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廣電傳媒集團公司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V5.0注釋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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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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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集團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加強云南廣電傳媒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集團”)反腐倡廉建設,規范集團領導班子成員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進一步促進集團科學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中辦發201017號),結合集團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建立“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目的,依據中共中央關于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堅持黨的領導,發揮國有企業黨組織的政治核心作用,是一個重大原則,任何時候都不能動搖。”參與“三重一大”事項決策,是企業黨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的實現途徑,2、為加強黨對國有企業的政治領導、鞏固黨的執政基礎、提高黨的執政能力提供堅實保證。民主決策有利于黨組織參與企業重大問題決策,有利于企業戰略措施的落實,有利于正確把握企業改革發展大局,符合集團公司戰略管控的需要,符合國家政策和職工的意愿要求。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對于保證指令暢通,維護企業權威,發揮企業整體優勢,實現企業又好又快發展具有重大意義。國務院國資委2006年發布了中央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指引,強調了國有企業必須加強戰略、財務、市場、運營、法律五個方面的風險管理。第二條 凡屬集團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以下簡稱“三重一大”)的事項必須由集團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3、任何班子成員不得擅自決定。緊急情況下由個人或少數人臨時決定的,應當在事后24小時內向集團黨委、董事會報告;臨時決定人應當對決策情況負責,集團黨委、董事會在事后按程序予以確認。經集團董事會授權,集團高管會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按照本細則執行。第三條 集團建立健全董事會、黨委會(常委會)、總經理辦公會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第四條 集團黨委、董事會等決策機構在決定“三重一大”事項時,堅持以下原則:(一)集體決定: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二)務實高效:從實際出發,及時決定,保證決策的科學性;(三)依法進行:4、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四)保守秘密:對會議未通過的事項、限定范圍內的事項、屬于集團秘密的事項,不得泄露 2010年6月5日由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意見意見,為全面貫徹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四中全會精神,切實加強國有企業反腐倡廉建設,進一步促進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規范決策行為,提高決策水平,防范決策風險,保證國有企業科學發展,按照中央關于凡屬重大決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簡稱“三重一大”)事項必須由領導班子集體作出決定的要求。一、(一)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5、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根據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2008-2012年工作規劃部署,落實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要求,以明確決策范圍、規范決策程序、強化監督檢查和責任追究為重點,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貫徹落實。(二)“三重一大”事項堅持集體決策原則。國有企業應當健全議事規則,明確“三重一大”事項的決策規則和程序,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集體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國有企業黨委(黨組)、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等決策機構要依據各自的職責、權限和議事規則,集體討論決定“三重一大”事項,防止個人或少數人專斷。要堅持務實高效,保證決策6、的科學性;充分發揚民主,廣泛聽取意見,保證決策的民主性;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有關政策,保證決策合法合規。第二章 “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第五條 重大決策事項 意見二、“三重一大”事項的主要范圍(三)重大決策事項,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應當由股東大會機構(股東會)、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職工代表大會和黨委(黨組)決定的事項。主要包括企業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上級重要決定的重大措施,企7、業發展戰略、破產、改制、兼并重組、資產調整、產權轉讓、對外投資、利益調配、機構調整等方面的重大決策,企業黨的建設和安全穩定的重大決策,以及其他重大決策事項。