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鐵路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1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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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鐵路總公司關于印發鐵路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的通知鐵總財201736號總公司所屬各企業,各鐵路公司:現將鐵路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鐵路總公司 2017年3月1日 鐵路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加強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范基本建設財務行為,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率,防范資金風險,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有關規定,結合總公司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規定。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財務行為。控股合資公司(以下簡稱合資公司)基本建設財務行為依照本規定要求履行程序后規范辦理。第三條 基本建設是指總公司下達基本2、建設投資計劃的,以新增工程效益或者擴大生產能力為主要目的的新建、續建、改擴建、遷建、大型維修改造工程及相關工作。第四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內容包括:建設資金管理、建設成本管理、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竣工決算及資產交付管理、績效評價管理、監督管理等。第五條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一)依法籌集和使用基本建設項目(以下簡稱項目)建設資金,防范財務風險。(二)合理、準確編制項目建設資金預算,保證項目建設資金需求,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三)加強項目核算管理,規范和控制建設成本。(四)及時準確編制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辦理資產交付,全面反映基本建設財務狀況。(五)加強對基本建設活動的財務控制和監督,實施3、績效評價。第六條 基本建設項目建設單位(以下簡稱項目建設單位)包括總公司所屬企業和合資公司。項目建設單位內部設立的、專門組織項目建設的機構稱為項目管理機構。第七條 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一)嚴格執行國家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規定,制定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二)組織編制項目建設資金預算,籌集、請領、撥付總公司負責籌集的建設資金,保障建設資金需求。(三)指導、監督、檢查、考核總公司所屬企業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行為。(四)審批項目竣工財務決算。(五)按照規定辦理國家有關部門要求的基本建設財務工作。(六)依法接受國家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審計、檢查等,組織整改發現的問題。第八條 總4、公司所屬企業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一)掌握項目建設進度,按規定籌集、請領和撥付建設資金,保障建設資金需求。(二)按照總公司規定履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職責,指導、監督、檢查本企業項目管理機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行為,做好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基礎工作。(三)切實履行總公司出資人代表(或發展基金實際投資管理人,下同)職責,落實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各項規定,指導、督促、協助合資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建設資金籌集工作。(四)按照總公司要求匯總、上報基本建設財務管理有關報表。(五)審核、上報項目建設資金預算和竣工財務決算。(六)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審計、檢查等,組織整改發現的問題。第九條 總公5、司所屬企業項目管理機構基本建設財務管理主要職責包括:(一)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制度,按照規定設置獨立的財務管理機構。