凌思咨詢服務公司財務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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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2926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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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管理制度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了保證大慶凌思咨詢服務公司(以下簡稱凌思咨詢)的財務管理工作能科學運作、規范管理,發揮財務在公司經營管理和提高經濟效益中的作用,根據會計法和有關財務管理規定,結合凌思咨詢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認真進行日常財務會計核算和財務會計報告的編制工作,如實反映凌思咨詢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第三條 及時、認真、公正地進行財務考核工作。定期修訂和完善財務管理制度,規范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行為。第四條 強化成本費用的精細管理,及時測算修訂成本費用支出定額。依法計算、繳納國家、地方稅。第二章 財務管理目的第五條 維護企業所有者的利益,按企業所有者的要求對企業資產進行管理,達到2、企業資產保值增值的目的。第三章 財務管理工作職責第六條 制訂并監督執行公司財務管理制度,審核公司制度的制訂,報公司董事長批準,并監督其執行情況。第七條 每年初搜集公司的服務經營計劃,分季度對照計劃執行情況,分析完成或未完成計劃的原因,報總經理。第八條 對公司的資產進行管理。第九條 規范企業財務行為。第十條 參與企業經營管理,財務人員應參與本企業重大經濟活動及經濟合同的簽定,對合同未經職能部門簽字即要求付款的情況,財務人員有責任提出異議,并上報公司總經理。第十一條 明晰企業總體資產狀況。第十二條 執行公司會議制度,定期參加工作會議,匯報工作,解決問題。第十三條 公司財務部門的職能是:(一) 認真3、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的財務管理制度。(二) 建立健全財務管理的各種規章制度,編制財務計劃,加強經營核算管理,反映、分析財務計劃的執行情況,檢查監督財務紀律。(三) 積極為經營管理服務,促進公司取得較好的經濟效益。(四) 厲行節約,合理使用資金。(五) 合理分配公司收入,及時完成需要上交的稅收及管理費用。(六) 對有關機構及財政、稅務、銀行部門了解,檢查財務工作,主動提供有關資料,如實反映情況。(七) 完成公司交給的其他工作。第十四條公司財務部由會計主管、會計、出納和審計工作人員組成。在沒有專職總會計師之前,總會計師職責由會計兼任承擔。第四章 財務工作崗位職責第十五條總會計師(財務主管)負責組織本公4、司的下列工作:(一)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訂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二)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公司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三)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四)承辦公司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第十六條會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按照國家會計制度的規定、記帳、復帳、報帳做到手續完備,數字準確,帳目清楚,按期報帳。(二)按照經濟核算原則,定期檢查,分析公司財務、成本和利潤的執行情況,挖掘增收節支潛力,考核資金使用效果,及時向總經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當好公司參謀。(三)妥善保管會計憑5、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四)完成總經理或主管領導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十七條出納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認真執行現金管理制度。(二)嚴格執行庫存現金限額,超過部分必須及時送存銀行,不坐支現金,不認白條抵壓現金。(三)建立健全現金出納各種帳目,嚴格審核現金收付憑證。(四)嚴格支票管理制度,編制支票使用手續,使用支票須經總經理簽字后,方可生效。(五)積極配合銀行做好對帳、報帳工作。(六)配合會計做好各種帳務處理。(七)完成總經理或會計主管交付的其他工作。第十八條審計的主要工作職責是:(一)認真貫徹執行有關審計管理制度。(二)監督公司財務計劃的執行、決算、預算外資金收支與財務收支有關的各6、項經濟活動及其經濟效益。(三)詳細核對公司的各項與財務有關的數字、金額、期限、手續等是否準確無誤。(四)審閱公司的計劃資料、合同和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便掌握情況,發現問題,積累證據。(五)糾正財務工作中的差錯弊端,規范公司的經濟行為。(六)針對公司財務工作中出現問題產生的原因提出改進建議和措施。(七)完成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交付的其他工作。第五章 財務工作管理第十九條會計年度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第二十條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和其他會計資料必須真實、準確、完整,并符合會計制度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財務工作人員辦理會計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并根據審核的原始憑證編制記帳憑證。會計7、出納員記帳,都必須在記帳憑證上簽字。第二十二條財務工作人員應當會同總經理辦公室專人定期進行財務清查,保證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相符。第十三條財務工作人員應根據帳簿記錄編制會計報表上報總經理,并報送有關部門。