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代維管理辦法試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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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2383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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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代維管理辦法(試行)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維護部目 錄第一章總則4第二章代維管理組織機構和職責5第三章代維工作范圍及內容73.1維護工作范圍73.2代維工作內容73.3代維工作標準9第四章代維資質管理104.1代維公司資質管理104.2代維公司人員資質管理11第五章代維采購管理125.1招標管理125.2合同管理125.3現階段代維采購要求13第六章代維日常管理156.1代維基礎管理156.2代維發電管理166.3代維費用管理166.4代維安全生產管理176.5代維信息保密管理17第七章代維質量與考核管理197.1代維質量管理197.2代維考核管理197.3代維退出管理22、1第八章代維管理信息化手段建設22附錄1 代維公司退出流程23附錄2.1故障處理流程24附錄2. 2巡檢管理流程26附錄2.3發電流程28附錄2.4出入站管理流程30附錄2.5通信保障流程32附錄2.6設施維修流程34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適應中國鐵塔代維管理工作發展需要,規范代維管理,特制定中國鐵塔網絡代維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二條 代維是當前站址設施維護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鐵塔公司結合自身的資產特點、建維狀況、維護資金以及其它實際情況,將技術要求相對不高的常態化基礎維護工作委托給有相應能力的維護單位維護,合理降低人工成本及維護費用。第三條 中國鐵塔網絡代維的總體目標是健全制度、夯3、實基礎、完善手段,逐步實現代維管理的“五統一”(統一標準、統一認證、統一采購、統一考核、統一系統),提升代維管理效率,建立對站址設施代維隊伍的主導權,最終實現中國鐵塔和合作方的共贏。第四條 代維單位是站址設施維護的實施者;區域經理負責代維的日常管理及維護效果進行考核;屬地維護中心負責對代維工作進行技術支撐、技術指導,對各維護區域的代維維護效果進行抽查監督。第五條 站址設施的維護管理責任均在各級分公司建設維護部門。第六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屬中國鐵塔股份有限公司建設維護部。第二章 代維管理組織機構和職責第七條 代維管理按照“五統一”的總體原則來組織實施,建立總部建維部、省分公司建維部、地(市)分公司4、建維部組成的代維管理體系,從兼顧管理效率與質量的角度出發,合理配置代維管理人員。第八條 各省級分公司建維部配置1名代維管理人員(可另行配置1名兼職管理人員,形成A/B角,互為備份)。第九條 地(市)分公司代維管理人員建議按照“1+N+M”原則進行配置,其中地市級分公司建維部配置1名專職代維管理人員;N為區域經理數量,由區域經理負責區域內代維管理工作;M為區域內項目經理、駐縣經理數量,由項目經理、駐縣經理協助區域經理進行代維管理工作。第十條 職責分工:(一) 總部建維部職責1. 負責制定代維管理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2. 負責制定代維支撐信息化手段的建設。3. 