(二)收集整理項目立項到竣工各建設階段的基礎資料,設置項目基礎臺賬。(三)根據批準的項目投資概(預)算,做好核算管理。按項目單獨核算。及時掌握項目建設進度,定期清查財產物資。(四)按照規定合理、準確編制建設資金預算,按規定籌集、請領和撥付建設資金,保障項目建設資金需求,提高建設資金使用效率。(五)及時辦理工程價款結算和有關稅費的繳納、增值稅抵扣、上轉等手續。(六)按照規定向總公司、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報送財務報表和資料。(七)規范合同管理,嚴格按照合同約定辦理建設6、資金撥付等手續。(八)對工程承包單位建設資金流向實施監管。(九)按照規定編報竣工項目財務決算,及時辦理資產移交手續。(十)總公司、總公司出資人代表要求的其他工作。(十一)依法接受有關部門和機構的監督、審計、檢查等,整改發現的問題。 對合資鐵路項目,總公司出資人代表應依照前款規定指導合資公司規范履行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職責。第十條 委托代建項目代建方與委托方按照有關規定和委托代建合同約定開展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工作。代建方單獨核算委托代建項目,及時向委托方請領建設資金,報送財務報表;項目竣工后,編制竣工財務決算,及時向委托方移交會計檔案;實施工程承包單位建設資金流向監管等。委托方按約定和工程需要撥付建設7、資金,編制項目合并財務報表。第二章 建設資金籌集與使用管理第十一條 建設資金是指依照有關規定,為完成項目建設籌集和使用的資金。建設資金籌集遵循依法合規、多渠道、多元化和低成本的原則。第十二條 建設資金分為權益性資金和債務性資金。項目的權益性資金主要是指出資人投入的資金和項目建設單位自籌資金;債務性資金主要是指銀行貸款、外資貸款等需要項目承擔還本付息責任的資金,其中的財政性資金管理執行財政預算管理、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三條 建設資金使用遵循專款專用原則,必須用于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禁止擠占、挪用和項目間串換建設資金,禁止使用建設資金辦理委托貸款、定期存款、理財產品、對外投資、擔保和拆借、捐贈8、贊助、興辦經濟實體和從事與項目無關的活動。第十四條 項目銀行賬戶的開立、變更和撤銷執行總公司銀行賬戶管理的有關規定。第十五條 項目實行建設資金預算管理制度。(一) 項目建設單位編制項目建設資金籌集和支出預算,一般按照先使用權益性、后使用債務性資金的原則安排預算。建設資金預算的編制與施工組織科學銜接,統籌考慮總公司資金、地方資金和銀行貸款的到位時間和額度,滿足項目建設的需求,避免拖欠參建單位建設資金;科學合理安排建設資金,努力減少建設資金沉淀,杜絕建設資金長期閑置;不符合規定的支出不得納入建設資金支出預算。投資計劃調整的,編制建設資金調整預算。(二) 項目建設資金年度預算編制的資金范圍包括當年9、計劃投資、以前年度計劃投資、歸還到期的以前年度建設周轉貸款等所需資金。(三)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項目需求準確編制項目月度建設資金預算,從嚴控制項目月末銀行存款余額,定期分析項目月度建設資金預算執行情況。項目建設資金情況月度內發生較大變化的,及時編報月度調整建設資金預算。第十六條 總公司籌集的項目資本金,總公司所屬企業項目由總公司所屬企業向總公司申請撥付;合資項目由合資公司通過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向總公司申請。總公司所屬企業、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在建設資金撥付到位的三個工作日內撥至項目管理機構或合資公司。第十七條 總公司出資人代表組織合資公司積極協調落實地方和社會股東出資,努力確保資金及時、足額到位。第十10、八條 總公司所屬企業項目和合資項目接受無償出資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總公司所屬企業接受出資置換其他合資項目股權的,作為專項應付款管理,履行程序轉讓合資項目股權后沖銷應付款。第十九條 項目開工建設前,應落實各類建設資金。立項批復資金來源含銀行貸款的項目,在報送可研文件前,應先取得銀行的項目貸款承諾函。可研文件批復后,項目建設單位盡快與銀行按可研文件批復的銀行貸款額度簽訂合同或取得經銀行評審同意的批復文件,同等貸款條件下優先選擇貸款承諾行。項目投資額超可研文件批復投資額的,項目建設單位上報概算變更申請時應明確增加投資的資金來源。第二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是落實貸款、簽訂銀行貸款合同11、的主體。項目貸款一般使用固定資產貸款,分年還本額度和時間與項目運營期限和預期凈現金流匹配。還本期限原則上不低于十五年,運營期預期收益較差的項目應延長還本期限。與多家銀行簽訂貸款合同的,要統籌安排各家銀行合同提款與還本時間及額度。項目建設期使用周轉貸款的,項目完工前應使用中長期貸款或其他投資計劃內建設資金置換周轉貸款。第二十一條 總公司出資人代表指導、督促、協調合資公司落實項目銀行貸款,充分發揮綜合資源優勢降低貸款利率,掌握合資公司貸款的籌集和使用情況。第二十二條 總公司統借統還資金的申請、使用、歸還等事項按照總公司有關規定辦理。