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市千昱發小商品城市場信用管理制度范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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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1911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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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東莞市千昱發義烏小商品城市場信用管理制度一、檔案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檔案管理,規范檔案收集、整理、保存工作,形成合理、科學的檔案管理操作,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檔案管理,指本市場對場內商戶資料、商品資料、日常管理資料進行收集、整理、保存的管理行為。第三條 本市場按照真實、齊全、規范的原則,建立健全檔案資料。第四條 本市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市場檔案管理工作,并設專人從事檔案資料的收集、整理、歸類、保存工作。第五條 本市場建立以下檔案:(1)場內經營商戶信息檔案;(2)品牌商品票證檔案;(3)場內經營商戶信用管理檔案;(4)場內消費者信息檔案(作回訪用途);(5)其他內部管理記錄2、資料。第六條 檔案資料的收集范圍及更新存檔:(1)場內經營商戶信息檔案:填寫經營者信息及其主要經營商品類別登記表,真實記錄場內鋪位地址、鋪位名稱、經營者姓名、身份證號碼、營業執照注冊號、稅務登記證號碼、聯系電話、E-mail(電子郵箱)地址、通訊地址、經營品牌、產品類別等信息,收集場內經營者的營業執照復印件、進場經營合同等資料入檔保存,此表每月進行更新存檔。(2)品牌商品票證檔案:填寫場內知名品牌商品登記表,記錄場內品牌名稱、經營者姓名、鋪位地址、產品圖片、企業標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品合格證、甲醛檢測報告、經銷授權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安裝說明書、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更換品牌時間3、經營性質等資料,商場內品牌調整需實時更新并存入檔案庫。(3)場內經營商戶信用管理檔案:收集保存場內經營商戶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方案、信用分類考評標準、場內經營商戶信用分類評定結果等資料,每次評定結束都實時統計并存檔。(4)場內消費者信息檔案(作回訪用途):記錄購貨日期、顧客姓名、聯系電話、住址、所屬品牌、金額、誠信卡號碼、銷售合同編號等,定期收集顧客的意見及建議,每周統計并存檔。(5)其它內部管理資料:市場管理人員任職分工說明、巡場檢查登記簿、投訴舉報登記簿、不合格商品退市登記簿等資料。第七條 本市場檔案按照類別、時間的順序進行分類歸檔,以便檢索。第八條 本市場管理辦公室須及時更新場內檔案資料,4、使保存的檔案資料與經營實際相符合。第九條 嚴禁將檔案內容向無關人員透露,確因需要借閱或復印有關檔案資料的,須經商場管理辦公室負責人同意,并辦理登記手續,借閱后必須及時歸還。第十條 本市場管理辦公室設置檔案資料專柜、資料架、電腦等必要硬件設施,妥善保存相關檔案資料。二、經營者索證索票檢查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商品質量安全管理,督促場內商戶落實進貨查驗責任,確保場內商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保障消費安全,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索證索票,是指場內商戶向供貨方(生產廠家)索要并保存能夠證明其經銷商品來源合法、質量合格的相關憑證的進貨查驗行為。第三條 市場管理人員務必指導和督促本市場內商戶開5、展商品進貨查驗工作,嚴格落實索證索票制度,保障商品來源渠道合法、質量合格。第四條 商場管理人員每天堅持對本市場內商戶索證索票工作進行檢查,查看商戶對所經銷商品是否索取以下票證:(1)供貨單位(生產單位)的營業執照;(2)進貨憑證(發票、單據等);(3)商品質量合格證明(符合法定條件的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復印件);(4)相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專利等證明;(5)進口商品代理商的營業執照、代理資料、報關單等復印件資料;(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明文件。第五條 商場管理人員須督促場內商戶對索取的票證進行分類歸檔管理,便于檢索。第六條 對于不能提供相關票證的商戶,責令停止銷售該種商品,待補齊相關票證6、后,方可從事銷售活動。三、進場商品臺賬管理檢查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內商品質量安全管理,督促場內經營商戶落實進貨檢查責任,確保售出商品實現源頭追溯,保障消費者合法權益,根據產品質量法、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督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進場商品臺帳管理,是指本市場商戶,對其所經銷商品的進貨情況及批發銷售情況進行詳細記錄建帳的管理行為。