,是指集團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規定的決策事項,主要包括:(一)需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決議的事項:1.集團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2.選舉和變更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3.選舉和變更由股東代表出任的監事;4.董事、監事報酬事項;5.集團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6.集團年度財務預、決算方案;7.集團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8.集團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9.集團發行公司債券;10.集團重8、大對外捐贈、贊助;11.集團章程修改;12.轉讓國有股權或因增資擴股致使國有股東不再擁有控股地位;13.企業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清算和對外重組、兼并;14.全部出資額1億元以上的對外投融資;15.企業產權整體無償劃轉給其他國有企業;16.單項或批量處置資產2000萬元(賬面價值)以上;17.派出監事會主席的任選;18.其他按照規定需要報送上級主管部門決議的事項。(二)董事會決定的事項:1.集團經營計劃和投融資方案;2.制訂集團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3.制訂集團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4.制訂集團國有資產、產權處置方案;5.制訂集團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6.擬訂集團9、合并(兼并)、分立、上市、解散、合資、股份制改造、破產或變更形式等重大事項的方案;7.決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8.制定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9.決定集團經理層工作分工;10.根據上級決定,依照法定程序,任免集團高級管理人員;11.聽取集團總經理工作匯報,批準集團經理層工作報告,檢查、監督、考核執行董事會決議的情況和集團經營業績;12.依照公司法有關規定,對子公司履行出資人職責;13.決定集團職工工資分配方案,批準集團所屬各單位的職工工資分配方案;14.批準所屬各單位的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15.審批集團及所屬各單位的對外投資、擔保、融資、重大資產處置、重大合同簽訂、重大對外捐贈等事項;1610、.決定集團及所屬各單位達到規定條件、需由董事會審議的關聯交易;17.制訂或修訂集團財務管理制度和集團的主要會計政策,審議和批準集團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18. 上級機構授予董事會的其他職權;19.企業的章程20.法律法規規定及董事會認為必要的應由董事會行使的其他職權。(三)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1.主持集團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2.擬訂集團年度生產經營計劃和財務預算方案;3.組織實施集團年度經營計劃、投融資方案;4.擬訂集團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5.擬訂集團基本管理制度;6.制定集團具體規章;7.根據董事會授權,其他應由總經理辦公會決定的事項。(四)職工代表大會決定的事項:1.11、聽取和審議關于企業的經營方針、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基本建設方案、企業改制方案、職工培訓計劃、留用資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賃經營責任制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2.審查同意或者否決集體合同草案、勞動合同方案、薪酬調整分配方案、勞動保護措施、職工獎懲辦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規章制度;3.審議決定職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關職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項;4.評議、監督企業各級領導干部,提出獎懲和任免的建議;5.選舉罷免職工董事、職工監事和參加平等協商的職工代表,審議其提請的重要事項。(五)黨委決定的事項:1.集團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決定決議的意見和措施;2.集團黨的建設、精神文明12、建設、思想政治工作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規劃、年度工作計劃;3.制訂黨的建設重要制度;4.集團領導班子建設;5.集團重要人事任免事項;6.由集團管理的領導干部考核方案;7.集團管理權限范圍內違紀黨員領導干部的處理、不合格黨員領導干部的處置事項;8.先進集體、先進個人的評選、表彰和推薦上報;9.呈報上級黨組織的重要請示、報告,集團黨的代表大會(黨代表會議)的工作報告及重要會議文件;10.企業文化建設;11.老干部工作、企業穩定工作、武裝保衛工作等方面的重要問題;12.黨委職責范圍內其他有關的重要事項。第六條 重要人事任免事項 意見二(四)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企業直接管理的領導人員以及其他經營管理人13、員的職務調整事項。主要包括企業中層以上經營管理人員和下屬企業、單位領導班子成員的任免、聘用、解除聘用和后備人選的確定,向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經理、財務負責人,以及其他重要人事任免事項。,是指集團直接管理人員的職務調整和獎懲事項。主要包括:(一)集團(需按照臺里對集團人事管理要求列示)(二)向上級推薦集團領導班子后備人選;(三)向集團控股和參股企業委派股東代表,推薦董事會、監事會成員和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四)集團黨的代表大會、職工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等選舉方案和推薦人選名單;(五)集團及以上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評選和推薦; (六)尖端人才、中級專14、家等專業技術人才的聘用及解聘;(七)其他重要人事任免和獎懲事項。