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19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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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傳人:職z****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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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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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第一條 為保障和提高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系統職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障體系,調動職工勞動積極性,增強企業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健康持續發展,根據中國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中國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指導意見,結合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財務并表企業和代管企業及其職工。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企業年金是指企業及其職工在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政策、法規規定自愿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第四條 企業年金工作遵循以下原則(一) 促進企業發展。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強化薪酬的長期激勵作2、用,調動職工的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的凝聚力和競爭力,促進企業可持續發展。(二) 效率優先、兼顧公平。建立企業年金制度,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覆蓋企業全體職工,并綜合考慮職工崗位、貢獻等因素,適當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保證資金分配的公平與合理。(三) 平等協商、自愿加入。結合企業實際制定統一的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經職工代表大會等民主程序審議通過,職工自愿選擇參加。(四) 動態管理、適時調整。企業年金發展水平與經濟承受能力相適應,公司根據自身經營狀況變化適時調整繳費水平。第二章 管理與監督第五條 成立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負責系統企業的企業年金管理工作,對系統企業的3、企業年金重大事項進行決策。第六條 管委會成員由企業負責人、相關部門主任、專業區域公司和直屬直管企業負責人和職工代表組成。第七條 管委會下設辦公室,掛靠人力資源部。各企業人力資源部應指定專人負責企業年金的日常管理工作。第八條 按以下程序參加集團公司企業年金計劃:(一) 成立企業年金管理委員會。(二) 根據中國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及關于制定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的指導意見,制訂統一的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提交管委會審核、完善;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上報集團公司備案。系統各企業不再制定本企業的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第九條 各企業的企業年金管理工作,接受國家相關部門和上級4、單位的監督,接受所在企業紀檢監察、工會和審計部門的內部監督。第三章 企業年金計劃的加入第十條 各企業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條件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經履行相應審核程序后,可加入集團公司企業年金計劃:(一) 具備相應的經濟能力整體盈利的,所屬各企業可實施企業年金方案。出現整體經營性虧損的(整體政策性虧損除外),本部和虧損企業暫不實施企業年金方案,盈利企業和基建期企業仍實施企業年金方案。政策性虧損的企業,需由本企業財務部門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經報集團公司認定。實施企業年金方案條件所稱的盈利或虧損,以企業上年度財務決算報表數據確定。(二) 具有相應的人工成本承受能力企業年金繳費水平應與企業人工成本承受能5、力相適應。