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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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2622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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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內部審計管理制度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進一步規范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明確內部審計機構和人員的責任,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于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內部審計工作指引、中航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規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條本制度所稱內部審計,是指公司內部機構或人員,對其內部控制和風險管理的有效性、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以及經營活動的效率和效果等開展的一種評價活動。第三條本制度所稱內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為實現下列目標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一)遵守國家法2、律、法規、規章及其他相關規定;(二)提高公司經營的效率和效果;(三)保障公司資產的安全;(四)確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實、準確、完整和公平。第四條本制度適用于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財務管理、會計核算和生產經營所進行的內部審計工作。第二章內部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第五條公司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下設立審計部,審計部是公司內部審計機構,獨立于公司財務部門,在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指導下獨立開展審計工作,對公司財務信息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等情況進行檢查監督。審計部對審計委員會負責,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工作。第六條審計部根據工作需要配備具有必要專業知識、相應業務能力的審計人員。審計部專職從事3、內部審計工作的人員不少于三人。審計部設負責人一名,為審計部專職人員,由審計委員會提名,董事會任免,負責審計部的全面管理工作。公司應當披露審計部負責人的學歷、職稱、工作經歷、與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是否存在關聯關系等情況。第七條內部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規及公司有關制度進行審計,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到獨立、客觀公正、廉潔奉公、保守秘密。內部審計人員與辦理的審計事項或被審計單位(部門)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第三章職責與分工第八條審計委員會在指導和監督審計部工作時,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指導和監督內部審計制度的建立和實施;(二)至少每季度召開一次會議,審議審計部提交的工作計劃和報告等;(三)4、至少每季度向董事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工作進度、質量以及發現的重大問題;(四)協調審計部與會計師事務所、國家審計機構等外部審計單位之間的關系。第九條審計部應當履行以下主要職責:(一)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進行檢查和評估;(二)對公司及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會計資料、其他有關經濟資料,以及所反映的財務收支及有關的經濟活動的合法性、合規性、真實性和完整性進行審計,包括但不限于財務報告、業績快報、自愿披露的預測性財務信息等;(三)協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機制,確定反舞弊的重點領域、關鍵環節和主要內容,并在內部審計過程中合理關注和檢查可能5、存在的舞弊行為;(四)至少每季度向審計委員會報告一次,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內部審計計劃的執行情況以及內部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第十條審計部應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前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次一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并在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兩個月內向審計委員會提交年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審計部應當將審計重要的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作為年度工作計劃的必備內容。第十一條審計部應當以業務環節為基礎開展審計工作,并根據實際情況,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設計的合理性和實施的有效性進行評價。第十二條內部審計通常應當涵蓋公司經營活動中與財務報告和信6、息披露事務相關的主要業務環節,包括銷貨及收款、采購及付款、存貨管理、固定資產管理、資金管理、投資與融資管理、人力資源管理、信息系統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等。審計部可以根據公司所處行業及生產經營特點,對上述業務環節進行調整。第十三條內部審計人員獲取的審計證據應當具備充分性、相關性和可靠性。內部審計人員應當將獲取審計證據的名稱、來源、內容、時間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記錄在工作底稿中。第十四條內部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編制與復核審計工作底稿,并在審計項目完成后,及時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分類整理并歸檔。第十五條審計部應當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建立相應的檔案管理制度,7、明確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第四章具體實施第十六條審計部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實施適當的審查程序,評價公司內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審計委員會提交一次內部控制評價報告。評價報告應當說明審查和評價內部控制的目的、范圍、審查結論及對改善內部控制的建議。第十七條內部控制審查和評價范圍應當包括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審計部應當將對外投資、購買和出售資產、對外擔保、關聯交易、募集資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務等事項相關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實施的有效性作為檢查和評估的重點。