第七條 重大項目安排事項 意見二(五)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企業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生產裝備、技術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年度投資計劃,融資、擔保項目,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重要設備和技術引進,采購大宗物資和購買服務,重大工程建設項目,以及其他重大項目安排事項。,是指對集團資產規模、資本結構、盈利能力以及未來經營狀況等產生重要影響的項目的設立和安排。主要包括企業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進行重大投融資,為他人提供大額擔保,轉讓和處置重大財產,進行大額捐贈,分配利15、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等關系國有資產出資人權益的事項。集團下屬公司應上報集團公司審批重大事項如下:(一) 改制、分立、合并、破產、解散、清算和對外重組、兼并;(二) 企業的章程;(三) 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超出出資額為資企業提供擔保,為非子企業提供擔保;向本企業以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提供非對等擔保提供擔保;(四) 利潤分配或彌補虧損方案;(五) 單項或批量處置資產:有償轉讓、置換5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損益核銷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無常劃轉或捐贈等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六) 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進行資產托管、。承包、租賃;(七) 重大投資決策,包括全部出資額516、00萬元以上1000萬元以下的對外投融資;單項投資額1000萬元以上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已備案或上報項目投資方案作重大調整的,如投資方式、投資規模、合作方或股權比例發生重大變化等;(八) 發生重大法律糾紛案件;(九) 重要投資項目立項的招投標,物資采購和購買服務;(十) 期權、期貨等金融衍生業務;第八條 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 意見二(六)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企業或者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所規定的企業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對外大額捐贈、贊助,以及其他大額度資金運作事項。,是指超過由集團或者 17、上級機構所規定的集團領導人員有權調動、使用的資金限額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主要包括:(一)年度預算內大額度資金調動和使用;(二)超預算的資金調動和使用;(三)集團統一管理對外捐贈、贊助事項,集團所屬各單位未經批準不得擅自對外捐贈、贊助;第三章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第九條 集團“三重一大”事項,主要采取黨委會、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代會及黨政聯席會等會議形式,經集體研究討論后作出決策。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或總經理等可根據議題設置和實際需要提議召開。集團董事會每年度應當至少召開兩次會議,并提前10日以書面、電話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臨時董事會會議的召集,應當于會議召開1日前以書面、電話18、或傳真的形式通知各位董事和監事。第十條 集團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與集團黨委溝通,聽取黨委的意見,黨委不同意或者黨政主要領導意見不一致的,一般不提交會議。進入集團董事會、經理班子的黨委成員,應當貫徹集團黨委的意見或者決定 公司法第四十九條。公司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七條。第十一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策前,集團應通過多種方式對有關議題進行充分醞釀,履行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聽取、吸收各方面意見。第十二條 需要決策的“三重一大”事項,按有關法規或政策的規定應征求上級機構派駐監事會意見的,在研究決策前,應報告上級機構監事會,請其參加有關會議或提出意見。第十三19、條 重大決策的程序 云南省關于進一步推進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實施意見三(二)“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基本程序。企業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運作應當履行以下程序:第一,可行性研究。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的意見,必要時應當聘請有相應資質的科研機構、中介機構或有關專家進行咨詢或參與評估、論證,特別應對決策風險進行全面評價。提交議案的部門或有關負責人要對議案進行詳實說明,并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避免因信息不準確而造成決策失誤。決策事項應當提前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提供相關資料。必要時,可事先聽取反饋意見。第二,征求各方意見。對專業20、性較強或對企業發展有重大影響的決策事項,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學者和職工群眾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第三,黨組織參與。