第二十三條 建設資金撥付執行大額資金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條 項目建設12、單位嚴格按照批準的項目概(預)算、合同、投資計劃、建設資金預算和驗工計價撥付建設資金,嚴禁超撥建設資金;撥付建設資金應及時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等合規票據。第二十五條 項目建設單位違反基本建設財務規定的,總公司、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可以減少、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有下列情形的,暫緩或停止撥付建設資金:(一) 未按照規定設置財會機構、配備財會人員。(二) 未按照規定及時編報項目年度、月份資金預算。(三) 違反基本建設管理程序。(四) 擅自改變建設內容、擴大建設規模、提高建設標準。(五) 建設資金未按照規定存儲、使用。(六) 建設資金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第二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主要負責人是建設資金安全的第13、一責任人;總會計師、財務負責人對建設資金安全負責。第二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規定監管工程承包單位建設資金流向。招標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必須明確建設資金監管的內容并明確項目建設單位及其上級主管部門可延伸審計、檢查工程承包單位建設資金流向,工程承包單位應予以配合。第二十八條 合資項目銀行貸款由合資公司負責還本。鐵路局項目初驗合格后銀行貸款還本資金向總公司申請,鐵路局負責辦理還本手續。第三章 建設成本管理第二十九條 建設成本是指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由項目建設資金安排的各項支出,包括建筑安裝工程投資支出、設備投資支出、待攤投資支出和其他投資支出,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第三十條 建筑安裝工程14、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裝工程的實際成本,其中不包括被安裝設備本身的價值,以及按照合同規定支付給工程承包單位的預付備料款和預付工程款。第三十一條 設備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各種設備的實際成本,包括需要安裝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和為生產準備的不夠固定資產標準的工具、器具的實際成本。需要安裝設備是指必須將其整體或幾個部位裝配起來,安裝在基礎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方能使用的設備。不需要安裝設備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即可以使用的設備。第三十二條 待攤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建設內容發生的,應分攤計入相關資產價值的各項費用和稅金支出15、。主要包括:(一)勘察費、設計費、研究試驗費、可行性研究費及項目其他前期費用;(二)土地征用拆遷補償費、土地復墾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及其他為取得或租用土地使用權而發生的費用;(三)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契稅、車船稅、印花稅及按照規定繳納的其他稅費;(四)項目建設管理費、代建管理費、臨時設施費、監理費、招標投標費、社會中介機構審查費及其他管理性質的費用;(五)項目建設期間發生的各類借款利息、債券利息、貸款評估費、國外借款手續費及承諾費、匯兌損益、債券發行費用及其他債務利息支出或融資費用;(六)工程檢測費、設備檢驗費、負荷聯合試車費及其他檢驗檢測類費用;(七)固定資產損失、器材處理虧損、設備16、盤虧及毀損、報廢工程凈損失及其他損失;(八)系統集成等信息工程的費用;(九)其他待攤投資性質支出。第三十三條 其他投資支出是指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批準的項目建設內容發生的房屋購置支出,林木等購置、培育支出,生產職工培訓費,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購置支出,軟件研發及不能計入設備投資的軟件購置等支出。第三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建設成本的范圍、標準和支出責任,以下支出不得列入項目建設成本:(一)超過批準建設內容發生的支出。(二)不符合合同協議的支出。(三)非法收費和攤派。(四)無發票或者發票項目不全、無審批手續、無責任人員簽字的支出。(五)因設計、工程承包、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工程報廢等損失,以及17、未按照規定報經批準的損失。(六)項目初驗合格3個月后發生的人員工資、辦公費、業務招待費支出。(七)其他不屬于本項目應負擔的支出。第三十五條 項目前期費用包括預可研、可研、初步設計等工作環節的材料編制、招標競標、評估、審查、報送及相關工作發生的費用。