第三條 市場管理人員務必指導和督促本市場內商戶進行商品進(銷)貨臺賬登記工作,嚴格落實臺賬登記責任,明確商品來源去向。第四條 市場管理人員須督促本市場內商戶設立進貨臺賬,督促從事批發業務的商戶建立進貨臺賬和銷貨臺賬。第7、五條 市場管理人員每月3號檢查本市場內商戶臺賬設立情況,進貨臺賬需記錄經銷商品名稱、規格、進貨時間、進貨數量、供貨方名稱及聯系方式等情況,銷貨臺賬需記錄經銷商品名稱、規格、數量、銷售時間、購貨方及聯系方式等。第六條 本市場內商戶的進貨臺帳與銷售臺帳的保存期限為2年。第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須督促本市場內商戶妥善保管好相關臺賬,并分類歸檔,便于檢索。四、不合格商品退場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內商品質量安全管理,提高商品質量,保障消費安全,根據產品質量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不合格商品退場,是本市場及場內商戶,指對質量不符合國家、地方或者行業標準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8、,或存在其他安全隱患的商品,采取停止銷售,并退出市場的管理行為。第三條 市場管理人員對本市場內商品每月3日進行檢查,對于發現的不合格商品,立即清退出市場,嚴禁本中心內銷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商品。第四條 不合格商品(違禁商品)包括:(一)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及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商品,如甲醛釋放量,鉛鎘等可溶性重金屬含量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商品;(二)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三)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 (五)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 (四)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六)侵犯他人專利的商9、品;(七)法律、法規禁止銷售的其他商品。第五條 本市場商場管理辦公室務必明確商場管理人員對場內商品質量的管理責任和場內商戶對不合格商品的退出責任,并將該責任寫入進場經營合同中,促進不合格商品退場工作的落實。第六條 本市場內商戶如有發現本制度第四條所列的不合格商品,應當及時停止對該商品的銷售,并且主動下架,退出市場。第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如發現本制度第四條所列的不合格商品,應立即采取以下措施:(一)對于尚未銷售的不合格商品,要求商戶將其立即撤下柜臺或撤離銷售場所,無條件清退出市場。(二)對于銷售不合格商品的商戶,要求其立即停止銷售不合格商品,并向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報告,積極協助行政執法部門開展違法10、經營行為的查處。具體做法有:1、對于已經銷售的不合格商品,商場管理人員應督促商戶在市場公示欄內貼召回公告,主動聯系消費者,如實告知不合格商品的相關信息及相應的處理方法,并賠償消費者相應的貨值。2、對于尚未銷售的不合格商品,商場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扣押、封存、清退出場等相關處理工作。3、協助行政執法部門對其上級經銷商或廠家等商品的源頭作出追查、追究、召回等相關責任第八條 商場管理人員應當設立不合格商品退場登記簿,詳細記錄退場處理情況。五、巡場檢查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內部的監督管理,規范場內經營行為,維護良好經營秩序,提高市場整體信用度,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11、條 本制度所稱的巡場檢查,是指本市場對場內的經營秩序實施日常管理的監督檢查行為。第三條 認真落實巡場檢查責任,最少配備八名以上的管理人員,堅持對場內經營者及其經銷商品進行月、周、日巡場檢查工作,維護良好市場交易秩序。第四條 巡場檢查制度項目分為:月檢查、周檢查、日檢查,主要內容是:A:每月30號巡場檢查主要內容:(一)本市場場內經營商戶是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亮照經營;(二)是否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否存在偽造、涂改、出租、出借、轉讓營業執照的違法行為;(四)本市場內經營商戶是否建立并執行進貨查驗索證索票制度;(五)本市場內經營商戶是否建立并執行進(銷)貨臺賬登記制度;12、(六)是否存在經銷不符合保障人體健康、人身和財產安全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地方標準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七)是否存在經銷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八)是否存在經銷假冒他人注冊商標的商品的違法行為;(九)是否存在經銷偽造或者冒用商品產地、企業名稱、地址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十)是否存在經銷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十一)是否存在經銷侵犯他人專利的商品的違法行為;(十二)是否存在虛假宣傳行為;(十三)是否有明碼標價(包括產地、價格、材料、規格等信息)、使用說明;(十四)是否存在不正當競爭行為(拉客、帶客、給翻譯回扣等);(十13、五) 是否存在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十七)了解品牌商品進、退場及經營情況;(十八)是否存在其他法律、法規禁止的違法行為。