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黨組織應參與企業重大事項、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董事會、未設董事會的經理班子研究“三重一大”事項時,應事先與黨委(黨組)溝通,聽取黨委(黨組)的意見。第四,集體研究決策。企業重大決策、重要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使用,應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和相關規定,通過會議研究、集體決策。與會人員要充21、分討論并分別發表意見,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應當完整、詳細記錄并存檔備查。:(一)黨政主要領導協商、確定需要討論決策的議題;(二)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根據工作需要,提出需要研究決定的事項;(三)分管領導召集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進行初步審核,廣泛深入調查研究,對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事項,應進行專家論證、技術咨詢、決策評估;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原則上至少提前7日聽取集團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四)對于重要的經營管理活動,在決策備22、選方案提交會議決策前,還應征詢法律部門意見,進行合法性審查 意見三(七)“三重一大”事項提交會議集體決策前應當認真調查研究,經過必要的研究論證程序,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見。重大投資和工程建設項目,應當事先充分聽取有關專家的意見。重要人事任免,應當事先征求國有企業和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的意見。研究決定企業改制以及經營管理方面的重大問題、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項、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建議。第十四條 重要人事任免的決策程序:(一)民主推薦。按照組織程序,選拔任用領導干部,原則上需經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二)23、醞釀。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考察、討論決定或決定呈報前,應充分醞釀。醞釀根據領導職位和擬任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集團黨政主要領導、分管組織工作的領導、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中進行,注意聽取紀檢監察和安監部門的意見,必要時應征求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部門領導的意見。(三)考察。對集團黨委、集團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有關規定進行嚴格考察,并形成考察意見。(四)討論決定。選拔任用領導干部,應先由集團黨委醞釀討論。黨群干部由黨委作出任免決定,并按有關規定履行相關程序;管理干部提交董事會按公司法規定的程序產生。沒有經過組織考察的,不能提交會議討論。多數人不同意的,應暫緩決定任免。第十五條 重大24、項目安排的決策程序:(一)由有關單位和職能部門、分管領導或黨政主要負責人提出意見;(二)有關職能部門組織調研,進行可行性研究與論證;(三)分管領導聽取職能部門調研和可行性論證情況匯報,并提出具體意見;(四)根據所要決策問題的內容,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討論決定;第十六條 大額度資金使用的決策程序:(一)由有關部門提出資金的使用意向、額度。(二)由分管領導負責,對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審核,提出具體意見。(三)根據資金使用意向、額度,按照規定權限,召開相應形式的會議集體研究決定。 第十七條 集團決策“三重一大”事項原則上至少提前24小時告知所有參與決策人員,并為所有參與決策人員提供相關材料。第十八條 集團25、黨委、董事會、經理班子等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應以會議的形式作出集體決策,不得以個別征求意見等方式作出決策。第十九條 集團召開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必須保證出席會議的有決策權的人員不少于總數的三分之二。第二十條 集團決策“三重一大”事項應當進行票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采取記名投票進行。贊同票超過半數的,方能形成決定。投票表決時,黨委、董事會主要負責人或其他相關領導應簡要說明會議決定的事項、過程、參與人及其意見、結論等內容。同時由黨委、董事會指定專人負責決策過程的資料歸集并存檔備查,印發會議紀要送達決策機構全體成員。第二十一條 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出席會議人員應26、當充分討論,對決策事項逐個發表意見,明確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緩議”等意見,并說明理由、記錄在案,承擔相應的決策責任。因故未出席的應出席人員,可以書面形式表達意見。黨委書記、董事長或主持會議的其他負責人應在其他班子成員充分發表意見的基礎上,最后發表結論性意見。第二十二條 會議決定多個事項時,應逐項研究決定。對意見比較一致的議題,形成會議決定;對討論中存在嚴重分歧或發現有重大問題尚不清楚的,一般應當推遲作出決定。第二十三條 在決策“三重一大”事項的會議上,可根據議題內容,視情況邀請職工代表、黨員代表列席會議。列席人員可就討論的議題發表意見和建議,但沒有表決權。第二十四條 “三重一大”事項決27、策作出后,由集團黨委、董事會等在7日內,按照相關規定和各自職責范圍及時向 上級機構報告,需要 上級機構或其他上級部門審核、備案或批準的,按相關規定執行。第二十五條 落實回避制度 意見三(十四)建立“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的回避制度;建立對決策的考核評價和后評估制度,逐步健全決策失誤糾錯改正機制和責任追究制度。符合回避制度規定范圍的人員,在形成“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時,應當回避。出席會議的決策人員應當對“三重一大”會議的決策承擔責任。對決策失誤的責任人,按照權力和責任相統一的原則,進行責任追究。