前期費用按照與前期工作承擔單位簽訂的合同和前期工作進度支付,項目可研批復后納入工程概(預)算。總公司支付合資項目前期費用的處置應在合資協議、公司章程中載明。總公司所屬企業在項目投資計劃下達前確需前期費用的,經總公司審核并明確資金來源。項目取消、終止或者報廢所發生或需負擔的費用計入企業當期損益。與地方合資或合作項目取消、終止或者報廢所發生的費用,平等協18、商各自需負擔的費用。第三十六條 項目建設管理費是指項目建設單位從項目籌建之日起至辦理竣工財務決算之日止發生的管理性質的支出。包括:不在原單位發工資的工作人員工資及相關費用、辦公費、辦公場地租用費、差旅交通費、勞動保護費、工具用具使用費、固定資產使用費、招募生產工人費、技術圖書資料費(含軟件)、業務招待費、施工現場津貼、竣工驗收費和其他管理性質開支。項目建設單位應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嚴格執行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等政策、文件,嚴格控制項目建設管理費。施工現場管理人員津貼標準比照鐵路局有關規定執行。項目建設單位一般不得發生業務招待費,確需列支的,項目業務招待費支出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19、并不得超過項目建設管理費的5%。項目建設管理費實行按概(預)算總額控制,分年度據實列支。第三十七條 委托代建的項目,代建管理費和項目建設管理費,兩項費用之和不得高于概(預)算批復的項目建設管理費限額。代建單位與委托方在代建協議中明確代建管理費金額和支付方式,代建單位向委托方提供全額代建管理費發票,委托方據以列賬。代建單位按其他業務收支核算代建管理費收入和支出。第三十八條 征地拆遷費用按照國家、地方政府及總公司有關項目征地拆遷的規定執行,具體額度應符合總公司建設項目征地拆遷驗工計價的有關要求。路地雙方約定地方政府承擔征地拆遷費用以可研報告批復費用為限享受股份權益的,超出可研批復的征地拆遷費用經路20、地雙方確認后計入建設成本,作為合資公司資本公積,不增加地方股份。第三十九條 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利息費用資本化和費用化的劃分時點。新線建設項目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是指初驗合格、通過安全評估、具備開通運營條件。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發生的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的利息和費用計入項目建設成本,存款利息收入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后發生的項目銀行貸款等債務性資金利息費用計入當期財務費用;建設資金存款利息收入沖減企業當期財務費用。項目取得的財政貼息資金,項目建設期間收到的,沖減項目建設成本;項目竣工后收到的,按照國家財務、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處理。第四十條 項目招標形成的收入、支出必須納入招標人21、依法設立的賬內核算,嚴禁將招標收入私存、坐支或設置賬外賬。 招標收入是指招標人發售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和因投標人原因不需返還的投標保證金。招標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收取的費用應僅限于補償印刷、郵寄的成本支出,不得以營利為目的。招標支出首先使用招標收入,不足部分列支招投標費用。第四十一條 項目建設單位依法受稅務機關委托辦理代扣、代收、代征稅款等收取的手續費,納入單位賬戶作為其他業務收入核算,并用于辦理代扣、代收、代征工作的管理支出,可在不超過30%以內適當獎勵相關工作人員。第四十二條 驗工計價是列支建設成本的主要依據,項目建設單位必須嚴格執行總公司建設項目驗工計價辦法,真實、準確反映建設22、成本,嚴禁虛假驗工。項目建設單位將驗工計價報表作為會計原始憑證保管。第四十三條 總公司所屬企業將廢舊軌料、站后設備等既有線拆除資產用于總公司所屬企業項目的,采用調撥方式;用于合資項目的,按照有關國有資產出售和實物資產投資的規定執行。 項目利用既有線拆除資產,設計概(預)算有關章節中應包含資產的數量、價格及有關費用。第四十四條 項目建設單位為加強工程質量管理,按照合同約定及相關規定對工程承包、監理等單位扣減的費用,及時核減建設成本。第四十五條 單項工程報廢應經有關部門或專業機構鑒定。發生的單項工程報廢經鑒定后,報總公司審核批準。因設計、工程承包、供貨單位等原因造成的單項工程報廢損失,由責任單位承23、擔。項目單項工程報廢凈損失計入待攤投資支出。第四十六條 項目發生的各項索賠、違約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彌補工程損失,結余部分沖減建設成本。第四章 工程價款結算管理第四十七條 項目建設單位嚴格按照合同協議的約定,在批準的概(預)算、投資計劃和項目建設單位建設資金預算范圍內,根據核準的驗工計價等及時撥付建設資金。(一)預付款:包工包料工程按當年預計完成投資額或投資計劃(扣除甲供材料設備款)的10%撥付工程預付款;撥付預付款時,要求工程承包單位提供等額的預付款保函。包工不包料的工程原則上不撥付工程預付款。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按照合同約定、工程進度及時抵扣預付款。