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13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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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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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企業首席代表 員工首席代表簽章: 簽章:日期: 日期:目 錄第一章 總 則3第二章 細則的設立4第三章 參加細則員工5第四章 待遇安排7第五章 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7第六章 企業年金賬戶的設立和管理9第七章 基金管理方式11第八章 權益歸屬11第九章 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12第十章 實施細則的修改和終止14第十一章 組織管理15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16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16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17第十五章 附 則17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和提高南京普天員工退休后的待遇水平,建立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調動本企業員工的勞動積極性,增2、強企業的凝聚力,提高勞動生產率,促進企業的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企業年金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0號)、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令第23號)、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的指導意見(國資發分配2005135號)、關于中央企業試行企業年金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國資發分配2007152 號)、關于補充養老保險費 補充醫療保險費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政部200927號)等法律法規以及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并結合南京普天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企業年金制度是指企業及其員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3、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法規的規定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是企業員工福利制度的組成部分。第三條 根據南京普天實際情況,本細則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合規的原則要依據國家政策,依法建立健全企業年金管理的各項制度,規范和完成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二)充分體現效率與兼顧公平的原則根據國家的相關政策確定繳費水平;結合本企業的人力資源發展策略,保證資金分配的合理和公平。(三)適時調整的原則企業年金水平根據企業經濟負擔能力確定,企業有權根據經濟狀況的變化適時調整繳費水平。企業年金發展應與企業經濟狀況、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并兼顧企業和員工的利益。(四)自愿平等協商的原則企業年金是企業經由職4、工代表大會同意自愿建立的福利制度,本實施細則的建立和重大修改都將經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同意后實施。(五)高度安全、適度收益的原則企業年金基金的管理嚴格按照國家有關制度規定執行,按照規定的投資范圍實現基金的保值增值,避免基金從事任何高風險的投資項目,確保基金在高度安全的前提下獲取適度收益。第四條 企業年金方案的類型南京普天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南京普天和員工根據既定的繳費標準進行繳費,實行信托化管理和市場化運作,員工退休后可享受的企業年金待遇水平取決于個人賬戶資金積累額和投資運營收益。第二章 細則的設立第五條 細則實施日期及生效日期本細則的實施時間為2010年1月1日,本5、細則經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審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同意后生效。在實施日期與生效日期之間退休的南京普天公司員工,可根據自愿原則參加企業年金。第六條 實施細則年度本實施細則的年度是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第七條 本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由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研究確定,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第三章 參加細則員工第八條 符合以下條件的職工,按照自愿的原則參加企業年金:(一)本實施細則批準實施后,與南京普天簽訂勞動合同滿一年的正式職工,且符合年金繳納條件,能認真履行勞動合同中所規定的全部義務;(二)按規定在南京普天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南京普天總部外派經營團隊6、和外借人員參加所在企業(單位)的年金計劃;借調到南京普天的職工,符合條件要求的,可參加本實施細則。第九條 新員工的加入在本實施細則建立后進入南京普天的新職工,可在滿足本實施細則參加條件的次月起加入本實施細則。加入本實施細則的新職工,如在原公司擁有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經南京普天確認后,可將原個人賬戶下積累的權益轉入本實施細則。第十條 員工的權利和義務(一)員工的權利1、員工對個人賬戶信息擁有知情權。2、在滿足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權益歸屬條件后,員工對個人賬戶積累的并且已經歸屬的權益擁有所有權。3、在滿足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領取條件后,員工享有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的權利。