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各省分公司代維管5、理工作的開展情況。4. 負責組織全網代維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經驗共享。(二) 省公司建維部職責1. 負責貫徹、落實總部的各項代維管理規定,制定本省代維管理實施細則。2. 負責本省代維公司的資質管理,統一組織本省的代維服務商選定,建立代維準入、退出機制。3. 負責建立省內統一的代維考核辦法,明確考核要求和計分規則,組織實施對代維的日常管理與考核。4. 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各分公司代維管理工作。5. 負責組織省內代維工作的信息交流和經驗共享。6. 負責省內代維信息化支撐手段的需求整合、問題反饋及應用推廣。7. 負責對代維服務質量、代維費用核算等業務過程關鍵點進行稽核,有效控制代維管理風險。8. 組6、織代維公司參加應急保障工作,負責跨地區搶險救災和應急保障的統一安排、指揮調度。(三) 地(市)公司建維職責1. 組織和開展本地區代維管理工作,落實對代維的日常管理和考核。2. 配合省公司進行代維合同簽訂。3. 負責對代維工作的技術支撐與指導。4. 負責本地代維信息化支撐手段的需求整合、問題反饋及應用推廣。5. 組織代維公司參加應急保障工作,負責本地代維公司搶險救災和應急保障的工作安排、指揮調度。(四) 區域經理職責1. 以單站為基礎,落實區域內代維現場管理工作,組織代維單位開展日常維護工作。2. 參與區域內代維單位的選定。3. 負責代維單位現場工作量和服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考核。第三章 代維工7、作范圍及內容3.1 維護工作范圍第十一條 維護工作面向公司負責運營的資產,主要包括:鐵塔、基站機房及其動環配套設施、室內分布系統等,日常維護的范圍如下:專業維護范圍鐵塔鐵塔基礎、鋼結構主體、維護平臺、天線支撐體,爬梯、饋線橋架、避雷針及其它附屬設施等。基站機房及其動環配套設施機房:機房防盜門窗、主體架構及基建設施、走線架、標準機架/柜、機房防雷接地系統、照明設施;動環配套:空調設備、動力配套設備(外市電設備、直流系統、UPS系統、發電設備)、動環監控采集設備、節能減排設備、設備防雷接地系統等。室分系統POI(多頻合路器)設備及以外的室分系統單元,包括:饋線、天線、GPS饋線、耦合器、功分器、合8、路器、電橋等器件,以及接頭、雙絞線、支架等輔材。3.2 代維工作內容第十二條 將現場維護中操作簡單、重復性強的工作委托代維單位實施,具體工作內容如下:(一) 鐵塔專業:1. 現場維護1) 巡檢:塔基、主體、構件、天線支架、平臺等檢查,接地及防雷檢查;防腐防銹處理;惡劣天氣后的現場檢查2) 基礎測試:基礎數據測量、垂直度測量、接地地阻測試3) 日常故障處理4) 與鐵塔相關的工程配合2. 日常簡單修理1) 塔體螺絲的緊固2) 塔體構件的更換、補充(二) 基站機房及動環配套設施1. 現場維護1) 巡檢:機房環境及附屬設施檢查,機房防雷接地系統、空調設備、動力配套設備、節能減排設備、動環監控設備、設備9、防雷接地系統、固定油機等的檢查2) 日常故障處理3) 機房安全管理4) 實物資源管理5) 基礎測試:電池性能測試6) 用電管理7) 上站及工程配合8) 業主維系9) 通信保障2. 日常簡單修理1) 防盜門鎖更換2) 空調、開關電源、節能設備、動環監控設備的小零件簡單更換等3. 應急搶修:站址設施的應急發電(三) 室內分布系統1. 現場維護1) 巡檢:井道檢查、天饋系統檢查、防雷設施與接地系統檢查、無源器件目測檢查、設備運行環境檢查、覆蓋系統性能測試2) 日常故障處理3) 實物資源管理4) 工程配合5) 業主維系6) 通信保障2. 日常簡單修理:無源器件更換第十三條 在符合實施代維基本原則情況下10、,各省可根據本省情況對代維工作內容進行補充和完善。3.3 代維工作標準第十四條 代維工作標準參見附件1中國鐵塔代維工作維護標準及規范。第四章 代維資質管理第十五條 代維資質管理包括對代維公司的資質管理和對代維公司人員的資質管理。4.1 代維公司資質管理第十六條 代維公司的資質管理包括資質要求、資質審核和資質結果管理與運用。