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2015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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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辦法(2015版.王)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安全生產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充分調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公司)系統干部、員工做好安全生產工作的積極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電力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和調查處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并以及結合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規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責任制管理辦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黨政同責、一崗雙責”暫行規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二級企業及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受處理領導人員經濟處罰暫行規定、中國大唐集團公司2、員工獎懲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的要求,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集團公司系統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發電公司、專業公司(以下簡稱分子公司),各直屬企業,各、基層企業(包括多種經營企業)。第三條 本辦法用于明確集團公司系統內部對安全生產工作的表彰與獎勵、處理與處罰。第四條 本辦法堅持“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失職追責、失職追責、失職追責”、“獎懲分明、以責論處”的原則,堅持精神鼓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批評教育與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相結合。第五條 對安全生產業績優異的單位企業、集體和有突出貢獻的個人,給予表彰與獎勵。第六條 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企業單位和責任人,根據事故性質和責任劃分,按照本辦法和3、集團公司相關規定進行責任追究和處理。按規定由當地政府部門負責組織調查的,若事故處理意見嚴于本辦法,執行當地政府部門的處理意見。第七條 事故結案時,負責結案的各級相關部門必須審核對相關責任人處理意見的嚴肅性和合理性;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對所管理和所屬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事前應經集團公司安全生產部審核。第八條 對領導干部的獎懲,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集團公司領導的獎懲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九條 為貫徹執行本辦法,各級安全生產責任主體均應建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以及相應的管理考核制度。第二章 表彰與獎勵第十條 集團公司每年對上一年度安全生產業績突出的的、成績優異的分子公司、企業、集體、班組和個人予以表4、彰和獎勵。受表彰和獎勵的具體條件由上一級公司確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業、集體、班組和個人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各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基層企業應制定相應的表彰和獎勵辦法。集團公司支持和獎勵安全生產管理上被國際、國內和行業認可的“良好實踐”及創新。第十一條 受表彰和獎勵的具體條件由上一級公司確定,受表彰分子公司、企業、集體、班組和個人的比例原則上不超過10%。其必備條件:突出表現有什么?1. 分子公司和基層企業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2. 企業、集體、班組和個人完成安全生產“四級控制”目標; 3.未發生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的環境污染事件。第十二第十一條 安全獎勵基金資金列支渠道是:(一)集團公5、司、分子公司、直屬企業、直接管理的、基層企業,其安全獎勵基金資金由集團公司、分子公司在年度工資總額核定時應予安排予以列支;受表彰與獎勵的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其獎勵資金由集團公司單獨核定受獎工資額度。;(二)基層企業在年度預算時,應在工資總額中設立安全生產獎勵基金資金,其額度應經過總經理(廠長)辦公會批準。設董事會的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公司,應履行相關批準或備案手續。第三章 事故責任追究處理與處罰第十三條 為保證安全生產制度的嚴肅性和安全工作的連續性,確保事故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事故處理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事故發生后對相關人員采取免爭議措施,本措施不作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意見。(一)6、發生一般事故,責任單位(部門、車間、區隊等)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事故搶救結束后一周內調離崗位,事故企業必須盡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員,并將任免文件上報上級公司和事故調查組。(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在事故搶救結束后一周內調離崗位。由集團公司任命的干部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待崗,由分子公司任命的干部到分子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待崗。集團公司、分子公司應盡快任命接替人員。第十四第十二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依據事故調查結論,結合企業類別與情節,對事故責任單位進行經濟處罰,標準執行集團公司相應業績考核辦法。第十五第十三條 本辦法對員工的處理包括通報批7、評、經濟處罰、行政處分、解除勞動合同。其中,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降級、撤職。警告期限為六個月;記過期限為十二個月;降級期限為十二個月;撤職期限為二十四個月。員工在受處分期間不得參加各類評優評先,不得列為后備干部,不得晉升工資、級別和職務。第十六四條 對員工進行處理或處分的同時,給予經濟處罰,具體標準如下:(一)通報批評,5000元;(二)警告,10000元;(三)記過,20000元;(四)降級,30000元;(五)撤職,40000元。