(二)工程進度款:工程承包單位合同約定月份預24、支工程款的,應要求工程承包單位按照項目建設單位下達的施工計劃和施工組織設計,提出月份用款計劃;項目建設單位審核后,按不高于下達的月份施工計劃的70扣除甲供材料、設備款及應抵扣的預付款后撥付。(三)季度結算款: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季度驗工計價或節點工程計價額的90扣除月份撥付的工程進度款及應抵扣的預付款后撥付。(四)竣工結算款: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核準的竣工結算驗工計價額的95扣除已撥付的結算款后撥付。(五)質量保證金:工程初驗合格后,按照核準的驗工計價額的5預留工程質量保證金,質保期滿后清算。 第四十八條 工程承包單位工程款以外的建設資金除支付項目建設管理費、繳納相關稅費外,其余建設資金的撥付項25、目建設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執行。其中,支付征地拆遷費應與征拆進度相符,省級政府另有規定的除外;支付設計、監理費等應控制在核準的驗工計價和合同約定的比例內;支付物資設備款應按物資設備到貨情況支付,并預留質保金,總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對鐵路局管內配合單位的協議付款,按照協議的約定撥付。第五章 竣工財務決算管理第四十九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是正確核定項目資產價值、反映竣工項目建設成果的文件,是辦理資產移交和產權登記的依據,包括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報表、竣工財務決算說明書、竣工財務決(結)算審核情況及相關資料。竣工財務決算應數字準確、內容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辦法另行制定。第五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初驗合格26、并確定最終概算六個月內完成竣工財務決算編報工作,項目設計、工程承包、監理等單位應配合做好相關工作。總公司所屬企業、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審核項目管理機構和合資公司編制的竣工財務決算后報總公司。合資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經各出資人簽章確認后上報。總公司審核批復竣工財務決算。第五十一條 有尾工工程的項目,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竣工決算的同時列出剩余工程的明細清單和完成時限,報總公司計統、財務、建設部和工管中心等單位備案。項目建設單位應抓緊實施項目尾工工程,規范使用建設資金。第五十二條 編報項目竣工財務決算時,除正式竣工驗收費用外,不得預留項目建設管理費。預留費用預提計入待攤投資,分攤計入交付資產,并在決算說明中注27、明預留費用內容、金額。實際發生與預留費用存在差異的,列入企業損益。第五十三條 項目竣工財務決算的編制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負責,財務部門牽頭,各相關部門配合,組織設計、工程承包、監理等單位及資產接收單位共同完成。竣工財務決算未經審核前,原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機構)不得撤銷,項目負責人及財務主管人員、重大項目的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概(預)算主管人員一般不得調離。項目建設單位(或項目管理機構)確需撤銷的,項目有關財務資料轉入其他單位承接、保管;項目負責人、財務人員及相關工程技術主管人員確需調離的,應繼續承擔或協助做好竣工財務決算相關工作。第六章 資產交付和結余資金管理第五十四條 資產交付是28、指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后,將形成的資產交付接收單位的行為。交付的資產包括固定資產、流動資產、無形資產等。第五十五條 資產交付工作由項目建設單位組織資產接收單位、工程承包單位、設計、監理等有關單位共同完成。項目建設單位與資產接收單位在初驗合格后六個月內辦理完成資產交付。第五十六條 項目建設單位要嚴格按照竣工驗收交接工作程序辦理初驗及正式驗收手續。在確保運輸安全的前提下,經批準可分期、分區段或單項進行驗收交接,辦理資產移交。第五十七條 項目竣工初驗后應及時辦理資產交付使用手續,按初驗時間移交實物資產。項目建設單位向資產接收單位提供估價入賬資料,資產接收單位在已批概(預)算內按截止竣工初驗日實際完成投資29、支出及時估價入賬并按照規定提取折舊。竣工財務決算批復后,依據批復的項目竣工財務決算調整賬務。第五十八條 項目建設單位按照概(預)算使用項目建設資金購買的車輛、辦公設備等自用固定資產,項目完工時按照下列情況進行財務處理:資產直接交付使用單位的,按資產賬面凈值轉入交付使用,項目建設期間按照固定資產管理辦法規定的折舊率計提折舊,折舊費用計入待攤投資。資產在交付使用前已報廢或公開變價處置的,項目建設期間計提的折舊費用和固定資產清理凈損益計入待攤投資。第五十九條 為項目配套的專用設施投資,包括專用鐵路線、專用公路、專用通信設施、公鐵立交橋、送變電站、地下管道、專用碼頭、大型站房停車場、商業輔助設施等,項30、目建設單位在項目實施前應與有關單位明確界定投資來源和產權關系,簽訂產權歸屬協議。