B:每周一巡場檢查主要內容:(一)本市場場內經營商戶是否依法領取營業執照,并亮照經營;(二)是否按照營業執照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三)是否存在經營假冒偽劣商品的行為;如:存在經銷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或者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違法行為;(四)是否有明碼標價(包括產地、價格、材料、規格等信息)、使用說明;(五)了解品牌商品進、退場及經營情況。C:每日日常巡場檢查主要內容:(一)是否有亂張貼廣告行為;如14、:擅自在鋪位內張貼、懸掛廣告牌或招聘廣告有損商場形象的行為。擅自對外張貼招租廣告或轉租廣告私自將鋪位轉租或轉讓。(二)是否違規、違章使用公共設施、設備;如:違規使用自動扶梯、觀光梯將貨物強行搬運出場的行為;擅自安裝、改動、維修電氣設施超負荷用電或使用不合格的電器,擅自動用消防設施、器材、物品。(三)是否亂丟垃圾,不講衛生。如:將垃圾堆放在通道上和亂扔、亂掃出通道或者未能及時清理。(四)是否違反商場管理規定聘用我單位在職員工和與我單位解除勞動關系不滿兩年的人員。(五)是否不重視消防管理工作,違章動用消防器材或阻擋消防卷閘、消防通道等,下班未把鋪位電源總閘切斷。在鋪內外使用明火、燒香、吸煙、擺放易15、燃易爆物品等行為。(六)上班時,是否不按規定佩帶工作證,著裝是否明顯不整潔、不規范。(七)是否有拉客、叫賣、吵架、斗毆、聚眾鬧事等行為,是否存在遲到、早退、上班攜帶寵物或小孩的現象。(八)是否有向我單位管理人員行賄或指使、誘導他人行賄。(九)商品進場或出場是否有品牌許可證。(十)是否文明經營,是否有詆毀同行、跨區搶單以及其他違反商場規定的交易行為。第五條 市場管理人員設立巡場登記簿,如實記錄巡查日期、被檢鋪位的地址、經營商戶名稱及營業執照號、檢查情況等主要內容。第六條 發現本市場內存在無照經營、經銷不合格商品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的,立即報告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并積極配合做好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及不16、合格商品的清退工作。第七條 巡場過程中注意收集消費者、經營商戶的意見及建議,了解經營者的信用狀況,以便場內經營者信用獎懲制度的落實。六、知名品牌商品登記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對本市場內知名品牌商品的管理,提高場內經營者知識產權保護意識,維護中心聲譽,提高中心整體信用度,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品牌商品,是指在場內經銷的已獲著名、馳名商標稱號的商品或在市場上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品。第三條 本市場管理人員須做好知識產權保護工作,加強對場內經銷的知名品牌商品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場內知名品牌商品檔案資料。第四條 品牌商品登記范圍包括:(1)馳名商標商品;(2)著名商標商品;(3)涉外商標商品;17、(4)獲得相關專利的商品;(5)需要備案的其他重要商品。第五條 本市場管理人員須對現有的知名品牌商品做好相關登記工作,填寫場內知名品牌商品登記簿,如實記錄品牌名稱、經營者姓名、鋪位地址、產品圖片、企業標識、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產品合格證、甲醛檢測報告、經銷授權書、產品使用說明書、產品安裝說明書、國家有關部門頒發的證書、更換品牌時間、經營性質。第六條 在做好登記工作的同時,收集品牌商品商標(專利)的證明文件、產品質量檢測報告、甲醛質量檢測報告、供貨商營業執照復印件、產品圖片、經銷授權書(視實際情況而定)等資料,并進行分類歸檔管理。第七條 每月對本市場所有的品牌進行跟蹤、復查,對不再經營的品牌商18、品作好登記,及時對場內知名品牌商品登記簿里的內容進行更新。七、消費糾紛調解登記制度第一條 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經營秩序,樹立良好形象,促進和諧、誠信經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消費糾紛,是指本市場內的經營商戶為消費者提供其銷售的商品時,消費者認為其合法權利受到損害時與經營商戶產生的交易糾紛。第三條 本市場將依法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積極開展場內消費投訴舉報的申訴處理工作,妥善處理消費糾紛。第四條 本市場商場管理辦公室負責場內消費投訴舉報的申訴處理工作,配備兩名商場管理人員專門負責處理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第五條 本市場在中庭設置投訴信箱,公布商場管理辦公室及相關行政執19、法部門的投訴電話。