4、員工由于本人特殊的原因可以申請中途停7、止繳費;停止繳費后,員工可根據本人情況重新申請恢復繳費。(二)員工的義務1、授權南京普天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從員工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2、授權南京普天委托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對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進行管理。3、授權南京普天按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4、當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時,須在七個工作日之內向南京普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供變動情況。5、承諾在未達到本實施細則規定的領取條件時,不得從個人賬戶中提取企業年金權益,也不得利用記入個人賬戶的資產私自進行交換、轉讓、抵押、質押等活動。第十一條 員工退出本實施細則的條件和程序(一)員工可以退出本實施細則,但應按規定提出書面退出申請,經過企業年金管理委8、員會確認。(二)員工與南京普天終止勞動合同時,即視為自動退出本實施細則,南京普天有權于勞動合同終止時終止員工參與本實施細則。(三)員工退出本實施細則后,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在退出實施細則生效日都將終止。(四)員工退出本實施細則,可將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并且已經歸屬給個人的權益轉移到新公司中,也可封存在企業年金計劃受托人處繼續管理,但個人必須自行承擔賬戶封存后相應的管理費用。如果員工未能提出書面申請,則自動作封存處理。第四章 待遇安排第十二條 本細則正式生效后辦理退休手續的員工,按國家規定不再享受任何基本養老保險外的補貼,對參加本細則的員工以企業年金形式建立補充養老機制。第十三條 員工采用個人繳費和企9、業繳費完全累積,退休后待遇水平由員工個人賬戶累積總額及其投資收益之和確定。第五章 資金籌集方式和繳費第十四條 南京普天的所有制性質南京普天投資企業是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投資控股及參股企業,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的投資控股子公司,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是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企業。第十五條 資金來源企業年金由企業和員工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按國家規定的列支渠道列支,個人繳費由南京普天從員工工資中代扣。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適用的稅收政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十六條 繳費基數(一)企業繳費基數為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總和;(二)員工個人繳費基數為社保繳費基數。員工繳費10、基數確定后,在一個繳費年度內保持不變。(三)員工個人賬戶中的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與個人繳費子賬戶的基數保持一致。第十七條 繳費比例及分配(一)企業繳費比例為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總和的3%。(二)個人繳費比例為員工社保繳費基數的0.75%。(三)南京普天可根據國家相關政策的變化和南京普天的承受能力制定繳費水平。第十八條 停繳、補繳和恢復繳費(一)員工停繳、補繳和恢復繳費1、員工由于個人原因可向南京普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暫停個人繳費,在暫停繳費期間,企業繳費相應暫停。暫停繳費后員工可以申請恢復繳費。2、一般情況下,員工申請暫停繳費或恢復繳費應提出書面申請,并經南京普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蓋章確認后11、生效。員工恢復繳費后,南京普天和員工個人均不進行補繳。3、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員工,從次月起停止(暫停)辦理企業年金繳費事宜:(1)辦理了退休手續的;(2)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3)按有關規定停發工資的。(二)企業停繳、補繳和恢復繳費1、當南京普天出現嚴重經營虧損時,可以暫停企業繳費,待出現盈利好轉的情況下恢復繳費。企業繳費暫停后,員工個人繳費也相應暫停。2、企業繳費暫停期間,本細則處于停繳狀態;企業恢復繳費后,本細則恢復正常繳費狀態。恢復繳費后企業繳費和個人繳費均不再補繳。第十九條 繳費的調整(一)南京普天每年可根據上年度經濟效益情況,履行規定程序后決定是否調整企業繳費的提取比例。(二)如遇員12、工個人繳費水平調整,受托人自獲得南京普天人力資源管理部門簽章的書面調整通知后的下一期繳費起,相應調整繳費水平。第六章 企業年金賬戶的設立和管理第二十條 賬戶管理方式(一)南京普天為參加企業年金的員工開立個人賬戶(包括個人繳費子賬戶和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同時建立企業賬戶。(二)南京普天委托賬戶管理人,負責管理公司企業年金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負責繳費分配、待遇計算、投資收益分配、權益歸屬處理、個人賬戶轉移、信息變更等日常賬戶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條 企業賬戶的管理(一)企業賬戶用于歸集員工離職或出國(境)定居等產生的未歸屬權益等。(二)企業賬戶余額用作激勵等用途的,具體激勵分配方案由南京普天企業年金13、管理委員會決定。第二十二條 個人賬戶的開立賬戶管理人為每位員工建立個人賬戶,用以記錄和核算繳費、投資收益、權益歸屬、待遇支付等情況。員工個人賬戶下設立兩個子賬戶: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第二十三條 個人賬戶的維護與變更賬戶管理人負責個人賬戶的日常維護與更新,包括:(一)繳費進入個人賬戶的分配和記錄。(二)投資收益的分配和記錄。(三)個人權益計算和未歸屬權益的收回。(四)個人基本信息和個人權益信息變更。(五)待遇計算。(六)與受托人、托管人的核對工作等。第二十四條 個人賬戶的轉移和封存(一)員工退休前離職并且參加了新公司的企業年金方案,經新公司確認可接受轉入的,按本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14、進行結算,然后可將個人賬戶中累積的并且已經歸屬個人的權益一次性結清并轉移到新公司的企業年金方案中。