第四章 決策執行第二十六條 “三重一大”決策作出后,必須嚴格執行,個人無權改變集體決議。如有不同意見,可28、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第二十七條 對違反規定作出的“三重一大”事項,按照集團分工,相關部門應拒絕辦理,并報告有關領導 意見三(十二)決策作出后,企業應當及時向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報告有關決策情況;企業負責人應當按照分工組織實施,并明確落實部門和責任人。參與決策的個人對集體決策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或者向上級反映,但在沒有作出新的決策前,不得擅自變更或者拒絕執行。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第二十八條 “三重一大”決策事項由領導班子成員、職能部門根據分工和職責組織實施;遇有分工和職責交叉的,由主要領導明確29、一名班子成員牽頭。第二十九條 在貫徹執行“三重一大”決議過程中,如遇特殊情況需對決策內容作重大調整,應當重新按規定履行決策程序。第三十條 集團黨委支持董事會、總經理辦公會、職工代表大會等機構依法對職責權限內的“三重一大”事項作出決策,并團結帶領全體黨員和廣大職工群眾,推動決策的執行,監督決策的實施。對決策實施過程中發現與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法律法規不符或脫離實際的,應及時提出意見;情況得不到糾正的,應及時向上級反映。第五章 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 集團紀委、紀檢監察部要切實履行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職責,積極開展黨內監督和效能監察,并依照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國有企業領導30、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規定和本細則,結合年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把領導人員執行“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情況作為重點內容進行考核評估,每半年向 上級機構紀委報告一次“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 意見四(十八)紀檢監察機關應當督促指導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機構的紀檢監察機構,切實加強對所管轄的國有企業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情況的監督檢查。公司法五十四條、五十五條、五十六條。第三十二條 集團黨委書記、董事長是集團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主要責任人。第三十三條 “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決策執行情況,應當作為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領導人員經濟責任審計的重點內容,作為領導班子民主生活會、領31、導人員述職述廉的重點內容,自覺接受監督和民主評議。同時,要作為企務公開的重要內容,除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應當保密的事項外,應通過一定方式在適當范圍內公開。集團黨委組織部、工會要注意收集廣大黨員干部和職工群眾的意見和反映,并及時向集團黨委報告。第三十四條 集團黨委組織部、紀檢監察部、審計部,應當將“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執行情況作為對集團領導班子成員考察、考核的重要內容以及任免、經濟責任履行情況審計評價的重要依據。第六章 責任追究第三十五條 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有關人員責任:(一)個人擅自決定“三重一大”事項的;(二)違反“三重一大”決策程序的;(三)未深入調查研32、究、科學論證而盲目決策的;(四)不遵守、不執行經過集體決策事項的;(五)執行決策后對發現的可能造成的損失,不采取補救措施的;(六)不按照規定向上級機構等上級機關報告有關事項的;(七)泄露集團秘密或者國家秘密的;(八)其他應當追究責任的情況。第三十六條 集團紀委、紀檢監察部不履行監督檢查和報告職責,造成集團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追究集團紀委書記的責任。第三十七條 對違反本細則的行為,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等進行問責和追究紀律責任;給集團造成經濟損失的,依照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關于的實施辦法(試行)等,承擔經33、濟賠償責任;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予以責令清退 意見五(二十二)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應當依照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和相關法律法規給予相應的處理,違反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責令清退;給國有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經濟賠償責任。第七章 附 則第三十八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應根據本細則的具體內容和要求,結合本單位實際,按照企業管理權限,制定本單位貫徹落實“三重一大”決策制度的具體實施細則,并報集團審核備案。第三十九條 集團所屬各單位應嚴格執行集團相關管理制度。各單位在履行本單位“三重一大”事項決策程序前,涉及集團事先批準或同意的事項,須事先征得集團的批準或同意。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集團負責解釋。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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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時間:2023-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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