第六條 市場管理辦公室設立消費投訴舉報登記簿,記錄場內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的受理情況:(1)投訴人的姓名、地址、聯系方式;(2)被投訴人的鋪位名稱、鋪位地址、聯系方式;(3)申訴的要求、理由及相關事實根據;(4)投訴日期;(5)處理結果;(6)協調代表簽名,投訴人與被投訴人對處理結果進行確認簽名(視實際情況而定)。第七條 本市場內發生交易糾紛或接到投訴舉報時,商場管理人員應及時進行處理,立即展開調解工作。對可能導致突發性事件或有可能激化為違法案件的重大糾紛,及時請求幫助,向相關的執法部門上報,使事態得到控制,避免事件的進一步惡化。第八條 無法成功調解的消費糾紛,市場管理辦公20、室應及時移交至當地消委會,或直接建議糾紛雙方提交當地仲裁委員會仲裁,或向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并對此次事件做全面的跟蹤了解。第九條 對于接到的舉報或投訴,市場管理人員應及時赴現場核實,對于本市場內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立即制止,并報告工商等行政執法部門。第十條 每月對接到的交易糾紛投訴和消費投訴進行統計、分析、歸檔,對其中帶有普遍性、規律性的的糾紛要提出預防的措施及建議,對被投訴的商鋪進行嚴密監察。附件一 消費糾紛調解辦公室八、不合格商品和違法違規行為信息公示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信息公示管理,警示違法經營,促進誠信守法經營,保護消費者知情權,接收消費者的監督,推進誠信建設,根據相關法律法21、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不合格商品和違法違規信息公示,是指本市場在場內公開向社會公眾披露不合格商品和違法違規信息的行為。第三條 本市場積極開展商場信息公示工作,通過設立場內公示牌、宣傳欄等形式將商戶的違法違規情況、商品質量檢測、抽查等信息公之于眾,提高場內經營者自律意識,營造誠信經營的市場氛圍。第四條 本市場在商場內顯著位置設立公示牌、宣傳欄等設施,用以發布場內經營信息。第五條 本市場公示牌公示的信息主要包括:(一)不合格商品通報信息(包括商品的名稱、供貨方等);(二)本市場內商戶違法違規情況及處理結果;(三)本市場內商品質量抽檢信息;(四)本市場內投訴舉報途徑;(五)需要22、公布的其他信息。第六條 商場公示信息的公布務必遵循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在公示牌內客觀如實地反映市場經營信息。第七條 市場管理人員根據場內經營情況,定期更新公示信息。 第八條 對公示信息內容涉及到的當事人及商品通報內容有質疑,可以向商場管理辦公室反映。若有充足的證據、證明,市場管理辦公室應作出修正說明。九、場內經營者信用獎懲制度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場信用管理,獎勵誠信守法,懲戒失信違規,規范場內經營行為,營造誠信經營氛圍,提高市場整體信用度,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信用獎懲,指本市場以場內商戶遵守市場管理規定情況、自律經營程度、誠信守法狀態等為基礎,對場內商戶作出信用23、評定,對誠信守法商戶實施獎勵,對違法失信商戶實施懲戒的管理行為。第三條 本市場設立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小組,設組長一名,副組長一名,市場管理工作人員四名,具體實施推進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工作小組下設評審委員會,負責場內商戶信用評審工作,委員會成員由本市場、商戶代表及相關人士組成,確保評定工作的公開公正。第四條 信用分類管理工作小組結合場內商戶、商品質量及經營行為、市場管理實際等幾個方面的內容,制定信用評定標準,確定具體的考評項目、標準分及信用類別的基準分值。第五條 評審委員會根據考評標準,堅持公平、公正、公開、客觀的原則,對本市場內每一商戶實施信用狀況考評,計算出每一商戶的考評分值,確定出場內商戶的24、信用類別。第六條 商場管理人員依據本市場內商戶的不同信用類別,實施有區別的管理。第七條 對于誠實守信的商戶,采取以下獎勵措施:(1)授予榮譽稱號的表彰及相關證書,并于場內公示牌、宣傳欄中公示; (2)在招租方面給予優先租賃權。第八條 對于違法失信的商戶,采取以下懲戒措施:(1)在市場公示欄中公示其違法違規行為,并責令其整改;(2)降低其信用類別及給予相應的處罰;(3)對于屢教不改、不服從管理的失信商戶,給予整改期限,責令停業整改,若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將依據進場經營合同的相關條款,將其清退出本市場。第九條 市場商戶信用類別的評定工作,每半年進行一次,分別于每年一月五日和七月五日進行。守信商戶25、的表彰活動每年年底開展一次。市場商戶分類評級操作辦法根據工商部門的要求及家博中心商戶的具體實際情況,本市場商戶的信用分類評級主要參考以下條件來實施:一、A類條件:1、持有營業執照,做到亮照(證)經營。2、按照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其所經營商品與營業執照及商場登記備案的經營范圍一致。3、遵守市場規章制度,服從市場開辦單位的指導和管理,按規定佩帶工作證,著裝整潔、規范,無遲到、早退、上班攜帶寵物或小孩等現象。4、簽訂商品質量安全(合格)責任書,作出商品質量保證承諾。5、上市產品質量合格,有質量檢測報告,符合國家有關產品質量等法律法規及質量標準的規定。6、誠信經營,對所售商品無虛假宣傳或價格欺詐26、現象。7、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如:以次充好、以國產貨充進口貨、低于成本價傾銷,虛填商品材質和產地等行為。