第十七條 總部統一制定代維資質要求,資質要求涵蓋代維公司工商登記注冊、企業注冊資金、企業經營范圍、組織機構設置、維護車輛、儀器儀表及機具等硬件配備、人員配置、內部管理體系等。資質要求主要用于考量代維公司是否具備為中國鐵塔提供代維服務的基本條件。第十八條 各省公司按照統一資質要11、求對擬在本省開展代維服務的公司進行代維資質審核,對已提供代維服務的公司應定期進行資質復核,資質復核每年進行一次。對資質復核不合格的代維公司應責令其限期整改直至達到要求,否則取消其進行代維工作的資格。第十九條 各省建立代維公司資質審核結果檔案,資質審核結果作為代維公司入圍的重要依據。第二十條 現階段代維企業至少應具備如下資質條件:(一) 必須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工商局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合法成立并存在的企業。(二) 在2年內與通信行業內公司簽訂過代維合同,須具備相關專業維護或相關專業施工經驗。(三) 代維單位必須擁有代維服務所需的管理機構和人員,有從事通信維護12、的經歷、資質和良好的信譽。(四) 代維單位直接參加維護工作的人員必須與該代維單位簽有正式用工合同,期限不得少于代維合同規定的代維期,各專業代維人員的素質、數量等必需滿足維護需求。(五) 代維單位應具備必要的交通工具、通訊工具,基本的生產工具和維護儀表等,要求能夠滿足專業維護的需要。企業應有固定的工作場所,并具備開展通信專業領域代維服務的設施。(六) 代維單位具有完備維護管理制度、安全承諾和考核細則。4.2 代維公司人員資質管理第二十一條 對代維公司人員的資質管理包括:(一) 代維單位的用工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二) 代維人員必須通過相關專業技能認證。第二十二條 代維單位須遵照國家勞動用13、工法規,與維護人員簽訂用工合同,依法繳納社保,嚴禁代維單位無合同用工、轉包等行為存在。第二十三條 代維人員的技能認證包括:(一) 代維公司維護人員必須通過鐵塔公司組織的專業技能認證方可上崗,在鐵塔公司組織專業技能前,各省自行確定代維人員上崗資格,包括但不限于學歷、工作經驗、專業技能要求等。(二) 總部結合鐵塔公司維護范圍、維護內容、維護標準,組織內外部專家統一制定各專業認證培訓教材,并聯合行業管理部門組織開展技能認證工作。(三) 各省依據總部技能認證要求,實施本省代維人員技能認證工作。(四) 特種維護作業人員必須持有勞動部門或授權單位出具的有效資格證明(如登高證、電工證等)方可上崗。第五章 代14、維采購管理5.1 招標管理第二十四條 總部明確代維服務的采購原則,針對代維隊伍選擇、合同簽訂等方面對省公司代維招標工作進行指導。第二十五條 省級分公司按照總部統一要求組織完成省內代維服務的招標采購工作,確定入圍名單,簽訂框架協議。第二十六條 為實現代維工作規?;图s化,降低管理復雜度,節省維護成本,各省級分公司針對相關站址設施采取綜合代維方式進行招標。第二十七條 選擇代維公司時應綜合考慮代維公司的資質等級、注冊資金、以往代維服務質量、人員構成、經營業績、服務承諾、費用單價、儀器儀表配備等情況。第二十八條 嚴格按照采購結果、中標單價和合同框架范本與中標代維單位簽署代維合同,招標結果須上報總部備15、案。5.2 合同管理第二十九條 代維合同可采用省級分公司統談統簽方式,也可采用全省統談、地市分簽方式。采用統談統簽方式時,由省公司與代維公司簽訂全省統一的代維合同;采用統談分簽方式時,省公司與代維公司簽訂全省統一的框架協議,地市公司遵照省公司框架協議要求與相關代維公司簽訂代維合同,并報省公司備案。第三十條 代維框架協議應包括:代維范圍、代維內容、代維質量、雙方職責、代維考核、違約責任、代維費用標準、代維費用結算等,并須簽訂保密協議、安全責任等附加條款。第三十一條 代維合同應依據框架協議進行細化和補充,對代維單價、代維工作內容要求、代維質量、代維考核的方式方法、代維費用結算方式、代維清單、站點等16、級、按需維護費用、代維工作中所更換器件及使用耗材的質量要求等進行細化和明確。