各企業不得因實施企業年金方案而造成人工成本大幅增加,從而影響企業的競爭能力和國有資本經營收益。(三) 基礎管理規范、民主制度健全企業應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以企業內部協商的方式制定統一的企業年金方案實施細則,并履行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程序。第十一條 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基本條件職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需同時具備下列基本條件:(一) 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二) 試用期滿。(三) 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履行繳費義務。(四) 個人提出書面申請自愿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符合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本著自愿的原則,不論參加與否,均需填寫職工企業年金計劃申請表(附件1-2),報所在企業人力6、資源部審核確認。第四章 資金籌集與繳費第十二條 企業年金資金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職工個人不繳納,企業不予繳納。企業繳納資金為企業繳費,職工個人繳納資金為個人繳費。第十三條 企業繳費分為企業基本繳費和企業補償繳費。企業可根據所在企業承受能力確定企業繳費。具有承受能力的企業,企業繳費按不超過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5%計提;不具備承受能力的企業,可申請暫停繳費。各企業每年年初完成企業繳費的核定和調整,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列支。企業繳費額與參加企業年金計劃人員的上年工資總額相對應。企業繳費的個人所得稅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后繳納。第十四條 企業基本繳費由企業根據職工業績貢獻大小,結合職工的崗位責任、7、工作年限等因素綜合確定,不得低于上年度全部職工工資總額的3%。第十五條 企業補償繳費是企業為保障企業年金方案實施前后退休人員待遇的平衡過渡,專項用于中人補償的繳費(簡稱中人補償)。企業補償繳費,依照中人補償測算數據,在中人10年過渡期內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1%預測積累,如積累總額(含收益)不足支付的,企業補償繳費可按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的2%加速積累。企業補償繳費的積累比例和積累年限按測算數據確定,原則上保持不變,每年均衡繳納。當企業補償繳費積累總額達到中人補償實際支付所需資金時,不再積累,企業繳費全部用于企業基本繳費。中人是指在企業年金方案實施后10年(2022年)之內退休的職工。中人補償過8、渡期為10年。2012年12月31日之前未建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的企業,不建立中人補償,年退休的人員不享受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待遇。2012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立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的企業,建立中人補償,已離退休的人員可繼續享受原統籌外補貼待遇。年退休的人員不進行中人補償,仍享受統籌外補貼待遇。2014年至2022年期間退休的中人可享受中人補償待遇。中人補償按中人退休時所在企業同類退休人員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標準和補償年限計算。已執行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的企業,不因企業裝機規模變化而調整退休人員養老性質的統籌外補貼標準。補償年限按中人退休時已參加企業年金繳費年限(含中斷繳費年限)與10年之差9、確定。已參加企業年金繳費年限自年1月1日起計算。計算公式如下:中人補償額=退休生活補貼月標準(120已繳月數停繳月數)。建立中人補償企業,應單獨開立企業年金賬戶,中人補償資金必須專款專用。應于每年3月10日前將中人補償繳費的建立、歸集及資金結算情況表上報。于每年3月15日前上報集團公司管監會確認。第十六條 個人繳費個人繳費按照國家規定由企業從職工工資中代扣代繳,且不得低于企業基本繳費的1/4。企業年金個人繳費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各企業個人繳費按所在企業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不含企業年金)的4%預計并按月繳納,待下達計劃后進行調整。按國家相關規定,超過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基數(按工作地所在城市上一年10、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封頂)4%以上部分,需計征個人所得稅并由企業代扣代繳。