8、上市商品明碼標價。9、積極參與市場信用分類監管的各項活動,加入誠信店或先行賠付。二、B類條件:1、持有營業執照,做到亮照(證)經營。2、按照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其所經營商品與營業執照及商場登記備案的經營范圍一致。3、遵守市場規章制度,服從市場開辦單位的指導和管理,無不按規定佩帶工作證、穿帶明顯不整潔、儀容不規范、遲到早退、上班攜帶寵物或小孩等行為。4、簽訂商品質量安全(合格)責任書,作出商品質量保證承諾。5、誠信經營,對所售商品無虛假宣傳或價格欺詐現象。6、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27、如:以次充好、以國產貨充進口貨、低于成本價傾銷,虛填商品材質和產地等行為。7、上市商品明碼標價。三、C類條件:1、持有營業執照,做到亮照(證)經營。2、簽訂商品質量安全(合格)責任書,作出商品質量保證承諾。3、無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如:以次充好、以國產貨充進口貨、低于成本價傾銷,虛填商品材質和產地等行為。4、有虛假宣傳或不按照核準登記事項從事經營活動或不明碼標價行為。5、有不服從市場開辦單位指導和管理行為。四、D類條件:1、無營業執照。2、不服從市場開辦單位管理。3、不誠信經營、侵害消費者權益。4、商品質量存在問題。附件二 市場信用分類管理工作機構十:市場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制度第一條 為了有效預28、防、控制和消除市場內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消費者的的身體健康,維護正常的市場秩序,根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場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本制度所稱的食品安全應急,是指因本市場銷售的食品造成或可能造成食物中毒、傳染疫病等突發情況,本市場對問題食品及其經營商采取必要控制措施,避免問題發生、擴散的管理制度。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本市場食品安全應急處置。第四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加強對容易引起中毒、疫情的食品監管的檢查,發現情況及時報告相關責任人,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第五條 本市場是場內食品安全應急第一責任人,負責成立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小組,確定應急管理人員及職責,配置必要的29、應急處置設施,并按照主動應對、快速反應、科學處置、及時上報的原則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第六條 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小組設應急救援總指揮1名,副總指揮1名,組員若干名,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的現場控制、人員搶救、善后工作、后勤供應和事故調查等工作。第七條 發生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時,市場應立即通知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小組成員立刻趕赴現場,迅速控制現場,隔離有關人員,防止事態進一步擴散,并立即調查事件原因,掌握問題食品來源和流向等情況。 第八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在食品安全突發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報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不得緩報、瞞報、漏報,并配合有關部門對可疑食品取樣封存,進行技術鑒定,對問題食品來源和流向進行追蹤。30、第九條 市場發生食品安全事件后,市場管理人員要分析查找工作中存在的不足,認真進行總結,對經營者進行教育,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杜絕類似事件的再次發生,并以書面形式將事故發生原因和處理情況報上級有關部門。第十條 市場管理人員要定期對經營者進行食品安全教育,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各項制度,做到警鐘常鳴,常備不懈,形成人人注意食品安全,個個參與事故防范的市場良好安全經營氛圍。第十一條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三 食品安全應急管理小組名單附件一:東莞市萬江區千昱發義烏商貿城市場糾紛調解辦公室調解員: 劉圭清 徐濤 曾偉彬附件二:東莞市萬江區千昱發義烏商貿城市場信用分類管理機構一、 信用分類管理領導小組(負責信用分類登記的審定)組長:雷明亮副組長:蔡小飛組員:孫夏偉二、 信用分類管理維護小組(負責日常信用管理維護和擬定信用分類等級初評意見)組長:雷明亮副組長:蔡小飛 許為組員:劉圭清 徐濤 曾偉彬消費糾紛調解員:蔡小飛票證管理員:孫夏偉臺賬管理員:徐濤附件三:東莞市萬江區千昱發義烏商貿城市場食品安全應急管理機構總指揮:雷明亮副總指揮:許為 蔡小飛組員:周劍-現場控制劉明進、單國玲-人員搶救莫振峰、譚燦輝-后勤供應孫夏偉-善后工作許 為、蔡小飛-事故調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