會計報表每月由會計編制并上報一次。會計報表須會計簽名或蓋章。第十四條財務工作人員對本公司實行會計監督。財務工作人員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予受理;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更正、補充。第十五條財務工作人員發現帳簿記錄與實物、款項不符時,應及時向總經理或主管副總經理書面報告,并請求查明原因,作出處理。財務工作人員對上述事項無權自行作出處理。第十六條財務工作應當建立內部8、稽核制度,并做好內部審計。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和債務帳目的登記工作。第十七條財務審計每季一次。審計人員根據審計事項實行審計,并做出審計報告,報送總經理。第十八條財務工作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財務工作人員辦理交接手續,由總經理辦公室、主管副總經理監交。 支票管理第十九條支票由出納員或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支票使用時須有支票領用單,經總經理批準簽字,然后將支票按批準金額封頭,加蓋印章、填寫日期、用途、登記號碼,領用人在支票領用簿上簽字備查。第二十條支票付款后憑支票存根,發票由經手人簽字、會計核對(購置物品由保管員簽字)、總經理審批。填寫金額9、要無誤,完成后交出納人員。出納員統一編制憑證號,按規定登記銀行帳號,原支票領用人在支票領用單及登記簿上注銷。第二十一條財務人員月底清帳時憑支票領用單轉應收款,發工資時從領用工資內扣還,當月工資扣還不足,逐月延扣以后的工資,領用人完善報帳手續后再作補發工資處理。第二十二條對于報銷時短缺的金額,財務人員要及時催辦,到月底按第二十一條規定處理。凡一周內收入款項累計超過10000元或現金收入超過5000元時,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凡與公司業務無關款項,不分金額大小由承辦人文字性報告總經理。第二十三條凡1000元以上的款項進入銀行帳戶兩日內,會計或出納人員應文字性報告總經理。第二十四條公司財10、務人員支付(包括公私借用)每一筆款項,不論金額大小均須總經理簽字。總經理外出應由財務人員設法通知,同意后可先付款后補簽。現金管理 第二十五條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圍內使用現金: (一)職員工資、津貼、獎金;(二)個人勞務報酬;(三)出差人員必須攜帶的差旅費;(四)結算起點以下的零星支出;(五)總經理批準的其他開支。 前款結算起點暫定為500元,結算規定的調整,由總經理確定。第二十六條除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外,財務人員支付個人款項,超過使用現金限額的部分,應當以支票支付;確需全額支付現金的,經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支付現金。第二十七條公司固定資產、辦公用品、勞保、福利及其他工作用品必須采取轉帳結算方式,不11、得使用現金。第二十八條日常零星開支所需庫存現金限額暫定為2000元。超額部分應存入銀行。第二十九條財務人員支付現金,可以從公司庫存現金限額中支付或從銀行存款中提取,不得從現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況確需坐支的,應事先報經總經理批準。第三十條財務人員從銀行提取現金,應當填寫現金領用單,并寫明用途和金額,由總經理批準后提取。第三十一條公司職員因工作需要借用現金,需填寫借款單,經會計審核;交總經理批準簽字后方可借用。超過還款期限即轉應收款,在當月工資中扣還。第三十二條符合本規定第二十五條的,憑發票、工資單、差旅費單及公司認可的有效報銷或領款憑證,經手人簽字,會計審核,總經理批準后由出納支12、付現金。第三十三條發票及報銷單經總經理批準后,由會計審核,經手人簽字,金額數量無誤,填制記帳憑證。第三十四條工資由財務人員依據總經理辦公室及部門每月提供的核發工資資料代理編制職員工資表,交主管副總經理審核,總經理簽字,財務人員按時提款,當月發放工資,填制記帳憑證,進行帳務處理。第三十五條差旅費及各種補助單(包括領款單),由部室主任簽字,會計審核時間、天數無誤并報主管副總經理復核后,送總經理簽字,填制憑證,交出納員付款,辦理會計核算手續。第三十六條無論何種匯款,財務人員都須審核匯款通知單,分別由經手人、部主任、總經理簽字。會計審核有關憑證。第三十七條出納人員應當建立健全現金帳目,逐筆記載現金支付13、。帳目應當日清月結,每日結算,帳款相符。 會計檔案管理第三十八條凡是本公司的會計憑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會計文件和其他有保存價值的資料,均應歸檔。第三十九條會計憑證應按月、按編號順序每月裝訂成冊,標明月份、季度、年起止、號數、單據張數,由會計及有關人員簽名蓋章(包括制單、審核、記帳、主管),由總經理指定專人歸檔保存,歸檔前應加以裝訂。 第四十條會計報表應分月、季、年報、按時歸檔,由總經理指定專人保管,并分類填制目錄。第四十一條會計檔案不得攜帶外出,凡查閱、復制、摘錄會計檔案,須經總經理批準。處罰辦法第四十二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對財務人員予以警告并扣發本人月薪1-3倍:(一)超出規定范圍、限14、額使用現金的或超出核定的庫存現金金額留存現金的;(二)用不符合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憑證頂替銀行存款或庫存現金的;(三)未經批準,擅自挪用或借用他人資金(包括現金)或支付款項的;(四)利用帳戶替其他單位和個人套取現金的;(五)未經批準坐支或未按批準的坐支范圍和限額坐支現金的;(六)保留帳外款項或將公司款項以財務人員個人儲蓄方式存入銀行的;(七)違反本規定條款認定應予處罰的。第四十三條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財務人員應予解聘。(一)違反財務制度,造成財務工作嚴重混亂的;(二)拒絕提供或提供虛假的會計憑證、帳表、文件資料的; (三)偽造、變造、謊報、毀滅、隱匿會計憑證、會計帳簿的; (四)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或虛報冒領、騙取公司財物的;(五)弄虛作假、營私舞弊,非法謀私,泄露秘密及貪污挪用公司款項的;(六)在工作范圍內發生嚴重失誤或者由于玩忽職守致使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七)有其他瀆職行為和嚴重錯誤,應當予以辭退的。附則第四十四條本規定由總經理辦公會負責解釋。第四十五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