第十七條 執行以上規定后,對企業年金方案實施后退休的人員,企業不得在基本養老保險金和企業年金之外再列支任何補充養老性質的福利項目。第十八條 對企業年金方案實施前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和集團公司統一部署,盡快完成清理和規范工作,具備條件的納入企業年金管理。第十九條 資金匯繳各企業應單獨設立企業年金科目,歸集和管理所在企業的企業年金資金,必須按月及時匯繳企業年金資金。各企業須每月15日前將企業年金資金匯繳到指定賬戶,并提交企業年金繳費清冊。核對各企業匯繳的企業年金資金后,按照集團公司的規定,于每月25日前匯11、繳集團公司指定賬戶。第二十條 企業出現虧損、停業或破產等情況,無法履行繳費義務時,經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監督委員會同意,可延遲繳費或暫停繳費,待情況好轉后恢復繳費,同時向企業職工代表大會做出說明。企業暫停繳費期間個人繳費同時暫停。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職工,從次月起停止(暫停)企業年金繳費:(一) 辦理了退休手續;(二)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三) 按國家和企業有關規定停發工資期間;(四) 職工在職期間因個人原因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暫停繳費。職工因個人原因提出書面申請自愿暫停繳費的,一年內不允許申請恢復繳費。職工個人恢復繳費時,企業和個人都不再補繳。第二十二條 個人停止(暫停)繳費、恢復繳費12、的處理程序(一)個人提出停止(暫停)繳費、恢復繳費的,均需填寫職工企業年金計劃申請表(附件1-2);(二)提交所在企業人力資源部審核確認。第五章 企業年金分配第二十二條 企業年金管理應將保障性和激勵性相結合,既要作為職工未來基本生活保障的一部分,又要作為企業對職工中長期激勵的一種手段。各企業在成本費用中列支的企業基本繳費和個人繳費,均應按本實施細則進行分配和繳納。第二十三條 各企業應根據職工對企業經營業績貢獻大小,結合職工的崗位責任、工作年限和業績等因素綜合分配企業年金,適當向關鍵崗位和優秀人才傾斜。第二十四條 成本費用列支企業基本繳費的分配公式如下:職工企業基本繳費分配額=個人工作年限/所在13、企業參與分配人員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業成本費用列支企業基本繳費總額70%)+個人崗位貢獻/所在企業參與分配人員崗位貢獻之和(所在企業成本費用列支企業基本繳費總額30%)其中:工作年限按工齡計算截止至上年末。崗位貢獻=崗位薪點崗位調節系數。崗位調節系數,一線員工崗位調節系數為各企業相應崗位實際執行薪點點值與所在企業標準薪點點值的倍數,其它員工崗位調節系數為1。第二十五條 個人繳費公式如下:職工個人繳費額=個人工作年限/所在企業參與人員工作年限之和(所在企業個人繳費總額30%)+個人崗位貢獻/所在企業參與人員崗位貢獻之和(所在企業個人繳費總額40%)+個人上年度業績考核得分/所在企業參與人員上年度14、業績考核得分之和(所在企業個人繳費總額30%)其中:工作年限、崗位貢獻同上條。第二十六條 企業在分配企業年金時應包含企業負責人。對企業負責人在成本費用中分配的企業年金設置年度封頂線。具體公式如下:封頂線=本人薪點點值調節系數。企業成本費用中分配的企業基本繳費比例為3%、4%、5%時,企業負責人的分配點值分別為90元、120元、150元。調節系數由每年根據測算情況確定。原則上所屬企業負責人分配的企業基本繳費額,最高不超過主要負責人的企業基本繳費額。第二十七條 各企業在分配當年企業年金時,職工離開企業的,按照所在企業工作月數分配企業年金。第二十八條 職工受國家行政處分或刑事處分但未與企業解除勞動關15、系期間,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管制、判刑緩刑、監外執行、假釋期間以及行政拘留、拘傳、拘留、逮捕期間,不予分配企業年金。第二十九條 職工內部退養、待崗期間,因病或非因工負傷病休半年以上的病休期間,因借調不在原企業發放薪酬的,不予分配企業年金。第六章 賬戶管理第三十條 賬戶的開立企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進行管理。由集團公司選定的受托人委托賬戶管理人為企業開立企業年金基金賬戶,賬戶包括企業賬戶和個人賬戶。企業賬戶用于歸集中人補償繳費、未歸屬權益和對應的投資收益。個人賬戶下設兩個子賬戶,分別是企業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企業繳費子賬戶用于記載企業繳費分配至個人部分及其收益;個人繳費子賬戶用于記16、載個人繳費部分及其收益。第三十一條 個人賬戶的轉移(一) 職工在集團公司系統內調動工作的,只做賬戶轉移,不做歸屬處理;(二) 職工離開集團公司系統,加入其他企業年金計劃的,可將已經歸屬的權益轉移到其他企業年金計劃;(三) 職工離開集團公司系統,新就業單位沒有實行企業年金計劃,或由于新就業單位的原因而無法轉移個人賬戶的, 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轉至保留賬戶統一管理。第三十二條 個人賬戶的注銷滿足下列條件之一的,個人賬戶注銷:(一) 職工退休后,其個人賬戶余額領取完畢的;(二) 職工退休前離職,其個人賬戶轉移至新單位的企業年金計劃、或者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至受托人集合計劃下的保留賬戶的;(三) 17、職工死亡,其個人賬戶余額由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一次性領取的; (四) 職工出國(境)定居,其個人賬戶積累的已歸屬權益余額一次性支付給職工本人的。