(二)員工退休前離職,但未參加新公司的企業年金方案、新公司沒有實行企業年金方案或發生其他由于新公司的原因而無法轉移個人賬戶的情況的,員工的個人賬戶封存保留在南京普天年金計劃受托人處管理,待具備條件時予以轉移。到員工退休時或其他可領取條件下仍不具備轉移條件的,由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向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的其他管理人發出相關指令,支付企業年金待遇。個人賬戶封存后,員工個人需自行承擔各項管理費用。第二十五條 個人賬戶的注銷(一)員工任何時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結清后一次性全額支付給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15、人(若無指定受益人),個人賬戶注銷。(二)員工出國(境)定居,其個人賬戶結清后的已歸屬權益余額一次性支付給員工,個人賬戶注銷。(三)員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余額領取完畢后,個人賬戶注銷。(四)員工退休前離職,并將個人賬戶及已歸屬權益一次性轉移至新公司的,個人賬戶注銷。第七章 基金管理方式第二十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的組成(一)企業繳費;(二)員工個人繳費;(三)企業年金基金投資收益。第二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所形成的企業年金基金通過市場化運作,由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選定的受托人進行受托管理并簽署受托管理合同。企業年金受托人委托具備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提供統一的相關服務16、,并分別與其簽署委托代理合同。第二十八條 由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的要求制定企業年金基金的投資政策,本企業年金基金投資實施高度安全、適度收益的投資原則。第二十九條 本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專戶管理,企業年金基金與方案發起人、受托人、托管人、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的固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嚴格分開。第三十條 企業繳費按照本實施細則規定的分配比例分別計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中的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員工個人繳費額計入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子賬戶。企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收益,按照基金單位化的投資收益分配方式,按凈收益計入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包括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第八章 權益歸屬第三十一條 員工個人繳費子賬17、戶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全部歸屬員工個人。第三十二條 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和企業賬戶及權益根據本細則規定的權益歸屬規則進行歸屬。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已歸屬權益歸員工個人所有,未歸屬權益劃入企業賬戶。第三十三條 企業基本繳費權益歸屬原則:(一)個人賬戶中的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權益在員工退休或退休前離職時一次歸屬核算,按照加入南京普天的工作年限確定其歸屬比例(見下表),未歸屬部分轉入企業賬戶。退休時的歸屬核算比例100%退休前離職時的歸屬核算比例年限 3年0%3年年限5年30%5年年限8年60%8年年限10年80%年限10年100%(二)員工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三)款條件及組織安排員工勞動關系變動(轉至上級主管18、部門或出資企業工作)時,經南京普天確認,其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及其產生權益的歸屬比例為100%。(三)員工在南京普天辦理正式退休手續后,將員工個人繳費子賬戶和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的權益核算總額,分期逐月發放。第九章 待遇計發和支付方式第三十四條 待遇支付條件本細則實施后,企業年金方案參加員工不得提前領取企業年金待遇,在達到下列條件之一后,方可享受年金待遇:(一)辦理正式退休手續;(二)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喪失勞動能力辦理病退或提前退休;(三)退休前身故;(四)出國(境)定居。第三十五條 待遇領取方式(一)員工符合第三十四條第(一)、(二)款支付條件時,可向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領取企19、業年金待遇申請,按照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享受企業年金待遇。(二)個人賬戶封存人員在按國家規定辦理相應退休手續后,可向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申請,其個人賬戶余額及收益原則上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三)員工任何時間身故時,其個人賬戶余額及收益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若無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領取。(四)員工出國(境)定居的,可向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申請,經審核通過后,其個人賬戶余額及收益可一次性支付給員工本人。第三十六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修改當員工加入本細則時,應在申請表中以書面形式指定受益人作為本人身故后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的繼承人。員工可以隨時書面20、提出撤回或修改指定的受益人的申請。第三十七條 員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領取企業年金待遇時的稅收處理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辦理。