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電發電公司燃料采購接卸驗收及儲存管理制度職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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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0166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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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燃料管理制度一、 目的為了對燃料的調運、儲存、統計進行科學、規范、高效的管理與控制,符合安、環、健的標準。二、 適用范圍1 本制度規定了焦作韓電發電公司燃料管理的職責、內容、分工與監督的管理程序2 本標準適用于焦作韓電發電公司的燃料采購、接卸、驗收、儲存、統計、結算的管理程序三、 執行程序1 燃料計劃、采購和調運管理1.1 根據公司發電量及發電煤耗計劃,編制月、季、年燃料需用計劃,并具體執行燃料供應計劃。1.2 根據年度合同計劃及機組運行、煤場存煤情況及時調整季度、月度的進煤計劃。1.3 協調好廠礦二方的關系,均衡進車;嚴格控制計劃外(合同外)的煤車和異型車進廠。1.4 及時、準確掌握當日燃2、料的“收、耗、存”及煤車到站、到廠、翻卸、排空和裝車情況,根據發電設備的檢修安排,合理落實燃料調運計劃,保證機組的安全、穩定、經濟運行。1.5 適時組織好冬季及汛期的儲煤,確保合理儲備,保證機組運行需求。2 燃料接卸與驗收管理2.1 數量驗收:2.1.1 入廠燃料(煤、油)檢斤率要求達到100。2.1.2 入廠煤過衡合格率要求達到100。如因設備故障或其它原因造成無法過衡的,必須按標準進行檢尺,并做好記錄。2.1.3 入廠煤車車皮自重以標記自重為準。2.2 質量驗收:2.2.1 入廠煤的檢質率要求達到100。.2.2.2 采、制、化崗位實行持證上崗,上崗人員必須持有行業上級技術部門認可的崗位合3、格證。2.2.3 化驗儀器必須定期進行檢定,并具有檢定合格證書。2.2.4 制樣設備每年檢定一次或每半年進行一次試驗,并具有檢定合格證書或試驗報告2.2.5 采、制樣嚴格按GB475-1996商品煤樣采取方法和GB474-1996煤樣制備方法標準執行,做到車車采樣、批批制樣,確保煤炭質量驗收的標準化。2.2.6 煤中全水分化驗、工業分析、發熱量及全硫的測定按GB/T211-1996、GB/T212-2001、GB/T213-1996、GB/T214-1996執行,化驗單經化驗人員填寫、主管人員審核后方可報出。2.2.7 需留存樣品嚴格按樣品管理標準進行存放,樣品保留時間一般為一個月,在各礦結算4、無異議后,可銷毀;對有爭議的樣品,應保留至爭議消除。2.2.8入廠燃油卸車前,化驗部門進行采樣化驗,并出具燃油化驗單。2.3 質量監督:2.3.1 對不同煤種、礦種的來煤煤質情況及時進行分礦、分類統計匯總,并按煤炭購銷合同中規定標準對煤質不符的煤量進行統計、提出索賠。2.3.2 月度入廠煤與入爐煤的熱值差應不大于0.5MJ/kg。當熱量差超差時由有關管理部門牽頭組織分析原因,并進行有針對性的改進,避免重復發生。2.3.3 生產技術部負責組織每月進行兩次入廠煤與入爐煤互換煤樣化驗,誤差應在試驗誤差允許范圍內,出現超標時要認真分析原因,加以改進,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2.3.4燃料管理部門組織每5、季度進行一次化驗存查樣再現性試驗;化驗存查樣與采樣存查樣對比試驗;每半年進行一次采制化總精密度試驗。誤差超出國標規定,分析原因、加以改進,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2.3.5安健環部組織每月進行一次入爐煤全硫抽查,全硫超出環保規定值時,分析原因、加以改進,并對責任部門進行考核。2.4 接卸要求:2.4.2 入廠煤車對準貨位后,應及時卸車。2.5 清車底管理要求:2.5.1 翻卸車后的煤車必須在廠停時間內按標準進行清掃車底。2.5.2 冬季有凍煤時清車底的時間最多不能超過2小時(以最后一個空車推到位開始記時)。2.5.3 清掃后的車底殘留的余煤夏天不能超過1kg,冬季有凍煤時不能超過2kg。2.5.6、4 清掃出的積煤要及時倒運指定地點,在專用線的存放時間不能超過24小時。3 燃料儲存管理3.1 燃煤儲存量標準:3.1.1 煤場的儲存量應能滿足機組最大負荷并保證安全儲煤量,正常儲煤量應能保證機組10 15天的耗用量。3.1.2 冬季和汛季實行超儲管理,儲備量應達到2萬噸以上,在現場情況允許的條件下盡可能加大儲備量。3.2 煤場管理及調度:3.2.1 煤場存煤執行“定期輪換、燒舊存新、分堆存放、分層碾壓、合理混配”的規定。3.2.2 堆煤時必須做到分層碾壓。3.2.3 不同的煤種要分堆存放。3.2.4 煤堆測溫每月應不少于2次,在煤場有自燃現象發生時應隔日進行一次煤場測溫。