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東風有限公司獎懲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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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編號:1333985
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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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東風有限公司獎 懲 制 度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目的本制度旨在鼓勵員工積極性和創造性,團結協作完成生產任務和工作任務,維護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同時,通過規范對員工的懲戒事項,以透明、公開的懲戒方式,確立公司的各項工作制度能夠順利執行,并在企業內營造安全、文明、有序的生產和辦公秩序。根據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條、 適用范圍本制度適用于本公司全體職員。第三條 職責(一) 總經理: 1、 組織制定及審批公司制度; 2、 審批大功或大過以上(含)獎懲申請;3、 兌現獎懲。(二) 分管領導或總經理授權人: 1、 審批小功或小過獎懲申請。(三) 行政部:12、 參與制定并執行公司制度,實施監督檢查;2、 視制度執行檢查情況填寫獎懲建議報告報總經理審批;3、 認真核實真相,減少獎懲誤判;4、 審批嘉獎或警告以下(含)獎懲申請;5、 兌現獎懲;6、 做好被懲罰員工思想工作,達到教育目的;7、 做好獎勵宣傳,達到激勵和樹立榜樣的目的;8、 獎懲登記與考核。(四) 其他部門1、 帶領部門員工認真執行公司規章制度;2、 實事求是地對部門員工進行獎懲;3、 做好被懲罰員工的思想工作,達到教育目的;4、 做好獎勵宣傳,達到激勵和樹立榜樣的目的;5、 其他相關責任。第二章 獎懲類別與權限第一條 獎懲類別1、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三種和年終評獎。2、懲處分為:3、警告、小過、大過、除名(包括勒令辭職、辭退、開除)四種。第二條 獎懲權限1、獎罰事件為大功或大過以下者(不包含大功或大過),由行政部組織調查核實后,由總經理簽批獎懲建議報告生效。2、獎罰事件為大功或大過以上者(含大功或大過),由總經理在組織調查核實后,簽批獎懲建議報告生效。3、嘉獎或警告以上者(含)一律通過獎懲建議報告操作,生效后由行政部登記在職工獎懲記錄表中,以備存查,并通報全司。第三章 獎勵規定第一條、員工獎勵分下列四種: (一)嘉獎1次:發放獎金50元;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二)記功1次:發放獎金100元;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放。 (三)大功:每次加發1個月獎金,并于年終獎金時一并發4、放。 (四)年終評獎:一次給予若干元獎金。 第二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獎: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 (二)拾物不昧(價值300元以上)者。 (三)熱心服務,有具體事實者。 (四)有顯著的善行佳話,足為公司工廠榮譽者。 (五)忍受勉為困難,骯臟難受的工作足為楷模者。(六)服務合作伙伴(供應商、客戶、政府機關、所在社區等等。以下同)認真積極,得到合作伙伴好評或我司人員舉薦者; (七)超額、顯著提前完成工作指標、任務者;(八)依公司其它規定給予嘉獎獎勵者。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功: (一)對生產技術或管理制度建議改進,經采納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5、)節約物料或對廢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災難,勇于負責,處置得宜者。 (四)檢舉違規或損害公司利益者。 (五)發現職守外故障,予以速報或妥為防止損害足為嘉許者。 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災害,奮不顧身,不避危難,因而減少損害者。 (二)維護員工安全,冒險執行任務,確有功績者。 (三)維護公司或工廠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損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績者。 第五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獎金或晉級: (一)研究發明,對公司確有貢獻,并使成本降低,利潤增加者。 (二)對公司有特殊貢獻,足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內記大功2次者。 (四)服務每滿5年,考績6、優良,未曾曠工或受記過以上處分者。第四章 懲罰規定 第一條、員工懲罰分為五種: (一)警告:每次減發3天獎金,并于月工資時一并減發。 (二)記過:每次減發10天獎金,并于月工資時一并減發。 (三)大過:每次減發一個月獎金,并于月工資時一并減發。 (四)降級:除級使用,相應核減薪資。 (五)開除:予以解雇。 第二條、有下列特殊事情之一者,予以警告: (一)未經許可,擅自在公司內推銷物品者。 (二)上班時間,躲臥休息,擅離崗位,怠忽工作者。 (三)因個人過失致發生工作錯誤,情節輕微者。 (四)妨害生產工作或團體秩序,情節輕微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情節輕微者。 (六)不按規定穿著服裝或7、佩掛規定標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七)不能適時完成重大或特殊交辦任務者。(八)服務合作伙伴(同上)態度欠佳,招致合作伙伴抱怨,情節較輕者;(九)依公司其它規定給予警告懲罰者。第三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過: (一)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命令,無故未能如期完成,致影響公司權益者。 (二)在工作場所喧嘩、嬉戲、吵鬧,妨礙他人工作而不聽勸告者。 (三)對同仁惡意攻擊或誣害、偽證,制造事端者。 (四)工作中酗酒致影響自己或他人工作者。 (五)未經許可不候接替先行下班者。 (六)因疏忽致機器設備或物品材料遭受損害或傷及他人者。 (七)未經許可攜帶外人入公司參觀者。(八)服務合作伙伴(同上)態度欠佳,招致合8、作伙伴抱怨,情節一般者;(九)一個月內無故曠工累計達兩次者;(十)在公司吵架破壞紀律較為嚴重者;(十一)對同事惡意攻擊,造成傷害但不大者;(十二)依公司其它規定給予小過懲罰者。第四條、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記大過: (一)擅離職守,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二)在工作場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響生產、業務、事務等團體秩序者。 (三)損毀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者。 (四)怠忽工作或擅自變更工作方法,使公司蒙受重大損失者。 (五)不服從主管人員合理指導,屢勸不聽者。 (六)輪班制員工拒不接受輪班者。 (七)工作時間內,作其他事情,如睡覺、玩弄樂器、下棋、閱讀、炊煮、玩游戲等(干部連帶處分)。 (八)一個9、月內曠工達5日者。 (九)機器、車輛、儀器及具有技術性工具,非經常使用人及單位主管同意擅自操作者(如因而損害并負賠償責任)。 (十)其他重大違規行為者(如違反安全規定措施,情節重大者)。 (十一)疏于督導部屬,致部屬的不當行為、失職的事情,事態嚴重者;(十二)對上級指示或有期限的命令,未申報正當理由而未如期完成或處理不當,事態嚴重者;(十三)遺失經營、管理之重要文件、機件、工具及其他物品者;(十四)帳務處理不清或財產保管不當,造成公司財產損失嚴重者;(十五)服務合作伙伴(同上)態度惡劣或與合作伙伴發生嚴重的沖突者;(十六)惡意撕毀公文或公告文件者;(十七)依公司其它規定給予大過懲罰者。第五條、10、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開除(不發資遣費): (一)對同仁暴力威脅、恐嚇、妨害團體秩序者。 (二)毆打同仁,或相互毆打者。 (三)在公司廠區、宿舍內賭博者。 (四)偷竊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財物經查事實者。 (五)無故損毀公司財務,損失重大或第二次損毀涂改重大文件或公物者。 (六)未經許可,兼任其他職務或兼營與本公司同類業務者。 (七)在公司服務期間,受刑事處分者。 (八)一年中記大過滿2次功過無法平衡抵銷者。 (九)無故連續曠工3日或全月累計曠工6日或1年曠工達12日者。 (十)煽動怠工或罷工者。 (十一)吸食鴉片或其他毒品者。 (十二)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謠言者或挑撥勞資雙方感情者。 (十三)偽造或變11、造或盜用公司印信者。 (十四)攜帶刀槍或其他違禁品或危險品入廠(公司)者。 (十五)在工作場所制造私人物件或唆使他人制造私人物件者。 (十六)故意泄漏公司技術、營業上的機密致公司蒙受重大損害者。 (十七)利用公司名譽在外招搖撞騙,致公司名譽受損害者。 (十八)明示禁煙區內吸煙者。 (十九)參加非法組織者。 (二十)擅離職守,致生變故使公司蒙受損害者。 (二十一)其他違反法令或勞基法或本規則規定情節重大者。第五章 附則第一條、員工功過抵銷規定 (一)嘉獎與警告抵銷。 (二)記功1次或嘉獎3次,抵銷記過1次或警告3次。 (三)記大功1次或記功3次,抵銷大過1次或記過3次,員工功過抵銷以發生于同一年12、度內者為限。第二條 罰款規定1、 因工作疏忽,給公司造成較大損失的,可根據實際情況給予相應處罰。一般須對所造成事故的經濟損失負責,承擔其中最低不低于5%,最高不超過40%的經濟損失金額并在每月工資中扣除,如責任金額超過相關責任人員月工資的20%,則分多月扣除,每月扣除月工資的40%,直到達到所承擔的最高不超過40%的經濟損失金額。第三條 說明1. 警告3次視同小過1次,小過3次視同大過1次,記滿3次大過將由總經理室決定予以免職或除名;2. 先記功后記過不可抵,先記過后記功可相抵;3. 所有受懲者及受獎勵者將予全司通報并備案留查,以作日后調薪及調職之依據;4. 所有獎懲總經理有最終決定權,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處理。第四條 獎懲記錄1. 獎懲建議報告2. 獎懲通告3. 獎勵/罰款之相應“費用報銷單”第五條 本規定的解釋權及修改權歸總經理辦公室。第六條 本規定自股東會通過之日起開始施行。第七條 本制度所指的由總經理批準的事項,如因總經理出差期間,均由執行董事審批。第八條 本制度由公司行政辦公室制定并負責解釋;北京東風有限公司行政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