產權歸屬路外單位的,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初驗合格后移交接收單位。項目建設單位投資購建的設施設備原則上產權歸屬項目建設單位;項目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公鐵立交橋,產權按規定移交地方有關部門,項目建設單位相關投資按拆遷還建處理,分攤計入線路資產;項目建設單位出資建設的鐵路公安辦公用房,產權歸屬項目建設單位,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公安機構簽訂協議交由公安機構使用。第六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按照概(預)算列明的內容和額度購置運營所需資產,支付有關費用。生產用交通工具,辦公生活用家具、器具,工器具及生產家具等由項目建設單位列資產。辦理資產交31、付時,生產職工培訓費等由項目建設單位列運營成本。合資公司委托鐵路局采購運營所需資產、資產由合資公司列賬的,應簽訂委托方、代建方、銷售方三方合同。第六十一條 項目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成本確認為無形資產,包括:(一)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征用補償費、拆遷補償費,以及土地征用、拆遷建筑物手續費和用地勘界費等。1.土地征用補償費:集體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被征用土地地上、地下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征用城市郊區菜地繳納的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征用耕地繳納的耕地開墾費,失地農民社會保險費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回收費用等。2. 拆遷補償費:被征用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城市公共設施等遷建補償費等。包括紅線內和跨及紅線32、外的房屋及附屬構筑物、城市公共設施等的拆除、遷建補償費等。3. 用地勘界費:委托有資質的土地勘界機構對建設用地界進行勘定所發生的費用。4. 辦理征地拆遷過程中所發生的相關人員工作經費。(二)與取得土地使用權有關的相關稅費。主要包括土地使用稅、 耕地占用稅、壓覆礦藏評估及補償費、森林植被恢復費、不動產登記費等。(三)因取得土地所有權而發生的全部遷改項目及費用。包括道路、橋梁、河流、溝渠和通信線路、廣播電視線路、電力線路及管線等的遷改費用。(四)其他為取得土地使用權發生的支出。在臨時設施和過渡工程中涉及租用土地及拆遷費用,臨時工程、施工措施等引起的遷改費用(單獨取得相關土地使用權的除外)分攤計入交33、付固定資產,主要包括:1.修建大型臨時設施、小型臨時設施而發生的租用土地、青苗補償、拆遷補償、復墾及其他費用等。2.因過渡工程引起的租用土地、青苗補償、拆遷補償、復墾及其他費用等。3.臨時性用地如取棄土場用地征用費。4.臨時工程、過渡工程、施工措施引起的遷改不計入土地使用權。第六十二條 使用建設資金支付的可抵扣增值稅進項稅額,作為流動資產交付。第六十三條 結余資金是指項目竣工結余的建設資金,不包括工程抵扣的增值稅進項稅額資金。項目嚴格按項目需求籌措建設資金,除全額資本金項目外,一般不得產生結余資金。項目結余資金轉入企業資產。第六十四條 項目終止、報廢或者未按批準的建設內容建設形成的剩余資金,按34、項目實際來源比例歸還投資方。第七章 績效評價第六十五條 項目績效評價是對項目建設全過程中建設資金籌集、使用及核算的規范性、有效性,以及投入運營效果等進行評價的活動。第六十六條 項目績效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公正公開、分級分類和績效相關的原則,堅持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相結合的原則。第六十七條 項目績效評價重點對項目建設成本、工程造價、投資控制、達產能力與設計能力差異、償債能力、持續經營能力等實施績效評價。第六十八條 項目績效評價納入項目后評估一并進行。第八章 附則第六十九條 總公司出資人代表對非控股合資公司的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相關事項,按照本規定有關要求執行。第七十條 項目建設單位應嚴格執行國家、總公司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對違規行為按照有關規定追究單位和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第七十一條 本規定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第七十二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關于印發鐵路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鐵財200530號)、關于加強鐵路局基本建設財務管理的通知(鐵財2006150號)同時停止執行。前發其他文件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