第十八條審計部對審查過程中發現的內部控制缺陷,應當督促相關責任部門制定整8、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并進行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監督整改措施的落實情況。審計部負責人應當適時安排內部控制的后續審查工作,并將其納入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第十九條審計部在審查過程中如發現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應當及時向審計委員會報告。審計委員會認為公司內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的,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深圳證券交易所報告并予以披露。公司應當在公告中披露內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已經或可能導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擬采取的措施。第二十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投資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投資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對外投資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審9、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是否指派專人或成立專門機構負責研究和評估重大投資項目的可行性、投資風險和投資收益,并跟蹤監督重大投資項目的進展情況;(四)涉及委托理財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將委托理財審批權力授予公司董事個人或經營管理層行使,受托方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是否指派專人跟蹤監督委托理財的進展情況;(五)涉及證券投資事項的,關注公司是否針對證券投資行為建立專門內部控制制度,投資規模是否影響公司正常經營,資金來源是否為自有資金,投資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是否使用他人賬戶或向他人提供資金進行證券投資,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第二十一條審計部門應當在重要的購10、買和出售資產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購買和出售資產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購買和出售資產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是否按照審批內容訂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三)購入資產的運營狀況是否與預期一致;(四)購入資產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第二十二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對外擔保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對外擔保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對外擔保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二)擔保風險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圍,被擔保方的誠信記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三)被擔保方是否提供反擔保,反擔保是否具11、有可實施性;(四)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五)是否指派專人持續關注被擔保方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第二十三條審計部應當在重要的關聯交易事項發生后及時進行審計。在審計關聯交易事項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否確定關聯方名單,并及時予以更新;(二)關聯交易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審議關聯交易時關聯股東或關聯董事是否回避表決;(三)獨立董事是否事前認可并發表獨立意見,保薦人是否發表意見;(四)關聯交易是否簽訂書面協議,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及法律責任是否明確;(五)交易標的有無設定擔保、抵押、質押及其他限制轉讓的情況,是否涉及訴訟、仲裁及其他重大爭議事項;(六)交易對手方的誠信記錄、經12、營狀況和財務狀況是否良好;(七)關聯交易定價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對交易標的進行審計或評估,關聯交易是否會侵占公司利益。第二十四條審計部應當至少每季度對募集資金的存放與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對募集資金使用的真實性和合規性發表意見。在審計募集資金使用情況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募集資金是否存放于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集中管理,公司是否與存放募集資金的商業銀行、保薦人簽訂三方監管協議;(二)是否按照發行申請文件中承諾的募集資金投資計劃使用募集資金,募集資金項目投資進度是否符合計劃進度,投資收益是否與預期相符;(三)是否將募集資金用于質押、委托貸款或其他變相改變募集資金用途的投資,募集13、資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現象;(四)發生以募集資金置換預先已投入募集資金項目的自有資金、用閑置募集資金暫時補充流動資金、變更募集資金投向等事項時,是否按照有關規定履行審批程序和信息披露義務,獨立董事和保薦人是否按照有關規定發表意見。第二十五條審計部應當在業績快報對外披露前,對業績快報進行審計。在審計業績快報時,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是否遵守企業會計準則及相關規定;(二)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是否合理,是否發生變更;(三)是否存在重大異常事項;(四)是否滿足持續經營假設;(五)與財務報告相關的內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風險。第二十六條審計部在審查和評價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時14、,應當重點關注以下內容:(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關規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包括各內部機構、控股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和報告制度;(二)是否明確規定重大信息的范圍和內容,以及重大信息的傳遞、審核、披露流程;(三)是否制定未公開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確內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圍和保密責任;(四)是否明確規定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在信息披露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五)公司、控股股東及實際控制人存在公開承諾事項的,公司是否指派專人跟蹤承諾的履行情況;(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及相關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實施。