第三十二條 對因代維人員違反有關操作維護規范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不符合審計管理規定的,以及其它不符合代維合同約定要求的,應責令代維公司限期整改,不能達到整改要求的,應解除代維合同,取消該代維公司兩年內(由合同終止日起)在當地承擔代維工作的資格,并上報總部備案。第三十三條 地市分公司與代維單位在代維合同執行過程中存在爭議時可報省公司協調解決。5.3 現階段代維采購要求第三十四條 按照“平穩快速”的原則,在選定新建站點代維隊伍的基礎上,實現存量資產注入前后代維隊伍的柔性銜接、平穩過渡。(一) 新建站點代維隊伍選擇1. 為保持17、代維隊伍的穩定性,原則上在省內運營商已簽訂的代維隊伍中,就近選擇服務規模大、服務質量好的單位合作。2. 按照與運營商簽訂的服務協議要求,明確代維服務標準,擬定代維技術規范書,測算代維價格,簽訂代維合同;對于前期已簽訂代維合同的情況,根據服務協議的相關要求,與代維單位補充維護內容與標準,商定價格并簽訂補充合同。3. 統籌考慮存量資產接收前后代維工作的有效銜接,對新簽訂的代維合同年限進行合理約定,原則上不超過1年。(二) 存量站點代維隊伍承接1.代維隊伍的選擇1)針對運營商采取代維模式的站點,繼續延續原代維隊伍工作;2)針對運營商和代維單位共同實施維護的站點(各自維護部分內容),不再考慮共同維護模18、式,通過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運營商或原有代維單位實施站點全部維護內容的代維; 3)針對運營商采取自維模式的站點,參照同等費用標準,在同等條件下,如運營商愿意,繼續委托運營商負責維護工作,簽訂維護協議;4)如原代維合同中已到期、現有維護隊伍無能力承接或不同意延續,采取市場化采購的方式,選定代維隊伍。2.原代維合同的承接與簽訂。1) 服務標準參考運營商執行的維護服務標準,結合與運營商簽訂的服務協議中相關維護要求,各省制定統一的代維服務內容和標準。2) 合同承接與服務費用現有在執行的代維合同,把與鐵塔公司資產相關的維護內容及費用拆分出來,依據鐵塔公司與三家基礎電信運營商簽訂的綜合服務協議內容與相關要求19、,制定新的代維協議,與代維隊伍通過談判確定合理的代維費用,合同期暫定為一年,一年后通過市場化方式進行整合。針對不同意延續原維護工作,或原代維合同已到期,或現有維護隊伍無能力承接,依據鐵塔公司與三家基礎電信運營商簽訂的綜合服務協議內容與相關要求,采取市場化采購的方式,選定代維隊伍,確定代維費用。合同期由各省分公司根據本省實際情況自行確定。第三十五條 按照“集約高效”的原則,實施對代維隊伍的整合,引入市場化競爭機制,通過整合精簡代維廠商數量,提升管理效率,節省代維成本。(一) 存量資產承接后保持代維隊伍穩定,平穩運行一年后采取市場化方式對代維隊伍進行整合,以集約化提升現場維護效率,節省維護成本。 20、(二) 各省以地市為單位進行代維區域化整合,地市內按區域采取就近原則進行代維整合,縮短站間距,提高現場維護效率,節省人員、車輛、維護工具成本。(三) 根據之前對各代維廠商綜合考評結果,淘汰部分不合格的代維廠商,原則上每個生產區域代維廠商數量不超過2家。第六章 代維日常管理6.1 代維基礎管理第三十六條 代維資料管理。代維資料包括代維合同文本、站點資料清單、代維公司考核資料、代維人員資料、費用結算資料、代維車輛工具資料等,各省、市分公司應建立完善的代維資料管理機制,各類資料應分門別類,準確無誤,定期更新、歸檔,電子資料納入運維監控系統代維管理模塊中統一管理。第三十七條 代維物料管理。各省公司要加21、強物料管理,建立健全物料管理制度,針對鐵塔公司提供的物料,要建立使用臺賬,由區域經理負責物料的領用審核,防止出現跑冒滴漏。第三十八條 代維資源管理。按照代維合同相關約定,區域經理負責定期對代維公司的人員、車輛、油機、工具、儀表等維護資源配置情況進行核實,核實結果納入對代維的日??己?。第三十九條 代維工作應按照相關規范和合同要求開展,形成閉環管理。針對故障處理、日常巡檢、應急發電、上站配合、通信保障、設施維修等代維工作按照標準化流程實施,逐步實現電子化派單。相關工作流程見附錄2.1至2.6。第四十條 代維單位應協助鐵塔公司開展業主維系工作,必須配置相對固定、熟悉本地文化、溝通能力較強的人員負責。