第十章 實施細則的修改和終止第三十八條 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有權根據國家政策法規和實際情況的變化,經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對本實施細則進行調整,并對企業繳費水平做出適當調整。第三十九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對本實施細則進行修改:(一)國家相關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二)半數以上員工或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員提議修改;(三)企業的經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四)企業年金方案或本實施細則的某些條款被上級主管部門判定為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第四十條 21、修改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的程序:(一)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修改方案;(二)將修改方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三)重新報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批準;(四)以書面形式通知參加年金實施細則的員工和受托人;(五)每次修改后,修改前的實施細則所規定的企業和員工應履行的義務如果還未履行完畢,應履行完畢該義務后再適用修改后的新實施細則,或從新實施細則規定。第四十一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時,本實施細則終止:(一)本實施細則被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或司法機關判定為無效;(二)國家有關法規政策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年金方案或本實施細則無法22、繼續實施。第四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終止時的處理(一)實施細則終止前應進行清算,對所有個人賬戶中的企業基本繳費子賬戶未歸屬權益進行全部提前歸屬,并制定企業賬戶余額的專項權益分配方案。但已經處于封存狀態的個人賬戶及已經或正在享受年金待遇的個人賬戶不再參與專項權益分配方案。(二)實施細則終止后,對所有個人賬戶進行封存或者轉移。如果員工未能提出轉移書面申請,作自動封存處理。封存后,員工需自行承擔各項管理費用。第四十三條 終止實施細則的程序:(一)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提出終止企業年金實施細則申請,并提出企業賬戶余額的專項權益分配方案;(二)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三)報中國普天信息產業23、股份有限公司核準,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四)通知員工和受托人;(五)按照協商通過的方案處理企業賬戶余額。第十一章 組織管理第四十四條 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是企業年金工作的領導、協調和監督管理機構,下設辦公室,負責企業年金的日常運營管理。第四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通過集體協商機制建立,建立程序是:(一)由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下設的辦公室提出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草案;(二)將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草案提交職工大會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三)經過集體協商通過的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報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批準并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備案后實施。第四十六條 依據中國普天信息產業集24、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由中國普天總部代表南京普天通信股份有限公司及全體參加本細則的員工以委托人身份,與受托人簽訂企業年金基金受托管理合同。第四十七條 管理費用支付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方案管理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定,其中賬戶管理費由南京普天交納,其他費用由南京普天和員工個人共同繳費,從企業年金基金中扣除。第十二章 監督管理第四十八條 監督機構(一)本實施細則接受中國普天信息產業股份有限公司、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和審計署的監管。(二)本實施細則接受職工代表大會及全體員工的監督。(三)本實施細則同時接受來自法定社會機構的監督。第十三章 爭議的解決第四十25、九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發生爭議的,由南京普天與員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南京普天及員工同意接受仲裁機構之最終決定。第五十條 因履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通過調解和民事訴訟處理。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第五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建立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南京普天和受托人必須定期向員工披露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實施情況、企業年金基金運行情況和財務情況,并向員工提供方便快捷的查詢途徑。第五十二條 每季度結束后15日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的企業年金基金季度管理報告,每年度結束后45日內,受托人向委托人提交書面的經審計的企業年金基金年度管理報告。第十五章 附 則第五十三條 本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由南京普天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