3.2.5 發電運行7、部門負責對煤場進行經常性監督,有自燃現象發生時要立即組織進行消除,并加快煤場置換,保持煤場存煤周期不大于2月。注1:特殊情況存煤周期超過2月時應經公司主管副總經理同意并以無自燃為條件。注2:煤場發生自燃點,一般應采取清除自燃點,敞開高溫區的方式處理;當必須采用澆水滅火時,澆水后應立即組織將澆水區域的存煤清走,防止自燃的擴大。3.2.6 根據來煤質量和機組燃燒需要,通過合理調度做好配煤工作。3.3 盤點管理:3.3.1 每月末前兩天對煤、油的存量進行盤點。注:遇節假日提前進行。3.3.2 發電運行部門在盤點日前完成對煤場的整形,整形后的煤場應有較規則的棱臺體,傾角呈45 50 ,以利于儲煤和提高8、盤煤的準確性。3.3.3 盤點工作要按標準進行,參加盤點的人員要相對固定,盤點結果偏差應不超過月度消耗量的2。棱臺形煤堆實測重量1/6 h (2a+2a1) b+(2a1+a) b1 式中h煤堆高度, m;a煤堆底基長度, m;b煤堆底基寬度, m;a1煤堆上頂長度, m;b1煤堆上頂寬度, m;煤的實測密度, t/m3。3.3.4 按照盤點結果及時調整賬面庫存,做到與實際存量相符,避免大盈、大虧現象發生。3.4 現場文明生產:3.4.1 煤堆中無石塊、鐵塊、鐵絲等可能對運行產生影響的雜物。3.4.2 煤場四周無溢出、灑落的零煤。3.4.3 經常保持煤場周圍的環境衛生整潔,杜絕“臟、亂、差”現9、象發生。5 統計管理5.1 燃料消耗量的確定:5.1.1 燃料消耗量按照“正平衡計算、反平衡校核、月末盤點調整”的原則進行統計。5.1.2 日消耗量依據皮帶秤計量情況確定。5.1.3 月度消耗量在煤場盤點后與反平衡計算情況進行比較,根據機組運行效率對盈虧情況進行調整。5.1.4 月度盈虧煤量。統計月盈虧煤量當月日統計累計消耗煤量當月盤點平衡后實耗煤量其中:當月盤點平衡后實耗煤量上月結存本月來煤運損存損本月其它消耗;式中:當月出現盈煤則不再計算存損。5.2 管理要求:5.2.1 統計人員對入廠燃料的收、耗、存統計工作要認真負責,做到準確及時。5.2.2 各種統計報表要按部頒統一的填報辦法和統一編10、碼認真、及時填寫。5.2.3 統計人員要對所填報的各種燃料統計報表的準確性、真實性負責,報表需經部門主管領導審核、批準后方可報出。5.2.4 健全計算機燃料統計信息網絡,配備專用微機和數據傳輸設備,以利于信息的及時傳遞與反饋。5.2.5 確保數據傳輸及時、準確的傳輸。6 結算管理。6.1 入廠燃料結算嚴格以我方計量、化驗數據為依據(如有合同遵照合同規定結算)。6.2 核算人員對結算票據嚴格按合同進行上升驗收和審核驗收,并填寫燃料收料單送交財務處,財務人員確認無誤后進行結算。6.3 對于合同中未規定的煤種或收費項目,不予結算。6.4 遇有數量、質量虧損時,由燃料管理部門負責及時與供貨方進行聯系,11、避免類似情況重復發生。6.5 隨時掌握入廠煤的數量、質量情況,按照規定及時進行索賠,索賠標準嚴格按訂貨合同規定進行,索賠率達到100。6.5.1 計算盈虧噸每半年進行一次結算。四、 職責1 制度負責人由企管部負責提出本制度的修訂意見和建議,并保證制度的有效性。2 制度執行人由運行部負責本制度的執行,收集本制度的反饋意見,并定期提出修改意見。3 燃料管理部門3.1 負責燃料供應計劃的編制、燃料訂貨、燃料調運與采購管理。3.2 負責入廠煤的數量、質量驗收管理。3.3 負責煤場調度,組織煤場盤點,并對儲存管理進行監督和考核。3.4 負責煤場整形、參與煤場盤點、執行煤場調度要求,進行混配和消除煤場自燃12、。3.5 負責燃料需用計劃的編制,并及時下達。3.6 負責提出需用煤種、煤質的要求。3.7 負責組織對燃料接卸驗收情況的抽查監督,對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查找原因。3.8 負責煤場盤點的監督和盤點結果的確認并參與 煤場盤點工作。五、反饋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如果發生與現場不相符或不全面等情況,應及時反饋至公司運行管理部門、企管部門以便修改和補充。檢查完善修訂后,經總經理批準下發,相關部門執行。附錄本制度有1個附錄:燃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燃料管理制度執行情況檢查/評價表部門名稱: 年 月 日序號評價內容評價1各級人員對制度理解深刻、執行嚴謹 是否2計劃、采購和調運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3接卸和驗收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4儲存和管理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6統計和結算是否符合制度要求是否7責任的落實是否都落實責任人是否存在問題及改進建議存在問題:1.2.3.改進建議:1.2.3.評價意見:審核意見:審核人: 評價人: 檢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