萬華集團權屬公司經營者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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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1324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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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煙臺萬華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權屬公司經營者管理制度(修訂稿)目 錄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提名和任命1第三章考核和激勵3第四章解聘、辭職和離任3第五章附則5權屬公司經營者管理制度總則為建立和完善萬華集團法人治理機制,科學有效地管理權屬公司經營者,根據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準則等相關法律法規和萬華集團章程,制定本制度。權屬公司經營者包括權屬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受權屬公司董事會委托開展權屬經營管理活動,并對權屬公司經營成果負有主要責任。本制度中,除特殊注明之外,“集團”是指萬華集團,“集團公司”是指萬華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權屬公司”是指萬華合成革集團有限公司擁有實際控制權的對外投資企業。提名2、和任命集團公司在提名權屬公司經營者或者對提名方案進行審核時,要遵循程序規范、標準透明、用人唯賢等用人原則權屬公司經營者的基本任職資格包括: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具備擔任公司經營者的資格;承認并信守權屬公司章程,承諾根據公司章程及有關的管理制度忠實、誠信、勤勉地履行職責;具備現代公司治理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法規和內部管理制度;具備權屬公司的行業背景和行業知識;具備較高的管理能力和專業能力,管理能力包括領導能力、組織能力、計劃能力、決策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人際交往能力等,專業能力包括研究分析能力、問題解決能力、表達能力等;年齡35歲以上,年富力強,有足夠的精力履行其應盡的職責;學歷應為大學本科以3、上。權屬公司總經理既可以由集團公司外派董事代表集團公司提名,也可以由權屬公司其他董事(提名委員會)提名。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提名權屬公司總經理的流程如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提出總經理提名要求;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根據要求提出候選人名單(23人);人力資源副總裁對候選人名單出示意見;總裁辦公會審議候選人名單,并形成集團公司關于權屬公司總經理候選人(1人)的決議;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根據集團公司決議向權屬公司董事會提交權屬公司總經理候選人議案。權屬公司副總經理及財務負責人由權屬公司總經理提名。權屬公司經營者提名方案須經集團公司審核通過之后再提交權屬公司董事會審批,具體的流程如下:集團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團公4、司人力資源部轉交權屬公司經營者提名方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對權屬公司經營者候選人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并提出專業意見;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副總裁審閱提名方案,并出示意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提名方案,并形成集團公司關于權屬公司總經理提名方案的決議;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根據集團公司決議在權屬公司董事會上進行表決。集團公司副總裁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包括總裁和副總裁)不得兼任權屬公司經營者。集團公司董事(含董事局主席)和監事(含監事會主席)不得兼任權屬公司經營者。集團公司董事(含董事局主席)和監事(含監事會主席)不得兼任權屬公司董事長。權屬公司董事長原則上不得兼任該權屬公司經營者:對于新成立的公司,公司董5、事長不得兼任所在公司總經理;對現有權屬公司,該條條款視權屬公司實際情況逐步實施。權屬公司經營者由權屬公司董事會進行任命,任命書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考核和激勵權屬公司董事會根據集團公司對權屬公司年度經營業績評價結果對總經理進行考核,考核和激勵方案由集團公司審核通過之后,由權屬公司董事會審批后執行,具體流程如下:權屬公司董事或權屬公司薪酬委員會根據集團公司對權屬公司的年度經營業績評價結果提出總經理考核和激勵方案;集團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轉交考核和激勵方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對考核和激勵方案組織相關調查,并在調查基礎上提出專業意見;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副總裁審查考核和激勵方案,并出示意6、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考核與激勵方案,并形成集團公司關于權屬公司總經理考核與激勵方案的決議;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根據集團公司決議在權屬公司董事會上進行表決。權屬公司業績評價結果是確定權屬公司經營者風險收入(績效工資、獎金和股權收入等)的主要因素;權屬公司副總和財務負責人由權屬公司組織進行考核和激勵,其考核與激勵方案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解聘、辭職和離任權屬公司經營者實行任期制,具體任期由其所任職的權屬公司根據公司章程確定。權屬公司經營者如果不能勝任工作,權屬公司董事會應該及時予以解聘。權屬公司當年業績評價得分低于60分,權屬公司董事會應該對主要經營者予以解聘。權屬公司總經理解聘方案由權屬公7、司董事或權屬公司薪酬核委員會提出,權屬公司副總經理和財務負責人解聘方案由權屬公司總經理提出。權屬公司經營者解聘方案須經集團公司審核通過之后提交權屬公司董事會審批,具體流程如下: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轉交權屬公司經營者解聘方案;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對權屬公司經營者解聘方案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并提出專業意見;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副總裁審閱解聘方案,并出示意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解聘方案,并形成集團公司關于權屬公司經營者解聘方案的決議;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根據集團公司決議在權屬公司董事會上進行表決。權屬公司經營者在任期內可以提出辭職。但是辭職申請須經集團公司審核通過之后提交權屬公司董事8、會審批,具體流程如下: 集團公司外派董事向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轉交權屬公司經營者辭職申請;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組織對權屬公司經營者辭職申請進行全面系統的調查,并提出專業意見;集團公司人力資源副總裁審閱辭職申請,并出示意見;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辭職申請,并形成集團公司關于權屬公司經營者解聘方案的決議;集團公司外派董事根據集團公司決議在權屬公司董事會上進行表決。權屬公司經營者離任手續由權屬公司按照相關程序辦理,并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備案。權屬公司經營者離任時,由集團公司審計監察部對其進行離任審計。附則本制度由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起草和修訂,由集團公司總裁辦公會審議,集團公司總裁審批后發布。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制度由萬華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