,最低不得低于100萬元,法人股東投資資金最高不得超過其凈資產的80%、自然人股東投資資金最高不得超過其收入證明的80%。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在用足資本金和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外,由于業務擴大需要,可以根據不同項目、不同期限、不同風險狀況擬定私募協議,尋找有意愿出資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通過私募形式籌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和以私募方式募集所得的私募資金在投資項目期限滿后,可以通過出售股權等方式退出;投資協議規定的期限內,私募資金不得退出,但經主管部門16、批準后可轉讓。(四)資金的運作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主要用于對龍灣區域范圍內的企業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及其項目進行投資。項目投資實行市場化審慎經營原則。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完善決策議事機制,由總經理負責,接受董事會的監督,對投資項目進行論證分析決策,并承擔相應風險責任。(五)資金的投放及方式1.股金及股東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的投資方式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可利用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直接對項目進行投資,以戰略投資者的身份進入被投資項目的公司董事會或者監事會,同時參與重要決策的制定和管理;也可以直接對龍灣區域范圍內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經濟組織進行短期財務性投資,采取預期投資回報的,可17、不參與所投資項目的決策。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實行投資限額管理制度。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資本凈額的5%。試點期間,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股東的資本金及額外增加的投資資金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項目資金總額均不得超過民間資本管理公司資本凈額的20%。2.私募資金的投資方式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私募方式籌集資金,通過吸收財務投資人共同投資,與財務投資人簽訂有限合伙協議,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為普通合伙人、財務投資人為有限合伙人共同出資成立有限合伙企業,由成立的有限合伙企業對龍灣區域范圍內項目進行投資的方式進行投資,該有限合伙企業參與被投資項目的決策制定和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可以18、向有限合伙企業收取管理年費,并適當提取部分有限合伙企業的總收益。合伙企業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最高不得超過私募資金凈額的5%。也可以用于短期財務性投資,但該部分投資總額不得超過私募資金凈額的20%,且對單一投資對象的投資總額不得超過500萬。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經業務主管部門批準,還可以其它方式進行投資。試點期間,私募資金投資對象為符合產業政策發展的企業;不得投資合伙或有限合伙企業;不得投資于其他股權投資企業;原則上不得控股被投資企業。(六)資金的投資回報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以投資方式投放的資金可以根據被投資項目的盈虧情況按比例共擔風險、共享收益;也可以采用預期投資回報的方式獲取回報。采用預期投19、資回報方式投資的,原則上,投資期限在3個月以內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期限在3個月至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5倍;期限超過6個月的,預期回報率不超過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3倍。(七)資金的結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加強內部控制,嚴格按照企業財務會計制度對公司經營活動的賬目進行核算管理。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只能在1家商業銀行開立賬戶。向特定對象募集資金、股東額外增加投資額、進行項目投資等日常經營活動都必須通過該合作銀行結算,由該合作銀行為其辦理結算戶或銀行卡進行賬戶管理,并負責私募資金的賬戶托管。投資結算、項目回報以及收益分紅均通過銀行賬戶轉賬處理20、,原則上不允許進行現金結算,以接受監管部門的監督。(八)分紅規定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資金在經營過程中產生的收益,要按年度進行財務決算。除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及其產生的收益不得進行分紅外,年度資金運作的稅后利潤按以下順序進行分配:1.彌補本公司以前年度積累的虧損;2.按規定提取各項公積金;3.可分配盈余部分由股東大會決定是否向股東分配紅利,但最高不超過可分配盈余的40%。(九)信息披露制度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應定期向公司股東、相關主管部門、合作銀行等披露由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財務報表及年度經營成果、投資信息、重大事項等內容。按月將相關財務數據報送區金融辦,將募集的資金總額、投資用途、投資回報率21、投資回報等情況向所有股東列表公布一次。(十)民間資本管理公司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資,不得非法吸收或變相吸收公眾資金,不得開展經營范圍以外的業務,不得在核定的行政區域外從事投資等經營活動,不得進入資本市場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交易,不得以企業的資產為其他單位或個人提供擔保。八、風險防范和處置程序(一)風險防范1.區金融辦:牽頭做好試點工作的協調、規范和推進工作,切實做好日常監管;加強對資金流向、投資回報率的監測指導和賬戶結算監管;加強政策宣傳、監測分析,防范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2.區工商分局做好準入把關工作,加強對登記事項的監督管理。3.區公安分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相關資料進行留案備22、查,對相關人員的經濟犯罪和非法集資查處記錄進行審查,依法查處非法吸收公眾存款、集資詐騙等非法集資類違法犯罪行為,維護金融秩序穩定。4.區財政局:加強財務制度執行,依法履行財務管理職責,促進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規范經營和發展。5.開戶銀行應按賬戶管理規定協助監管部門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賬戶資金往來進行監督,并承擔托管銀行的相關責任。6.其他相關部門根據自身職能,依法加強監管,做好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防范工作。(二)處置程序1.區金融辦等有關單位接到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的風險報告后,應立即啟動處置預案,責成公司實施風險處置方案,同時根據實際情況,進一步提出具體化解措施和對策,并監督實施。2.在處置過程23、中,要按照統一、及時、準確、全面的要求對外發布信息。對處置風險過程中引發的投資風險或違法違規行為,及時上報區政府進行處理。3.在經營過程中若有非法集資、變相吸收公眾資金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由區政府組織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查處,取消其試點資格,吊銷營業執照,并追究該企業主要負責人的法律責任。九、解散與清算(一)民間資本管理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1.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限制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時;2.股東大會決議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二)要求解散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必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下,確定清算人,完成清24、算工作,清算期間,公司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三)清算人自確定之日起,負責制定清算方案,清理公司財產,分別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處理與清算有關未了結業務,清繳所欠稅款,清理債權、債務,處理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代表公司參與訴訟、仲裁或者其他法律事宜,清算結束后由清算人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股東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注銷登記。十、政策扶持(一)為體現引導和規范民間資本、促進地方經濟發展的政策導向,對地方三農、小企業等項目投資并主動讓利力度較大的民間資本管理公司,由區政府視情況給予適當補助。(二)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每年對民間資本管理公司進行分類評價,對依法合規經營、對地方經濟建設貢獻突出的公司,其當年所繳納的各項稅費的地方留成部分,3年內以適當獎補形式進行扶持。(三)接受社會捐贈或其他補助的資金只能專項用于對純農戶、種養殖業或小企業等弱勢群體項目進行讓利幫扶。十一、其他本方案自發布之日起實施。抄送:區委各部門,區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區政協辦公室,區人武部,區法院,區檢察院,各群眾團體。溫州市龍灣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2年9月29日印發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