22、業主維系的具體工作至少包括物業及業主資料管理、站點出入管理、業主走訪與關懷、業主糾紛管理等,具體要求如下:(一) 物業及業主資料管理:對所維系各類站點的物業基礎信息資料需做好收集、更新和反饋,所有信息資料必須真實、有效,并按時將相關物業資料報送給鐵塔方。(二) 站點出入管理:根據站點實際情況對站點實施規范出入管理,支撐日常維護和工程建設需要,同時也滿足部分站點業主的要求及業主單位內部管理要求。(三) 業主走訪與關懷:鐵塔方根據站點重要程度及業主重要性制定等級標準,代維單位遵照不同標準走訪頻次要求,協助鐵塔公司定期走訪和關懷業主,并做好各類基礎信息收集。(四) 業主糾紛管理:代維單位應協助鐵塔公23、司做好業主糾紛的溝通與協調工作。6.2 代維發電管理第四十一條 應急發電是指通過發電機、發電車、燃料電池等手段為外市電中斷的基站提供電力保障。第四十二條 現階段針對日常維護中的發電工作以代維為主,發電所需設備由代維單位自行配備(可采用自購或租用的方式)。第四十三條 代維單位負責發電設備的日常使用、維護、管理,確保其處于良好的待用狀態,設專人負責保管和調度,并熟練掌握使用與維護技能。第四十四條 各省公司應建立健全發電管理制度,明確發電費用的取信與結算方式,建立發電費用臺賬。區域經理負責對代維單位的發電過程、發電結果實施管控與考核。(一) 發電前:區域經理根據各基站與代維駐點的距離以及蓄電池保障時24、間,設置單站發電等待時限;單站停電告警發生后,代維人員根據斷電原因、預計斷電時長、蓄電池保障時間等綜合判斷是否需要發電,如需發電,到達等待時限后啟動發電。(二) 發電中:代維人員記錄發電起始與終止時間(可通過手機水印拍照等方式進行發電過程的核實)。(三) 發電后:區域經理以抽查方式,通過與動環監控告警信息、供電局提供的外市電停電信息進行比對等方式,對發電結果進行核實。第四十五條 對于突發事件需跨區域調度應急發電時,代維單位需無條件服從鐵塔公司的統一調度,高效完成保障工作。第四十六條 發電機選用時需滿足配置標準,嚴禁小功率油機帶大負載站點。6.3 代維費用管理第四十七條 代維費用必須嚴格依據實際25、發生的代維工作量和考核結果進行結算。第四十八條 代維費用以月度為周期進行結算,費用結算時由代維公司提交與費用結算有關的所有資料,由區域經理對費用結算資料進行審核,確認考核結果并提交地市分公司建維部。第四十九條 代維費用結算應嚴格遵守財務報賬流程,避免人為風險,結算依據要有雙方經辦人員、及相關負責人簽字確認。第五十條 如遇代維單位更替,原代維單位尚未結算的代維費用將作為交接保證金,待交接工作完成后,視交接情況進行結算,以避免交接風險。6.4 代維安全生產管理第五十一條 代維公司應嚴格執行國家、總部、省公司關于安全生產的各項規章制度,細化內部工作要求,并將安全生產作為崗前教育的重要內容,確保代維工26、作規范化。第五十二條 各省公司應以安全生產責任書等形式明確代維公司的安全生產責任,督促代維公司加強對代維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定期組織對代維人員安全方面的培訓和考核。第五十三條 各省公司應加強對代維公司的安全生產指導、定期進行安全生產檢查,并將其安全生產情況納入考核,督促代維公司在實施代維工作中確保設備、設施、車輛和人身的安全。6.5 代維信息保密管理第五十四條 在代維工作開展前,鐵塔公司應與代維公司簽訂信息保密協議。第五十五條 代維人員進入鐵塔公司生產區域或者登錄鐵塔公司系統操作時,應遵循鐵塔公司的全部信息安全制度和規范。第五十六條 代維公司未經許可不得擅自向外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鐵塔公司的企業信27、息和客戶信息等,應與其代維人員簽訂保密協議,所簽保密協議不得低于鐵塔公司與代維公司簽訂保密協議的要求。第五十七條 未經許可,代維人員不得將客戶方相關資料通過各種形式,如紙質材料、移動硬盤、U盤等存儲器、郵件、短消息等形式帶離客戶現場。第五十八條 代維公司應承擔永久性的保密義務,且代維公司的保密義務在雙方合作期間以及合作結束后均為有效。第七章 代維質量與考核管理7.1 代維質量管理第五十九條 代維質量管理是指對代維的維護質量和維護過程的控制和管理。第六十條 各省、市分公司針對日常代維工作設置質量控制點(參見附件1),區域經理負責落實日常質量管理要求。