第十五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列責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給予1000020000元經濟處罰;處罰后仍未改正的,給予降級處分;如因未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8、給予撤職處分。其他相關領導視其情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具體情形如下:(一)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二)隱患排查、風險評估等已確認或已有結論的事故隱患和突出風險;(三)安全生產監管意見書、安全生產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的事項;(四)集團公司對相關領導約談提出的整改事項;(五)集團公司通過其他正式途徑要求整改的事項。第十七條 發生事故后,集團公司系統根據事故責任和等級,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給予下列行政處分。本行政處分與政府事故調查組處理結果不一致的,遵循從重處理的原則。第十六條 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9、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或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給予撤職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五)對事故企業負有技術責任(監督責任)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給予記過直至撤撤職處分或解除勞動合同處理;(六)對事故企業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管理人員的處理,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七)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有關領導、安全總監、10、分管領導、安全第一責任者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八)按照政府部門特別重大事故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對集團公司領導、安全總監總師(安全總監)、直接進行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領導給予相應處分。第十七條 發生重大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給予撤職處分; (五)對事故企業負有技術責11、任(監督責任)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直至撤職處分;(六)對事故企業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的處分,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七)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有關領導視情節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專業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分管領導給予降級、撤職處分;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給予記過、記過直至降級、撤職處分;(八)按照政府部門重大事故事故調查處理結論,對集團公司領導、總師(安全總監)、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領導給予相應處分。安全總監、第十八條 發生較12、大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或者給予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五)對事故企業負有技術責任(監督責任)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六)對事故企業的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七)對事故企業13、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的職能部門有關領導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分管領導給予警告、記過、降級處分;對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或者警告、記過處分。安全總監、第十九條 發生一般事故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或給予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情節嚴14、重的給予記過、降級、撤職處分;(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給予警告、或記過、降級處分;(五)對事故企業負有技術責任(監督責任)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給予警告、或記過、降級處分;(六)對事故企業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有后果的誤操作(尚未構成一般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應中斷責任企業的安全生產記錄,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企業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降級處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記過處分;(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15、(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職能(職權)部門負責人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負有技術責任(監督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五)對事故企業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二十一條 發生集團公司內部統計事故應中斷責任企業的安全生產記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通報批評;給予警告處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通報批評;(三)對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16、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四)對事故企業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有技術責任(監督責任)的總工程師(安全總監)給予通報批評;(五)對事故企業的其他領導、有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參照上述規定執行。