第七章 基金管理第三十三條 企業年金基金由企業繳費總額、個人繳費總額和企業年金投資運營收益組成。第三十四條 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采取法人受托管理模式,所歸集的企業年金基金將全權委托集團公司選定的受托人進行管理和市場化運營;受托人委托具備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提供統一的相關服務,并對賬戶管理人、托管人、投資管理人進行監督。第三十五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其投資運營收益根據企業年金基金單位凈值足額計入個人賬戶和企業賬戶。18、第三十六條 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專戶管理,與受托人、賬戶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資管理人的自有資產或其他資產分開管理,分別記賬,不得挪作其他用途。第三十七條 企業年金基金管理運營的所需費用,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企業年金基金管理合同中的相關條款確定。其中:(一) 職工和退休人員的個人賬戶,賬戶管理費由企業交納;(二) 保留賬戶的賬戶管理費由個人負擔,從個人賬戶中扣除;(三) 其他費用從企業年金基金中扣除。第八章 權益歸屬第三十八條 個人繳費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全部歸屬職工個人。第三十九條 企業基本繳費產生的權益按照規定的權益歸屬規則進行歸屬。已歸屬權益歸職工個人所有,未歸屬權益劃入企業賬戶,由職工所在企業統19、籌使用。第四十條 企業基本繳費及其投資運營收益根據職工在系統企業工作年限決定歸屬個人比例,并隨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增加歸屬比例,按具體情況確定歸屬:(一) 職工在系統各企業工作到退休或在職死亡,企業年金企業基本繳費全部歸屬于職工個人。(二) 職工從系統調動到集團公司系統內企業,企業年金企業基本繳費全部歸屬于職工個人。(三) 職工在退休前因個人原因與企業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或調出集團公司系統的,企業年金企業基本繳費按在系統企業的工作年限確定歸屬。在系統企業工作滿10年的,100%歸屬職工個人;滿8年未滿10年的,75%歸屬職工個人;滿5年未滿8年的,50%歸屬職工個人;滿3年未滿5年的,25%歸屬職20、工個人;未滿3年的,企業基本繳費均不歸屬個人。工作滿一年,按在系統企業實際工作月數計算,即滿12個月為滿一年。在集團公司工作期間和所收購、重組企業工作期間視同在工作計算。(四) 如出現企業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企業和職工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企業不續簽等非職工個人原因職工離職時,企業基本繳費未歸屬部分全部一次性歸屬職工。(五) 因企業原因導致企業年金計劃終止時,個人賬戶余額全部歸屬職工;企業賬戶余額按照終止程序制定分配方案,并按分配方案歸屬職工。第四十一條 建立中人補償的企業,中人補償資金在企業賬戶中統籌積累。中人退休后的次月,企業將中人補償資金按月計入其個人賬戶并進行歸屬、支付,21、直至達到補償年限滿或未達到補償年限時死亡。中人調出建立中人補償企業的,中人補償繳費資金不予轉移。中人調入建立中人補償企業的,按調入企業的標準建立中人補償。中人調到未建立中人補償企業或在職死亡的,不再執行中人補償。第九章 企業年金支付第四十二條 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職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支付企業年金:(一)按國家規定正式辦理退休手續;(二)在職死亡;(三)出國(境)定居。第四十三條 企業年金支付方式(一)對于職工符合支付條件的,企業可辦理企業年金的支付。(二)職工辦理企業年金支付時,須填寫企業年金資金約定領取申請表,可選擇一次性支付或分期支付。企業根據職工提出的申請,按國家相關規定代扣代繳稅22、金后進行支付。第十章 權利與義務第四十四條 職工的權利(一) 職工對個人賬戶信息擁有知情權;(二) 職工對個人賬戶已歸屬權益擁有所有權;(三) 在滿足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支付條件后,職工享有領取企業年金待遇的權利。第四十五條 職工的義務(一) 授權企業根據本實施細則規定代扣代繳個人繳費,并授權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扣代繳涉及企業年金有關費用的個人所得稅;(二) 授權集團公司作為委托人,委托企業年金計劃的受托人對其個人賬戶中的資產進行管理;(三) 授權集團公司企業年金管理監督委員會代表職工對企業年金基金進行監督管理;(四) 當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發生變動時,應在五個工作日之內向企業人力資源部門提供變動情23、況;(五) 在未達到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支付條件時,不從個人賬戶中提取企業年金,也不利用記入個人賬戶的資產進行交換、轉讓、抵押、質押、擔保等活動。