第六十一條 各省、市分公司建立代維日常管控機制28、,利用分析總結、維護例會、現場檢查、定期通報等方式,對代維質量實施日常管控。區域經理定期與代維公司溝通代維質量情況,指出存在問題,提出改進建議。7.2 代維考核管理第六十二條 對代維公司的考核是指鐵塔公司依據相關管理規定及代維合同對代維公司的工作進行考評。第六十三條 以單站為基礎,以區域為核心,實施對代維的考核,根據考核結果按單站結算代維費用。第六十四條 代維考核采取月度考核和年度考核相結合的方式,月度考核是對代維公司考核的基礎數據,以區域經理為主體(地市公司參與)實施考核,作為代維費用支付的依據;年度考核是對代維公司年度服務情況的綜合考核,各月考核結果應作為年度綜合考核的重要依據,以省公司為29、主體(區域經理、地市公司參與)實施考核,作為代維公司準入、退出以及份額調整、后續招標評比的依據。第六十五條 考核內容應包括代維公司的基礎管理、維護質量、服務質量、現場檢查結果、重大事件等。各省公司應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制定統一的代維考核辦法(可參見附件2),組織開展對代維公司考核管理,定期通報考核情況。針對考核不合格的情況,要求代維單位限期整改。具體考核方式如下:考核方式考核項目考核主體及權重考核結果應用月度(區域)考核基礎分基礎管理(20分)區域經理(80%)、地市公司(20%)按月結算代維費用維護質量(60分)按區域內站址平均從系統提取數據現場檢查(20分)區域經理、地市公司,按照被抽查問題站30、址累加計算得分加減分扣分項(20分)區域經理(20%)、地市公司(80%)加分項(5分)地市分公司(100%)月度(單站)考核基礎分基礎管理(20分)執行區域基礎管理得分維護質量(60分)按單站從系統提取數據現場檢查(20分)區域經理、地市公司,按單站抽查結果計算得分加減分扣分項(20分)執行區域加減分加分項(5分)年度(全?。┛己嘶A分月度考核(區域)結果(60分)區域經理、地市公司代維公司的準入、退出及份額調整現場檢查(20分)省公司基礎管理(20分)省公司加減分扣分項(20分)省公司加分項(5分)省公司注:代維單位月度(區域)考核結果=該代維單位各生產區域月度(區域)考核得分/(12該代31、維單位生產區域個數)第六十六條 合同執行期間,按合同條款考核服務質量,代維費用與代維質量掛鉤。考核評分結果是計算和支付代維費用的主要依據。針對同一代維單位,分別按照單站得分、區域得分(區域內該代維單位得分),對代維實施雙重考核,獨立支付50%的代維費用。(詳見附件2)7.3 代維退出管理第六十七條 各省公司應建立代維公司退出管理機制,確保在各種代維公司退出情況下網絡維護工作能正常進行。代維公司退出流程見附錄1。原則上對于連續三個月考核不合格的代維單位,啟動代維退出機制。第六十八條 代維公司的退出包括正常退出(合同到期后不再續約的)和非正常退出(如:合同期內代維公司不能如約履行代維職責、代維公司32、不按照規定履行交接義務等)。第六十九條 各省公司應制定代維公司退出應急預案,防止代維公司非正常退出時出現網絡維護真空。為保證代維公司退出時的平穩過渡,對入圍代維公司,應要求其注重后備人才和梯隊的建設,確保緊急情況下代維維護工作的延伸和彌補。在代維合同中應明確代維公司退出時必須履行的移交責任和義務,無論何種原因退出,退出的代維公司必須與新進場的代維公司完成工作交接,待鐵塔公司確認后方可離場。第八章 代維管理信息化手段建設第七十條 代維管理信息化是代維管理的重要支撐手段,總部建立統一的代維管理系統(運維監控系統功能模塊),為代維管理提供高效、便捷、透明化的支撐手段,重點實現基礎管理、生產管理、考核33、管理等三項核心功能,形成對代維的系統管控能力。第七十一條 各省、市分公司要以支撐系統為抓手,開展日常代維管理工作,使用過程中及時向總部反饋問題并提出優化需求。附錄1 代維公司退出流程附錄2.1故障處理流程(1)故障發現與受理階段 總部響應中心通過網管系統告警主動發現故障或通過受理運營商申告發現故障。 (2)故障定位與派單階段 總部響應中心進行故障定位,直接向地市公司現場維護人員及所屬區域經理派發故障工單;將網管主動發現的影響運營商業務的故障信息推送至CRM系統,通知運營商。 (3)故障處理與升級階段 現場維護人員進行故障處理,按時反饋故障處理進展;區域經理實施工單管控,為現場處理提供支撐。 對34、于現場無法處理故障,現場維護人員將工單轉派至站址所屬區域經理,由該區域經理牽頭進行后續故障處理。 (4)故障恢復與歸檔階段故障處理結束后,總部響應中心核實故障恢復情況,確認故障恢復后,進行故障工單歸檔。對于影響運營商業務的故障,將故障恢復信息推送至CRM系統,通知運營商。附錄2. 2巡檢管理流程(1)任務制定與分配階段 區域經理按照日常維護作業要求制定巡檢任務,指定巡檢對象、巡檢內容、巡檢開始時間、結束時間,分配巡檢任務給現場維護人員。 (2)巡檢執行與反饋階段 現場維護人員接收巡檢任務,按照任務時間到達現場后執行任務。 巡檢過程中,巡檢人員判斷是否存在安全隱患并記錄信息,存在隱患需及時上報和35、處理 巡檢結束后,巡檢人員如實填寫巡檢結果,并提交給區域經理審核;若有隱患不能現場處理,需同步填寫隱患內容上報給區域經理,同時負責現場隱患看護工作。 (3)結果抽檢及歸檔階段 巡檢結束后,區域經理對各巡檢人員反饋的巡檢結果進行隨機抽檢,確認本次巡檢任務是否完成,未被抽檢的巡檢記錄默認以巡檢人員填寫為準,對已完成的巡檢任務進行歸檔。 若存在未能現場處理的隱患,由區域經理安排進行后續隱患處理。附錄2.3發電流程(1)停電發現階段 總部響應中心通過網管系統發現停電告警,直接向地市公司現場維護人員及所屬區域經理派發停電故障工單。 現場維護人員接單后聯系確認停電告警原因。 (2)發電判斷階段 現場維護人36、員根據站址屬性信息判斷是否具備發電條件,具備發電條件的站址,現場維護人員根據斷電原因、預計斷電時長、蓄電池保障時間等綜合判斷是否需要發電;不具備發電條件的站址執行故障處理流程,采取多種方式(協調供電局、物業)確保與運營商約定的電力保障條件。 (3)發電執行階段 針對需要發電的站址,根據預設的“發電等待時限”進行發電前等待。到達等待時限,若停電告警仍未恢復,現場維護人員則出發進行現場發電。 針對運營商已購買發電服務的站址發電至外市電恢復,針對運營商未購買發電服務的站址發電至承諾蓄電池保障時間。 (4)發電確認階段 發電至要求的時間點后結束發電,填寫發電開始時間、結束時間、油機功率、耗油量等信息后37、回單。附錄2.4出入站管理流程(1)上站通知階段 運營商發起上站申請,提交站址編碼、上站原因、上站聯系人等信息。 現場維護人員受理運營商上站申請,區域經理負責過程管控。 (2)協調上站階段 現場維護人員根據預約內容,與業主進行溝通,判斷能否如約上站,可以如約上站,則根據預約時間配合運營商完成上站;無法如約上站,向運營商反饋,雙方共同協商確認二次上站時間,并根據預約時間配合運營商完成上站。 (3)結果確認階段 上站操作完成后,由運營商判斷“是否及時上站”,針對未及時上站的情況,區域經理負責溝通協調,由運營商對上站結果進行最終確認。附錄2.5通信保障流程(1)保障需求發起階段 運營商通發起通信保障38、需求,指定保障范圍、保障時間、保障要求、保障聯系人等信息。 地市公司客戶經理受理通信保障需求后提交地市公司建維部。 (2)保障方案制定階段 地市公司建維部專業主管判斷是否具備保障條件,具備保障條件,聯合區域經理制定通信保障方案;不具備保障條件,反饋客戶經理,向客戶解釋。 (3)保障任務實施階段 區域經理組織實施重要通信保障,并根據要求按時反饋重保進展。 (4)保障結束總結階段通信保障任務完成后,地市公司建維部專業主管聯合區域經理進行保障總結,回復運營商。附錄2.6設施維修流程 (1)維修需求發起階段 由區域經理判定維修項目類別,發起維修需求。涉及鐵塔、開關電源、動環設備、蓄電池、空調、土建等需使用到大型機器具和精密電子維修工具的操作劃為專項維修項目;涉及防雷接地、門鎖、照明、空氣開關等日常簡易操作劃為零星維修項目。 (2)維修實施階段 針對專項維修項目,由省公司提前招標選定第三方維修單位,由區域經理負責聯系維修,對于維修金額超過1萬元的專項維修項目,需報地市公司建維部審批后方可實施;針對零星維修項目,由代維人員實施維修。 (3)維修結果確認階段 維修項目實施完畢后,由區域經理負責現場驗收確認,并記錄維修費用臺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