第二十二條 事故企業的黨政領導,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進行相應責任追究。第二十三條 發生特別重大、重大、較大、一般、重傷、內部統計事故,對負有責任的有關人員處理具體標準見本辦法附表列示。第二十四條 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17、照事故責任和性質的劃分,對項目公司和項目公司的上級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分管領導、有關責任者,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處理。第二十五條 12個月內連續發生事故,對事故企業和上級公司領導人員的處理:(一)發生2次重傷或內部統計事故的企業比照一般事故對事故企業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記過或;(二)5.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32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企業比照較大事故對事故企業有關領導人員追責進行處理。;6.(三)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比照重大事故對事故企業企業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追責。;7.(四)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33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屬企業比照較大事故對分子公司、直屬企業有關領導18、人員進行處理追責。;8.(五)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直屬企業比照重大事故對分子公司、直屬企業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追責。第二十六條 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基層企業在制定“業績考核辦法”時,應按照從重處理的原則,明確對隱瞞事故的企業、集體、班組的處罰處理條款。第二十二條 事故責任單位的黨政領導,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第二十七條 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人的處理:(一)隱瞞人身死亡事故、較大以上設備事故的處理: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降至最低崗級3年處理或解除勞動合同;2對隱瞞事故的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有關副職給予降級或撤職處分;3對隱瞞事19、故的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的領導人員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二)隱瞞人身重傷事故、一般設備事故的處分: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降至最低崗級1年處理,情節嚴重的解除勞動合同;2對隱瞞事故的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有關副職給予記過或降級處分;3對隱瞞事故的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的有關領導給予警告警告或記過記過處分。(三)如隱瞞事故的情況是由本企業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企業領導的責任。由上級公司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上級公司領導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一)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二)不按規定上報事故的。第二十九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20、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企業領導人員比照隱瞞事故處理:(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第三十條 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越權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擴大的責任人按上限處理。第三十條 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管理問題的分子公司被集團公司掛牌督辦的,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二級企業及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對有關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進行考核。(?)第三十一一條 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處理。由于設計、監理、施工、安裝、調試、修造、物資等責任21、單位造成的事故(在質保期內或未經首次大修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項目公司、有關責任者及領導人員的處理由上級公司參照本辦法酌情處理。第三十二一二條 發生較大以上設備事故、人身死亡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事故,事故企業的上級分子公司、直屬企業的分管領導要在30日內到集團公司專題匯報。第三十三二三條 按規定由國家或地方政府部門負責組織事故調查的,若事故處理意見與本辦法不一致時,遵循從重不重復的原則執行。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三四三四條 本辦法對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與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規程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五四五條 本辦法中“以上”22、,包括本數。第三十五六五六條 各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及所屬基層企業應制定并包括未遂事故、障礙或事件(分級)(分級)及異常進行考核處理等的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備案。第三十六七六七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責任的依據。第三十七八七八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八九八九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大唐集團制2010542號)同時廢止。第十一條其必備條件:1. 分子公司和基層企業完成年度安全生產目標;2. 企業、集體、班組和個人完成安全生產“四級控制”目標; 3.未發生被省級以上環保部門通報的環境污染事件。第十三條 為23、保證安全生產制度的嚴肅性和安全工作的連續性,確保事故單位正常生產秩序,增加事故處理透明度,做到公開、公平、公正,在事故發生后對相關人員采取免爭議措施,本措施不作為對事故責任人的處分意見。