第十一章 企業年金日常管理第四十六條 工作流程(一)企業加入企業年金計劃,須填寫企業年金計劃申請表(附件1-1)、企業年金方案申報審批表(附件2-1)、中人補償水平申報審批表(附件2-2)、企業年金中人補償標準(現有統籌外標準)表(附件2-3)、企業年金中人補償標準表(附件2-4)、提供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并按時足額繳費的證明。負責統一匯總后上報集團公司。(二)新建企業加入企業年金計劃的,須填寫企業年金計劃變更申請表(附件3),其中“涉及人數”欄,只填新24、增人員,不填已在計劃內或集團公司系統內調動到新建企業的人員。(三)企業因非經營性虧損原因要求暫停、恢復實施企業年金方案的,須填寫企業年金計劃變更申請表(附件3)。(四)企業終止執行企業年金計劃的,須填寫企業年金計劃變更申請表(附件3)。第四十七條 各企業在測算企業年金時,應做到測算精準。因企業主觀原因發生測算失誤影響職工待遇的,由各企業自行承擔責任。第四十八條 各企業應加強企業年金日常管理工作,年金分配的民主管理、內部審批流程應規范,相關紙質資料應齊全并保存完好。各企業應及時準確地上報企業年金繳費計劃、繳費清冊,匯繳企業年金資金。在企業年金管理中因未按集團公司要求提取上繳資金、或資金上繳不及時25、影響企業收益率的,由各企業自行承擔責任。第四十九條 各企業應及時組織員工進行個人賬戶對賬,員工簽字的個人賬戶對賬單應保存完好。各企業應及時、準確地辦理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轉移、支付等工作,相關單據應由員工簽字并保存完好。第五十條 員工對企業年金工作有疑問的應及時解答,員工要求查詢企業年金相關信息的應及時反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有問題的應及時反饋、更正。第五十一條 對于違反國家、集團公司和相關企業年金管理規定的,應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第十二章 修改與終止第五十四條 在企業年金計劃實施過程中,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作修改的,本實施細則的相關條款將隨之調整。第五十五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可對本實施細則進行修26、改:(一)國家相關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二)半數以上職工或管委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提議修改;(三)企業的經營狀況出現重大變化;(四)本實施細則的某些條款被上級主管部門判定為不符合國家相關政策。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修改程序(一) 管委會提出本實施細則的修改意見;(二) 重新上報集團公司審核;(三) 將修改意見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四) 以書面形式通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第五十七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本實施細則終止:(一)出現破產、被兼并重組、注銷等;(二)半數以上職工書面提出終止;(三)集團公司企業年金方案終止。第五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終止的處理(一)本實施細則終止前進行清算,制27、定分配方案,對所有個人賬戶權益進行全部歸屬。因離職等原因造成已處于保留狀態的個人賬戶,無權參與本項權益的分配。(二)本實施細則終止后,對所有個人賬戶進行保留或轉移。企業年金計劃參加的職工未能提出轉移書面申請的,作保留處理,各項管理費用由職工自行承擔。第五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終止程序(一)管委會提出終止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申請,并對企業賬戶中未歸屬權益提出處理辦法。(二)上報集團公司審核。(三)提交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四)以書面形式通知參加企業年金計劃的企業和職工。(五)按照上述分配方案處理企業年金累積資產。第十三章 附則第五十二條 因訂立或者履行本實施細則發生爭議的,根據集體合同規定由企業與職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勞動爭議仲裁機構進行仲裁。第五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若與國家有關規定不一致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第五十四條 代管企業在自愿的基礎上,需與簽訂委托代管協議,經集團公司審核同意后可執行本實施細則。代管企業是指由管理但未合并財務報表的企業,不含多經和三產企業。第五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上報集團公司審核通過后生效。發電股份有限公司企業年金管理辦法(制201217號)同時廢止。第五十六條 本實施細則由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第五十七條 本實施細則自年1月1日起實施。