第五章審計權限第二十七條審計部有權檢查被審單15、位審計區間內所有有關經營管理的賬務、資料,包括:(一)會計賬簿、憑證、報表;(二)全部業務合同、協議、契約;(三)全部開戶銀行的銀行對賬單;(四)各項資產證明、投資的股權證明;(五)要求對方提供各項債權的確認函;(六)與客戶往來的重要文件;(七)重要經營投資決策過程記錄;(八)其他相關的資料。第二十八條審計部還具有以下權限:(一)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被審公司(部門)或個人進行調查;(二)盤點被審公司全部實物資產和有價證券等;(三)要求被審公司(部門)有關責任人在審計工作底稿上簽署意見,對有關審計事項寫出書面說明材料;(四)制止正在進行的嚴重違反國家規定或嚴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動。審計部經權力機16、構批準,有權對重大緊急事項立即采取封存賬簿、資產等臨時性措施或申請其他部門采取保全措施后報有關領導;(五)建議有關部門對違反財經法紀和嚴重失職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公司(部門)和個人追究責任;(六)對被審計公司(部門)提出改進管理的建議;(七)責令被審計公司(部門)限期調整賬務;追繳被審計公司(部門)或個人違法違規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資產;(八)可以隨時調閱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與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第六章審計工作程序第二十九條審計工作程序(一)簽發內部審計通知書審計部填制內部審計通知書,并在實施審計前五天,將內部審計通知書送達被審計單位(公司另有規定的除外)。審計通知書的內容包括:1、被審計單位名稱;17、2、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3、對被審計單位配合審計工作的具體要求。審計部認為需要被審計單位自查的,應當在審計通知中寫明自查的內容、要求和期限。(二)成立審計小組審計部根據內部審計項目計劃,選派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并指定主審人員,審計小組實行主審負責制,必要時可選調其他專業人員參與審計或提供專業建議。(三)確定審計方式審計部的審計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審計和送達審計;根據工作進度安排,可以實行年度定期審計和年中不定期審計,各被審計單位應按規定報送月、季、年度財務報表及相關資料。(四)實施審計審計小組依據內部審計計劃,由主審人員負責安排相關人員具體審計。審計人員通過審查被審計單位的會計憑18、證、會計帳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檢查現金、實物、有價證券,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進行審計,并取得證明材料。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必須遵循下列要求:1、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2、分析判斷,決定取舍,保證證明材料的相關性;3、收集足以證明審計事實真相的證明材料,保證證明材料的充分性;4、嚴格遵守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證證明材料的合法性。審計人員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取得的證明材料,應當有提供者的簽名或蓋章,未取得提供者簽名或蓋章的,應當注明原因。審計人員應當編制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的內容包括:1、被審計單位的名稱:2、審計項目的名稱以19、及實施的時間;3、審計過程記錄;4、編制者的姓名及編制日期;5、復核者的姓名及復核日期;6、索引號及頁次;7、其他應說明的事項。(五)提交審計報告審計小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可隨時向有關單位和人員提出改進建議,審計終結,依據審計工作底稿,做出審計報告,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后,報送分管領導。審計報告中包含其他部門工作所需要的資料與內容的,應在分管領導批準后分發給相關部門。審計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審計的依據、范圍、內容、方式和時間;2、被審計單位的有關情況;3、實施審計的有關情況;4、審計評價意見;5、對違反有關規定的行為的定性、處理處罰建議及其依據。(六)做出審計決定審計部根據審計報告20、提出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報分管領導批準后送達被審計單位,被審計單位應當簽收審計決定或審計意見書,被審計單位必須執行審計決定。(七)審計決定復議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如有異議,應在接到審計意見書或審計決定之日起三天內以書面形式向審計部提出,審計部應及時處理,無法處理的應及時上報分管領導決定。(八)后續審計對主要項目進行后續審計,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意見書的采納及審計決定執行的情況和效果。(九)審計終結審計部應在完成該項審計后十五日內對辦理的審計事項建立審計檔案,審結卷成,定期歸檔的責任制度,內部審計工作報告、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的保存時間為十五年。第三十條審計委員會應當根據審計部出具的評21、價報告及相關資料,對與財務報告和信息披露事務相關的內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實施情況出具年度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至少應當包括以下內容:(一)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二)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及其處理情況;(三)改進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實施的有關措施;(四)上一年度內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異常事項的改進情況;(五)本年度內部控制審查與評價工作完成情況的說明。公司董事會應當在審議年度報告的同時,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形成決議。監事會和獨立董事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發表意見,保薦人應當對內部控制自我評價報告進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見。第七章罰則第三十一條違反國22、家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情節輕重,審計部提出處罰意見,報公司批準后執行:(一)拒絕提供有關文件、憑證、賬簿、報表資料和證明材料的;(二)阻撓審計人員行使職權,抗拒、破壞監督檢查的;(三)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四)拒不執行審計決定的;(五)打擊、報復審計人員和檢舉人員的。第三十二條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制度,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審計人員,根據情節輕重,審計部提出處罰意見,報請公司批準后執行:(一)利用職權、謀取私利的;(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三)玩忽職守、造成審計報告嚴重失實的;(四)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第八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的規定執行。第三十四條本制度由董事會負責解釋和修訂。第三十五條本制度自董事會通過之日起生效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