(一)發生一般事故,責任單位(部門、車間、區隊等)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在事故搶救結束后一周內調離崗位,事故企業必須盡快重新任命接替人員,并將任免文件上報上級公司和事故調查組。(二)發生較大及以上事故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事故企業主要負責人必須在事故搶救結束后一周內調離崗位。由集團公司任命的干部到集團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待崗,由分子公司任命的干部到分子公司人力資源部報到待崗。集團公司、分子公司應盡快24、任命接替人員。第十九條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3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子公司,由集團公司成立安全工作組進行調查分析,工作組由主管部門牽頭,監察部、人資部、工會等參加。安全工作組負責對該分子公司事故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改進建議,對相關人員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第二十四條 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一)隱瞞人身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處分: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2對隱瞞事故企業的責任領導給予撤職處分;3對隱瞞事故責任企業的上級公司的相關領導給予25、記過或降級處分。(二)如隱瞞事故的情況是由本單位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由上級公司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上級公司領導的責任。第二十八條 對隱患排查、風險評估已確認或已有結論的事故隱患和突出風險被責令限期整改項目(工作任務)未按期完成,導致事故發生的,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及直接責任人按上限處理;未導致事故后果的處以3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第二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監管意見書、安全生產限期整改通知書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考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管理問題的分子公司被集團公司掛牌督辦的,按照中國大26、唐集團公司二級企業及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對有關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進行考核。第三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環保事件,事故、事件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要在30日內到集團公司專題匯報。事故等級事故企業事故主要責任者事故次要責任者事故責任部門(車間)負責人事故責任單位分管領導事故責任單位分管安全監察副職事故礦廠安全第一責任者分子公司責任分管領導分子公司分管安全監察副職分子公司安全第一責任者一般事故煤礦、煤化工、冶金電廠、選煤廠、航運、建筑多種經營產業及其他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降級降級撤職記過記過降級記過記過降級警告警告記過較大事故煤礦、煤化工、冶金27、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降級降級降級撤職記過電廠、選煤廠、航運、建筑降級記過多種經營產業及其他撤職降級重大及以上事故煤礦、煤化工、冶金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降級降級撤職電廠、選煤廠、航運、建筑多種經營產業及其他注 較大事故一類企業記過、降級、撤職、解除勞動合同(視情節)記過、降級、撤職(視情節)記過、降級、撤職(視情節)記過、降級、28、(視情節)記過、降級、(視情節)通報批評警告警告二類企業三類企業附表事故等級事故企業分類事故主要責任者事故次要責任者事故企業責任部門部門(車間、區隊)負責人事故企業總工程師(安全總監)事故企業分管領導事故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職能部門領導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總監、分管領導分子公司、直屬企業安全第一責任者集團公司領導、總師(安全總監)安全總監、職能部門領導單位主要負責人有本辦法第十五條責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給予1000020000元經濟處罰;處罰后仍未改正的,給予降級處分;如因未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處分。其他相關領導視其情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內部統計29、事故所有企業警告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重傷事故一類記過警告警告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通報批評二類記過記過警告通報批評通報批評通報批評三類降級記過記過警告警告通報批評一般事故一類記過或降級警告或記過警告或記過警告或記過警告或記過警告或記過二類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警告或記過三類解除勞動合同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較大事故一類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警告或記過通報批評或警告二類解除勞動合同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記過或降級警告或記過通報批評或警告三類解除勞動合同30、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警告或記過重大事故一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按照政府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結論,給予相應處分二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降級或撤職記過或降級三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降級或撤職特別重大事故一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撤職按照政府特別重大事故調查處理結論,給予相應處分二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撤職三類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31、動合同撤職撤職撤職注:1.一類企業是指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及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存儲等的企業;二類企業是指從事電力、選礦、建材、倉儲、旅游、機械加工、裝備制造、設備檢維修、節能環保改造綜合利用、建材、倉儲、旅游等的企業;三類企業是指除從事一、二類企業以外的企業。2.一、二、三類企業中若為屬多種經營企業的,其分管領導比照事故企業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責人進行處理,安全第一責任者比照事故企業分管領導總工程師(安全總監)進行處理;對其直接管理的上級企業的分管領導以及、安全第一責任者比照事故企業的分管領導以及、安全第一責任者進行處理。1.降級是指行政降級。2.黨委書記交叉任職32、的,比照安全第一責任者進行責任追究;沒有交叉任職的礦廠級單位書記的責任追究,由分子公司黨政聯席會議決定。3.對事故責任單位(部門、車間、區隊等)負責人的責任追究由事故企業落實。4.若事故責任分管領導與分管安全監察副職為同一人,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處理。5.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企業比照較大事故對企業領導追責。6.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企業比照重大事故對企業領導追責。7.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3起及以上一般事故的分子公司比照較大事故對分子公司領導追責。8.對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事故的分子公司比照重大事故對分子公司領導追責。第十八條 單位主要負責人有下33、列責令限期改正情形,逾期未改正的,給予1000020000元經濟處罰;處罰后仍未改正的,給予降級處分;如因未整改導致事故發生的,給予撤職處分。其他相關領導視其情節,參照上述規定執行。(一)未履行安全生產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二)隱患排查、風險評估已確認或已有結論的事故隱患和突出風險;(三)安全生產監管意見書、安全生產限期整改通知書要求整改的事項;(四)集團公司對相關領導約談提出的整改事項;(五)集團公司通過其他正式途徑要求整改的事項。第十九條 對發生重大及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2起及以上較大生產安全事故的,或連續12個月內發生3起一般生產安全事故的分子公司,由集團公司成34、立安全工作組進行調查分析,工作組由主管部門牽頭,監察部、人資部、工會等參加。安全工作組負責對該分子公司事故發生原因進行調查分析,提出安全管理工作改進建議,對相關人員提出責任追究建議。第二十條 發生生產人身重傷、有后果的誤操作(尚未構成一般事故)、惡性電氣誤操作,應中斷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記錄,并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事故責任單位、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記過處分;(三)對事故責任部門(車間、區隊)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警告處分;(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相關職能(職權)部門領導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35、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負有技術責任的總工程師通報批評。第二十一條 發生集團公司內部統計事故應中斷責任單位的安全生產記錄,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事故責任的劃分,對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一)對事故主要責任者通報批評;(二)對事故次要責任者通報批評;(三)對事故責任部門(車間)負有管理責任的負責人給予通報批評;(四)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管理責任的職能(職權)部門領導、技術專工給予通報批評;(五)對事故責任單位負有領導責任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有技術責任的總工程師通報批評。第二十二條 事故責任單位的黨政領導,根據事故調查的結論,按照以責論處的原則進行責任追36、究。第二十三條 基本建設項目發生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按照事故責任和性質的劃分,對項目公司和項目公司的上級公司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有關責任者,參照上述標準給予處理。第二十四條 對隱瞞事故的有關責任人處理如下:(一)隱瞞人身死亡事故、直接經濟損失100萬以上生產安全事故的處分:1對隱瞞事故的主要策劃者和決策者撤職或解除勞動合同;2對隱瞞事故企業的責任領導給予撤職處分;3對隱瞞事故責任企業的上級公司的相關領導給予記過或降級處分。(二)如隱瞞事故的情況是由本單位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單位領導的責任。由上級公司發現并按本辦法進行處理的,不追究上級公司領導的責任。第二十五條 37、同時符合以下條件者為隱瞞事故:(一)有故意隱瞞事故的個人或組織行為;(二)不按規定上報事故的。第二十六條 在事故調查過程中,發生以下情況使事故調查不能正常進行或不能得出正確結論,對主要當事人和單位領導比照隱瞞事故處理:(一)隱瞞事故重要情節的;(二)向調查人員出示虛假證明或提供偽證的;(三)躲避、阻礙事故調查的。第二十七條 對在工作中因嚴重失職,違章指揮(越權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或事故擴大的責任人按上限處理。第二十八條 對隱患排查、風險評估已確認或已有結論的事故隱患和突出風險被責令限期整改項目(工作任務)未按期完成,導致事故發生的,對事故責任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及直38、接責任人按上限處理;未導致事故后果的處以30005000元的經濟處罰。第二十九條 對安全生產監管意見書、安全生產限期整改通知書未按要求及時整改的,對責任單位的安全第一責任人、分管副職及直接責任人進行考核;存在重大安全隱患和管理問題的分子公司被集團公司掛牌督辦的,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二級企業及負責人業績考核辦法對有關分子公司行政正職、分管副職進行考核。第三十條 發生非主要責任的一般以上事故,按照降低一個事故等級進行處理。第三十一條 發生較大以上事故,或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安全環保事件,事故、事件責任單位的主管領導要在30日內到集團公司專題匯報。第三十二條 由于設計、監理、施工、安裝、調試、修造、物39、資等單位責任造成的事故,根據事故調查組的調查結論,對事故責任單位、項目公司、有關責任者及領導的處分由上級公司參照本辦法處理。第四章 附 則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對事故的定義和事故責任的劃分,按照中國大唐集團公司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規定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中“以上”,包括本數。第三十五條 各分子公司及所屬企業應制定并包括未遂事故、障礙(分級)及異常進行考核處理等的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公司備案。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不作為處理和判定刑事、治安、民事責任的依據。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之日起執行,原中國大唐集團公司安全生產工作獎懲規定(大唐集團制201542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